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劳动争议处理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陈希燕 李月敏
【摘 要】近年来,我国整体法律体系和制度得到很大的发展与完善,这给广大群众的维权提供了有利的帮助。但是,由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完善,给劳动纠纷事件的处理造成一定的影响。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劳动争议问题的重视,对其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相关体系或是制度的完善,为劳动纠纷事件的处理提供有利的帮助。论文从现阶段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指出有效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措施。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overall legal system and institution have been greatly improved and developed, which has provided favorable help to safegurd legal rights of the masses. However, because of the imperfect labor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it has a certain impact on the handling of labor disputes.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must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issue of labor disputes, and make a thorough analysis and study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ocess of their work,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system or system, and provide favorable help for the handling of labor disput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labor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then points out th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labor dispute resolution.
【關键词】劳动争议处理;问题;措施
【Keywords】 labor dispute settlement; problems;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F47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7-00102-02
1 引言
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还是将传统的“先裁决后审理”作为重要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但是该机制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劳动纠纷处理的实际要求。因此加快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成为相关部门继续解决的关键问题。新型的“Y”型机制,就是将仲裁与审理进行分轨运行,进而汇集于终局的新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得到广泛的关注与应用。[1]该机制有效弥补传统处理机制存在的不足,适应现阶段劳动纠纷事件对处理机制的时代要求。
2 现阶段,我国现行的劳动处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仍在坚持使用传统的“先裁决,后审理”的单轨行政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但是该机制主要是由劳动部门进行仲裁,人民法院的审判作用被简化,甚至直接交由劳动部门进行。因此即使已经有劳动部门进行仲裁的劳动纠纷事件,很多当事人还是会继续向法院就提起诉讼,这样根本没有发挥劳动部门的仲裁功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劳动纠纷事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浪费时间和精力。[2]因此传统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与缺陷。
2.1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变长
由于一般的劳动纠纷事件要先经过劳动部门的仲裁以及法院的三次审判程序,因此案件的处理周期较长,这样根本不利于案件处理效率的提升。一旦遇到复杂点的劳动纠纷时间,就会需要更厂的处理时间,甚至违反劳动争议及时处理的原则。因此传统的“先裁后审”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具有较为复杂的处理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处理,这样不仅降低工作效率,同时会对当事人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2.2 强制仲裁违反当事人的意愿
不同于法院部门,劳动部门的仲裁是司法性的、非诉讼的社会公断行为。因此劳动部门在进行纠纷时间仲裁时,当事人的意愿以及选择权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甚至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在传统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里,案件当事人是无权选择是否仲裁的,是出于被动的接受状态。这是由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定规定的。一旦案件一方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相关劳动仲裁机构就要对这件劳动纠纷事件进行立案,实行强制仲裁,这样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2.3 造成人力、物力以及资源的浪费
如上文所说,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流程规定执行,而这些工作程序是复杂的,需要大量的处理时间。同时由于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分属于两个机构,二者之间在进行工作交接时会存在一定的问题,给案件的处理造成一定的阻碍。因此现阶段,在我国仲裁与诉讼是分开的,仲裁无法为诉讼提供必要的帮助。例如,一旦出现当事人对仲裁结果提出质疑后,就会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法院在接受案件后,需要从头进行案件的审理。这就意味着仲裁机构所有的工作都是无用的,这样大大造成人力、物力以及资源的浪费。
3 “仲裁与审判分离,各自终结”的Y型机制
由于传统的“先裁后审”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劳动纠纷案件处理的要求,因此加快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引进先进的处理机制成为相关部门关注的焦点问题。“Y”型机制自身的优势成为人们关注和主张使用的新型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3]
3.1 采用“裁审分离,各自终结”新机制的必要性
采用这种新机制可以进一步彰显与维护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仲裁机构在进行劳动纠纷事件处理时,其具有一定的可诉性。仲裁与司法审判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仲裁具有司法性,而审判则是局域行政性的,两者的终局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二者的终结过程是无法进行有效结合的,因此采取各自终结的模式才是更加合理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3.2 裁审分离有利于仲裁质量和效果的提升
