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的职能融合
李文宣
摘要: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监督部门,由于二者划分职责不同,其分工也有所不同。内部审计主要针对财务收支、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等多种形式,在实际工作中更侧重于发现问题。纪检监察主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有一定的处置权,在实际工作中更侧重于对违规违纪处罚。在国有企业中,将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两个部门的职能有效融合在一起,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的合力,将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监察职能充分的发挥出来。
关键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纪检监察;职能融合
在国有企业中,通过开展内部审计,能够有效的监督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会计信息质量,而纪检监察工作也能够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在实际工作中,将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和纪检监察职能二者有效的结合,让纪检监察充分的融入到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中,国有企业将内部审计中查出的全部违规违纪线索及问题移交到纪检监察部门去,通过二者的联动形成监督合力,能够更好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最终能够使得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一、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相互融合的重要作用
(一)通过内部审计为纪检监察查办案件提供可靠线索
在对相关违规违纪的案件进行查处的时候,工作的成败就在于案件的线索和证据的可靠性,有些案件因为没有可靠的线索而无法继续,而内部审计能够为查案提供可靠线索,所以将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相互融合,不仅能够保证案件证据及线索来源的可靠性,也有效降低了案件查处的成本,使国有企业提升了打击违规违纪和惩治腐败的力度。
(二)通过开展内部审计加强案件的保密性
在查处违规违纪的案件时,案件查处的保密性不仅对案件的查办质量有着影响,同时还对案件的成功查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对案件刚开始进行查处的时候,可以由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部门开始查找证据,把前期准备工作做到位,而后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内部审计部门收集的证据和线索进一步展开调查,侦破案件。纪检监察后期再开展工作能够使企业的内部不产生较大反应,也会使违规违纪的人员在思想上放松警惕,所以内部审计能够加强案件的保密性,有利于案件的查处。
(三)通过内部审计能够有利于提高案件查办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在处理违规违纪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不是由内审人员而是由纪检监察人员直接对账务进行调查分析,不但会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而且也需要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所以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内部审计能够有效的获取大部分的书面证据及线索,使得取证的时间大大缩短,有效地节约了案件查办的时间,提高了案件查办的工作质量及效率。
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融合意义重大
(一)充分把握内部审计专业的优势,积极寻找案件相关的线索
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通过采用专业的方法和手段,对被审计的对象是否存在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整体分析。而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审计调查的结果,充分发挥其惩处的职能。通过开展内部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将审计情况的资料进行汇总,并建立相应廉政档案,能够为客观、公正的对领导干部进行评价提供有效依据。
(二)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优势互补
如果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两个部门各自单独工作,不但会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而且也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双方如果能够有机的结合,内部审计部门通过提出具体整改意见,规范被审计单位业务行为;而纪检监察部门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使其认识到自身存在问题,并能够自觉进行纠正。如果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应发挥监督惩处的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和政纪的追究,两者相互融合能够使监督工作事半功倍。
(四)提高信息质量,共享线索资源
近几年,在国有企业内部发生的一些关于经济腐败的案件大多都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资金的管控监督有关。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对发现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积极开展分析并研究,查找问题存在的根源和不足,有计划的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同时将收集到的问题线索及时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共享,从而有效的预防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相互融合的具体措施
(一)收集证据需要根据情况采用合适的方法、恰当的方式
当审计人员获取到相关的实物证据时,应当对证据物品的数量、地点等相关信息进行明确标注,搜集完整的证据信息并妥善保存;当审计人员获取到电子数据资料时,也应做好相关备份工作,必要时,也可以将电子资料转换为书面资料保存;当审计人员收集到笔录或鉴定结论时,应当对鉴定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进一步确定;当提供证据人拒绝签名时,审计人员应填写未能签名的原因及日期,保持证据的有效性。
(二)及时将案件资料完整移送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有效沟通,双方通过学习借鉴,相互配合,及早掌握关键性证据。内审部门通过纪检监察所掌握的证据资料,应进行审计分析,得出结论后再移送给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资料要事实清楚,资料完整,避免因审计缺失而导致案件的查办困难。
四、总结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职能的相互融合不仅能够强化监督的深度和力度,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止在工作中出现监督漏洞,促使国有企业实现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俊朝.淺析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的职能融合[J].现代经济信息,2013(07):192.
[2]邹瑶.浅谈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的效能及关系[J].财会通讯,2010(12):95-96.
