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发展集安旅游与遗产保护的关系

    张俊凤 赵希江 崔光军 徐亚伟

    摘要: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之间存在着较为突出的矛盾,如何看待和处理二者的关系,笔者从分析遗产对集安市发展旅游的重要意义入手,从规划与管理等方面对正确处理遗产保护与发展旅游的关系的可行措施作了尝试性的探讨。

    关键词: 发展旅游;遗产保护;关系

    中图分类号:F592.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671—7740(2009)07—0054—03

    遗产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是老祖宗赋予给后人的财富,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如何保护好遗产,是世界各国、各民族共同关心的课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为此采取了大量的措施。然而,遗产也为当地旅游业发展起到了龙头作用,极大的带动了经济发展。现代群众性旅游活动的兴起和生机勃勃的旅游业的发展,又为遗产保护工作增添了新的难题。我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物大国,遗产保护的任务非常艰巨;而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异常迅猛,正在快速向世界级旅游大国进军,因而,旅游发展与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显得更为突出,如何看待和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使二者相互促进,和谐发展,对我们这个遗产大国和未来的旅游大国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遗产是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世界遗产地因其在历史、艺术、科学、技术、建筑、美学、景观、生态、音乐、民俗等诸多方面都蕴藏着“突出的普遍的价值”而逐渐成为旅游研究所关注的热点,近年来又成为倍受海内外人士青睐的旅游热点,如丽江、张家界、平遥、九寨沟等,这些十几年前人们还非常陌生的地方,如今成为享誉海内外的旅游胜地。

    探古求知是广大旅游者的共同心理。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历史有所了解,对自己民族、祖国乃至全人类博大精深的文化有所体会。达到这一目的的途径不外乎两条:一是学习书本知识;二是观览遗产古迹。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反映人类发展历程的遗产古迹给人以直观、形象、生动的感受,留给人的印象深刻。观览遗产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学,边游边学,学得轻松、愉快、有趣。此外,遗产中大量的人类各发展阶段的绝世之作,能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由于遗产能满足人们探古、探奇、求知的需求,因而它成为旅游资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业的灵魂,中国旅游业的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即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国际游客到中国来旅游,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东方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有着5000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史,遗产古迹比比皆是,如被称为中国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中的“东方金字塔”、“东方第一碑”的好太王碑,它体现了人类创造和智慧的杰作;作为历史早期建造的都城和墓葬,它反映了汉民族对其他民族文化的影响以及风格独特的壁画艺术;它也体现了已经消失的高句丽文明;高句丽王朝利用石块、泥土等材料建筑的都城,对后来产生了影响;它展现了人类的创造与大自然的完美结合。这种遗产资源、文化古老的特点,决定了我市要重点开发以历史文化为主体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始终以观光型文化旅游为主。

    因此,遗产对于我市旅游事业,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例如:2000—2006年旅游业保持了稳定而高速的增长。旅游的人数增长速度不同,2000年为11.8万人次,到2004年为33.6万人次,年均递增5.45万人次;到2006年为61万人次,呈跳跃式发展,从2000—2006年,年均递增8.2万人次。特别是申遗成功以后,从2004—2006年,年均递增11.3万人次。2000年旅游收入0.13亿元,到2006年为3.05亿元,旅游收入增长了292.4%,年均增长41.8%,2007年接待游客80万人次,同比增长31%。旅游综合收入实现4.5亿元,同比增长47.5%。2008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同比增长25%;旅游综合收入实现6亿元,增长33%。成为集安市支柱产业。

    基于如此的现实,从实际出发,我们应充分利用遗产优势,以遗产古迹为主题,开发系列产品,着重发展遗产古迹旅游,以推动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

    二、发展旅游可促进遗产保护

    1.为吸引游客,注意遗产保护。将遗产进行适度开发,发展成为旅游景点,让游人在欣赏遗产的同时也懂得了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很多文化遗产吸引了大量外国游客,让外国人从中更了解中国。文化遗产能够给当地经济带来好处,通过旅游获得的资金可以用来修整保护这些遗产,使保护和开发形成良性循环。这样的遗产的旅游开发,也是无可厚非的。由于探古求知是人们共同的心理需要,而遗产古迹可满足这一需求,遗产古迹遂成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利用它,可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旅游界人士认识到遗产古迹在旅游中的这一重要作用后,为了吸引旅游者,必然会注意保护遗产,以便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

