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开发征地与农户集体行为:门槛模型的应用及拓展

王心蕊 孙九霞



[摘要]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对农村土地的征用,农户的集体行为将影响征地的成败,但多数研究对农户集体行为的动态过程与作用机制关注不足。门槛模型从个体异质性出发,强调集体行为的互动聚合过程,这为农户集体行为研究提供了一个颇为有益的理论分析视角。以重庆市大河口村石泉苗寨在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的征地事件为例,分析农户集体行为过程,识别影响农户集体行为的关键变量及其作用机制。研究表明:农户所处的行动位置及其与乡村的社会关联是影响农户门槛阈值的关键变量;政府可通过提高经济补偿、建立农户与村庄政治联系的方法,降低行动者的门槛阈值。在此基础上,提出“条件门槛人,这一概念,对门槛模型进行了拓展分析。
[关键词]集体行为;门槛模型;过程事件研究;乡村旅游;征地事件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8)08-0048-10
Doi:10.3969/j.issn.1002-5006.2018.08.012
引言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与旅游消费需求日益旺盛的现实背景下,乡村旅游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乡村旅游的开发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对农村土地以及公共资源的占用,在众多资源中,土地是农户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农户家庭享有对土地的集体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在承包期内,若政府需要征收土地,应首先取得农户同意并给予适当补偿。政府主导下的土地征收在城镇化建设中广泛存在,这类征地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具有强制性,甚至会引发征地过程中的群体性事件。相比之下,乡村旅游开发中的土地征用多是在政府或企业主导下,将耕地或宅基地转变为乡村旅游建设用地,是基于旅游发展目的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合理利用,因而往往不具有强制性,且征地规模相对较小。目前,土地征用已成为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的普遍性问题,并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土地利用的方式与效果、土地利用与旅游经济发展等方面。
農村土地的权属性质决定了旅游开发中的土地征用必然涉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与协商。作为旅游开发中最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农户在土地征用中的权益保障问题是学者关注的热点,如有研究指出,农民的弱势地位、短视策略以及有限理性使其在土地征用中无法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部分农户在土地被征收后甚至会出现再贫困现象,未能从旅游发展中获益。但此类研究大多强调征地的结果与效果,着重于结构分析,却弱化了对征地过程中农户行为的分析。亦有研究从博弈论、社区参与等视角探讨了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旅游企业与当地居民之间的行为决策和互动过程,但多数研究将村民视为一个整体,忽视了不同农户之间的个体差异,对农户之间的集体行为关注不足。事实上,旅游开发征地通常会涉及村内的多数农户家庭,这些农户的行为决策以及农户之间的集体行为将决定征地的成败,因此,旅游开发征地与农户集体行为密不可分。然而,现有研究或过于结构化而弱化了过程分析,或将农户行为均质化,对农户集体行为的动态过程与作用机制关注不足。
