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新乡贤回归与乡村治理格局重构

    李传喜 赵丹晨

    摘 要:新乡贤的回归,是乡村治理中嵌入的一个新变量,也必然会对整个乡村治理格局产生重要影响。按照“结构—功能”理论,乡村治理格局是由乡村治理结构体系及其相应功能和影响等因素共同组成的。据此,本文认为新乡贤回归对乡村治理结构的重塑、乡村权威的再造和乡村道德文化的修复具有积极意义,新乡贤可以在实现乡村有效治理与推进乡村振兴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乡村振兴;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格局;重构

    中图分类号:C91-0?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2096-5729(2020)05-0069-08

    乡贤是我国传统社会中特有的一个群体,在传统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今,随着我们对古代治国理政智慧的重视,乡贤作为一个群体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中。但是,新乡贤作为新的时代条件下重新建构起来的一个群体,与传统乡贤有较大的区别,其与乡村的关系已然发生了变化,具有典型的“内生的外部性”。新乡贤作为一个群体重新“返场”[1],尤其在乡村治理领域的“返场”,必然面临着与现有乡村治理格局的互动与整合。因此,探索乡贤回归与当前乡村治理格局的互动机制,对于实现乡村的有效治理和乡村振兴有重要意义。

    一、学术回顾与分析视角

    改革开放以来,学界非常关注乡村精英、能人治村、富人治村的研究,张厚安、徐勇、项继权、卢福营、于建嵘、贺雪峰、吴毅等一大批学者发表了很多研究成果。新乡贤是政府根据农村社会发展需要而重新建构起来的一个群体概念,与这些学者笔下的乡村能人、乡村精英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应该在内涵、外延上与后者区别开来。随着乡贤回归实践的开展,对新乡贤的研究日益深入。

    (一)新乡贤的角色定位研究

    有学者通过追溯乡贤的历史渊源,从儒家文化中寻找乡贤的历史依据,并将新乡贤与传统乡贤进行对比,论述新乡贤文化的伦理内涵(张静、王泽应:2018;王先明:2014;赵浩:2016;钱念孙:2016)。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乡绅的新乡贤,在不同学者看来,其内涵各不相同,有学者强调新乡贤的时代性、资源禀赋及主观意愿(胡鹏辉、高继波:2017),有学者强调新乡贤的地域性与贡献性(张兆成:2015),有学者强调新乡贤的教育背景、经济基础和社会权威(宋青宜:2010),有学者强调新乡贤自身的客观影响力、民众主观认定、特定文化土壤与本土地域边界(李晓斐:2016),有学者将新乡贤放在现代民主政治框架内来考量其现代地位(白现军、张长立:2016)。

    (二)新乡贤的社会功能研究

    学界对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参与及功能有丰富的研究成果。新乡贤因具有“软约束”“软治理”的特征(黄海:2015),能够突破体制约束、完善资源及配置机制、弥补乡村治理人才短缺不足(杨军:2016),从而有助于缓解中国乡村治理“内卷化”趋势(贺雪峰:2011)。当前,对于新乡贤的性质有内生与外生的讨论,有学者认为城乡关系的变化使原生型乡贤没有了生成土壤,新乡贤的优势更多的是受到城市文明影响而产生(张英魁:2017),甚至有学者将新乡贤称为“村外人”(徐瑾、万涛:2017),也有学者强调新乡贤的内生性权威(吴家虎:2018)。虽然对新乡贤的性质存在争论,但是学界对新乡贤的嵌入性或介入性参与村庄治理却形成了共识(和思鹏、卢丽娟:2018;付翠莲:2016)。

    (三)乡贤组织研究

    在新乡贤研究中,对乡贤组织即乡贤会、乡贤理(参)事会、乡贤联谊会的研究也是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在乡贤组织的组织特征、制度设置、治理功能等方面,多位学者认为乡贤组织能够在农村内生秩序构建、公共物品供给、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徐晓全:2015;蔡禾、胡慧、周兆安:2016;谢开勇:2016;白现军、张长立:2016)。党的十九大以来,新乡贤与乡村振兴的相关研究不断涌现,众多学者都认为培育新乡贤文化是乡村文化建设中固本培元的根本之路(宋圭武:2018;邓坚:2018;袁金辉:2018;萧子扬、黄超:2018)。但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在新乡贤操作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要注意规避新乡贤运行偏误,避免因为乡贤权威的不恰当运用而导致农村基层民主的萎缩,也必须在道德和法律层面构建相应的约束机制,防范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走向人治和发生腐败的风险,使乡贤参与村庄治理实现从“权威治理”向“规则治理”的转变(胡鹏辉、高继波:2017;沈寨:2016;白现军、张长立:2016)。