正如上文所说,人为因素对于仲裁结果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人的主观意愿会影响到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同时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也会对仲裁质量和效果造成一定的影响。一旦仲裁结果出现问题,就会直接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结果也就失去意义。将裁、审进行合理分离,等于仲裁具有二级仲裁的性质,这样形成一种严格的监督机制,以确保仲裁结果的公平、公正,提高案件当事人对仲裁结果的满意度,降低向法院提起訴讼的概率。
3.3 两裁终局制的建立与实践探索
相关部门通过层次管理的方式加强对仲裁工作的调整与变革,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形成逐级管理、分级处理的仲裁体系。例如,升级、市级、县级的仲裁部门要严格按照自身的职能负责相关事务的处理。将较为复杂的劳动纠纷时间以及利益危害关系等交由相应的仲裁级别进行仲裁处理。一旦出现劳动争议时,相关部门一定要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调解,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要根据案件当事人的意愿,开展仲裁工作或是向上一级申请仲裁复议,做出终局仲裁裁决。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终局裁决后,案件当事人是无权进行上诉的。通过这样的模式保证仲裁层次的逐层递进,最终实现仲裁与诉讼各种终结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仲裁或是诉讼,相关部门在进行劳动处理时一定要建立完善的程序以及行事制度,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案件的处理,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4 加强对劳动司法机构的改革
为了更加有效的发挥“裁审分离”机制的作用,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快劳动司法机构改革。由于劳动诉讼是解决我国劳动纠纷案件的重要方式,更是案件当事人需求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因此一旦当事人不采用仲裁方式,劳动纠纷就要交由法院进行诉讼审理,这样无疑增长了审判的时间,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民俗诉讼制度对于处理劳动纠纷案件存在一定的缺陷,这样根本无法保证审判时间和结果。因此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快对劳动司法机构的改革,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广大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在进行劳动争议处理时会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改革。要充分意识到传统处理机制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引进先进的“Y”性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做到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充分发挥劳动部门与司法部门的作用,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法律保障,同时更加有效的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徐丽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探究[J].商业时代,2014(15):112-114.
【2】周丹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商,2013(32):216-216.
【3】邹成勇.试论劳动争议解决存在问题及对策[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11):81-82.
【摘 要】近年来,我国整体法律体系和制度得到很大的发展与完善,这给广大群众的维权提供了有利的帮助。但是,由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完善,给劳动纠纷事件的处理造成一定的影响。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劳动争议问题的重视,对其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相关体系或是制度的完善,为劳动纠纷事件的处理提供有利的帮助。论文从现阶段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指出有效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措施。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overall legal system and institution have been greatly improved and developed, which has provided favorable help to safegurd legal rights of the masses. However, because of the imperfect labor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it has a certain impact on the handling of labor disputes.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must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issue of labor disputes, and make a thorough analysis and study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ocess of their work,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system or system, and provide favorable help for the handling of labor disput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labor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then points out th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labor dispute resolution.
【關键词】劳动争议处理;问题;措施
【Keywords】 labor dispute settlement; problems;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F47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7-00102-02
1 引言
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还是将传统的“先裁决后审理”作为重要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但是该机制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劳动纠纷处理的实际要求。因此加快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成为相关部门继续解决的关键问题。新型的“Y”型机制,就是将仲裁与审理进行分轨运行,进而汇集于终局的新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得到广泛的关注与应用。[1]该机制有效弥补传统处理机制存在的不足,适应现阶段劳动纠纷事件对处理机制的时代要求。