本研究关注旅游开发征地过程中的农户集体行为,并创新性地引入门槛模型探讨农户集体行为的动态过程和作用机制。遵循“理论世界→行为世界→理论世界”的研究进路,结合中国农村社会的具体语境,应用门槛模型分析特定情景与特定事件中农户集体行为的发生与发展过程,并基于现实世界对理论进行反思。在研究内容上,以重庆市酉阳县大河口村石泉苗寨在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的征地事件为例,深描农户集体行为的动态过程,识别影响农户集体行为的关键变量,应用门槛模型解释其作用机制,在此基础上,对门槛模型做出了探索性的拓展。
1集体行为理论研究
集体行为的理论研究非常丰富,Olsen在1963年就对集体行动的逻辑与困境进行了解释,并指出强制与选择性激励是解决搭便车、破解集体行动困境的有效方法。但Olsen的集体行动理论均质化了个体行动者,只强调个体理性,忽视了主观规范、社会结构等的影响作用。事实上,个体在行为决策时并不完全遵从个体理性,行为科学中的计划行为理论(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TPB)就指出,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是决定行为意向的3个变量。这里,主观规范指个体在行为决策时所感知到的社会压力,即反映了他人(尤其是重要他人)对个体行为的影响。在行动者知识不完备、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主观规范会促使行为主体依靠他人的观点做出决策。Ostrom(1997)从社会规范的角度对集体行动进行了解释,认为人类社会在长期互动中形成的规范会成为集体行动的协同力量。通过实验研究,Ostrom发现在多次重复博弈中,行动者之间会产生合作倾向,因此,集体行动中需要的是保证与信任。社会规范视角下的集体行为理论也存在一定局限,它弱化了个体理性,也忽视了集体行动的动态过程。
本研究应用的集体行为理论是Granovetter于1978年提出的门槛模型。门槛模型适用于研究两者择一的情况,即行动者面临着不同且互斥的两个选择,如合作或不合作、参与或不参与等。当已参与的人数达到行动者的门槛时,行动者就会做出同样的参与决策。在门槛模型中,门槛是指行动者在看到多少人或多大比例的人采取一个决定时,才会采取相同的决定。也就是说,个体的门槛值是由多少人参与行动而决定的,因此,门槛模型反映了集体行为的互动聚合过程。门槛模型既承认个体异质性,又承认个体理性,但门槛模型不去探究个体的门槛是如何形成的,而是将偏好、动机、规范等都内化于“门槛”当中。正如Granovetter所述,“即便知道了规范、动机及偏好如何产生,集体行为研究仍有一大段路要走,行动者门槛分布的一个极小改变都可能会对集体行为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门槛模型更加关注行动者门槛分布与集体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当然,门槛模型也存在一定局限,模型假设行动者只受他人决策行为的影响,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理论与现实的脱节。
门槛模型自提出后,Granovetter以及后续的研究者对其进行了诸多的理论性扩展与修,相关的实证研究则主要集中于实验和模拟领域,目前这一模型尚未应用于具体的案例研究中。门槛模型对于本研究具有较强的适用性:首先,本研究关注旅游开发中的土地征用,尽管在征地过程中,农户在心理上可能存在着矛盾与反复,但农户最终的决策结果是同意征地或不同意征地,即行动者面临着不同且互斥的两个选择,这符合门槛模型的情境假设;其次,农户之间在做决策时并不是同时进行的,即农户能够观察到他人行为,并可以根据他人行为来做出自己的决策,这符合门槛模型对行动者的假设;再次,乡村社会更加紧密的关系网络也会使行动者的个体决策更易受他人行为的影响。因此,本研究创新性地将门槛模型应用于具体的案例中,考察旅游开发土地征用中农户集体行为的动态过程,并从门槛模型的理论视角对现实的行为世界进行阐释。
