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人为本视域下的生态文明建设
亓静
摘 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文明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生态文明不是脱离人的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其根本理论依据在于马克思自然科学观中的人学意蕴,直接理论依据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现实紧迫性在于维护人们生态权利的需要。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是以人为本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原则。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落实以人为本原则,应强化为人民服务意识;依靠人民群众建设生态文明,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意识和主体意识;为人民群众充分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关键词: 以人为本; 生态文明建设; 人民群众; 群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 X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4)01-0029-04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我们当前应该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最根本的是,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一、生态文明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论依据与现实紧迫性
(一)根本理论依据:马克思自然科学观中的人学意蕴
马克思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根本指导思想。列宁将马克思主义的内容概括为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大部分,三者互为联系,不可分割,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基础,其本身包含着十分丰富的思想内容。可以说,我们当前并没有完全穷尽对马克思哲学思想的认识。马克思哲学中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是我们建设生态文明的哲学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都十分强调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密切关系问题,尤其是马克思,更是十分强调在自然科学中对人的关注和发展的问题。他一生最关注的问题就是人如何才能真正实现解放,研究自然界也是从人的发展角度来进行的。马克思认为,“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形成过程中生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1] 可见,在马克思看来,自然界总是属人的自然界。我们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直接作用对象虽然是客观自然界,如地理环境、资源、能源等,但是并不仅仅为了建设而建设,而应当懂得生态文明建设是为人而建设。“生态文明”虽然带上了“生态”一词,但也并不意味着它是与人无关或者要否定人们利益的文明,归根结底,它仍然是属人的文明。因为任何一种文明都离不开人,生态文明也一样。建设生态文明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其根本哲学理论依据就在于此。
(二)直接理论依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任何一种人类实践活动要想取得预期效果,都需要正确的思想理论来指导,生态文明建设也不例外。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人对自然发生作用的长期而艰巨的实践工程,更离不开正确理论的有效指导。针对如何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在微观层面,需要制定出一整套符合客观实际的科学规划和方案;而在宏观层面,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发展观是当前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各方面建设所遵循的思想理论。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对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新的科学回答,把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是“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只有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少走弯路进而取得突出成就。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将人作为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强调人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价值。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应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地建设生态文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三)现实紧迫性:是维护人们生态权利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之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我国在实现经济增长的过程中,由于不注重对资源及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环境问题已十分突出。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加大了对生态环境的治理力度,但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好转,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仍然很严重。以北京为例,近两年北京雾霾天气明显增多,用来衡量空气质量的PM2.5(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尘埃或飘尘在环境空气中的浓度)值表经常爆表,说明大气中有毒、有害尘埃过多,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程度,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日益加剧。
此外,近些年来市场上频频出现的地沟油、“有色馒头”、假鸡蛋、毒大米、“皮鞋老酸奶”、毒奶粉等事件,也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总之,我国的环境健康问题已十分突出,若任由这些问题和现象继续发展,势必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给人们带来生命威胁,严重侵犯人们的生态权利。所谓生态权利,就是指“公民或个人要求其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不断优化的权利”。[3]生态权利是人们的基本权利,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度里,这一基本权利必须得到有效保障。为了保障和维护人们的生态权利,就有必要以人为本地建设生态文明。只有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人们的生态权利才能真正得以重视和维护。
二、以人为本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这就涉及以人为本建设生态文明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问题。2006年4月,胡锦涛在美国耶鲁大学演讲时指出,“今天,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最终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4] 可见,我们要以人为本地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必须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人民