    综上可见,既有乡贤研究既重视历史传统,又强调现时的建构,视野开阔,角度多元,对本研究有诸多启发。但相关研究仍有许多值得深入探讨之处:一是现有研究多是遵从“传统-现代”“国家-社会”的二元分析框架,容易导致研究面向的片面化,忽视新乡贤文化在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独特逻辑。二是現有研究更多强调乡贤回归参与乡村治理的既定事实,对新乡贤如何有效融入乡村社会治理格局,又是通过何种机制来影响乡村治理格局缺少关注。本研究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乡村振兴背景下乡贤回归与乡村治理格局重构这一主题进行研究。

    何为“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治理格局成为近年来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的热词。从词义分析,治理格局可以用“结构—功能”的框架来加以界定,所谓乡村治理格局是由乡村治理结构体系及其相应功能和影响等因素共同组成。据此,本文将乡村治理格局界定为乡村治理结构、乡村权威、乡村道德文化三部分。新乡贤的回归,是乡村治理中嵌入的一个新变量,必然会对整个乡村治理格局产生重要影响。

    二、新乡贤回归与乡村治理结构重塑

    传统乡土社会,乡村治理是“皇权不下县,县下皆自治”的“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2]。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政权重塑了乡村治理结构,形成了“村社合一”的“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3](P259;P285)。改革开放以后,乡村治理变成了“乡政村治”结构下的村民自治,“具有鲜明的简约治理色彩”[4]。同时,在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背景下,乡村治理更加强调有效性。但是,在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整体弱化的情况下,村民自治制度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乡村振兴战略”二十字方针中明确提出的“治理有效”,首在有效,更加强调因地制宜、与时俱进,而不拘泥于形式。未来的乡村治理必然会以一种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接纳各种行之有效的治理元素,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必然更加灵活多样,从而实现治理之本质与有效之形式的良性结合,有力地推进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新乡贤作为传统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经验和价值正在被充分发掘出来,通过乡贤回归,新乡贤重新嵌入到乡村治理结构中,能够为提升乡村社会治理有效性提供有益助力。

    (一)体制吸纳

    近年来,乡村治理困境凸显,其治理逻辑也开始从“乡政村治”向“多元共治”“协作善治”转变,新乡贤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很多地方开始探索将新乡贤纳入体制中,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是正式吸纳,通过将优秀新乡贤纳入“两代表一委员”、鼓励新乡贤竞选村干部等形式,给予其正式身份,引导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如浙江省台州市永丰镇、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等多地将优秀新乡贤纳入“两代表一委员”,或邀请新乡贤代表列席乡镇“两会”,拓宽新乡贤参政议政渠道,不断丰富新乡贤发挥作用的载体。二是非正式吸纳,通过担任“乡(镇)长顾问”“挂职村干部”或参与“乡贤民主恳谈会”等非正式形式,吸引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与发展。如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探索建立选聘优秀新乡贤担任“名誉村主任”制度,增强其主人翁意识,鼓励其积极参与乡村治理与发展。

    体制吸纳新乡贤实际上暗含了对“双轨政治”的修复。在“乡政村治”格局中,也包含了自上而下的权力介入和自下而上的民意传达,其中村“两委”承担了上传下达的职能。但是随着各种项目、资源、规范的下乡,村“两委”也日益行政化,各类考核及临时性任务挤占了村干部的大量时间和精力,村干部作为民意传达渠道的功能不断弱化。在此情况下,新乡贤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他们普遍有视野、有资源、有能力,能够为村民及村庄发展出谋划策,并向上反映村民及村庄的诉求。乡镇则可以通过给予新乡贤一定的社会地位与权力,借助他们所拥有的各种资源优势,实现权力与资源的互构。这样,新乡贤群体便成了乡村治理中衔接国家与村民的中间体之一。在治权弱化的背景下,乡镇政府吸纳新乡贤并对其有限赋权,同时强化考核监督等举措,从而引导新乡贤群体投身乡村治理与发展,使乡村两级的关系在“资源—权力”互构中呈现出从控制到交换的转变,乡镇政府、村庄、新乡贤也在动态互构过程中寻求治理合作的可能性,三方目标的一致性和利益的契合性使这一互构具有较强的正向绩效。

