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若干统计问题讨论的国际接轨因素分析
王高社++晏森
摘 要: 统计指标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历来是统计部门和全国同行专家学者非常重视和关注的问题,对此进行探讨具有现实意义。在学术问题辩论中应遵守三条基本原则: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坚持合理合法;统计分类、指标含义和计算方法应当标准化,决不能互相矛盾。在茶桑果统计归属、劳动年龄人口界定、人口抚养比指标等问题讨论中,国家有关统计机构显然忽略了这些原则,并以统计指标与国际接轨为由而未进行相关指标的改革。
关键词: 学术讨论原则; 统计指标; 国际接轨; 茶桑果统计; 劳动年龄人口
中图分类号: C8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4)02-0107-03
Factor Analysis of Some Statistical Problems Based on
the Discussion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WANG Gao-she1 , YAN Sen2
(1. Shaanxi Academy of Governance, Xian 710068, China; 2. Xi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 Xian 710061, China)
Abstract: The statistical indicators with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have become focus for statistical departments and the national experts of scholars, which show real significance. There are three basic principles to follow in the course of academic discussion: present the facts and truth; reason the things to convince people;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 leg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indicators and calculation methods should be standardized, which should not be conflicting. In the tea mulberry statistical attribution, the population of working age limits, dependency ratio of population index are discussed, and the relevant national statistical agencies may ignore these principles, but some related indicators are not reformed mainly due to statistical indicators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Key words: principle of academic discussion; statistical indicators;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tea mulberry statistics; the working age population
关于统计指标与国际接轨问题,一直都是统计部门所重视的问题,也是全国业内专家学者非常重视和关注的问题。在茶桑果统计归属、劳动年龄人口界定、人口抚养比指标等问题讨论中,统计指标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始终是影响讨论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也是基于上述讨论而作进一步探讨,旨在希望通过讨论对统计指标与国际接轨问题能早日取得一致认可的结论。
一、讨论应坚持的原则
为了更好地辩明是非,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有益于公平公正地探讨问题,获得合理的有益的结论,我们重申在学术问题辩论中应遵守的原则:[1]
1. 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的原则。在学术讨论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久而未决、争论不休的问题,争论双方都有一定的理由,这就要求双方不能自说自话,仅仅讲述自己的观点而不顾及对方观点的合理性。对已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妥善解决,而不能长期置矛盾于不顾。因此,应在正面阐明自己观点的同时,指出对方在论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在此基础上,做出利弊比较分析,择其有利者而从之。对对方可取之处,必须尽可能合理予以吸收,求大同存小异。[1]
2. 坚持合理合法的原则。在这方面不外乎四种情况,即:不合理不合法、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合理又合法。“合理又合法”的情形则是我们所期望和要求的,而前三种均是不可取的。一方面要合理,也就是说,所持观点及论据要合乎客观规律,无论到哪里,都认为这样解决是合情合理的,是为广大干部群众所接受的,并且从来就是这样做的;另一方面要合法,也就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鉴于我国建国已有60多年,制定的各种法律、规定较多,特别是加入WTO之后,立法速度与国际化程度大幅提高,法律、法规的数量更大。但由于多种原因,各种法律、规定之间,有时并不完全协调,甚至有相互矛盾之处,这就需按以下原则处理: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行政规定服从法律规定;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国务院执行全国人大的决定;同一单位文件,凡以往行文与现行规定有抵触者,一律按现行规定办理。[1] 此乃常规处理之法。
3. 统计分类、指标含义和计算方法应当标准化。统计分类要明确,指标含义要清楚,计算方法要规范,它们相互之间要合理衔接,决不可互相矛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1]关于与国际统计口径衔接的问题,原则上来说,应当尽可能一致,以便对比。但如果遇到因我国国情与国际社会不同,而造成在对某些统计指标的统计口径上与某些规定难于一致的情况下,可采用“走自己的路,不把书本当教条,不照搬外国模式,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2]13且不可不顾国情,牺牲原则,一味迎合和照套照搬国际上的规定。
