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地方人大监督职能促进政府权力规范运行

王彩梅+石艳文
摘 要: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权力机关,其法定监督权的行使和监督职能的有效实现,对于用权力制约权力、规范政府权力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在监督主体、监督机制以及监督客体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实效性不强,监督的作用未能很好发挥。为此要进一步强化地方人大监督职能,更好地促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规范用权,更好地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服务于人民。
关键词: 地方人大; 监督; 政府; 权力; 规范运行
中图分类号: D0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4)03-0055-03
一、地方人大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权力的规范运行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明确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如何实现人民对权力的监督?按照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 也就是说,在我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去行使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实质上反映的是人民的意志。依据我国宪法制定的《监督法》第二条、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3] 毋庸置疑,人大的监督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大监督是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的监督,其法律效力是最高的,也是最权威的。各级(地方)人大法定监督权的行使和监督职能的有效实现对于促进各级(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进而推动依法治国,对于规范政府用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保证来源于人民的权力始终忠实于人民的意志,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各级地方人大的监督对于促进政府规范用权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地方人大监督的力度和实效离宪法、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监督主体方面
许多地方人大干部监督意识不强,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一方面,地方人大的干部多数是从党政领导岗位转到人大工作的,有的面临退休,产生了“船到码头车到站”、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多种花少栽刺”的明哲保身想法,从思想上对监督有所懈怠,不愿监督,缺乏搞好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人大干部对人大的地位作用及其职责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在具体行使监督权时害怕越权,害怕和党委、政府的关系处理不好,不敢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直言不讳纠正错误,常常是抱着做“老好人”的态度,多支持和配合而少监督制约。此外,由于当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知识更新的速度不断加快,一些地方人大干部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在法律知识、财经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必备的履职知识储备方面不能与时俱进,从而导致其在具体实施监督时存在不会监督、不善监督,监督能力不强等问题。
(二)监督机制方面
1. 监督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具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是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个很重要的组织保障。然而,现实中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尤其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不足,工作力量薄弱。缺编制、缺专业人员成为限制地方人大尤其是县级人大行使法定职能十分突出的问题。
2. 监督的制度不够完善。《监督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工作内容,但是缺乏具体实施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度,导致监督中“有法可依,无规可循”的现象,极大影响了监督的实效性。
3. 监督的手段和方式单一。《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人大监督的七种形式,然而,由于没有具体明确的监督工作标准、规范和要求,致使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具体表现在:(1)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如每年都要对地方财政预算、决算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情况进行监督,但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往往只是完成一项法定审议程序,各项指标究竟是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深入调研,难以深入审查,形成了事实上的走形式、走过场,使监督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2)建议性监督多,强制性监督少,如“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工作评议等监督方式虽然被广泛运用,但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基本都是以提意见、建议的方法来督促解决,很少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基本不用撤职和罢免等强制性的监督方式。”[4]
(三)监督客体方面
一些被监督的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一些人认为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找麻烦”、“挑刺”,甚至认为人大监督会削弱党的领导,是同政府“唱对台戏”,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能给予切实的重视、支持和配合。有的部门负责人只强调监督就是支持,有意规避了监督就是制约的基本功能,工作中只要求支持,不接受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人大监督作用的良好发挥。
此外,现行体制的运行中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接受同级人大监督的同时还要接受上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领导,执行他们的决定,现行体制所形成的纵向与横向监督职能的重叠,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人大监督职能的发挥。
三、强化地方人大监督职能,规范地方政府权力运行
(一) 营造有利于地方人大监督的政治文化环境
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和宣传途径加大对宪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对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奉公、规范用权,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思想上提高对人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支持人大监督。同时,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治心理和政治意识的教育,从法律上、理论上加深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理论认同,从思想上切实提高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正确看待人大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为地方人大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环境条件。