    (二)组织建构

    为将本土本乡的新乡贤团结起来更好地为家乡服务,各地纷纷建立了乡贤理事会、乡贤参事会、乡贤联谊会等社团组织(下文简称乡贤会),并以其为桥梁和纽带,与乡镇政府、村庄有效对接。“村‘两委+乡贤会”的村庄治理模式,通过发挥乡贤会在乡村治理中的补位和辅助作用,实现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性、乡土性、现代性、公益性的有机统一。长期以来,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发展并不均衡,在实践中往往更注重民主选举而忽视其他三个民主,这种取向导致乡政与村治之间产生了张力[5]。但从村民自治发展状况来看,单一的制度化路径已经无法满足乡村社会的治理需求,乡村治理面临着如何将村庄内部的政治能量引入有序治理轨道的问题。在乡村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中,乡镇政府因财权与事权不对等,面对乡村发展需求往往有心无力。而乡贤会在社会治理中恰好承担了乡镇政府想管但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因而成为乡镇政府、村庄职能的有益补充,成为乡村治理中一种非正式的治理主体。乡贤会通过挖掘乡土社会内部积极因素“重达自治”[6],通过合理转化传统社会资源及高效利用现代资源,为主体性村民自治提供了一条可能路径,并与乡镇政府、村庄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合作伙伴,形成了一个多元协同的乡村治理结构。从实践效果来看,乡贤会作为纳入村庄治理结构的一个非正式治理主体,能够有效地纠正村民自治制度目标与实践效果的偏离,而其构建的稳健且富有弹性的乡村治理结构也有助于弥合国家与乡村社会的治理张力。

    三、新乡贤回归与乡村权威再造

    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處于激烈变动之中,人口结构、经济结构的变化使乡村的权力结构、权威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化,并对乡村治理产生巨大影响。韦伯曾经将权威划分为三种类型:魅力型权威、传统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在传统中国社会中,魅力型和传统型权威占主导,皇帝及皇权、宗法、礼治构建了封建社会社会秩序的根基。新中国成立后,乡村社会更多倾向于法理型权威,以政治体制及生产关系的改造建立起了乡村社会秩序。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多元化,乡村社会也逐渐碎片化,导致乡村政治生活领域的传统权威被消解,尤其是以亲缘秩序为基础的农村内生秩序与以行政秩序为基础的制度性规范出现了种种“断裂”,乡村社会秩序陷入一种整体“失序”状态。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其意图也在于重塑乡村社会权威结构,强化法律法规、村民自治制度和道德文明的权威性。由此可以预测,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将会呈现出多元化权威共同作用的复杂状态,即由“法治秩序”“礼治秩序”“人治秩序”“宗法秩序”等组合而成的“多元复合秩序”[7]。新乡贤作为乡村社会中有德行、有能力、有威望的精英,其回归也有助于重新构建乡村社会的权威结构,在助力乡村“德治”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一)重塑乡村精英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来,在工业化、城市化大潮冲击下,大量农民开始涌向城市,农村开始出现“空心化”。这一巨大社会变迁给我们带来了一个巨大困扰:出现了越来越多“回不了家的乡村子弟”,而他们“‘已经回不了家是不愿,也是不能。他们与乡土的联系已经割断了”。[8](P295-299)尤其是乡村精英的大量流失,必然使乡村如“大雨冲洗的土地,由肥田而成瘠土,由农地而成荒区”[8](P294),使“落叶归根的社会有机循环”被打破了,乡村社会治理陷入结构性困境,这使得乡村振兴战略面临着巨大挑战。