上述三条原则,基本上是笔者1995年在《三论关于茶桑果统计的归属问题——兼与农业部综合计划司统计处商榷》[1]一文中提出的,此乃学术讨论中的一般原则,本无需多议,然而就目前有关统计问题讨论中,我们认为有重申的必要,因为讨论的原则决定了讨论中对争议的处理。论辩双方同意这些观点,就是共同探讨的基础,有利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二、对茶桑果统计归属问题的讨论
国家统计局农村司曾于2010年1月21日给笔者回函称:您提出的关于茶桑果统计的归属问题,我们认真查阅了有关的标准分类,现回复如下:农业统计目前执行的是联合国统计司制定的《产品总分类》(CPC,1.0版)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茶桑果分在农业(小农业)分类中,而不是在林业分类中。因此,在分类标准没有调整的情况下,还不能将茶桑果统计归到林业统计中。
1. 关于这一点,笔者首先想用农村司曾经对此问题的表述来回答,这也许更有意义,因为此表述与上述问题有明显不同。现转录于下:
“国家统计局农村司1990年5月制订的《农业总产值和总收入计算方案》(修订稿)中,附件2:《关于农业总产值和总收入计算方案中几个问题的说明》三、关于茶桑果行业归类的调整:现行《方案》中茶桑果作为特种作物划入种植业。考虑到种植业与林业行业划分的根本点是草本植物与木本植物,而茶桑果树属于多年生木本植物,成熟后可多年受益,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及《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分类。将茶桑果统计从现行《方案》的种植业中,划归林业。这不仅有利于更科学地统计和反映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变化情况,还有利于解决现行制度中诸多问题,如种植业的产品产量、产值包括茶桑果,而种植业用耕地面积不包括茶桑果树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森林覆盖率使用的森林面积包括茶、桑、果树面积,而实际统计造林面积时不包括茶、桑、果树面积,以及人为地将水果与干果分开等矛盾。”
农村司之前的表述,笔者认为当时也一定是经过认真思考后才作出的,是有依据的。同时,这段表述所讲到的改革我们认为也是正确的,因为这是一项符合植物划分原则、并能有效地解决农业统计制度内部诸多人为矛盾的良好措施,且有法律依据和群众基础的改革。但不知为何,农村司对同一问题的认识差距前后何以如此之大。孰是孰非,我们期望农村司内部先统一认识后再公开,以免造成负面影响。当然,如果新的认识有充足的依据表明更为合理,那就使用新的办法,但现在看来并非如此。这也说明对此问题的看法有异,因而更需要积极而慎重的处理。
2. 对农村司目前的看法,笔者以曾在《再论关于茶桑果统计的归属问题》一文中的论据来证明其不合理性:
(1)国际上不少国家将茶、桑、果列为农业,但是联合国粮农组织给森林下的定义:“凡生长着任何大小木材为主体的植物群落,不论采伐与否,但具有木材或其他林产品的生产能力,并影响气候和水文状况,或能庇护家畜和野兽的土地算为森林”。[3]176 从这个定义中可见,茶、桑、果也应包括在森林中,这也说明国际上对茶、桑、果行业的划分归属,并不完全一致。
(2)虽然国际上许多国家把茶、桑、果划归农业,但如果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我们也不一定非要按此来套用。如前所述,笔者提出将茶、桑、果划归为林业,这符合植物划分原则,并能有效地解决农业统计制度内部诸多人为矛盾的良好措施、且有法律依据和群众基础的成功改革,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正确选择。
(3)至于与国际资料对比的问题,这是我们要考虑和解决的。众所周知,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国际间也有很多统计指标,其统计口径各国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我国按播种面积计算,而外国按收获面积计算”;再如“国际间的农业总产值只包括农、牧两业,不包括林业和渔业。而美国和法国的农业总产值是销售额,日本的农业总产值包括种植业、畜牧业和养蚕业、农产品加工业,英国的种植业产值和畜牧业产值不包括劳动力费用和生产补贴,因此两者之和小于农业总产值”。[4]64,67 如按农村司统计指标与国际接轨的意见,那我国按播种面积计算单位面积产量的做法,是否就要改用按收获面积计算单位面积产量,但为什么并未改呢?而且对农业总产值指标的统计,因世界各国的统计内容各不相同,那么我国对农业总产值指标的统计,到底又要按哪个国家的做法统计才能与国际接轨呢?据此,笔者认为,在对各国之间相关指标进行比较时,必须先调整其统计范围,使其口径一致,才能进行对比。如果我国在经济林项下,加列“其中茶、桑、果项”,那么,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三、关于劳动年龄人口界定问题的讨论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司曾就笔者关于劳动年龄人口界定的咨询信曾于2011年6月13日回函,其中有如下答复:
现就您提出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将劳动年龄人口界定为“15-64岁”的问题答复如下:
人口学界在计算抚养系数时,通常使用“15-64岁人口”作为劳动年龄人口。但在劳动统计中,过去是以“男16-59岁,女16-54岁”作为劳动年龄人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该指标也开始与国际接轨。在国家统计局与原劳动部1994年联合编写的《劳动统计指标解释及文件选编》中,对劳动年龄人口的定义为16周岁以上人口。其依据主要有二:一是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动年龄人口的表述为“一定年龄以上”,而“一定年龄”由各国法律决定;二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合法就业年龄为16周岁。因此目前在劳动统计中使用的劳动年龄人口是“16岁及以上人口”,而不是“15-64岁人口”。
对人口和就业司关于抚养比指标中的分母——劳动年龄人口的上述界定问题。笔者有以下两点看法:
(1)为了与国际接轨,在1994年人口和就业司与原劳动部编写的《劳动统计指标解释及文件选编》中,对劳动年龄人口的定义为“16周岁以上人口”。从字面上看,上述劳动年龄人口的定义,因为没有“16周岁及以上人口”的年龄上限,故在实际操作时,不知该如何统计。据此是否可以认定被抚养人口=总人口-16周岁以上人口?如果是这样,那离退休老人算不算被抚养人口?他们又要放在哪里统计呢?这些问题及其解决又该如何解释?
