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中的互用性与跨部门协同
郭佳良
摘 要: 政府事务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建设能够促进政府的跨部门协同,但其前提是电子政务中互用性的实现。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网上行政审批为例可说明互用性的关键作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审批信息量大、程序复杂、周期较长。基于这一内在特点,审批部门之间信息的互用性便成为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关键点。项目代码系统和证照共享系统作为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互用性的基本支持,可以从加快审批信息标准化与有序化、推动信息共享与信息监管等方面,整体提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能。
关键词: 互用性; 跨部门协同; 项目代码系统; 证照共享系统
中图分类号: D6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4)01-0051-05
一、“协同性”政府改革与电子政务
“协同性”是当今公共管理的核心命题,它源于生产者社会向顾客社会的转变。[1] 如果说20世纪70-80年代,西方各国普遍推行的行政改革是以强调效率和政府回退为核心,那么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国家涌现出的新的改革趋向则将注意力又转回了公共部门本身,“人们关注的焦点又开始从效率转向政治回应性”。[2] 以英国“协同政府”(joint-up government)、“整体政府”(holistic government)的改革为先导,新的改革强调公共部门之间的合作互动,力图“超越以往只关注以功能导向的预算、目标、激励、机构管理和责任机制方面的改革”,[3]30 它的内容可以包括“中央行政部门不同政策领域之间日益增加的横向协作、部委与其代理机构之间的内部纵向协作以及地方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时进行的协作”;[4]83 它的目的是“整合相互独立的各种组织以实现政府所追求的共同目标”,[5] 追求包括在政策制定、机构内部和机构之间、财政预算以及信息系统上的整合,以此打造以包容性(inclusive)和整合性(integrated)为特征的“整体政府”。[3]30 这场以强调“协同”、“合作”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趋势不仅在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些被称为新公共管理改革先锋的盎格鲁——撒克逊国家非常明显,而且在其他并没有致力于推行新公共管理改革的国家日益显现。[4]83
公共部门改革的实践引发了学界对于协同和合作问题的关注。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不断有学者对政策整合、部门合作等问题进行研究,出现了同“协同”(Joint-up),“整体”(Holistic)相类似的一系列表述,如“跨部门合作”(Cross-agency Collaboration)、水平化(Horizontal)、伙伴关系(Partnerships)、一站式窗口(One Stop Window)、网络管理(Network Management)以及交叉议题(Cross-issues)、政策整合(Policy Integration)等,旨在解决由部门分割、职能划分带来的政策、服务碎片化的问题。[6] 这种“协同性”政府改革的内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理解。广义的“协同性”指的是政府、市场和社会各个组织或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是超出了政府本身而涵盖企业、非政府组织、社区等多元化现代组织形态的一种协同;而狭义的“协同性”则仅限于政府本身而言,指的是政府内部各个部门或者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之间形成的一种跨部门协同。本文所要研究的电子政务中的跨部门协同,主要是基于狭义的“协同性”概念。下文所列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活动就是一种政府内部各个部门所共同完成的一种行政事务。
在推动政府部门协同办公、增进政府整体性方面,政府事务的信息化和电子化建设是重要途径之一。信息技术的应用为实现政府内部跨部门信息、资源与业务的整合和共享,为实现跨部门的网络化协同办公,为实现构建一种整体的政府管理范式和公共服务递送方式,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和实现方式。[7] 电子政务(e-Government)作为依托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技术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模式,能够对内打破行政主体之间纵向和横向的壁垒,实现信息无缝隙快速传播,对外消除行政主体和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终结行政主体的信息垄断地位,使得多元化的行政治理模式取代单一制行政管理模式成为现实。[8] 它的实质是政府机构在其管理和服务职能中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政府组织结构的优化重组以及政府工作流程的电子化,超越信息、资源和事务分割,形成一种协同、高效的政府运作模式。[9] 可以说,电子政务的技术属性决定了它天然地对增进政务协同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而在实际的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要实现不同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与资源的无缝隙快速传播,必须先使得各个机构所使用的系统和应用技术在标准和规范上达成一致,而这就涉及到电子政务中的互用性问题。
二、电子政务中的互用性
所谓互用性(interoperability),指的是不同的系统和组织机构之间相互合作,协同工作(即互操作)的能力,因此又被翻译为协同工作能力、互操作性等。在技术层面,互用性指的是两个软件实体之间交换功能和可解释数据的能力,它包括四个必要条件:通信、请求生成、数据格式和语义(communications, request generation, data format and semantics)。[10] 由于信息或数据的共享是任何整体、协作的系统和组织的先决条件,互用性在组织层面可被定义为“能够交换信息并且相互使用被交换信息的能力”。[11]
在Layne和Lee提出的著名的四阶段发展模型中,电子政务发展的高级阶段与纵向及横向整合相关,而在系统整合背后的更深层次,部门间的协同与互操作是本质核心,[12]这使得互用性一直以来都是电子政务领域的研究焦点之一。Luis Guijarro指出,互用性的含义包括组织互用性、语义互用性、技术互用性三个层面。组织互用性涉及组织各个部门交换信息的协同性,以及为达到这种协同性的组织内部结构和过程;语义互用性指的是确保交换信息的准确内涵能够被其他接收者准确理解的能力;技术互用性则是包括公开接口、数据整合、交互服务等多个技术领域。[13]Hans J.Scholl& Ralf Klischewski以“需要-期待”理论(needs-and-wants theory)为基础将电子政务中的互用性分为治理、经济、组织、信息技术四个层面,指出了电子政务互用性所存在的约束和挑战,并试图提出一个关于互用性的研究框架。[14] Gottschalk在2009年提出互用性成熟度模型,将互用性分为计算机互用性、流程互用性、知识互用性、价值互用性和目标互用性五个层次。[15]