怎样建设生态文明才是真正地体现以人为本?首先,就是要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目的。生态文明建设是为人而建设的,为了人民群众是生态文明建设最根本的目的。虽然生态文明建设最直接的作用对象大都是自然界,其预期是使得国家的各种自然资源,如土地、矿产、森林树木、江河湖海等能够得到合理利用,各种环境污染,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能够得到有效治理,但是这些预期的最终受益者仍旧是广大人民群众。因为只有将各种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了,各种环境污染有效解决了,才能建设好生态文明,并最终形成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状态,人类社会才能代代相传,人类文明才能得以传承和发展。我们都应当具备这种认识和觉悟,懂得生态文明建设不是单纯为建设而建设,更不是为了搞什么“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它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权利和根本权益而建设的。所以,从事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线人员在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时,首先应当考虑当时当地人民群众的各种权益,在不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环境治理方案。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应当始终牢记建设目的,否则生态文明建设就会偏离方向,甚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二)必须明确生态文明建设要始终依靠人民
生态文明建设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人民群众而建设,同时也需要依靠人民群众来建设,这是由生态文明建设的诸多特性决定的。
1. 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长期性
狭义的生态文明建设,是指要解决好当前“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2] 处理好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而广义的生态文明建设还包括将生态文明的理念和方法,贯彻落实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过程当中,最终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可见,实现生态文明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具有相当的长期性。这种特性决定了必须依靠人民群众来建设。因为只有依靠人民群众,才能为应对这种长期性提供各方面的物力和人力支持。
2. 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区域性
我国幅员辽阔,东西经度、南北纬度跨度大,且地形多样,因此生态文明建设不能搞“一刀切”,必须分区域进行治理和建设。所谓“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每一地方的地理环境不同,民风民俗也不尽相同。反过来说,“一方人,知晓一方水土”,只有当地人,才最熟悉当地的水土状况。也就是说,某一特定区域的资源、环境和生态现状如何,且今后如何治理和优化,掌握得最为清楚的必定是当地民众。这就要求我们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应密切联系群众,依靠当地群众来了解现状、制定生态治理方案,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如果不依靠人民群众,对某地的客观环境把握得不彻底,那么生态文明建设将很难取得有效成果。总之,生态文明建设的区域性决定了依靠人民群众的必要性。
3. 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大众性
一般而言,生态文明建设不同于高新技术的研发和创造。因为高新技术的研发,需要掌握大量科学知识的科研人员反反复复地进行科学实验才能完成。而生态文明建设,诸如资源、环境和生态等等问题,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是人民群众力所能及的事情。生态文明建设的这种大众性质,决定了必须要依靠人民群众来建设。总之,只有依靠人民群众来建设,才能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特性,才能真正搞好生态文明建设。
(三)必须明确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由人民共享
以人为本地建设生态文明,还应当明确由人民群众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生态文明建设是为了人民的,也是依靠人民的,理所当然取得的成果也应由人民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不是由一部分人受益就可以的,而是应当做到全体人民都受益,不能以牺牲一地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另一地所谓的“生态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也不是人民群众一时受益就可以的,而是要做到让全体人民时时受益,世世代代都受益。不能只考虑当前的生态环境建设,而应做好长远考虑和规划。只有让全体人民群众共享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才能调动起人民群众建设生态文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更好地、更加有效地进行新一轮的生态文明建设。我们相信人民群众全都分享到生态文明的成果后,在今后的生产和生活中,会逐渐树立起生态文明的理念和方法,更加自觉地投身到美丽中国的建设中去。
三、以人为本落实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不是撇开人的建设,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地建设生态文明,就是要坚持为了人民、坚持依靠人民、坚持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原则来建设。为贯彻落实这些原则,需要我们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做到:
(一)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为人民服务意识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开展各项建设,当然也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在内。所以,中国共产党也应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核心。自成立之日起,共产党就一直遵循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得民心者得天下”,只有始终掌握群众,才能取得各项事业的胜利。革命时期如此,建设时期也如此。革命战争的胜利,是人民战争的胜利。和平建设时期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人民群众的功劳亦功不可没。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也需要密切联系群众来建设。要将人民群众真正联系起来,首要的就是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座右铭。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强化自身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始终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2] 优先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影响群众身体健康或威胁群众生命安全的各种生态环境问题。
(二)增强人民群众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意识
依靠人民群众进行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要增强人民群众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识。因为意识总是支配着行动,只有具备生态文明建设的自觉意识,才能真正投身到生态文明建设的行动中去。我国目前有将近14亿人口,众多的人口数量为生态文明的建设提供了潜在的人力和智力资源。当然,在众多人口当中,由于每个人受教育程度不同、自身觉悟也有高低之分等原因,并不是每个人都具备建设生态文明的自觉意识,甚至有些人抱有生态环境与自己无关的观念,且持有这种观念的人不在少数。这就需要增强人民群众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意识。让人民群众明白自己就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人,生态文明建设与自己息息相关,应增强自身责任意识,积极投入到生态文明建设的行动中去,为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建言献策。
