知识产权管理和保障的政府职能研究

王宇红 冶刚 徐品
摘 要: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良性发展,有赖于规范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障机制。从一定意义上讲,以政策立法为依据的政府知识产权激励、保障、服务和监督规范四大职能构成了联盟知识产权外部管理和保障机制的核心要素。健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保障职能,应建立更为完整细致的知识产权规范体系,改进知识产权激励职能,优化知识产权服务职能,健全知识产权保障职能,明确知识产权监督规范职能。
关键词: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知识产权管理和保障; 政府职能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3411/j.cnki.sxsx.2015.01.012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动联盟的构建和发展,是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有效途径。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障机制是联盟得以规范发展的基石,健全政府的知识产权激励、服务、保障和规范职能,对于提升联盟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障的政府职能构成
政府作为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核心力量,虽然不以成员身份直接参与联盟事务,但仍扮演着引导者、推动者、协调者的角色,[1]通过一系列职能的发挥,协调联盟各成员利益诉求,为联盟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笔者将政府对联盟知识产权事务行使的管理和保护职能具体界定为:在联盟建立和运行期间,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对联盟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和保障时应承担的职责和具有的功能,即以完善的政策立法为依据,行使激励、保障、服务、规范等四大职能。
(一)政策立法依据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机关为促进联盟发展、规范联盟知识产权创新与管理活动,制定各种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构成政府行使知识产权职能的依据。具体包括:
1. 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政策。为了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发展,政府应充分考虑地方产业布局与优势特色,制定本区域联盟的长期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发挥宏观政策的引导功能,使联盟的发展符合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暂行规定》、《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随后各省市也相继跟进。2010年6月江西省出台了《江西省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方案》,2011年9月北京市发布了《关于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发展的意见》,同年12月陕西省也颁行了《陕西省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等。这些政策立法从联盟构建原则与条件、联盟的任务和要求、联盟的认定和复核、计划支持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为联盟的规范发展和良好运行提供制度基础。
2. 出台知识产权政策和立法。联盟组建的核心宗旨是促进知识产权的创新与保护,政府结合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政策和立法,为联盟知识产权工作的推进提供支持。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现已形成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的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联合其他十部委共同编制并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北京市早在2009年就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陕西省也在2011年出台了《陕西省知识产权(专利)工作“十二五”规划》。这些法律和政策从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专项任务、战略措施等方面指导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为联盟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提供了制度框架。结合联盟的知识产权工作特点,将推进联盟发展的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是政府进一步完善政策立法体系的重点。
(二)激励职能
激励职能是政府以科学的激励措施,激发和引导联盟进行知识产权创新和管理,有效保护联盟及成员知识产权利益的系统活动,主要包括:
1. 科研项目立项资助。政府将联盟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列入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中,设立联盟产学研创新科研专项,资助联盟产业链共性与关键技术的创新与转移,引导和聚集成员及社会研发资金的投入。通过对政府资助项目的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实现对联盟承担科研项目的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
2. 知识产权专项补贴。专项补贴也是促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转化的重要途径。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联盟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项资金,建立长效资助机制,通过对联盟及其成员的知识产权申请、授权等不同阶段的多次奖励,以及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知识产权专项补贴,激励联盟知识产权的确权、转化和维护,引导金融机构对联盟知识产权创新开展信贷业务,鼓励知识产权中介的专业服务,为联盟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资助和服务体系。
3. 税收与土地优惠政策。除了资金保障、税收优惠和土地优惠政策也能为联盟及其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便利。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和管理费用减免,提高联盟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建立联盟土地使用的快速审批制度,为联盟技术创新提供必要场所。
(三)服务职能
服务职能是指国家凭借其占有的公共资源向联盟提供的,旨在满足联盟及成员合理知识产权需求,并对联盟知识产权工作具有促进作用的物质和价值活动,主要包括:
1. 科技园区与技术交易市场建设。政府重点建设一批科技示范产业园区,吸引联盟成员在基础设施健全和公共服务完善的园区内进行技术创新,有利于形成联盟集群创新效应;同时,健全技术交易市场管理体系,促进联盟创新技术的交易、转移、扩散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2. 专业人才培养。人才是产业技术联盟知识产权工作赖以发展的智力保障。政府一方面倡导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建立健全成员企业科技人才激励机制;另一方面鼓励联盟与高校建立联合人才培养机制,培养一批技术素质过硬的创新人才。同时,通过会议、讲座等方式对联盟成员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知识产权培训,以提高联盟单位成员及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3. 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在联盟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政府可设置专门基金或实施专门计划,提供财政扶持或税收减免,培育壮大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龙头机构,促使中介服务机构产业化,并加强与各类服务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协调,提高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改进面向联盟的知识产权服务效果。