2 现阶段,我国现行的劳动处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仍在坚持使用传统的“先裁决,后审理”的单轨行政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但是该机制主要是由劳动部门进行仲裁,人民法院的审判作用被简化,甚至直接交由劳动部门进行。因此即使已经有劳动部门进行仲裁的劳动纠纷事件,很多当事人还是会继续向法院就提起诉讼,这样根本没有发挥劳动部门的仲裁功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劳动纠纷事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浪费时间和精力。[2]因此传统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与缺陷。
2.1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变长
由于一般的劳动纠纷事件要先经过劳动部门的仲裁以及法院的三次审判程序,因此案件的处理周期较长,这样根本不利于案件处理效率的提升。一旦遇到复杂点的劳动纠纷时间,就会需要更厂的处理时间,甚至违反劳动争议及时处理的原则。因此传统的“先裁后审”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具有较为复杂的处理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处理,这样不仅降低工作效率,同时会对当事人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2.2 强制仲裁违反当事人的意愿
不同于法院部门,劳动部门的仲裁是司法性的、非诉讼的社会公断行为。因此劳动部门在进行纠纷时间仲裁时,当事人的意愿以及选择权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甚至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在传统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里,案件当事人是无权选择是否仲裁的,是出于被动的接受状态。这是由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定规定的。一旦案件一方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相关劳动仲裁机构就要对这件劳动纠纷事件进行立案,实行强制仲裁,这样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2.3 造成人力、物力以及资源的浪费
如上文所说,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流程规定执行,而这些工作程序是复杂的,需要大量的处理时间。同时由于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分属于两个机构,二者之间在进行工作交接时会存在一定的问题,给案件的处理造成一定的阻碍。因此现阶段,在我国仲裁与诉讼是分开的,仲裁无法为诉讼提供必要的帮助。例如,一旦出现当事人对仲裁结果提出质疑后,就会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法院在接受案件后,需要从头进行案件的审理。这就意味着仲裁机构所有的工作都是无用的,这样大大造成人力、物力以及资源的浪费。
3 “仲裁与审判分离,各自终结”的Y型机制
由于传统的“先裁后审”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劳动纠纷案件处理的要求,因此加快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引进先进的处理机制成为相关部门关注的焦点问题。“Y”型机制自身的优势成为人们关注和主张使用的新型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3]
3.1 采用“裁审分离,各自终结”新机制的必要性
采用这种新机制可以进一步彰显与维护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仲裁机构在进行劳动纠纷事件处理时,其具有一定的可诉性。仲裁与司法审判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仲裁具有司法性,而审判则是局域行政性的,两者的终局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二者的终结过程是无法进行有效结合的,因此采取各自终结的模式才是更加合理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3.2 裁审分离有利于仲裁质量和效果的提升
正如上文所说,人为因素对于仲裁结果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人的主观意愿会影响到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同时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也会对仲裁质量和效果造成一定的影响。一旦仲裁结果出现问题,就会直接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结果也就失去意义。将裁、审进行合理分离,等于仲裁具有二级仲裁的性质,这样形成一种严格的监督机制,以确保仲裁结果的公平、公正,提高案件当事人对仲裁结果的满意度,降低向法院提起訴讼的概率。
3.3 两裁终局制的建立与实践探索
相关部门通过层次管理的方式加强对仲裁工作的调整与变革,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形成逐级管理、分级处理的仲裁体系。例如,升级、市级、县级的仲裁部门要严格按照自身的职能负责相关事务的处理。将较为复杂的劳动纠纷时间以及利益危害关系等交由相应的仲裁级别进行仲裁处理。一旦出现劳动争议时,相关部门一定要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调解,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要根据案件当事人的意愿,开展仲裁工作或是向上一级申请仲裁复议,做出终局仲裁裁决。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终局裁决后,案件当事人是无权进行上诉的。通过这样的模式保证仲裁层次的逐层递进,最终实现仲裁与诉讼各种终结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仲裁或是诉讼,相关部门在进行劳动处理时一定要建立完善的程序以及行事制度,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案件的处理,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4 加强对劳动司法机构的改革
为了更加有效的发挥“裁审分离”机制的作用,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快劳动司法机构改革。由于劳动诉讼是解决我国劳动纠纷案件的重要方式,更是案件当事人需求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因此一旦当事人不采用仲裁方式,劳动纠纷就要交由法院进行诉讼审理,这样无疑增长了审判的时间,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民俗诉讼制度对于处理劳动纠纷案件存在一定的缺陷,这样根本无法保证审判时间和结果。因此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快对劳动司法机构的改革,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广大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在进行劳动争议处理时会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改革。要充分意识到传统处理机制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引进先进的“Y”性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做到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充分发挥劳动部门与司法部门的作用,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法律保障,同时更加有效的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徐丽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探究[J].商业时代,2014(15):112-114.
【2】周丹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商,2013(32):216-216.
【3】邹成勇.试论劳动争议解决存在问题及对策[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11):8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