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外贸企业利用FTA优惠政策的调查与研究
王晶
目前,我国已经与东盟、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等6个国家或国家组织签订了FTA(自由贸易区)协定,同时与澳大利亚、南部非洲联盟等国家或国家组织的FTA协定也正在谈判或筹备谈判之中。按照一般的理论分析,这些FTA协定的签订将意味着双方减免关税,因而势必会促进双方企业对对方的出口,换句话说,出口企业将会非常愿意利用FTA协定,以扩大其对外出口。那么,实际情况又如何呢?对于这样一个对出口企业完全有益的政策,出口企业积极利用了吗?对此作者所在的课题组对河南省36家重点出口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然后在调查的基础上给予分析和研究。
一、调查背景与调查对象的基本状况
(一)调查的目的
此项调查是河南省政府资助课题,该课题要求在全省多个城市对出口企业进行完全一样的调查,总的目的是了解河南省出口企业利用贸易优惠政策的状况,从而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政策来促进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具体地讲,调查的主要目的即明确以下问题:一是河南省出口企业在出口时是否利用贸易优惠政策?二是已经利用的贸易优惠政策利用的程度和效果怎样?三是如果有些贸易优惠政策很少利用或者根本没有利用,障碍在哪里?四是无论是否已经利用,出口企业需要什么帮助来扩大贸易优惠政策的利用?在实现上述目的即了解河南省企业利用贸易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完成准确的分析报告并提供给相关的决策部门。
(二)调查对象的选择
为保证调查结果的可靠性与结论的准确性,课题要求调查对象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为此,课题组确定了从全省范围12个重点城市进行实地调查。在调查企业的选择上,以《2008-2009年度“河南出口名牌”企业名单》(共55家企业)为重要参考,挑选了30多家进行调查,课题组所有成员分为三组,每组负责4个城市的企业。而且,为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与严肃性,对所有企业的调查都采用上门调查的方式。
(三)调查对象的基本状况
从产权性质来看,36家企业中外商独资企业占2.7%,中外合资企业占19.4%,国有企业占47.2%,私有企业占30.6%。可见,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占比较小,尤其是外商独资企业占比最少,这与河南省的省情一致。因为河南作为地处中原的农业大省,对外开放起步晚、水平低,外资进入有限也就不足为奇了。
从企业规模来看,36家企业中大型企业(>5000人)占所有受访企业的25.7%,中型企业(2000-5000人)占17.1%,中小型企业(300-2000人)占20%,小型企业(<300人)占37.1%。当然,企业规模是按照企业职工人数来划分的。一般来看,具有出口能力的企业都具有较大的规模,所以,我们的调查对象中大中型企业占了80%也就显得非常合理。
再看调查企业的出口额占总销售额比重。在调查的36家企业中,出口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有15家,占41.7%;出口额占总销售额20%~50%的有12家,占33.3%;出口额占总销售额20%以下的有9家,占25%。出口额占总销售额比重能够反映企业对出口进而对利用贸易政策的重视程度,而在这方面,我们选择的调查对象也显得较为合理。
接下来再来看调查企业的出口方向,这与FTA政策的覆盖范围密切相关。河南省外贸企业向亚洲出口的比例最高,有17家,占48.6%;其次是向欧洲、北美出口的,分别有9家、7家,占比25%和19.4%。另外 3家企业是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出口。
另外,我们再来看一下被调查企业的出口结构。限于所调查企业数量,本文把出口结构分为两大部分,即工业制成品出口(包括机械、生物医药、化工产品等)和初级产品出口(包括食品、服装资源类等)。从被调查的36家企业来看,19家企业出口工业制成品,占52.8%;17家企业出口初级产品,占47.2%。
二、河南省外贸企业利用FTA政策的状况及原因
在2010年1月期间,所有课题组成员以河南省12个地市为主要调查对象包括全省所有地市进行了调查,其中作者与课题主持人杨宏恩教授一起对新乡、许昌、洛阳、三门峡的11家企业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如下:在所有的贸易优惠政策中,河南省外贸企業对出口退税的利用是最为充分的。除此之外,普惠制也得到了广泛的利用。而引人注意的是,自由贸易区(FTA)政策的利用率是最低的,仅为19.4%。据课题组了解,全省的外贸企业对FTA政策的利用也接近于此种状况。下面我们分析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
(一) 地方政府的宣传和支持不够
这是最重要的原因,也是作者在调查中听到的企业最有意见和抱怨最多的地方。当被问到“当地政府是否主动向企业宣传FTA政策或通知参加有关FTA政策的讲座”时,很多企业的回答是 “没有”,也有一些企业谈到曾经接到当地政府(在此主要是商务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FTA政策培训的通知,但由于他们认为当地政府通知参加培训只是向其收费的一种方式,因而就没有理会。在被问到“在出口过程中遇到麻烦时寻求谁的帮助”时,一些企业选择向政府寻求帮助,但同时表示没有遇到过麻烦,而另一些企业选择自己和进口商共同努力解决。
(二)企业的认识与进取意识不足