    2.为了遗产这项旅游资源的永久利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遗产保护。保护和开发遗产的旅游资源似乎是对立的,但这种冲突并非无法解决。作为遗产和文物,需要更多的人了解,客观上就需要更多的人来参观;而参观的人数太多,对于文物与遗产的保护又不利。同时,门票收入往往不足以补偿文物和遗产保护的支出,仅仅依靠门票收入,不进行深入的开发,难以获得更多的收入来进行保护工作;而深入的开发又可能损害对文物的保护。从保护遗产来讲,遗产地的游客流量过大,对环境有破坏,从保护的角度出发需要控制流量。但是遗产作为全人类的财富,又不能剥夺人们的参观权利。遗产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遗产被破坏后,必然降低遗产所在旅游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益。为了使遗产能永久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文物部门和旅游部门必然会按《文物保护法》和《世界文化遗产公约》重视对遗产的保护。

    3.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遗产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遗产古迹众多,使它们在保护的前提下,供人观赏(view and admire),并将它完整地留给后人享受,说到底也是为人类更好地利用而服务的。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遗产保护的费用相对众多的遗产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许多遗产因无经费来进行维修与保护而遭毁灭。发展旅游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遗产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遗产古迹既然可为旅游区带来经济效益,那么,该旅游区就应该从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部分,用于区内的遗产保护,达到“双赢”的目的。无论对国家,还是对集体来说,这都是一件有益的事,这个办法应当是切实可行的。

    4.增强人们的遗产意识,有利于遗产保护。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遗产古迹直接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既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又可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遗产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遗产的重要价值,认识到遗产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增强遗产意识,使全社会都重视遗产保护工作。

    三、发展旅游对遗产保护的影响

    伴随着遗产旅游热的升温,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现。在我国的遗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无序和有悖于初衷的现象,有些问题甚至已相当严重,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深深思考。

    1.对旅游区进行开发,从某种角度来说,本身就是一种破坏行为。开发旅游区,就要在旅游区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宾馆、饭店等,甚至还开办工厂,这一切,都破坏了遗产地原有保存环境。特别是在遗产古迹周围办工厂,在遗产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体量高大的建筑等等,直接威胁着遗产的保护。开发部门将开发置于保护之上,申遗成功之日,往往就是“遗产”被大力开发之时,对部分遗产地进行掠夺性开发,导致景区的城市化、现代化、商业化。不少遗产地的核心景区被大量的宾馆、商店、行业别墅、部门饭店、人造景点所占据,虽然这些城市化设施占景区面积的比重不太大,但与景区优美的自然环境形成强烈的反差,使景区的自然美学价值大为降低,完全破坏了遗产资源高品质、高层次的精神文化功能和社会公益性质。

    2.在“申遗”成功之后,在遗产带来巨大经济利益面前,许多人往往将大量资金投入到遗产的开发上而不是保护上,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却忽视了遗产保护的长远利益。不少遗产在经过一番画蛇添足地包装后,被端上了旅游的“盛宴”,成了“唐憎肉”,成为一部分人糊口的营生,甚至是牟利的工具。“申遗”本应是值得鼓励的功德无量的伟业,但在某些地区却变成了商业色彩浓重、动机不纯的举动。某些旅游部门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刮益,为了在短期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对遗产古迹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利用,超负荷地接待旅游者,结果加快了遗产古迹的老化、风化、使原有古迹品貌破坏乃至毁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任意改造遗产文物本体,造成遗产文物被破坏的悲剧。某些部门由于文物人员专业素质差,不懂得文物的维修与保护应尽量使其维持原样、符合其历史时代特点,为了提高遗产古迹对旅游者的品味,使其长期为旅游服务,在整修遗产的同时.确对遗产古迹进行随心所欲的本体“改造”,将其改变寓意,名为保护,实为破坏。

    4.旅游业对环境的污染,使遗产遭到破坏。车辆等交通工具排出大量的废气,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空气质量。旅游基础设施中排出的废水、废渣以及游客垃圾等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水源。这些被严重污染的水和空气对遗产古迹有着强烈的腐蚀作用。

    5.游客素质不高,乱抛垃圾、乱刻画,破坏遗产景区的环境,是国内世界遗产保护遭遇的一大难题。众多的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呼出的二氧化碳气体中含有大量的水分,使文物古迹受到侵蚀,特别是在古墓、地下室等古迹的壁画上表现得非常明显,旅游者的踩踏、攀登、抚摸等行为都可严重损坏文物,例如东方金字塔,过去由于长时期中大量游人的攀登,塔顶土逐年减少,塔顶石渗水,已经受到严重损害。游客所到之处,都存在着在文物古迹上乱刻乱涂的现象。更有甚者,竟然用敲砸、锯等手段盗取文物古迹,此等野蛮行径,严重地危害着遗产古迹的保护。