在实践层面,美国政府于1999年率先提出联邦组织架构(Federal Enterprise Architecture, FEA),并试图从绩效、服务到业务、数据构建一个能够实现充分协同的架构,[16]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陆续构建了相关架构体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出版的《电子政府互用架构(第11.0版)》中,将电子政府互用架构定义为“提高政府部门之间和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电脑系统的互用性,促进政府推行以顾客为本位的综合式公共服务的策略”;[17]1并将其功能阐释为“界定了一套规格,用以促进政府各部门所提供的服务的整合性。综合有关标准于同一架构下,可让系统管理及开发人员有一个单一的参考依据,以参详推行电子政府服务时须依从的互用标准”。[17]1
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政府就开始关注信息化,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2002年中办、国办下发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17号文件),正式将“政府先行,带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确立为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战略。随后,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200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涉及到电子政务的相关内容。[18] 另一方面,电子政务的发展确实引起了相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并投入大量财力进行信息化建设,比如政府域名网站、政务呼叫中心等。然而,由于前期建设中缺乏统一的规划和部署,缺乏对互用性和部门协同的认识,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出现了诸如“信息孤岛”、重复建设等问题,使得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出现了严重的阻塞。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实现电子政务建设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国家已经开始了对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和标准化的建设工作。[19] 笔者试图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网上行政审批为例,来说明电子政务中的互用性对于实现政府跨部门协同,进而阐释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绩效水平的重要意义。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网上行政审批中的互用性与跨部门协同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工作的特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就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的项目,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涉及范围广泛,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每年都要有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于特定的制度遗产和发展路径,财政刺激计划在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这些宏观调控的贯彻执行是通过投资项目的审批来完成的。由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是政府调控经济的基本手段,政府行政审批效能的提升对于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政府行政审批工作的重要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有着区别于其他事项行政审批的内在特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牵涉到的管理部门多,其行政审批工作信息量大、程序复杂、周期较长。[20]
以通过土地公开交易市场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办理流程为例:
1. 项目单位应在土地公开交易市场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取得土地开发权,并获得由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在这之后,项目单位可以同时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用地的相关手续。其中立项相关手续包括办理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相关手续包括设计方案的招标,规划部门在设计方案招投标过程中的备案监管或咨询服务,同时将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根据需要有选择地抄送公安交通、市政管理、消防、人防、体育、水务等部门;用地相关手续包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许可等。此后,项目单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相关手续,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年度投资计划。接下来,项目单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手续,包括移伐树木许可、占路许可、掘路许可、移植古树名木许可等。[21]
由此可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具有如下特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多种事项要素,而不同的事项要素的行政审批权限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这就导致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是一个多部门参与的行政管理过程。以北京市为例,就至少涉及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规划局、国土局等多个委办局。而在行政审批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审批信息是繁多而复杂的,既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项目分类这样的项目信息,也包括申报、受理、审批、送达等业务事项审批信息。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周期较长。一个项目从提出项目建议到办理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土地预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到最后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需要持续一段较长的周期,有的项目仅立项审批的时间就不止一年。