4. 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政府通过各类新闻媒介强化知识产权宣传,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的道德观念,形成尊重崇尚知识产权文化的氛围,提高全民科学素养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保障职能
保障职能是指政府建立全面完善的机制,保护联盟及其成员知识产权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并提供有效救济,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保障和司法保障。
1. 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加大办案力度,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水平。
2. 不断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组织,拓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改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效。同时,畅通信息交流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
(五)监督规范职能
监督规范职能是指政府对联盟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环节进行监督,适当介入联盟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关系,防止联盟及联盟成员实施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促使联盟建立内部监督机制,防止成员间的不正当竞争,并从外部建立反垄断机制,防止联盟利用优势地位进行知识产权垄断。就目前而言,政府在联盟发展的政策导向上以支持鼓励为主,而对联盟的法律规制尚未引起重视。现行《合同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虽然对妨碍技术进步的知识产权垄断有一般性规制,但针对联盟的知识产权垄断规制仍属立法空白。
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管理保障政府职能行使的实证分析——以陕西省为例
(一)地方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和保障取得的成绩
笔者先后奔赴陕西联盟发展势头良好的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调查问卷、座谈会等方式,对地方政府促进联盟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的实践及职能发挥进行了深入调研。
1. 西安高新区促进联盟知识产权发展的工作成效
作为国内重要的研发基地和创新型服务业基地,西安高新区已形成通讯、光伏、软件与服务外包等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区内目前有产业联盟30余家,高新区政府也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联盟创新发展。
(1)在政策立法方面,西安市和高新区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的实施意见》、《西安高新区管委会促进企业发展知识产权暂行办法》等文件,为联盟产业合作与发展、技术研发及市场推广等发挥了重要的政策引领和支撑作用,而区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推进完善了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了以企业为核心的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了企业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的提升。
(2)在激励方面,随着《西安高新区管委会促进企业发展知识产权暂行办法》的出台,高新区对知识产权的资助金额以每年30%的比例增长,2013年的资助金额已达5000万元;从专利申请受理到专利授权全程补贴,2012年区内76家企业实现专利申请授权零的突破。由高新区政府牵线,金信商标协助,西安银行为主体,对企业贷款贴息和银行贷款奖励,2012年已成功促成3家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同时,高新区政府联合省知识产权局开展“高新杯”创新发明大赛,对获奖发明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2]
(3)在服务方面,西安高新区成立了西安高新区知识产权服务联盟,整合集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源,为区内联盟企业搭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提供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加强各联盟之间的技术与信息沟通。同时,邀请国内外专家免费为区内企业开展每月1-2次知识产权培训。针对联盟和企业不同层次的法律需求开展知识产权纠纷法律援助,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诉讼和非诉业务进行补贴。
(4)在保障方面,西安高新区知识产权办公室配合西安市知识产权局开展了多次联合专利行政执法检查,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参加政府举办的专利行政执法培训班,以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结合的联盟知识产权保障体系。
2. 宝鸡高新区促进联盟知识产权发展的工作成效
(1)在政策立法方面,先后制定实施了《宝鸡市“十二五”知识产权(专利)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宝鸡市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和中介组织良性互动,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的科技创新体系,引导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与产业发展、城市发展相一致。
(2)在激励方面,宝鸡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出台《关于促进企业发展知识产权的暂行办法》,详细规定知识产权资助的基本条件、内容标准、申请材料及办理程序。高新区管委会还积极协助联盟内企业与银行进行信贷合作,通过评估费用减免和贴息等方式帮助企业融资。
(3)在服务方面,高新区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协调和处理与政府相关的联盟知识产权事务,还为钛业联盟配备专门办公场所和固定工作人员;成立专家顾问委员会,聘请国内外各领域权威专家为联盟发展出谋划策和技术攻关;建立联盟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召开产业技术联盟知识产权合作峰会;开展联盟知识产权培训,提高联盟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素质;扶持区内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发展,引进专利代理机构协助联盟企业进行专利申请,鼓励中介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水平与能力。
(4)在保障方面,管委会知识产权办公室已取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资质,并逐步提高执法效率。同时,高新区联合宝鸡市政府开展专利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打击专利侵权行为。
(二)联盟知识产权管理保障政府职能行使存在的问题
结合笔者调研的实际,目前各级政府在促进联盟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但不可否认,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反思和解决:
1. 在政策立法方面,针对联盟运行的高位阶法律和行政法规尚不健全,无法为联盟及成员的法律地位、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提供更为稳定和强制性的保障;同时,关于联盟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专项规范尚未出台,联盟知识产权许多特殊问题的解决没有法律依据。
2. 在激励方面,政府在联盟科研项目立项、税收和土地优惠政策、知识产权资助和补贴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工作,但也存在以下问题:(1)就政府科研项目管理而言,首先,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不当行使介入权可能侵犯到联盟科研项目承担者的知识产权权利;其次,项目承担者在项目管理部门实施截留研发费用等侵权行为时,欠缺必要的救济途径;再次,政府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仍欠缺科学性和规范性。(2)就知识产权资助和补贴而言,资助补贴标准侧重知识产权数量和形式的考量,而忽视研发技术实用性和创新性的审查;在资助补贴环节方面,目前仅对知识产权的申请和授权进行补贴,而对知识产权的维持以及转化应用带来的效益缺乏后续性奖励,不利于真正具有转化价值和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研发和应用,也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联盟中高校与科研单位的技术研发优势和企业技术转化应用优势的结合。
3. 在服务方面,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值得重点关注。近些年,国内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就其发展水平而言,大多功能单一,机构不健全,不能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由于政府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力度有限,其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水平等方面都缺乏新颖之处,不能满足联盟及其成员不断扩张的知识产权服务要求,亟须政府改进职能和工作方法,大力扶持中介机构的发展。同时,当前整个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高,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缺乏良好的社会氛围。
4. 在保障方面,首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多部门管理,执法体系分散;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行政执法手段严重弱化;知识产权行政队伍的匮乏,不能有效实现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制裁。其次,就现状来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过窄,审判体系不够健全,审判队伍的综合素质偏低,阻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功能的发挥。再次,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不能有效衔接,也是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
5. 就规范职能而言,我国尚未出台专门规范以规制联盟成员的不正当竞争和联盟自身的知识产权垄断,而过当的知识产权垄断又会阻碍技术的进步。联盟技术研发具有集群性特点,如果联盟利用章程过度约束成员的外部转化和实施行为,将严重侵害成员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联盟成员间的不正当竞争可能侵蚀联盟合作的稳定性。为此,必须建立相应的规制机制以保护社会公众和联盟成员的正当权益。
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障政府职能的健全
(一)完善知识产权政策立法体系
应该针对联盟建立更为完整细致的知识产权规范体系。首先,及时将一些成熟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适时制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保护法》,其中可对联盟的类型、组织管理架构、成员基本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规定,以立法形式明确联盟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同时科技部可出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办法》,形成一套完整的联盟知识产权管理与保障的规则体系,切实保护联盟及各成员的知识产权利益。其次,各省可根据本地联盟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地方性立法,例如陕西省可出台《陕西省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办法》,明确政府在促进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角色定位,就激励、保障、服务、规范四大职能作出详细规定,为联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立法环境。
(二)改进知识产权激励职能
从政府科研项目立项资助管理角度来看,必须规范政府介入权的行使程序。所谓介入权有两层含义:一是基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对合理期限内未实施的知识产权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二是政府可依法或依约定参与分配项目承担者因实施上述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笔者认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尽量少介入或不介入,同时避免基于公共利益介入联盟知识产权转化时的地方保护、限制竞争行为。《科技进步法》第67条和第72条对挪用、截留用于科学研究的财政资金以及项目管理机关侵犯科研项目承担者知识产权利益的其他渎职行为规定了追回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等法律责任,但没有明确权利人的救济途径。针对此情形应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多元救济机制。同时,加强政府资助项目的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对政府资助项目的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保证科研计划目的的圆满实现,防止项目承担者的不当行为。
在专项资金补贴方面,首先,政府应对联盟及成员企业的技术创新进行动态跟踪,对联盟技术的实用性和创新性进行科学鉴别,根据联盟创新技术的难易及创新程度对联盟企业进行资金补贴,向难度大且有实质性创新的技术研发给予倾斜的政策支持和创新补贴。[3] 其次,建立科学规范的资助标准,延伸资助环节,不仅资助知识产权申请与授权,也应对知识产权转化效益高的项目进行后续性奖励,增加对联盟企业成员的转化资助补贴。与此同时,要建立合理的使用监督机制,避免联盟成员虚假套取资助。再次,加大对技术创新人员的激励和补贴,设立专项资金奖励对联盟技术创新具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进一步激发联盟成员的创新热情。
(三)优化知识产权服务职能
就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而言,首先,政府要采取一系列税费减免等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壮大和发展,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培训,尽快培养一批熟练掌握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的人员,以期为联盟提供可靠高效的中介服务。[4] 西安高新区和宝鸡高新区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优质服务给予相应奖励的办法值得进一步推广。其次,要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法律规范建设。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代理、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从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停业、备案和撤销、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规范联盟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其服务质量。再次,加强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建设,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信息交流,组织共同维权。在加大资金扶持的同时,加强对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指导,带动并促进中介机构的快速发展。在这方面,西安高新区成立了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联盟并制定了联盟章程,为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示范。