    “遗产”弊端说起来痛心,治起来更困难。在利益的驱动下,对遗产的保护总是落后于破坏,或者是先在保护的名义下获得某些特权,进而更快速地破坏。而这股破坏之风如同癌细胞一样不断扩散,而且难以根治……。

    四、实现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双赢”

    遗产是具有特殊重要性、珍稀性和脆弱易损性的不可再生资源,任何不适当的开发都极易造成资源的破坏、生态系统的退化,甚至会带来无法恢复的生态灾难,从而影响遗产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和我国良好旅游形象的树立。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好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旅游发展与遗产保护的关系,规范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遗产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目前遗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保护遗产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遗产,发挥其作用,实现其价值。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的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持的原则。遗产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既可吸引游客,获得经济效益,又可通过旅游活动起到对人们的宣传,教育作用,弘扬传统民族文化,并可使遗产本身得到一定的保护,这样,既保护了遗产,发挥了遗产的作用,又达到了发展旅游的目的,遗产事业与旅游事业可谓是相互促进的。

    旅游的发展,对遗产保护有一定的负作用,这是不容忽视的事实。但我们决不能因此而将遗产保护与发展旅游截然对立起来,任何极端的观点和行为都是极为有害的。忽视负作用,对遗产只用不保,既不利于遗产保护,又会损害旅游景观,从而降低经济效益。一味地夸大负作用,只保不用,既违背了我们保护遗产的根本目的、又无视人民群众的普遍心理需求。正确的策略应是,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地利用遗产为旅游服务,边用边保,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尽量消除对遗产保护的负面影响,使遗产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的结合达到和谐、完美的境界。

    1.要树立保护重于开发的强烈思想意识。祖国的文化遗产值得骄傲,但在骄傲的同时也应努力加以保护,更不应去破坏。将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市旅游事业的长远规划。将遗产“回归”到本位上,进行有效规划和适度开发才能获得双赢。首先要从地理学、考古学、建筑学、人类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进行宣传和保护,确定其价值;其次是利用遗产进行科学、考古、艺术研究;再次是卖门票、“以景养景”。宾馆、饭店、商店、游乐城等旅游服务设施应建在遗产保护区的周边地区,建造野营式、可拆卸、集体宿舍式的房子,而不是什么高档宾馆。各级政府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应认识到遗产对发展旅游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到保护遗产的重要意义,在保护区内,可以根据遗产自身的价值功能建立五个区:生态保育区,主要针对生态价值高的地区,这个区只对科学研究者开放;特殊景观区,供人游玩欣赏,设步行道,但不能有过夜设施;史迹保存区,用以保存历史遗迹;区内服务区,只设简单的过夜设施;一般控制区,原有居民生产活动要受控制。在制定旅游事业发展规划时,应对遗产保护工作有明确的规划,以指导遗产保护工作的进行。

    2.要一切从长计议,建立重点保护对象,加大保护投资。遗产资源不同于一般的矿产、森林、草地等资源,它具有独一无二性、非人工再造性和不可逆性的特征,一旦破坏将永远不可再生。为此,一切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都必须服从遗产的保护和保存。无论是开发者还是管理者,对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一定要本着对后代负责的精神,采取慎重态度。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如对级别较高的遗产古迹应派专人负责,要经常或定期检查,从旅游区的经济收入中提出相当部分,专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等等。

    3.要完善法规体系,依法管理遗产资源。《世界遗产公约》特别强调要保护遗产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其不受任何破坏。自觉遵守《公约》、牢固树立保护第一、明确开发和管理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旅游者,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如何持续有效地保护好世界遗产,使世界遗产这一独特的风景资源能世世代代地保留下去。文物部门与旅游部门在遗产保护工作方面应密切配合,建立利益共同体。

    4.要加强对旅游者遗产知识教育和旅游活动行为的引导。景区人满为患是困扰全世界的问题,国外正在想方设法控制游客数量,我国各地文化遗产景区接待游客数量却年年创新高,当荣耀。超负荷地接待,最易使文物受损,有的地区为了招揽更多游客,竞相盖起了居住和消费较高的宾馆,一切的设置都“以人为本”,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这样做最直接受益者是当地居民,原本闭塞的地区成了人潮涌动的闹区,人们的腰包也鼓了起来。因此,要严格控制客流量,防止超过最佳容量。

    5.要搞好宣传,打击一切破坏活动。遗产要面对知名度提升之后滚滚人流带来的压力,特别是假日期间。人流量增加无疑给景区带来更好的经济收益,但同时也难免对遗产地带来一定的破坏。要严防游客的有意破坏。在游客进入旅游区时或在游览途中,应不断地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对有破坏行为并引起不良后果者,应采取法律、经济等手段予以制裁。

    [责任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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