(3由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身工程内容复杂、程序繁琐、周期跨度较大等特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内容调整及设计变更频繁。根据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立项后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相关项目内容,比如建设规模、投资额、项目功能等等。然而,由于项目单位面对的是审批权限分散的政府各个部门,而部门之间缺乏联动性的监管机制,致使针对项目的后续实施和管理失去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手段。这不仅影响到立项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直接关系到政府对于项目在立项之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效果。
固定资产投资行政审批所存在的这些特点,使得审批过程中如下几方面的改善尤为重要。项目涉及要素分属不同部门,各部门职责分工不同,这就必须推进政府各个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办公程度(见表1)。例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所涉及的不同部门之间审批信息的关联程度很高,某一部门的审批信息可能是另一些部门审批的前提和依据,这就凸显了信息共享的必要性。
2. 由于审批周期较长,能否提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行政效率就成了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审批周期较长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实施宏观调控职能时容易出现调控效果的滞后,而行政审批效率的提升将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改善。
3. 亟需针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监管,而全过程动态监管的前提是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同办公。目前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处于“重建设、轻管理、少论证”的状况。这一状况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了投资决策水平的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项目的事后控制和监督作用的发挥。全过程动态监管可以解决诸如投资失控、建设周期和质量难以保证、投资效益难以按预期有效发挥、甚至滋生腐败的问题。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网上行政审批中的项目代码、证照共享系统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而言,行政审批的信息化建设有助于优化审批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审批质量和办事效率。作为政府事务信息化的重要途径,网上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和重要手段。所谓网上审批,是指运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对申请、审核、决定、监管等项目审批过程的手段、方法以及流程进行改造和整合,以达到创新工作流程、降低项目审批成本、提高办事效率的目标。[22] 网上行政审批建设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包括审批材料电子化、审批流程电子化流转、审批信息共享、审批事项跟踪办理等多个功能模块。[23] 本文仅以项目代码、证照共享系统作为阐述网上行政审批建设的切入点,试图具体地探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网上行政审批中的互用性与跨部门协同问题。
所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即赋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某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唯一的、终生不变的识别标识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管理系统,则是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项目代码赋码、代码信息管理等服务的信息管理系统。项目代码应用主要包括赋码和用码两方面工作。首先,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信息化部门、建设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阶段对项目进行赋码。赋码单位指定人员在收件时录入前置环节审批的批准文件号,确保前置环节审批事项信息与项目关联,赋码相关信息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或手工录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其次,对于已赋码项目,各相关单位在审批完成后在本单位出具的,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主要环节、节点上的批准文件或意见函等文本上统一打印项目代码识别的二维条码信息。通过赋码与用码工作,同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不同部门的审批信息都关联在唯一的代码中。通过代码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信息以及业务事项审批信息都可以进行查询和管理,提升了网上行政审批信息的互用性,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管的改善都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证照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证照在政府部门间和社会中有广泛的共享应用,工商执照、身份证、建设项目立项批复都是证照。而所谓数字证照,就是指采用数据电文(包括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形式存储管理的行政许可证件。而数字证照服务系统建设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整套完备的与纸质证照发放同步的数字证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纸质证照与数字证照的同步发放、在线查询、联机校验、联机交换等功能,从而在网络上实现政府部门之间审批证照类与文件类审批结果的跨部门共享交换和有效性查验。数字证照系统由一个注册服务中心、一套数据交换系统和若干个服务节点、业务集成接口四个主要部分组成,采用“统一规划、统一注册、分布部署、分布管理、全网通行”的部署原则,形成一套数字证照服务网络。其中数字证照注册服务中心负责对全网的服务节点进行注册管理、运行监控、牵头制定全网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数字证照服务节点部署在各委办局,由一个数字证照节点服务子系统和一个基础证照库组成,用于管理证照数据及信息共享应用;业务集成接口是数字证照节点服务子系统和各部门原业务系统的衔接集成接口,负责生成基础证照库的内容。这一数字证照系统可实现证照数据查询的基础服务,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其他服务,例如数据比对、数据回填和数据交换服务等。