    城市与乡村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一个理想的社会状态是城市和乡村人口能够双向流动。但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一直处于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的单向流动阶段,城乡有机循环一度瘫痪。近年来,在乡村振兴战略大背景下,“三农”问题越来越受关注,农村开始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回流,尤其是在政府招引下,新乡贤群体回归乡村,“作为一种生发于本土、成长于他乡而又强势返场的社会力量,乡贤回归在一定程度上再造了乡村精英结构”[9]。新乡贤与乡村精英、乡村能人有一定联系,也有较大区别。新乡贤必然是乡村精英,而乡村精英未必是新乡贤,因为新乡贤乃是威望较高的贤德人士。新乡贤回归对乡村精英结构产生巨大影响,短期内为乡村社会集中注入一股新的发展动能和文明气息。但需要注意的是,乡贤回归并不能替代既有的“乡政村治”格局,其主要是以“辅助者、输入者、指导者、驱动者”的身份定位参加乡村治理,发挥“补位、辅治”作用。

    一方面,乡村精英职业结构日益多元化,为乡村治理树立了新权威。传统乡贤的身份较为单一,是以科举制为核心而产生的一系列衍生群体,正如费孝通所言,“绅士是退任的官僚或是官僚的亲亲戚戚”[8](P97)。而新乡贤诞生于多元化的社会环境,因此,其职业身份也日益多元化。从新乡贤身份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经济乡贤。即本地外出经商、办企业,在经济上有成就的新乡贤。从多地新乡贤构成情况来看,经济乡贤占大多数,这也契合了当前乡村社会的最大诉求,即经济发展。通过积极吸引经济乡贤资金回归、项目回归,为乡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另外,经济乡贤因其出色的经营能力、开放的视野、丰富的资源,往往被作为村干部选拔的对象,成为乡村治理的直接参与者。二是政治乡贤。即出自本地,曾任党政领导干部的乡贤。三是文化精英。即从事教学、艺术等工作且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的新乡贤。四是道德乡贤,即因其道德品行而受到乡民推崇的新乡贤;另一方面,乡村精英功能结构日益多元化,为乡村治理注入了新动能。传统乡贤的功能主要体现在道德教化、矛盾调解、兴办公益等方面,既为地方谋取利益,又为自己赢得声望。而新乡贤则因其职业身份多元化而呈现功能结构多元化的特征。如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依托乡贤联谊会,根据行业、年龄、专业特长等将有志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新乡贤进行分类,分为“人才回村”“生态美村”“产业旺村”“善治安村”“文化育村”“公益助村”等六大类新乡贤,并组建了资政顾问团、青年乡贤议事团、“六老”帮辅团和乡贤巡调组等一系列平台组织,一大批具有专业技能特长的新乡贤分布在各支专业服务队中,不同新乡贤的优势得到更精准、更有效的发挥。

    (二)构建复合型民间权威

    新乡贤作为生于本土、长于他乡,在政府招引下回乡的各界精英,已成为乡村治理权威的一极。新乡贤的权威来源兼具内在和外在因素,是一种由行政力量、民间认同和支配能力等三个方面构成的复合型民间权威,这一权威的嵌入使乡村建立起了一套调节机制。