(2)既然认为劳动年龄人口是“16岁及以上人口”,而不是“15-64岁人口”,那么,在《中国统计年鉴》中提到人口抚养比指标的分母(劳动年龄人口)时,为什么不用“16岁及以上人口”,而却要用“l5-64岁人口”?[5] 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再者,因把“15-64岁人口”作为劳动年龄人口,明显不符合我国劳动年龄的实际情况,在我国无论城乡都没有将15岁的青少年列为劳动者之言,而且也违反《劳动法》和离退休年龄的规定。[6]19 那么据此计算的人口抚养比指标,肯定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笔者认为,国家统计局作为主管全国统计数据的职能部门(它不同于人口学界),在其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中提供了读者认为不符合实际的统计数据时,应该认真研究而无需以国际接轨为由而避之。
参考文献:
[1]晏森,王高社.三论关于茶桑果统计的
归属问题——兼与农业部综合计划司
统计处商榷[J].统计与信息论坛,1996,
(2):58-63.
[2]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
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
社,1992.
[3]尹德光.农业统计学[M].武汉:武汉大
学出版社,1991.
[4]国际经济统计和社会统计提要1990[M].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1.
[5]晏森,王高社,杨克俊.我国人口抚养比
指标探讨[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8,
(8):36-38.
[6]晏森.晏森文选[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
社,2008.
[责任编辑:任山庆;校对:党 婷]
摘 要: 统计指标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历来是统计部门和全国同行专家学者非常重视和关注的问题,对此进行探讨具有现实意义。在学术问题辩论中应遵守三条基本原则: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坚持合理合法;统计分类、指标含义和计算方法应当标准化,决不能互相矛盾。在茶桑果统计归属、劳动年龄人口界定、人口抚养比指标等问题讨论中,国家有关统计机构显然忽略了这些原则,并以统计指标与国际接轨为由而未进行相关指标的改革。
关键词: 学术讨论原则; 统计指标; 国际接轨; 茶桑果统计; 劳动年龄人口
中图分类号: C8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4)02-0107-03
Factor Analysis of Some Statistical Problems Based on
the Discussion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WANG Gao-she1 , YAN Sen2
(1. Shaanxi Academy of Governance, Xian 710068, China; 2. Xi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 Xian 710061, China)
Abstract: The statistical indicators with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have become focus for statistical departments and the national experts of scholars, which show real significance. There are three basic principles to follow in the course of academic discussion: present the facts and truth; reason the things to convince people;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 leg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indicators and calculation methods should be standardized, which should not be conflicting. In the tea mulberry statistical attribution, the population of working age limits, dependency ratio of population index are discussed, and the relevant national statistical agencies may ignore these principles, but some related indicators are not reformed mainly due to statistical indicators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Key words: principle of academic discussion; statistical indicators;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tea mulberry statistics; the working age population