如前所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程序复杂,所产生的审批信息量较大。以行政审批当中涉及的证照为例,一个完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就会涉及诸如规划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种类繁多的证照。通过数字证照服务系统,可以将所有的电子证照类文件进行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查验,并利用项目代码系统串联和整合某一项目的所有审批信息,从而极大地方便了对于项目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三)项目代码、证照共享系统如何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的互用性与跨部门协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能的提升,关键点在各个部门之间能否共享审批相关信息,而项目代码、证照共享系统作为突破口可以很好地提升相关信息的互用性,促进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信息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即项目信息和业务事项审批信息。其中项目信息是描述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特征的相关信息,如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分类、项目类型等。而业务事项审批信息则是反映一个业务事项在各进驻单位进行申报及审批情况的相关信息集合,由各进驻单位在业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产生,主要包括申报信息、受理信息、审批信息、审批结果信息、送达信息等。
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某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唯一的、终生不变的识别标识码,项目代码可以将项目审批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项目信息及业务事项审批信息进行有效的串联,从而方便信息的查找、管理和监察。与代码系统相配合,数字证照系统可以在实现各部门证照数据标准化的基础上,提高审批信息档案化和集约化管理,从而服务于联合审批和证后监管。具体而言,项目代码、证照共享系统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有效提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的互用性与跨部门协同能力。
1. 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信息的标准化和有序化,提高审批部门之间信息通信的互用性。随着各行政部门网上审批的深入,审批信息管理已经实现电子化,但由于各部门审批结果存储缺乏标准,致使部门间信息交换仍多为纸制文件,没有实现纸制文件和电子文件共同发挥作用,阻碍了电子政务效能的发挥。通过建立数字证照服务系统,对于审批结果信息引入档案化管理理念和方法,实现审批结果向数字证照的转化,保障数据的齐全、完整、真实和长期有效,解决数据质量问题。而项目代码系统则通过赋予项目的标识码将与项目有关的所有信息串联和整合在一起,使得繁杂的项目信息和审批信息有序可查,极大地方便了跨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监察。
2. 在实现信息互用性的基础上,推动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政府行政许可的重点是“审”和“批”。“审”主要是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或行政文书的真实性,“批”主要是在“审”的基础上根据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和文化的发展环境等多种因素,做出科学的决定。而“审”和“批”都是在项目相关信息标准化且能够获得的前提下才可以实现的。通过项目代码和数字证照服务系统,各级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可在线查询发证机关的证照数据库,快速掌握某一个项目的前置审批结果信息,并可根据该信息启动后期工作,为“怎么审”和“该不该批”这两个重要环节提供有效的应用支撑,大大提高办事效率。在并联审批的过程中,部门之间对于前置审批结果信息的及时而准确的掌握是启动后续审批工作的前提,这时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就显得十分重要。
3. 在实现信息互用与共享的基础上,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后监管所需的跨部门协同。为了维护经济社会有序发展,政府部门在市场监管中,需要检查企业和个人取得资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需要准确获得审批管理部门的相关信息。通过项目代码和数字证照服务系统,监察部门可以通过代码跟踪查询某一项目的所有项目信息和审批信息,实现跨部门审批结果的批量分类共享,为提高政府对于市场监管的质量、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打下良好的数据基础。
政府事务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建设能够促进政府的跨部门协同,但其前提是电子政务中互用性的实现。本文试图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网上行政审批为例来说明互用性的关键作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直接触及各部门的核心职能和业务,涉及面广,信息量大、程序复杂、周期较长。基于这一内在特点,审批部门之间的信息互用性便成了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关键点,而项目代码系统和证照共享系统作为突破口,可以从加快审批信息标准化与有序化、推动协同办公与项目监管等方面,整体提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能。对于这一具体领域的网上行政审批改革的研究,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电子政务建设是如何改善政府管理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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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山庆;校对:党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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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用性; 跨部门协同; 项目代码系统; 证照共享系统