(三)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生态意识和节约环保观念
我国尚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决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必须要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就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这就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注重发展经济,人人追求经济利益、把经济利益摆在第一位的风气和社会氛围。当人们将经济利益作为唯一利益时,就不会考虑和顾及其他因素,比如资源的浪费问题、环境的污染问题、生态恶化问题等等,这不利于当前生态文明的建设。我们应该引导人们在注重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看到自身的其他利益,尤其是生态利益问题。大量事实证明,经济发展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也不一定会提高。因为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因素是综合的,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经济方面,还包括文化、生态环境等方面。为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应当引导人们树立生态意识和节约环保观念。还应当看到,“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5] 因此我们应在全社会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生态意识和节约意识。只有人人具备生态意识以及节约环保的观念,国家的自然资源才能不再被浪费,自然环境才能不再被污染,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才能不再受到威胁,我们的生态文明建设才能够顺利开展。
(四)为人民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根据客观环境的需要制定或修正了多部环境法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草原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等。与此同时,各地方省市也根据自身条件,制定了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施行,一方面为人民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而不是随心所欲地盲目进行;另一方面又起到制约人民群众行为的作用。对凡是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环境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办法,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总之,为进一步搞好生态文明建设,应当重视环境立法,同时也应当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建设是根本。“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 [2] 国家应建立和健全各种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生态文明制度,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环境保护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等等,以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89.
[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
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
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2-11-18(01).
[3]李惠斌,薛晓源.生态文明与马克思主义[M].北京:中央编译出
版社,2008:67.
[4]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8:429.
[5]江泽民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13.
[责任编辑、校对:叶慧娟]
摘 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文明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生态文明不是脱离人的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其根本理论依据在于马克思自然科学观中的人学意蕴,直接理论依据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现实紧迫性在于维护人们生态权利的需要。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是以人为本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原则。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落实以人为本原则,应强化为人民服务意识;依靠人民群众建设生态文明,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意识和主体意识;为人民群众充分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关键词: 以人为本; 生态文明建设; 人民群众; 群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 X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4)01-0029-04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我们当前应该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最根本的是,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一、生态文明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论依据与现实紧迫性
(一)根本理论依据:马克思自然科学观中的人学意蕴
马克思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根本指导思想。列宁将马克思主义的内容概括为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大部分,三者互为联系,不可分割,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基础,其本身包含着十分丰富的思想内容。可以说,我们当前并没有完全穷尽对马克思哲学思想的认识。马克思哲学中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是我们建设生态文明的哲学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都十分强调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密切关系问题,尤其是马克思,更是十分强调在自然科学中对人的关注和发展的问题。他一生最关注的问题就是人如何才能真正实现解放,研究自然界也是从人的发展角度来进行的。马克思认为,“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形成过程中生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1] 可见,在马克思看来,自然界总是属人的自然界。我们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直接作用对象虽然是客观自然界,如地理环境、资源、能源等,但是并不仅仅为了建设而建设,而应当懂得生态文明建设是为人而建设。“生态文明”虽然带上了“生态”一词,但也并不意味着它是与人无关或者要否定人们利益的文明,归根结底,它仍然是属人的文明。因为任何一种文明都离不开人,生态文明也一样。建设生态文明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其根本哲学理论依据就在于此。