关于统计指标与国际接轨问题,一直都是统计部门所重视的问题,也是全国业内专家学者非常重视和关注的问题。在茶桑果统计归属、劳动年龄人口界定、人口抚养比指标等问题讨论中,统计指标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始终是影响讨论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也是基于上述讨论而作进一步探讨,旨在希望通过讨论对统计指标与国际接轨问题能早日取得一致认可的结论。
一、讨论应坚持的原则
为了更好地辩明是非,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有益于公平公正地探讨问题,获得合理的有益的结论,我们重申在学术问题辩论中应遵守的原则:[1]
1. 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的原则。在学术讨论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久而未决、争论不休的问题,争论双方都有一定的理由,这就要求双方不能自说自话,仅仅讲述自己的观点而不顾及对方观点的合理性。对已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妥善解决,而不能长期置矛盾于不顾。因此,应在正面阐明自己观点的同时,指出对方在论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在此基础上,做出利弊比较分析,择其有利者而从之。对对方可取之处,必须尽可能合理予以吸收,求大同存小异。[1]
2. 坚持合理合法的原则。在这方面不外乎四种情况,即:不合理不合法、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合理又合法。“合理又合法”的情形则是我们所期望和要求的,而前三种均是不可取的。一方面要合理,也就是说,所持观点及论据要合乎客观规律,无论到哪里,都认为这样解决是合情合理的,是为广大干部群众所接受的,并且从来就是这样做的;另一方面要合法,也就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鉴于我国建国已有60多年,制定的各种法律、规定较多,特别是加入WTO之后,立法速度与国际化程度大幅提高,法律、法规的数量更大。但由于多种原因,各种法律、规定之间,有时并不完全协调,甚至有相互矛盾之处,这就需按以下原则处理: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行政规定服从法律规定;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国务院执行全国人大的决定;同一单位文件,凡以往行文与现行规定有抵触者,一律按现行规定办理。[1] 此乃常规处理之法。
3. 统计分类、指标含义和计算方法应当标准化。统计分类要明确,指标含义要清楚,计算方法要规范,它们相互之间要合理衔接,决不可互相矛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1]关于与国际统计口径衔接的问题,原则上来说,应当尽可能一致,以便对比。但如果遇到因我国国情与国际社会不同,而造成在对某些统计指标的统计口径上与某些规定难于一致的情况下,可采用“走自己的路,不把书本当教条,不照搬外国模式,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2]13且不可不顾国情,牺牲原则,一味迎合和照套照搬国际上的规定。
上述三条原则,基本上是笔者1995年在《三论关于茶桑果统计的归属问题——兼与农业部综合计划司统计处商榷》[1]一文中提出的,此乃学术讨论中的一般原则,本无需多议,然而就目前有关统计问题讨论中,我们认为有重申的必要,因为讨论的原则决定了讨论中对争议的处理。论辩双方同意这些观点,就是共同探讨的基础,有利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二、对茶桑果统计归属问题的讨论
国家统计局农村司曾于2010年1月21日给笔者回函称:您提出的关于茶桑果统计的归属问题,我们认真查阅了有关的标准分类,现回复如下:农业统计目前执行的是联合国统计司制定的《产品总分类》(CPC,1.0版)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茶桑果分在农业(小农业)分类中,而不是在林业分类中。因此,在分类标准没有调整的情况下,还不能将茶桑果统计归到林业统计中。
1. 关于这一点,笔者首先想用农村司曾经对此问题的表述来回答,这也许更有意义,因为此表述与上述问题有明显不同。现转录于下:
“国家统计局农村司1990年5月制订的《农业总产值和总收入计算方案》(修订稿)中,附件2:《关于农业总产值和总收入计算方案中几个问题的说明》三、关于茶桑果行业归类的调整:现行《方案》中茶桑果作为特种作物划入种植业。考虑到种植业与林业行业划分的根本点是草本植物与木本植物,而茶桑果树属于多年生木本植物,成熟后可多年受益,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及《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分类。将茶桑果统计从现行《方案》的种植业中,划归林业。这不仅有利于更科学地统计和反映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变化情况,还有利于解决现行制度中诸多问题,如种植业的产品产量、产值包括茶桑果,而种植业用耕地面积不包括茶桑果树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森林覆盖率使用的森林面积包括茶、桑、果树面积,而实际统计造林面积时不包括茶、桑、果树面积,以及人为地将水果与干果分开等矛盾。”
农村司之前的表述,笔者认为当时也一定是经过认真思考后才作出的,是有依据的。同时,这段表述所讲到的改革我们认为也是正确的,因为这是一项符合植物划分原则、并能有效地解决农业统计制度内部诸多人为矛盾的良好措施,且有法律依据和群众基础的改革。但不知为何,农村司对同一问题的认识差距前后何以如此之大。孰是孰非,我们期望农村司内部先统一认识后再公开,以免造成负面影响。当然,如果新的认识有充足的依据表明更为合理,那就使用新的办法,但现在看来并非如此。这也说明对此问题的看法有异,因而更需要积极而慎重的处理。
2. 对农村司目前的看法,笔者以曾在《再论关于茶桑果统计的归属问题》一文中的论据来证明其不合理性:
(1)国际上不少国家将茶、桑、果列为农业,但是联合国粮农组织给森林下的定义:“凡生长着任何大小木材为主体的植物群落,不论采伐与否,但具有木材或其他林产品的生产能力,并影响气候和水文状况,或能庇护家畜和野兽的土地算为森林”。[3]176 从这个定义中可见,茶、桑、果也应包括在森林中,这也说明国际上对茶、桑、果行业的划分归属,并不完全一致。
(2)虽然国际上许多国家把茶、桑、果划归农业,但如果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我们也不一定非要按此来套用。如前所述,笔者提出将茶、桑、果划归为林业,这符合植物划分原则,并能有效地解决农业统计制度内部诸多人为矛盾的良好措施、且有法律依据和群众基础的成功改革,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正确选择。
(3)至于与国际资料对比的问题,这是我们要考虑和解决的。众所周知,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国际间也有很多统计指标,其统计口径各国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我国按播种面积计算,而外国按收获面积计算”;再如“国际间的农业总产值只包括农、牧两业,不包括林业和渔业。而美国和法国的农业总产值是销售额,日本的农业总产值包括种植业、畜牧业和养蚕业、农产品加工业,英国的种植业产值和畜牧业产值不包括劳动力费用和生产补贴,因此两者之和小于农业总产值”。[4]64,67 如按农村司统计指标与国际接轨的意见,那我国按播种面积计算单位面积产量的做法,是否就要改用按收获面积计算单位面积产量,但为什么并未改呢?而且对农业总产值指标的统计,因世界各国的统计内容各不相同,那么我国对农业总产值指标的统计,到底又要按哪个国家的做法统计才能与国际接轨呢?据此,笔者认为,在对各国之间相关指标进行比较时,必须先调整其统计范围,使其口径一致,才能进行对比。如果我国在经济林项下,加列“其中茶、桑、果项”,那么,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三、关于劳动年龄人口界定问题的讨论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司曾就笔者关于劳动年龄人口界定的咨询信曾于2011年6月13日回函,其中有如下答复:
现就您提出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将劳动年龄人口界定为“15-64岁”的问题答复如下:
人口学界在计算抚养系数时,通常使用“15-64岁人口”作为劳动年龄人口。但在劳动统计中,过去是以“男16-59岁,女16-54岁”作为劳动年龄人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该指标也开始与国际接轨。在国家统计局与原劳动部1994年联合编写的《劳动统计指标解释及文件选编》中,对劳动年龄人口的定义为16周岁以上人口。其依据主要有二:一是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动年龄人口的表述为“一定年龄以上”,而“一定年龄”由各国法律决定;二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合法就业年龄为16周岁。因此目前在劳动统计中使用的劳动年龄人口是“16岁及以上人口”,而不是“15-64岁人口”。
对人口和就业司关于抚养比指标中的分母——劳动年龄人口的上述界定问题。笔者有以下两点看法:
(1)为了与国际接轨,在1994年人口和就业司与原劳动部编写的《劳动统计指标解释及文件选编》中,对劳动年龄人口的定义为“16周岁以上人口”。从字面上看,上述劳动年龄人口的定义,因为没有“16周岁及以上人口”的年龄上限,故在实际操作时,不知该如何统计。据此是否可以认定被抚养人口=总人口-16周岁以上人口?如果是这样,那离退休老人算不算被抚养人口?他们又要放在哪里统计呢?这些问题及其解决又该如何解释?
(2)既然认为劳动年龄人口是“16岁及以上人口”,而不是“15-64岁人口”,那么,在《中国统计年鉴》中提到人口抚养比指标的分母(劳动年龄人口)时,为什么不用“16岁及以上人口”,而却要用“l5-64岁人口”?[5] 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再者,因把“15-64岁人口”作为劳动年龄人口,明显不符合我国劳动年龄的实际情况,在我国无论城乡都没有将15岁的青少年列为劳动者之言,而且也违反《劳动法》和离退休年龄的规定。[6]19 那么据此计算的人口抚养比指标,肯定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笔者认为,国家统计局作为主管全国统计数据的职能部门(它不同于人口学界),在其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中提供了读者认为不符合实际的统计数据时,应该认真研究而无需以国际接轨为由而避之。
参考文献:
[1]晏森,王高社.三论关于茶桑果统计的
归属问题——兼与农业部综合计划司
统计处商榷[J].统计与信息论坛,1996,
(2):58-63.
[2]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
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
社,1992.
[3]尹德光.农业统计学[M].武汉:武汉大
学出版社,1991.
[4]国际经济统计和社会统计提要1990[M].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1.
[5]晏森,王高社,杨克俊.我国人口抚养比
指标探讨[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8,
(8):36-38.
[6]晏森.晏森文选[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
社,2008.
[责任编辑:任山庆;校对:党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