中图分类号: D6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4)01-0051-05
一、“协同性”政府改革与电子政务
“协同性”是当今公共管理的核心命题,它源于生产者社会向顾客社会的转变。[1] 如果说20世纪70-80年代,西方各国普遍推行的行政改革是以强调效率和政府回退为核心,那么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国家涌现出的新的改革趋向则将注意力又转回了公共部门本身,“人们关注的焦点又开始从效率转向政治回应性”。[2] 以英国“协同政府”(joint-up government)、“整体政府”(holistic government)的改革为先导,新的改革强调公共部门之间的合作互动,力图“超越以往只关注以功能导向的预算、目标、激励、机构管理和责任机制方面的改革”,[3]30 它的内容可以包括“中央行政部门不同政策领域之间日益增加的横向协作、部委与其代理机构之间的内部纵向协作以及地方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时进行的协作”;[4]83 它的目的是“整合相互独立的各种组织以实现政府所追求的共同目标”,[5] 追求包括在政策制定、机构内部和机构之间、财政预算以及信息系统上的整合,以此打造以包容性(inclusive)和整合性(integrated)为特征的“整体政府”。[3]30 这场以强调“协同”、“合作”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趋势不仅在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些被称为新公共管理改革先锋的盎格鲁——撒克逊国家非常明显,而且在其他并没有致力于推行新公共管理改革的国家日益显现。[4]83
公共部门改革的实践引发了学界对于协同和合作问题的关注。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不断有学者对政策整合、部门合作等问题进行研究,出现了同“协同”(Joint-up),“整体”(Holistic)相类似的一系列表述,如“跨部门合作”(Cross-agency Collaboration)、水平化(Horizontal)、伙伴关系(Partnerships)、一站式窗口(One Stop Window)、网络管理(Network Management)以及交叉议题(Cross-issues)、政策整合(Policy Integration)等,旨在解决由部门分割、职能划分带来的政策、服务碎片化的问题。[6] 这种“协同性”政府改革的内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理解。广义的“协同性”指的是政府、市场和社会各个组织或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是超出了政府本身而涵盖企业、非政府组织、社区等多元化现代组织形态的一种协同;而狭义的“协同性”则仅限于政府本身而言,指的是政府内部各个部门或者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之间形成的一种跨部门协同。本文所要研究的电子政务中的跨部门协同,主要是基于狭义的“协同性”概念。下文所列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活动就是一种政府内部各个部门所共同完成的一种行政事务。
在推动政府部门协同办公、增进政府整体性方面,政府事务的信息化和电子化建设是重要途径之一。信息技术的应用为实现政府内部跨部门信息、资源与业务的整合和共享,为实现跨部门的网络化协同办公,为实现构建一种整体的政府管理范式和公共服务递送方式,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和实现方式。[7] 电子政务(e-Government)作为依托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技术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模式,能够对内打破行政主体之间纵向和横向的壁垒,实现信息无缝隙快速传播,对外消除行政主体和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终结行政主体的信息垄断地位,使得多元化的行政治理模式取代单一制行政管理模式成为现实。[8] 它的实质是政府机构在其管理和服务职能中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政府组织结构的优化重组以及政府工作流程的电子化,超越信息、资源和事务分割,形成一种协同、高效的政府运作模式。[9] 可以说,电子政务的技术属性决定了它天然地对增进政务协同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而在实际的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要实现不同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与资源的无缝隙快速传播,必须先使得各个机构所使用的系统和应用技术在标准和规范上达成一致,而这就涉及到电子政务中的互用性问题。
二、电子政务中的互用性
所谓互用性(interoperability),指的是不同的系统和组织机构之间相互合作,协同工作(即互操作)的能力,因此又被翻译为协同工作能力、互操作性等。在技术层面,互用性指的是两个软件实体之间交换功能和可解释数据的能力,它包括四个必要条件:通信、请求生成、数据格式和语义(communications, request generation, data format and semantics)。[10] 由于信息或数据的共享是任何整体、协作的系统和组织的先决条件,互用性在组织层面可被定义为“能够交换信息并且相互使用被交换信息的能力”。[11]
在Layne和Lee提出的著名的四阶段发展模型中,电子政务发展的高级阶段与纵向及横向整合相关,而在系统整合背后的更深层次,部门间的协同与互操作是本质核心,[12]这使得互用性一直以来都是电子政务领域的研究焦点之一。Luis Guijarro指出,互用性的含义包括组织互用性、语义互用性、技术互用性三个层面。组织互用性涉及组织各个部门交换信息的协同性,以及为达到这种协同性的组织内部结构和过程;语义互用性指的是确保交换信息的准确内涵能够被其他接收者准确理解的能力;技术互用性则是包括公开接口、数据整合、交互服务等多个技术领域。[13]Hans J.Scholl& Ralf Klischewski以“需要-期待”理论(needs-and-wants theory)为基础将电子政务中的互用性分为治理、经济、组织、信息技术四个层面,指出了电子政务互用性所存在的约束和挑战,并试图提出一个关于互用性的研究框架。[14] Gottschalk在2009年提出互用性成熟度模型,将互用性分为计算机互用性、流程互用性、知识互用性、价值互用性和目标互用性五个层次。[15]