(作者单位: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监督部门,由于二者划分职责不同,其分工也有所不同。内部审计主要针对财务收支、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等多种形式,在实际工作中更侧重于发现问题。纪检监察主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有一定的处置权,在实际工作中更侧重于对违规违纪处罚。在国有企业中,将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两个部门的职能有效融合在一起,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的合力,将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监察职能充分的发挥出来。
关键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纪检监察;职能融合
在国有企业中,通过开展内部审计,能够有效的监督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会计信息质量,而纪检监察工作也能够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在实际工作中,将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和纪检监察职能二者有效的结合,让纪检监察充分的融入到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中,国有企业将内部审计中查出的全部违规违纪线索及问题移交到纪检监察部门去,通过二者的联动形成监督合力,能够更好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最终能够使得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一、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相互融合的重要作用
(一)通过内部审计为纪检监察查办案件提供可靠线索
在对相关违规违纪的案件进行查处的时候,工作的成败就在于案件的线索和证据的可靠性,有些案件因为没有可靠的线索而无法继续,而内部审计能够为查案提供可靠线索,所以将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相互融合,不仅能够保证案件证据及线索来源的可靠性,也有效降低了案件查处的成本,使国有企业提升了打击违规违纪和惩治腐败的力度。
(二)通过开展内部审计加强案件的保密性
在查处违规违纪的案件时,案件查处的保密性不仅对案件的查办质量有着影响,同时还对案件的成功查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对案件刚开始进行查处的时候,可以由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部门开始查找证据,把前期准备工作做到位,而后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内部审计部门收集的证据和线索进一步展开调查,侦破案件。纪检监察后期再开展工作能够使企业的内部不产生较大反应,也会使违规违纪的人员在思想上放松警惕,所以内部审计能够加强案件的保密性,有利于案件的查处。
(三)通过内部审计能够有利于提高案件查办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在处理违规违纪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不是由内审人员而是由纪检监察人员直接对账务进行调查分析,不但会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而且也需要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所以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内部审计能够有效的获取大部分的书面证据及线索,使得取证的时间大大缩短,有效地节约了案件查办的时间,提高了案件查办的工作质量及效率。
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融合意义重大
(一)充分把握内部审计专业的优势,积极寻找案件相关的线索
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通过采用专业的方法和手段,对被审计的对象是否存在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整体分析。而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审计调查的结果,充分发挥其惩处的职能。通过开展内部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将审计情况的资料进行汇总,并建立相应廉政档案,能够为客观、公正的对领导干部进行评价提供有效依据。
(二)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优势互补
如果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两个部门各自单独工作,不但会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而且也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双方如果能够有机的结合,内部审计部门通过提出具体整改意见,规范被审计单位业务行为;而纪检监察部门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使其认识到自身存在问题,并能够自觉进行纠正。如果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应发挥监督惩处的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和政纪的追究,两者相互融合能够使监督工作事半功倍。
(四)提高信息质量,共享线索资源
近几年,在国有企业内部发生的一些关于经济腐败的案件大多都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资金的管控监督有关。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对发现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积极开展分析并研究,查找问题存在的根源和不足,有计划的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同时将收集到的问题线索及时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共享,从而有效的预防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相互融合的具体措施
(一)收集证据需要根据情况采用合适的方法、恰当的方式
当审计人员获取到相关的实物证据时,应当对证据物品的数量、地点等相关信息进行明确标注,搜集完整的证据信息并妥善保存;当审计人员获取到电子数据资料时,也应做好相关备份工作,必要时,也可以将电子资料转换为书面资料保存;当审计人员收集到笔录或鉴定结论时,应当对鉴定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进一步确定;当提供证据人拒绝签名时,审计人员应填写未能签名的原因及日期,保持证据的有效性。
(二)及时将案件资料完整移送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有效沟通,双方通过学习借鉴,相互配合,及早掌握关键性证据。内审部门通过纪检监察所掌握的证据资料,应进行审计分析,得出结论后再移送给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资料要事实清楚,资料完整,避免因审计缺失而导致案件的查办困难。
四、总结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职能的相互融合不仅能够强化监督的深度和力度,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止在工作中出现监督漏洞,促使国有企业实现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俊朝.淺析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的职能融合[J].现代经济信息,2013(07):192.
[2]邹瑶.浅谈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的效能及关系[J].财会通讯,2010(12):95-96.
(作者单位: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