就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氛围的营造而言,应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同时,坚持把科技创新放在首位,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大力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提升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众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自信心。
(四)健全知识产权保障职能
在行政执法方面,首先,要完善联盟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建设,整合现有资源,适时成立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指导全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建立对外应对国际知识产权挑战、对内理顺各层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体制机制,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5] 在地方,强化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能,扩大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力,创新执法手段,改善执法条件。同时,加大对联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切实维护联盟成员的知识产权权益。其次,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开展联盟知识产权执法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与执法素质。[6]最后,根据各园区联盟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运行情况,适时设立对应的区域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统一高效行使园区内的各项行政执法职能,便于联盟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在司法保护方面,首先,必须不断扩大联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从传统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纠纷,延伸覆盖至诉前临时措施、驰名商标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反垄断等领域,尽可能涵盖更多的联盟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积极贯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判赔力度,不断提高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给予民事制裁。其次,不断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积极探索符合联盟知识产权特点的审判组织模式,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7]适时扩大管辖法院范围,改进审判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批准基层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壮大审判力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一体化改革,即“西安模式”的基础上,又推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项措施,具有借鉴推广的价值。
关于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问题,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案件通报及备案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办案机制等实现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保护联盟成员的知识产权利益。[8]
(五)明确知识产权监督规范职能
法律赋予权利人享有独占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对该权利施以必要的限制,从而达到权利制衡的状态,否则会导致知识产权的滥用。就联盟而言,一方面帮助联盟建立内部合作监督机制,防止成员利用知识产权进行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从外部建立反垄断机制,防止联盟滥用优势地位实施知识产权垄断。
1. 建立内部合作监督机制。联盟内部可能出现的成员间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等。而在联盟运行过程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最易发生,如果不加以有效规制,将对其他成员的知识产权利益造成巨大损害。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以及侵犯商业秘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刑法第219条也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也应看到,商业秘密的保护规范还是比较原则和分散的,有必要健全联盟章程的相关自治性规范,针对联盟成员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和救济措施应更加具体化,加大处罚力度,以有效遏制成员间的不正当竞争。
2. 从外部建立知识产权反垄断机制。《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的垄断防治原则性立法初步建立。但针对联盟知识产权垄断行为尚无具体的规范。在这方面,美国、欧盟和日本已经有成熟立法。美国对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的规制在其判例和成文法中均得到了体现,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欧盟出台了《技术转让规章》;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也发布了《关于专利、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合同的禁止垄断法上的指针》,对知识产权垄断规制作了全面规定。我国应该借鉴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立法经验,在反垄断法、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性立法中增加规制知识产权垄断的具体条款;根据联盟知识产权共享和实施的实际,出台防止联盟知识产权垄断的规章,对可能出现的垄断情形进行规范,如:(1)联盟不得不当设定不同的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条件,如拒绝许可、转让费过高或限制知识产权使用范围等;(2)联盟不得限制被许可人的技术研发活动和技术改进;(3)联盟不得设定不合理的回授条款等。同时,政府应加强与联盟及其成员间的沟通与协调,掌控联盟技术创新动态,及时防止和遏制联盟技术垄断;鼓励联盟及成员自主创新,在核心技术的研发与自主知识产权取得上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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