在实践层面,美国政府于1999年率先提出联邦组织架构(Federal Enterprise Architecture, FEA),并试图从绩效、服务到业务、数据构建一个能够实现充分协同的架构,[16]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陆续构建了相关架构体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出版的《电子政府互用架构(第11.0版)》中,将电子政府互用架构定义为“提高政府部门之间和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电脑系统的互用性,促进政府推行以顾客为本位的综合式公共服务的策略”;[17]1并将其功能阐释为“界定了一套规格,用以促进政府各部门所提供的服务的整合性。综合有关标准于同一架构下,可让系统管理及开发人员有一个单一的参考依据,以参详推行电子政府服务时须依从的互用标准”。[17]1
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政府就开始关注信息化,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2002年中办、国办下发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17号文件),正式将“政府先行,带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确立为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战略。随后,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200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涉及到电子政务的相关内容。[18] 另一方面,电子政务的发展确实引起了相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并投入大量财力进行信息化建设,比如政府域名网站、政务呼叫中心等。然而,由于前期建设中缺乏统一的规划和部署,缺乏对互用性和部门协同的认识,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出现了诸如“信息孤岛”、重复建设等问题,使得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出现了严重的阻塞。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实现电子政务建设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国家已经开始了对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和标准化的建设工作。[19] 笔者试图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网上行政审批为例,来说明电子政务中的互用性对于实现政府跨部门协同,进而阐释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绩效水平的重要意义。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网上行政审批中的互用性与跨部门协同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工作的特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就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的项目,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涉及范围广泛,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每年都要有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于特定的制度遗产和发展路径,财政刺激计划在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这些宏观调控的贯彻执行是通过投资项目的审批来完成的。由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是政府调控经济的基本手段,政府行政审批效能的提升对于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政府行政审批工作的重要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有着区别于其他事项行政审批的内在特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牵涉到的管理部门多,其行政审批工作信息量大、程序复杂、周期较长。[20]
以通过土地公开交易市场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办理流程为例:
1. 项目单位应在土地公开交易市场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取得土地开发权,并获得由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在这之后,项目单位可以同时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用地的相关手续。其中立项相关手续包括办理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相关手续包括设计方案的招标,规划部门在设计方案招投标过程中的备案监管或咨询服务,同时将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根据需要有选择地抄送公安交通、市政管理、消防、人防、体育、水务等部门;用地相关手续包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许可等。此后,项目单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相关手续,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年度投资计划。接下来,项目单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手续,包括移伐树木许可、占路许可、掘路许可、移植古树名木许可等。[21]
由此可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具有如下特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多种事项要素,而不同的事项要素的行政审批权限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这就导致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是一个多部门参与的行政管理过程。以北京市为例,就至少涉及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规划局、国土局等多个委办局。而在行政审批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审批信息是繁多而复杂的,既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项目分类这样的项目信息,也包括申报、受理、审批、送达等业务事项审批信息。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周期较长。一个项目从提出项目建议到办理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土地预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到最后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需要持续一段较长的周期,有的项目仅立项审批的时间就不止一年。