(二) 理顺体制、健全机制,保证地方人大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1. 理顺体制要注重处理好几种关系。理顺监督体制、提高地方人大监督实效,一方面要加强上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与下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以及一些垂直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厘清监督职责和监督界限,防止监督过度或监督空白。另一方面,地方人大也要积极处理好几种关系。(1)正确处理人大和党委的关系。邓小平曾指出:“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国家政权,党还要领导和支持政权机关发挥功能,实现人民的意志。这样做,不是削弱了党的领导,而是加强了党的领导”。[5] 因此, 人大要坚持党的领导并善于把党的主张按照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党委要把人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重视人大建设,从组织人事上保障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责的履行”。[6] (2)正确处理人大与政府的关系。首先,地方人大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和规定程序履行监督职能,不能越权。其次,加强与政府的联系,切实了解和掌握政府依法行政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寓监督于支持之中,进行有理、有力、有效的监督。此外,“一府两院”要对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清晰的认识,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3)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与对人民负责的关系。人大是人民行使自己权力的机关,人民的意志是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所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工作中要深入基层、亲近群众,了解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将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进而树立地方人大的权威。
2. 健全机制关键在于强化制度建设。(1)要坚持“注重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宪法》和《监督法》的原则性规定,制定规范的、具有指导作用和可操作性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度,使地方人大的监督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章可循。同时,各级地方人大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监督对象和事项的不同,分类制定、完善相关的监督实施细则及运行规则,使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有明确的操作依据和操作程序。(2)要建立人大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人大要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同时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人大监督工作是否取得了实效,需要一定的标准来进行衡量。要探索制定人大履职工作规范和工作标准,建立人大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明确考核主体、考核内容和考核程序,促进人大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升地方人大工作水平,不断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三)加强地方人大建设,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1. 加强地方人大组织保障建设。要按照民主法制建设第一线的要求选举、选择、配备、训练人大干部,将优化组织结构和优化人员结构紧密结合起来,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机构规模、人员配备、工作水平等方面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和职能相适应。(1)优化地方人大组织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建设,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量不断增大的实际出发,科学地调整、充实各工作机构,适当增加编制和人员,解决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要注意选配那些既有专业知识、又善于宏观管理的干部进入人大机关,切实提高各工作委员会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提供服务的水平。(2)优化地方人大组成人员结构。“形成专业结构合理化、知识层次多元化、年龄结构梯次化的地方人大队伍,使地方人大既有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又有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同志;既有讲政治、明政策、从事过党政工作的干部,又有懂经济、知法律、搞过专业工作的干部,使人大的工作既充满活力,又保持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全面提升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水平”。[7](3)要优化地方人大干部的交流和选拔机制。为了保证党管的干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组织部们要统盘考虑人大机关干部选拔及其与党政部门干部的交流,保证人大干部交流渠道的畅通,可实行对拟任党政部门重要岗位和关键岗位的后备干部先选派到人大任职的办法,一方面使干部充分了解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程序,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干部交流、调动人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2. 加强地方人大工作制度建设。要围绕行使法定职权、提高机关效能的目标,促进人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健全完善与“一府两院”的工作联系制度,健全完善人大机关组织制度、责任制度、监督管理制度,明晰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要与时俱进,做好相关规章制度的更新修订工作。同时,要注重制度的执行落实,要对已有的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制度的约束力和公信力。
3. 强化地方人大干部综合素质提升。地方人大干部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1)要培养责任意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作为人大干部要充分认识到所肩负的重大使命和责任,培养为民请命、为民负责的责任意识,做到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要充分认识人大工作在促进政府规范用权、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培养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担当意识,真正做到敢于依法监督,大胆依法监督。(2)要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做到有能力监督。要通过学习培训、通过深入调查研究等方式,不断提升干部素质和能力,使人大干部成为精通人大工作程序,熟悉本岗位工作基本内容,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对口部门的业务工作的“专家型”干部。(3)要掌握监督方法和艺术,做到善于监督。要不断学习和掌握监督方法,找准监督重点,注重把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要改进监督方式,大胆实践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等监督方式并在监督实践中不断提升监督水平和监督艺术。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
书馆,1982:15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M].中
国法制出版社,2006.
[4]席宗斌.浅谈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行使问题[J].公民导刊,2009,(11).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党的建设[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556.
[6]赵连志.地方人大对政府监督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
2010.
[7]崔松涛,石峰,王维东,刘建民.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
大家谈[J].人大研究,2010,(11).
[责任编辑:任山庆;校对:党 婷]
相关文章!
  • 把握国企党建关键 提升国企党

    贺可玲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4-031-02摘 要 新時代国有企业要加强党建工作,夯实党建基础,全面强化党

  • 非国有企业档案监管方式研究

    蔡美波+闫冬+何芮摘要:本文基于非国有企业档案监管方式的特点,针对存在的监管依据不充分、监管范围不明确、监管难度加大等问题,提出主

  • 农地流转的困境与出路

    温世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