    行政力量。与传统乡贤的生成路径不同,新乡贤是“随着时代变迁和经济社会发展而重新建构起来的一个群体”,并通过行政力量将新乡贤这一群体“嵌入到基层治理结构中”[10],因此,行政力量是新乡贤权威的主要来源之一。一方面,通过政策话语为新乡贤营造社会氛围。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村文明。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深化村民自治实践,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指出:提升乡村德治水平,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另外,通过新乡贤回归实践使新乡贤重新进入乡村。如今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引导新乡贤回归,地方政府给予新乡贤充分肯定,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为新乡贤回归提供制度保障和工作机制。如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发布《关于深入推进乡贤统战工作的若干意见》《乡贤回归投资民宿产业管理办法》《乡贤联谊会议事规则》《乡贤领办五步五法助推绿色调解》《重大事项乡贤征询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文件,为新乡贤回归创造了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民间认同。认同是权威来源之一,新乡贤具有典型的地方性或民间性,民众对新乡贤的认同也是新乡贤能够顺利融入乡村的前提和基础。从权威类型来看,新鄉贤于民间的权威类似于韦伯所提出的“克里斯马型权威”,新乡贤更多的是以其个人魅力和成就获取村民的认可和服膺。一方面,新乡贤以其自身成就得到了村民的认同。从身份结构来看,新乡贤都是在某一领域取得了一定成就的人士,具有较雄厚的财富、较高的学识、较高的权力地位、较强的经营能力以及高尚的品德,这些因素使新乡贤在民众中具有较高的个人威望;另一方面,新乡贤在乡村建设及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得到了村民的认同。乡贤作为农村中有能力、有威望的贤达,历来都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与传统乡贤相比,新乡贤更强调奉献性。传统乡贤往往基于宗族和血缘,更强调个体利益,其作为多是利己基础上的利他,而新乡贤指代范围扩大,也逐渐脱离了宗族和血缘的界限,其回归乡村多是造福桑梓、反哺家乡以实现更高的人生价值,其作为多是利他基础上的利己。因此,“要积极发挥乡贤的优秀品质与治理能力的合力效应,将解决经济发展与收入提高、孩子教育、老人养老、乡村贫困与公共产品提供不足等问题,作为乡贤获得自身认同与形成权威的最重要着力点”[11],也只有获得群众的普遍认同,才能更好地发挥新乡贤服务与泽被乡里的作用。

    支配能力。韦伯的权威理论也包含着“支配”,韦伯认为支配意味着“某种特定命令被特定人群服从的可能性……合法性的支配形式即权威”[12](P238-241)。以新乡贤为代表的“民间权威”同样具有某种合法性的支配形式。一方面,新乡贤与乡村精英有着密切关系,其共同点之一即具有对某种资源的支配能力。贺雪峰曾指出,精英属于社会分层的范畴,他也从社会分群与社会分层相结合的角度提出,村庄精英分裂为以“名望、地位、特定文化中的位置乃至明确的自我意识为前提而形成”的传统型精英以及以“市场经济中脱颖而出的经济能人”为主的现代型精英[13];另一方面,新乡贤也具有对地方的“支配”性,“其支配的来源是对网络、庇护、经纪、调解等种种策略的运用以及对物质、社会、个人或象征性资源的控制”。[14]新乡贤将其所掌控的资源延伸应用到乡村,而村民也往往因为新乡贤在某一方面的成就或其在本土文化网络中的威望而对其服膺。正如恩格斯所说:“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15](P533)新乡贤利用其“民间权威”,对乡村建设、发展、治理发挥影响力和号召力,从而有效维护乡村社会秩序。与传统乡贤在乡村治理中对乡土资源的直接支配不同,新乡贤更多是基于村民自治等正式制度基础上的具有辅助功能的间接支配,他们可以带来资金、项目,也可以为村庄出谋划策、普及文化、引领道德,利用他们的“权威”辅助乡村治理和发展。

    四、新乡贤回归与乡村道德文化修复

    新乡贤本身具有较强的文化属性,早先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培育新乡贤文化,并将其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以后才开始强调要发挥新乡贤作用,从而将新乡贤的功能范畴从文化延伸到了村庄治理与发展,但是新乡贤文化依然是新乡贤回归的重要基础。

    (一)新乡贤的文化特征

    新乡贤具有时代性。中国乡村有着悠久的自治历史与传统,其中,乡贤(乡绅)作为自治的主体,一直在乡村社会发挥着维持秩序、道德教化等作用,是一个尊奉儒家文化的同质性社会阶层,由此形成了以“崇德、向贤”为内涵的乡贤文化,并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经历了多年断层之后又重新“返场”的新乡贤文化,除了继承和延续传统乡贤文化的优良传统和文化精神之外,不可避免地打上了时代烙印。新乡贤应侧重对传统乡贤文化精神的践行和创新,即“创造性继承,创新性发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新乡贤文化相结合,为新乡贤文化注入新的价值规范。同时,新乡贤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魅力权威”,应充分发挥其在道德文化引领、乡风文明培育、治理模式优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正如有学者所言:“新乡贤的核心作用在于凝聚乡邻,以道义整合利益,发展出在新时代下适应乡村发展的共享价值规范体系。在此基础上,为乡民提供一套行动准则。”[16]新乡贤应彰显出新的时代价值,重塑乡村精神文化。