(3由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身工程内容复杂、程序繁琐、周期跨度较大等特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内容调整及设计变更频繁。根据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立项后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相关项目内容,比如建设规模、投资额、项目功能等等。然而,由于项目单位面对的是审批权限分散的政府各个部门,而部门之间缺乏联动性的监管机制,致使针对项目的后续实施和管理失去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手段。这不仅影响到立项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直接关系到政府对于项目在立项之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效果。
固定资产投资行政审批所存在的这些特点,使得审批过程中如下几方面的改善尤为重要。项目涉及要素分属不同部门,各部门职责分工不同,这就必须推进政府各个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办公程度(见表1)。例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所涉及的不同部门之间审批信息的关联程度很高,某一部门的审批信息可能是另一些部门审批的前提和依据,这就凸显了信息共享的必要性。
2. 由于审批周期较长,能否提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行政效率就成了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审批周期较长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实施宏观调控职能时容易出现调控效果的滞后,而行政审批效率的提升将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改善。
3. 亟需针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监管,而全过程动态监管的前提是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同办公。目前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处于“重建设、轻管理、少论证”的状况。这一状况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了投资决策水平的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项目的事后控制和监督作用的发挥。全过程动态监管可以解决诸如投资失控、建设周期和质量难以保证、投资效益难以按预期有效发挥、甚至滋生腐败的问题。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网上行政审批中的项目代码、证照共享系统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而言,行政审批的信息化建设有助于优化审批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审批质量和办事效率。作为政府事务信息化的重要途径,网上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和重要手段。所谓网上审批,是指运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对申请、审核、决定、监管等项目审批过程的手段、方法以及流程进行改造和整合,以达到创新工作流程、降低项目审批成本、提高办事效率的目标。[22] 网上行政审批建设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包括审批材料电子化、审批流程电子化流转、审批信息共享、审批事项跟踪办理等多个功能模块。[23] 本文仅以项目代码、证照共享系统作为阐述网上行政审批建设的切入点,试图具体地探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网上行政审批中的互用性与跨部门协同问题。
所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即赋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某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唯一的、终生不变的识别标识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管理系统,则是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项目代码赋码、代码信息管理等服务的信息管理系统。项目代码应用主要包括赋码和用码两方面工作。首先,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信息化部门、建设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阶段对项目进行赋码。赋码单位指定人员在收件时录入前置环节审批的批准文件号,确保前置环节审批事项信息与项目关联,赋码相关信息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或手工录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其次,对于已赋码项目,各相关单位在审批完成后在本单位出具的,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主要环节、节点上的批准文件或意见函等文本上统一打印项目代码识别的二维条码信息。通过赋码与用码工作,同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不同部门的审批信息都关联在唯一的代码中。通过代码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信息以及业务事项审批信息都可以进行查询和管理,提升了网上行政审批信息的互用性,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管的改善都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证照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证照在政府部门间和社会中有广泛的共享应用,工商执照、身份证、建设项目立项批复都是证照。而所谓数字证照,就是指采用数据电文(包括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形式存储管理的行政许可证件。而数字证照服务系统建设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整套完备的与纸质证照发放同步的数字证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纸质证照与数字证照的同步发放、在线查询、联机校验、联机交换等功能,从而在网络上实现政府部门之间审批证照类与文件类审批结果的跨部门共享交换和有效性查验。数字证照系统由一个注册服务中心、一套数据交换系统和若干个服务节点、业务集成接口四个主要部分组成,采用“统一规划、统一注册、分布部署、分布管理、全网通行”的部署原则,形成一套数字证照服务网络。其中数字证照注册服务中心负责对全网的服务节点进行注册管理、运行监控、牵头制定全网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数字证照服务节点部署在各委办局,由一个数字证照节点服务子系统和一个基础证照库组成,用于管理证照数据及信息共享应用;业务集成接口是数字证照节点服务子系统和各部门原业务系统的衔接集成接口,负责生成基础证照库的内容。这一数字证照系统可实现证照数据查询的基础服务,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其他服务,例如数据比对、数据回填和数据交换服务等。