企业是FTA政策的最主要受益者,或者可以说FTA协定就是为本国出口企业而签订的,因此如果企业没有积极利用FTA政策,也必须从企业本身找原因。调查发现,一些企业的经营部门根本不知道FTA协定。其实即使出口对象不在FTA协议国,作为企业的出口经营部门也应该知道FTA政策以及其他贸易优惠政策,何况有些企业的出口对象就在FTA协议国;另有一些企业的经营部门关注各种贸易政策,其工作人员也通过网络等手段了解到FTA政策的有关知识,但却没有想过将其付诸于工作实践。以上都是工作不够努力的表现,或者企业的发展导向不鼓励这样的努力。
(三)出口对象不在签订FTA政策的区域之内
这是一个客观的原因。相对而言,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FTA协议起步较晚,截至目前,仅与6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FTA协议,而且作为中国FTA协议对象的所有国家的经济规模都不是很大,仅有10个东盟国家加在一起构成的东盟地区才构成了中国的第四大贸易伙伴。因此,我国很多企业的出口对象并不在这些与我国签订FTA协议的国家或地区,也就是说,很多出口企业没有现实必要关注FTA政策。
(四)多种贸易优惠政策的挤出效应
目前,另外几项贸易优惠政策的存在对FTA政策的利用产生了挤出效应。普惠制是较有代表性的一项。但是,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日益强大以及美国金融危机以来发达国家自身经济发展的困难,它的优惠程度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同时,因为河南省企业的出口对象主要是欧盟、美国、日本这些国家或地区,它们主要是发达国家且很多国家给予了中国最惠国待遇,所以河南省企业在比较普遍利用普惠制或最惠国待遇时就减少了对FTA的利用。这可以看作是贸易优惠政策互相之间重叠所产生的挤出效应。
三、扩大我国出口企业利用FTA政策的对策
(一)推动地方政府开展和改善工作
针对我国企业利用FTA政策较少的现状,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措施就是改善地方政府的工作。像调查中看到的那样,地方政府没有履行工作分两种情况:一是根本没有去做,二是在准备去做时因为企业的不信任而未能去做。针对第一种情况,中央政府应责成省级政府建立相应监督和评价机制,针对各地市级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针对第二种情况,各地方政府在努力树立诚信的同时,可以考虑将培训等活动安排在某企业进行,并在通知上做出不收费的声明。
(二)促进产学研的结合
产学研结合是弥补政府工作不足的重要方式,也可以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部分。对于FTA政策,产学研结合主要是指学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为企业提供有关的培训、指导、提供信息等有偿服务。作者认为,这些服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定期为一个或多个企业进行针对性或全面性的FTA政策培训;随时接受企业邀请派出专家对企业进行FTA政策指导;按照企业要求为企业提供其产品出口国市场信息。最后一个服务内容相当重要,很多企业即使知道其产品的出口对象国与中国签订了FTA协定,但因为不知道进口商的定价信息和当地的市场状况而无法积极利用FTA政策。而对于此项服务,根据日本的经验,可以采取科研课题的形式,由做此领域研究或拥有此领域学术资源的科研人员负责完成。上述服务既然是有偿服务,那就要考虑谁出经费的问题。在地方政府还没积极开展此类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己承担经费或由行业协会承担,在没有行业协会的情况下,可以联合多家企业共同承担或成立行业协会。同时,在上述推动地方政府开展和改善工作的前提下,促使地方政府开展此类工作并提供上述活动的经费。
(三)加强贸促会等机构的作用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和国际商会是我国对外贸易方面极为重要的机构,它原本就是国家为了推动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贸易而专门成立的,迄今为止它仍具有半官方半民间的性质。由于贸促会和国际商会在本质和职能上是基本一样的,所以为了阐述便利,下面只用贸促会来讨论问题。在FTA政策的运用方面,贸促会的最直接的一项工作就是签发原产地证明。事实上,很多企业也把贸促会看作政府分支机构而不是企业的代表组织,当然其主要的原因还是贸促会負责签发原产地证。但值得肯定的是,很多企业都谈到在办理原产地证明方面贸促会没有设置任何障碍。但是也不能否认,贸促会没有发挥很多应该发挥的职能。因此,必须进行贸促会的工作体制改革,强调贸促会尤其是基层贸促会的职能实施与监督。
(四)促使企业积极组建本产业的联合会
从性质上讲,有关FTA政策的知识和信息是准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将更有效率,但当政府未能及时提供时,由企业组成的组织提供也可以实现很高的效率。上面有关产学研结合的论述中可以看到,由产业联合会提供经费使每个企业获得相同知识和信息的成本更低,因而在知识和信息的利用上实现了规模经济。事实上,产业联合会的存在本身就构成了一个信息沟通与知识传递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很多企业会自然而然地获得FTA政策的相关内容。与此同时,产业共同体的存在意味着企业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以至于使它们在对外出口中遇到问题时可以互相帮助甚至共同应对,这直接提高了企业运用FTA政策的能力。所以,从河南省的调查看,应该鼓励出口企业组成自己的产业联合会或加入相关产业的联合会,同时应该鼓励已存在的产业联合会开展活动。在这方面,当地政府可以考虑给予帮助。
【基金项目:2010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课题编号:C228)】
(作者系河南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