    新乡贤具有地域性。乡贤之“乡”即“本土本乡”,这就限定了乡贤的地域范围,即乡贤具有“在乡性”或者具有“特定的文化土壤”“本土的地域边界”[17],这是乡贤得以产生的基础,也是乡贤能够发挥作用的范围。不同地域涵养了不同的文化观念和价值规范,乡贤之所以能够在乡民间具有权威性,除了其本身的成就之外,还因为其满足了当地文化观念,尊重当地的价值规范,被当地村民所认同。乡贤的地域性可以理解为有本地生活经历以及有本土文化认同,有学者曾将新乡贤的主体定位为居住在乡村的复合型精英,难免遮蔽了当前乡村社会的流动性,把新乡贤定位狭义化了。当前,社会流动日益加速,农村社会日益分化,不能简单以居乡与否作为判定新乡贤的必要条件。新乡贤更倾向于以乡愁乡情为纽带,基于地域以及附着在经济、社会、文化上的特殊情感及认同所构筑的“乡情治理”[18],即强调对于本乡本土的回馈意愿和公共精神。

    新乡贤具有伦理性。传统乡贤以儒家文化为根基,强调“尊尊”“亲亲”基础上的礼治,在传统乡土社会“宗族皆自治”的治理结构中,自治依靠的是伦理教化,而乡绅因其掌握着知识资源而天然成为伦理的执掌者、教化的实施者。同时,乡绅对家乡和家人有一种“报本反始”的义务和责任[9]。这一精神以“孝道”为内核,深具儒家伦理特色,“它所表达的是一种受恩思报、得功思源的感恩戴德之情”[19]。乡贤的伦理精神是“贤-乡”“乡-贤”正反运动过程及“乡-贤”合一的精神存在相融合,即乡贤体现了个体生命与其公共本质的合一、道德价值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辩证综合、道德主体与伦理实体之间的良性互动等道德哲学品性[20]。但是与传统乡贤相比,新乡贤超脱出了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及宗族,而是以地缘性的家乡为活动场域,同时,新乡贤也在儒家的德行和伦理思想中添加了理性、民主、包容等新时代元素。

    新乡贤具有公益性。新乡贤沿袭了传统乡贤“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责任意识及“达则兼济天下”的社会理想[21],并形成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差序化思想和实践连续统。新乡贤与传统乡贤同样对乡村公益投入财力、物力和精力,但是与传统乡贤相比,新乡贤的公益性更强,他们在公益助善、扶危济困、基础设施兴建等方面积极投入,力度更强、规模更大、范围更广,努力为家乡建设和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是否热心家乡公益事业已经成为评判新乡贤的必要条件,也是新乡贤获得乡民认同、彰显现代乡村社会道德价值的必然要求。

    (二)新乡贤回归的道德文化意义

    梁漱溟认为“中国问题并不是什么旁的问题,就是文化失调”[22](P23),费孝通提出“复员乡土”的时代命题,贺雪峰也认为“文化建设是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的战略任务”[23],由此可见,只有做好乡村文化振兴,才能解决农村、农民的观念问题,也才能使乡村建设具有强大的内生力量。面对当前乡村道德衰落、乡村文化观念滞后的现实,乡村文化振兴极为必要,也极其重要,新乡贤正契合了当前乡村治理主体缺位的现实背景以及重塑乡村精神文化的迫切需求,其所蕴涵的人文道德价值对推动乡风文明、引领乡村道德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也有助于激活乡村文化生态系统。因此,培育新乡贤文化已经成为实现乡村文化振兴的一个重要推手。

    首先,再造乡村文化空间。古代中国有专为乡贤建立的乡贤祠,作为缅怀乡贤、延续乡贤文化的社会空间。新乡贤回归后,为传播乡贤文化、推广乡贤道德事迹,各地修复乡贤祠以缅怀古贤,充分利用农村文化礼堂、书院等乡村公共平台,创设乡贤馆、修建乡贤墙以宣传今贤。通过社会文化空间再造,为乡村社会打造了文化活动场所,带来了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如浙江省台州市新河镇建设的“授智书院”,集乡贤馆、乡贤书吧、乡贤讲堂、乡贤会议室、乡贤接待站为一体,并以此为阵地,每年举办乡贤文化节系列活动,开展各种文化交流及宣传。这些空间及活动有助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新乡贤文化、滋养主流价值观,也有助于用新乡贤的嘉言懿行垂范乡里、涵育乡风、敦化民风、醇厚人心。

