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宪法之人权问题的若干认识

顾家豪
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我国宪法中的人权问题展开论述,客观分析了现行宪法中对人权保障的体现以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践提出了进一步实现宪法人权条款的若干思路,以资参考。
关键词:宪法 人权条款 法律保障 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人权条款于2004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正式加入我国宪法。这是“人权”概念在我国第一次被提到了根本大法的高度,是一种实质性的突破,同样也是现代法治国家践行民主法治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不仅标志着我国“宪政理念”的升华,也为国家、社会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撑。
1 宪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1.1宪法的本质内涵即在于保障人权
不可否认,人权问题要得以解决,人权保障要得以落实,必须依靠法律赋予的强大震慑力。如果法律缺位,“人权保障”也就只能落得一个“道德问题”。而追究道德,判定其好与坏、是与非仅能够停留在言语谴责层面,一旦遇到侵害,根本无从救济。而宪法作为母法,是根本法,也是法律体系的基石,不仅有着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还统管国家、社会、生产生活等各项活动中最根本的问题,因而又是国家法律中的最具原则性的法律。所以说,宪法保障人权的体现,不仅在于其对国家所有部门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有着直接约束力,还包括了其对任何机关、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个人的一切活动都有着最高约束力。 正如列宁所说:“宪法,即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将人权条款纳入宪法范畴,不仅是践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应然选择,也是宪法本质内涵、根本核心、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对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程度也是其他部门法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无法替代和复制的。
1.2主张并强调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系列法律规定,不仅是宪法对“人民主权”的原则性规定,也直接反映出人民代表着、行使着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政府的存在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国家、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国家、政府的权力行使来源于人民的妥协。由此充分证明,即便在人权条款尚未入宪时,我国宪法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赋予了全体人民至高无上的民主权利。同时,作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主线,“人们当家做主”亦长期以来都是、我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针,也是充分体现人民主权和人权保障的直接体现。
1.3为公民基本权利提供强大支撑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由此可见,“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而基本权利,则是人权宪法化的直接体现”。即,人权条款的入宪,不仅反映了宪法在原有基础上对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了更为充分、坚实的支撑,有益于平衡和缓解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同时还体现出根本大法对于人民的“宪法地位”予以再次明确和肯定。
2 我国宪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前文已述,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母法,在我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论是从法理还是从逻辑来看,宪法中的人权条款也应当具有相应直接的、最高的适用效力。然而,就目前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宪法并不能直接成为法院做出判决的依据。换言之,宪法在我国暂时无法直接适用,因此“人权条款”也只能暂时存在于理论层面和法律学术界,而并不具有直接作用于保障人权案件的效力。
之所以存在这一问题,可从其形式和规范来进行分析。首先,从宪法人权条款的形式来看,我国的“人权条款”是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入宪”的。放眼世界,这一形式显然不同于西方国家人权条款的入宪形式。因为我国的“人权条款”并非以单独的、专门的形式存在,而是隶属于我国宪法正文的一个组成部分。如,通过宪法修正案中,“原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的表述可以看出,我国将“人权条款”定位在宪法正文部分的基本权利之中。再者,通过宪法人权条款的实质,也可以看出我国宪法中的“人权条款”的设置模式,存在着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规定具有概括性。即其延伸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和内容。我国宪法人权条款中保障的不仅是我国公民,还包括在我国的其他国籍人员以及无国籍人员。二是权利内容具有规范性。我国宪法人权条款多数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性的表述,这使得在实际适用过程中难度较大,但不可否认其中蕴含的抽象意义和概括意义,而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国际趋势,与人权国际标准是基本契合的,虽然仍有所不足,但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系列措施和动力的驱动下,我国宪法人权条款也将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3 我国宪法人权条款的实现路径
3.1坚持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治党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奠定宪法及各部门法、规范性法律文件得以有效遵守和执行的保障。共产党作为我国执政党,对宪法人权条款的完善与实现同样有着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坚持和强化我党对宪法的领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根本目标,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进一步厘清政策与宪法的关系、党的领导与国家机关职能的关系,依法办事,依宪办事。其次,基层各党员干部要切实发挥榜样作用,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爱法,充分认识到保障宪法人权条款的实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性,从而不断督促自身及组织坚决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3.2完善立法保障
时代的进步,必然带动社会发展,以往制定的法律法规在新时期、新的发展任务面前,自然难以胜任,因而实践中常遇到上位法、下位法之间出现冲突问题。例如,对于“人身自由权利”的限定,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由法律规定”,然而此前一直在适用的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依据却只是行政法规,显然与上位法相抵触,《立法法》作为宪法的授权部门法,这些制度的存在也就是与宪法的抵触。因此必须及时废止,谨遵宪法指引,将宪法中关于人权的原则性规定逐步转化为具体化、有可行性的条款,切实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并确保这些权利的行使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其次,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基于实际情况和需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加快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此外,还要积极探索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真正发挥宪法保障人权的功能,从而使我国人权宪法保障制度进一步趋于完善。
3.3强化宪法监督
除上述外,宪法人权条款的落实关键还在于有否建立健全的人权保障体系,而人权保障体系建立的基础即在于有否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能否充分发挥宪法监督的实质作用。因此,在实践中,各方不仅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具体且可行的监督规定,积极配合“十九大”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快国家监察委员会建设,全面贯彻《国家监察法》的指导要义,严格制裁违宪责任者。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有效利用公民监督、舆论监督、党内监督,构建完善的宪法监督机制。一言以蔽之,只有不断强化宪法监督,加强对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行为的合宪性审查,才能更有力地維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综上所述,相关“人权”的问题,要真正意义上在全社会中得到普遍实现,必须借助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予以确认和保障。而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将人权问题纳入宪法规制范畴,不仅是促其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也是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因此,不论是立法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都应当积极探索研究具有我国特色的人权理论,进一步完善其条款制度,使之能够为我国人权保护提供更为强大、坚实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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