如前所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程序复杂,所产生的审批信息量较大。以行政审批当中涉及的证照为例,一个完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就会涉及诸如规划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种类繁多的证照。通过数字证照服务系统,可以将所有的电子证照类文件进行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查验,并利用项目代码系统串联和整合某一项目的所有审批信息,从而极大地方便了对于项目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三)项目代码、证照共享系统如何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的互用性与跨部门协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能的提升,关键点在各个部门之间能否共享审批相关信息,而项目代码、证照共享系统作为突破口可以很好地提升相关信息的互用性,促进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信息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即项目信息和业务事项审批信息。其中项目信息是描述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特征的相关信息,如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分类、项目类型等。而业务事项审批信息则是反映一个业务事项在各进驻单位进行申报及审批情况的相关信息集合,由各进驻单位在业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产生,主要包括申报信息、受理信息、审批信息、审批结果信息、送达信息等。
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某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唯一的、终生不变的识别标识码,项目代码可以将项目审批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项目信息及业务事项审批信息进行有效的串联,从而方便信息的查找、管理和监察。与代码系统相配合,数字证照系统可以在实现各部门证照数据标准化的基础上,提高审批信息档案化和集约化管理,从而服务于联合审批和证后监管。具体而言,项目代码、证照共享系统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有效提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的互用性与跨部门协同能力。
1. 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信息的标准化和有序化,提高审批部门之间信息通信的互用性。随着各行政部门网上审批的深入,审批信息管理已经实现电子化,但由于各部门审批结果存储缺乏标准,致使部门间信息交换仍多为纸制文件,没有实现纸制文件和电子文件共同发挥作用,阻碍了电子政务效能的发挥。通过建立数字证照服务系统,对于审批结果信息引入档案化管理理念和方法,实现审批结果向数字证照的转化,保障数据的齐全、完整、真实和长期有效,解决数据质量问题。而项目代码系统则通过赋予项目的标识码将与项目有关的所有信息串联和整合在一起,使得繁杂的项目信息和审批信息有序可查,极大地方便了跨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监察。
2. 在实现信息互用性的基础上,推动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政府行政许可的重点是“审”和“批”。“审”主要是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或行政文书的真实性,“批”主要是在“审”的基础上根据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和文化的发展环境等多种因素,做出科学的决定。而“审”和“批”都是在项目相关信息标准化且能够获得的前提下才可以实现的。通过项目代码和数字证照服务系统,各级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可在线查询发证机关的证照数据库,快速掌握某一个项目的前置审批结果信息,并可根据该信息启动后期工作,为“怎么审”和“该不该批”这两个重要环节提供有效的应用支撑,大大提高办事效率。在并联审批的过程中,部门之间对于前置审批结果信息的及时而准确的掌握是启动后续审批工作的前提,这时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就显得十分重要。
3. 在实现信息互用与共享的基础上,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后监管所需的跨部门协同。为了维护经济社会有序发展,政府部门在市场监管中,需要检查企业和个人取得资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需要准确获得审批管理部门的相关信息。通过项目代码和数字证照服务系统,监察部门可以通过代码跟踪查询某一项目的所有项目信息和审批信息,实现跨部门审批结果的批量分类共享,为提高政府对于市场监管的质量、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打下良好的数据基础。
政府事务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建设能够促进政府的跨部门协同,但其前提是电子政务中互用性的实现。本文试图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网上行政审批为例来说明互用性的关键作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直接触及各部门的核心职能和业务,涉及面广,信息量大、程序复杂、周期较长。基于这一内在特点,审批部门之间的信息互用性便成了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关键点,而项目代码系统和证照共享系统作为突破口,可以从加快审批信息标准化与有序化、推动协同办公与项目监管等方面,整体提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能。对于这一具体领域的网上行政审批改革的研究,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电子政务建设是如何改善政府管理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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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山庆;校对:党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