    其次,重塑乡村社会规范。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乡约即“吕氏乡约”,乡约中提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大纲要,并明确“众推一人有齿德者为约正,有学行者二人副之”。所谓“齿德者”“学行者”即指鄉中“贤者”,可见这一乡约力主乡贤对乡村的规制,强调礼治的教化。新乡贤也传承了传统乡贤这一功能,具有道德感召力和亲缘性的新乡贤,通过熟人社会彼此之间的伦理制约、舆论评价来规训乡人的言谈举止、揖让进退,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落地生根。浙江省临海市东溪单村由本村新乡贤自发建立“孝心基金”,众乡贤以身作则,并积极引导村民敬老爱老,以“孝道”为基础,有效地规范了公序良俗、转变了思想观念,该村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乃至村与村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

    第三,维系乡村历史记忆。乡贤文化是乡村本土人文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新乡贤回归,发展新乡贤文化有利于激发乡土情感,维系乡村的集体认同感,而“地域性的历史记忆是维系集体认同感的关键”[24]。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的冲击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使得乡村社会与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日益脱离传统,进入剧烈的现代化变迁进程中,乡村社会的历史记忆也日益被封存,似乎没有什么力量能够将这种记忆激发出来。但新乡贤回归为开启乡村的历史记忆提供了一把钥匙,新乡贤回归既出于“报本反始”“落叶归根”的传统道德观,又出于对故土的留恋和对于历史记忆而生发的“乡愁”。这种历史记忆使已经离开故土的新乡贤始终心系桑梓,而新乡贤回归也能够充分激发这种历史记忆,使乡村的集体认同、乡土情感能够不断维系下去,并努力重建乡村这一精神家园,让乡愁能够有寄托之地。

    第四,培育文化建设主体。费孝通批判了城乡之间“采矿式的消耗”,并认为城乡之间“必须有个循环”,“社会才能维持它的水准”。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都是单一的,人口单向度地从乡村流入城市,“乡贤力量继替的制度保障产生了历史性断裂”[25]。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回流,返回乡村创业、就业,为乡村振兴注入了巨大动力。而新乡贤就是返乡队伍中的一员,新乡贤回归不仅使自己成为乡村文化建设的主体,而且也积极带动和培育其他主体,从根本上解决乡村文化建设内生力量问题。新乡贤回归之后,积极建设乡村共同体、树立民间权威、涵育乡风、教化乡里,营造了共同参与乡村建设的浓厚氛围,激发了村民参与乡村事务的积极性,提高了村庄的凝聚力和自治能力。正如费孝通所言:“跳了龙门的人并不忘记他们的故乡……地方上出了一个杰出人物,就会有更多的人出头,因为他们会帮助其他人起步。”[8](P295-299)

    五、小? 结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已經形成了以“乡政村治”为主的治理格局,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乡村社会发生了巨大变迁,原有治理体系表现乏力,迫切需要新元素加入。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探索不同情况下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强调要实现“治理有效”,这为新乡贤的回归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新乡贤回归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新乡贤多为离乡精英,由于常年在外,其在乡村治理结构中的“返场”,必然面临着现有治理结构和群众的适应和接纳问题,新乡贤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借助各种要素实现顺利“返场”,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引起现有治理体系和群众的不满或排斥。二是新乡贤回归对乡村实现有效治理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新乡贤反哺乡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尚未充分调动起来,很多时候是被动参与,甚至也有个别人虽被认定为新乡贤但并未发挥应有作用,甚至发挥了负面作用。如某地一位新乡贤在基层换届选举中私自干预选举进程,影响了选举的顺利开展。在相关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现象会对新乡贤回归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避免上述问题,使新乡贤能够发挥更加正向、积极的作用,从而成为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和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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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傅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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