(二)直接理论依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任何一种人类实践活动要想取得预期效果,都需要正确的思想理论来指导,生态文明建设也不例外。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人对自然发生作用的长期而艰巨的实践工程,更离不开正确理论的有效指导。针对如何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在微观层面,需要制定出一整套符合客观实际的科学规划和方案;而在宏观层面,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发展观是当前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各方面建设所遵循的思想理论。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对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新的科学回答,把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是“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只有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少走弯路进而取得突出成就。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将人作为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强调人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价值。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应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地建设生态文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三)现实紧迫性:是维护人们生态权利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之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我国在实现经济增长的过程中,由于不注重对资源及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环境问题已十分突出。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加大了对生态环境的治理力度,但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好转,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仍然很严重。以北京为例,近两年北京雾霾天气明显增多,用来衡量空气质量的PM2.5(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尘埃或飘尘在环境空气中的浓度)值表经常爆表,说明大气中有毒、有害尘埃过多,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程度,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日益加剧。
此外,近些年来市场上频频出现的地沟油、“有色馒头”、假鸡蛋、毒大米、“皮鞋老酸奶”、毒奶粉等事件,也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总之,我国的环境健康问题已十分突出,若任由这些问题和现象继续发展,势必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给人们带来生命威胁,严重侵犯人们的生态权利。所谓生态权利,就是指“公民或个人要求其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不断优化的权利”。[3]生态权利是人们的基本权利,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度里,这一基本权利必须得到有效保障。为了保障和维护人们的生态权利,就有必要以人为本地建设生态文明。只有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人们的生态权利才能真正得以重视和维护。
二、以人为本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这就涉及以人为本建设生态文明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问题。2006年4月,胡锦涛在美国耶鲁大学演讲时指出,“今天,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最终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4] 可见,我们要以人为本地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必须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人民
怎样建设生态文明才是真正地体现以人为本?首先,就是要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目的。生态文明建设是为人而建设的,为了人民群众是生态文明建设最根本的目的。虽然生态文明建设最直接的作用对象大都是自然界,其预期是使得国家的各种自然资源,如土地、矿产、森林树木、江河湖海等能够得到合理利用,各种环境污染,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能够得到有效治理,但是这些预期的最终受益者仍旧是广大人民群众。因为只有将各种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了,各种环境污染有效解决了,才能建设好生态文明,并最终形成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状态,人类社会才能代代相传,人类文明才能得以传承和发展。我们都应当具备这种认识和觉悟,懂得生态文明建设不是单纯为建设而建设,更不是为了搞什么“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它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权利和根本权益而建设的。所以,从事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线人员在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时,首先应当考虑当时当地人民群众的各种权益,在不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环境治理方案。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应当始终牢记建设目的,否则生态文明建设就会偏离方向,甚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二)必须明确生态文明建设要始终依靠人民
生态文明建设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人民群众而建设,同时也需要依靠人民群众来建设,这是由生态文明建设的诸多特性决定的。
1. 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长期性
狭义的生态文明建设,是指要解决好当前“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2] 处理好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而广义的生态文明建设还包括将生态文明的理念和方法,贯彻落实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过程当中,最终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可见,实现生态文明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具有相当的长期性。这种特性决定了必须依靠人民群众来建设。因为只有依靠人民群众,才能为应对这种长期性提供各方面的物力和人力支持。
2. 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区域性
我国幅员辽阔,东西经度、南北纬度跨度大,且地形多样,因此生态文明建设不能搞“一刀切”,必须分区域进行治理和建设。所谓“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每一地方的地理环境不同,民风民俗也不尽相同。反过来说,“一方人,知晓一方水土”,只有当地人,才最熟悉当地的水土状况。也就是说,某一特定区域的资源、环境和生态现状如何,且今后如何治理和优化,掌握得最为清楚的必定是当地民众。这就要求我们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应密切联系群众,依靠当地群众来了解现状、制定生态治理方案,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如果不依靠人民群众,对某地的客观环境把握得不彻底,那么生态文明建设将很难取得有效成果。总之,生态文明建设的区域性决定了依靠人民群众的必要性。
3. 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大众性
一般而言,生态文明建设不同于高新技术的研发和创造。因为高新技术的研发,需要掌握大量科学知识的科研人员反反复复地进行科学实验才能完成。而生态文明建设,诸如资源、环境和生态等等问题,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是人民群众力所能及的事情。生态文明建设的这种大众性质,决定了必须要依靠人民群众来建设。总之,只有依靠人民群众来建设,才能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特性,才能真正搞好生态文明建设。
(三)必须明确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由人民共享