2研究过程与研究方法
本研究选取的案例地为重庆市酉阳县苍岭镇大河口村石泉苗寨。酉阳县位于重庆东南部地区,地处四川盆地东南部大娄山和武陵山两大山系的交汇处,是典型的西部山区,也是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聚集地。石泉苗寨是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于2013年入选第一批传统村落名录。石泉苗寨是传统的中国乡村,寨中人口均属于同一宗族,除从外地嫁过来的媳妇外,都姓“石”,因此,石泉苗寨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大河口村以农业经济为主,经济发展相对落后,2017年该村人均年收入约为3400元。当地政府从2008年开始对石泉苗寨进行旅游开发,但受交通等条件的制约,石泉苗寨的旅游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年游客接待量仅有数千人。石泉苗寨现有农户108户,旅游从业人口相对较少,仅有10余户具有接待能力,主要形式是农家乐。
在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苍岭镇政府计划在石泉苗寨寨门附近建设“寨前广场”,石泉苗寨的13户家庭涉及土地征用,以下称这些农户家庭为“涉地农户”。石泉苗寨曾推行退耕还林政策,农户耕地普遍较少且较为分散,人均耕地面积仅有1.59亩。计划征收的土地虽然不是涉地农户的全部土地,却是适宜耕种的“唯一的良田”。为调查并追踪这一征地事件,笔者先后两次至石泉苗寨进行实地调研,调研时间分别为2016年8月4—10日以及2017年8月14—20日,两次调研时间总计12天。调查过程中采用的方法主要是访谈法和参与式观察法。访谈主要以事件追踪的方式,对受访者进行深入访谈,访谈对象包括乡镇干部、村干部、涉地农户以及其他村民,访谈内容包括征地事件的发展过程、政府以及涉地农户的态度与行为决策、其他未涉及征地村民的态度等。通过对石泉苗寨征地事件的持续关注和多次调研,笔者掌握了大量详实的一手资料,能够对石泉苗寨征地过程以及涉地农户的行为决策进行最大程度的还原,这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基础。本研究所采用的分析方法为过程事件分析方法。过程事件分析方法关注由事件所构成的动态过程,通过叙事性再现和动态关联分析还原事件过程,以详实的事件资料解释宏观的社会现象Oo-3u。基于过程事件分析方法,本研究厘清了石泉苗寨征地事件的发生与发展脉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理论分析。
3石泉苗寨征地事件分析
3.1石泉苗寨征地情况介绍
图1是石泉苗寨的资源现状分布与征地示意图。图1左侧所示是石泉苗寨整体的资源分布情况,其中,由多边形所示的灰色部分为现有民居,13户涉地农户房屋所在的位置已在图中用编号R1,R2,……,R13标出。当地政府计划征收的土地位于石泉苗寨的最北端,根据实地调研情况,笔者绘制了涉地农户土地分布示意图,包括被征收土地的大小与位置,如图1右侧所示。其中,数字序号①~⒀分别代表13块地块,对应的分别为R1,R2,……,R13这13户涉地农户。以下对涉地农户的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R1的1号地块位于其房屋前方,征地面积总计0.8亩。R2与R3是两兄弟,共用一间祖屋,二人所占有的2号、3号地块紧邻其祖屋,总计0.6亩。R2与R3长期在外务工,家人均随其在外,村里人称他们是“关门打工”。R4同样是关门打工,其所占的4号地块面积为0.4亩。R5、R6与R7是三兄弟,其中:R5所占的5号地块是整个征地中面积最大的,达到1亩,位置也相对中心;R6与R7所占地块面积分别为0.3亩和0.6亩。在这三兄弟中,R5常年在家务农,R6在外务工,但其妻子在家务农,R7同样在外务工,尚未结婚。除R5、R6和R7三兄弟外,R9、R10和R11也同属于一个大家庭,其中,R9和R10是两兄弟,R11是他们的父亲,3户所占地块面积总计1.2亩。此外,R8和R12均是户主偶尔外出务工、妻子在家务农的“半工半农”家庭,占地面积均为0.3亩。R13自2012年起一直在村内担任综合干事,其占地面积总计0.5亩,地块位置最为边缘。
3.2石泉苗寨征地事件发展过程
根据实地调研情况,笔者按照時间与事件的叙事维度,运用过程事件分析方法对石泉苗寨征地的发展过程以及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涉地农户的行为进行了梳理(图2)。
2012年3月,酉阳县规划局批复了《石泉苗寨景区旅游开发规划》,规划中提出在寨门附近建设寨前广场的方案;2013年6月,石泉苗寨所在的苍岭镇政府启动广场建设规划,由镇景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建设;2014年3月,景区管委会组织了专业人员对涉地农户的土地进行了测量;4月,苍岭镇政府按照7200元/亩的价格向涉地农户征收土地,其中5户涉地农户同意了该征地方案,签订协议并领取征地款,签订顺序依次为R13、R1、R8、R12、R7,但其余8户因征地价格过低未签订协议,当时苍岭集镇的土地征收价格是18800元/亩;之后征地建设广场一事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至2016年6月,苍岭镇更换党委书记并再次启动石泉苗寨广场建设计划。
2017年1月至2月期间,大河口村村委先后任命R5为石泉苗寨的组长(领取300元/月补助)、R9为石泉苗寨的邻里员(领取200元/月补助),并要求R5、R9配合石泉苗寨征地工作;2017年3月,村委连续召开关于征地事宜的村民小组会议,提出将土地征收价格提升至18800元/亩,对于第一次征地时已签订协议的涉地农户,同样按照调整后的征地价格18800元/亩进行补偿,此时,部分涉地农户提出“被征收土地的农户应优先享有村里为其购买社保及安置就业的权利”这一要求,村委口头答应;在2017年4月6日召开的村民小组会议上,第一次征地时已签订协议的5户以及在村的4户涉地农户均同意征地(R5、R9、R10、R11),当场签订了征地合同并按手印,而在外务工的R2、R3、R4、R6未签字;随后,村委通过电话等方式与不在村的4户沟通,R4与R6均表示“如果大家都同意,我就同意”,而R2和R3两兄弟则表示不同意征地,并提出需要政府为其修房子、院坝等要求;2017年4月15日,苍岭镇政府原计划开工建设寨前广场,但因征地问题未解决,该计划暂时搁浅。
3.3石泉苗寨征地事件小结
从大河口村石泉苗寨征地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涉地农户在决策时会参考其他农户的行为,表明门槛模型对石泉苗寨征地事件具有一定解释力。表1汇总了涉地农户的基本情况以及两次征地的决策行为。根据涉地农户同意征地的先后顺序,可判断出这13户农户在征地事件中的门槛值,从低到高依次为:R13R13、R1、R12、R7、R8这5户在2014年第一次征地时就同意并领取征地款。其中,R13最先签订协议,R13一直担任村内综合干事,对乡村旅游发展以及村内公共事务都十分支持。R1随后签订协议,他的房屋紧邻征收地块,石泉苗寨建成寨前广场后对其发展农家乐颇有助益,在访谈中R1也表示会支持乡村旅游的发展。R7、R8、R12同样在第一次征地时就签订了协议。其中,R8和R12都长期在村,这两户涉及的征地面积都不大,只有0.3亩,且地块位置相对边缘。R7虽然在外务工,但据其大哥R5介绍,R7在外一直也没有稳定工作,“48岁了还没有讨到媳妇,只顾眼前小利”(R5),因此,R7的行动门槛也较低。
R5、R9、R10和R11这4户在第一次征地时未同意,而在第二次征地时同意并签订征地协议。其中,R5占地1亩,位置处于征收地块的核心;R9、R10和Rll属于一个大家庭,所占地块总计1.2亩,同样处于核心位置。在2014年第一次征地时,这4户均表示7200元/亩的征地价格过低,“村里的田土不多,每家只有一亩多(田土),但分散在七八个地方,大部分地在山上,七八里地以外,现在能种的只有寨前的那块田,当时的征地价格(7200元/亩)太低了”(R9)。在2017年第二次征地时,考虑到这几户的行为决策较为重要,大河口村村委推荐R5做石泉苗寨的组长,又任命R9为邻里员(R9为R11的二儿子),通过建立涉地农户与乡村的政治联系使其支持石泉苗寨的征地工作。因此,在第二次征地中,R5、R9、R10和R11这4户均同意征地并签订了协议。