以人为本地建设生态文明,还应当明确由人民群众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生态文明建设是为了人民的,也是依靠人民的,理所当然取得的成果也应由人民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不是由一部分人受益就可以的,而是应当做到全体人民都受益,不能以牺牲一地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另一地所谓的“生态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也不是人民群众一时受益就可以的,而是要做到让全体人民时时受益,世世代代都受益。不能只考虑当前的生态环境建设,而应做好长远考虑和规划。只有让全体人民群众共享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才能调动起人民群众建设生态文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更好地、更加有效地进行新一轮的生态文明建设。我们相信人民群众全都分享到生态文明的成果后,在今后的生产和生活中,会逐渐树立起生态文明的理念和方法,更加自觉地投身到美丽中国的建设中去。
三、以人为本落实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不是撇开人的建设,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地建设生态文明,就是要坚持为了人民、坚持依靠人民、坚持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原则来建设。为贯彻落实这些原则,需要我们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做到:
(一)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为人民服务意识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开展各项建设,当然也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在内。所以,中国共产党也应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核心。自成立之日起,共产党就一直遵循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得民心者得天下”,只有始终掌握群众,才能取得各项事业的胜利。革命时期如此,建设时期也如此。革命战争的胜利,是人民战争的胜利。和平建设时期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人民群众的功劳亦功不可没。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也需要密切联系群众来建设。要将人民群众真正联系起来,首要的就是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座右铭。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强化自身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始终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2] 优先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影响群众身体健康或威胁群众生命安全的各种生态环境问题。
(二)增强人民群众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意识
依靠人民群众进行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要增强人民群众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识。因为意识总是支配着行动,只有具备生态文明建设的自觉意识,才能真正投身到生态文明建设的行动中去。我国目前有将近14亿人口,众多的人口数量为生态文明的建设提供了潜在的人力和智力资源。当然,在众多人口当中,由于每个人受教育程度不同、自身觉悟也有高低之分等原因,并不是每个人都具备建设生态文明的自觉意识,甚至有些人抱有生态环境与自己无关的观念,且持有这种观念的人不在少数。这就需要增强人民群众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意识。让人民群众明白自己就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人,生态文明建设与自己息息相关,应增强自身责任意识,积极投入到生态文明建设的行动中去,为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建言献策。
(三)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生态意识和节约环保观念
我国尚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决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必须要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就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这就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注重发展经济,人人追求经济利益、把经济利益摆在第一位的风气和社会氛围。当人们将经济利益作为唯一利益时,就不会考虑和顾及其他因素,比如资源的浪费问题、环境的污染问题、生态恶化问题等等,这不利于当前生态文明的建设。我们应该引导人们在注重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看到自身的其他利益,尤其是生态利益问题。大量事实证明,经济发展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也不一定会提高。因为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因素是综合的,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经济方面,还包括文化、生态环境等方面。为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应当引导人们树立生态意识和节约环保观念。还应当看到,“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5] 因此我们应在全社会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生态意识和节约意识。只有人人具备生态意识以及节约环保的观念,国家的自然资源才能不再被浪费,自然环境才能不再被污染,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才能不再受到威胁,我们的生态文明建设才能够顺利开展。
(四)为人民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根据客观环境的需要制定或修正了多部环境法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草原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等。与此同时,各地方省市也根据自身条件,制定了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施行,一方面为人民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而不是随心所欲地盲目进行;另一方面又起到制约人民群众行为的作用。对凡是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环境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办法,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总之,为进一步搞好生态文明建设,应当重视环境立法,同时也应当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建设是根本。“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 [2] 国家应建立和健全各种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生态文明制度,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环境保护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等等,以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89.
[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
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
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2-11-18(01).
[3]李惠斌,薛晓源.生态文明与马克思主义[M].北京:中央编译出
版社,2008:67.
[4]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8:429.
[5]江泽民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13.
[责任编辑、校对:叶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