R2、R3、R4以及R6在两次征地中均未同意,这4户都一直在外务工,门槛阈值相对较高。根据他们在征地事件中的态度:R2和R3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合作条件,满足其要求即同意征地;而R4和R6则表示需要所有人都同意(包括R2和R3),他们才同意。根据Granovetter对门槛的定义,此处认为R4和R6的门槛阈值更高。
通过对石泉苗寨征地事件及涉地农户门槛值的分析,可以识别出一些能够影响行动者门槛的变量,包括:(1)被征收地块的大小与所处位置,即涉地农户的行动位置;(2)涉地农户是否在村,即涉地农户与乡村的社会关联;(3)征地价格,即政府能够为涉地农户提供的经济补偿;(4)涉地农户是否在村内任职,即涉地农户与乡村的政治联系。在这4个关键变量中,行动位置以及与乡村社会关联属于本案例中涉地农户的背景性变量,经济补偿以及与乡村政治联系属于本案例中地方政府能够调节的变量。这些变量的改变均会对涉地农户的门槛值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农户集体行为的结果。
4门槛模型的应用与拓展
4.1石泉苗寨征地过程分析:基于门槛模型的解释
本研究尝试应用门槛模型对石泉苗寨旅游开发征地和农户集体行为进行解释,并从理论上分析其作用机制。Granovetter(1978)构建了一个从门槛频率分布到均衡结果的数学模型。将x设定为门槛,f(x)为门槛的频率分布函数,F(x)则代表门槛的累积分布函数(cumulative distribution function,简称c.d.f)。由于行动者的门槛值取决于已经有多少人参与了行动,因此,门槛的累积分布函数F(x)指定了门槛小于x的人口比率。已知在t期参与行动的人数比例为r(t),根据门槛模型的假设,在t+1期,参与行动的人数比例将达到F[r(t)],即有r(t+1)=F[r(t)]。当r(t)=r(t+1)时,门槛模型达到均衡,均衡值代表最终会有多大比例的人参与到行动当中。均衡值需要通过向前递归(forward recursion)的方法求解,但Granovetter指出,在一个简单的函数设定中,也可通过绘图观察的方法找到集体行动的均衡点,如绘制一条45。斜线,则累积分布函数c.d.f与斜线的交点即为均衡点。
本研究根据门槛模型提供的思路与方法对石泉苗寨征地事件进行解析。首先,假设涉地农户的门槛概率分布函数服从正态分布,基于概率分布函数可绘制出门槛的累积分布函数c.d.f,如图3中所示的S形曲线。在t期,同意征地的人数为r(t),对应的是累积分布函数c.d.f上的F[r(t)]。通过绘制一条F(x)=x的斜线,可找到t+1期同意征地的人数r(t+1)。不斷重复这一过程,即可找到门槛模型的均衡点re,代表最终会有多少涉地农户同意征地。
根据前文的分析,提高经济补偿以及建立涉地农户与乡村的政治联系是本案例中政府采取的积极行为。当政府提高土地征收价格后,即增加了对涉地农户的经济补偿,涉地农户的门槛概率分布函数会发生改变,部分涉地农户的门槛值降低,门槛概率分布函数的均值会向左移动,形成右偏态分布,此时门槛的累积分布函数c.d.f会上移,门槛模型的均衡点re右移,表示最终会有更多的农户同意征地,如图3左侧(1)所示。当政府建立涉地农户与乡村的政治关联时,如任命R5、R9在村内担任职务,这部分农户同意征地的门槛降低,门槛概率分布函数的均值同样会向左移动,最终门槛模型的均衡点右移,更多的涉地农户会同意征地。
对于本案例中的涉地农户,能够影响其门槛值的背景性变量是行动位置及其与乡村的社会关联(在村或不在村)。若涉地农户所处的行动位置越有利,如征地面积更大、地块位置更为核心,则其与政府的议价能力越强。占据有利行动位置的涉地农户门槛值更高,这同样会改变门槛概率分布函数,此时,门槛概率分布函数的均值会向右移动,门槛的累积分布函数c.d.f会下移,门槛模型的均衡点re左移,表示最终会有更少的农户同意征地,如图3右侧(2)所示。在本案例中,涉地农户中不在村人口的多寡也会影响门槛的概率分布函数。这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不在村的农户更加漠视乡村旅游发展,也不在意村内公共事务的推进;二是这部分农户感知到的来自乡村社会规范的压力要比在村的农户小很多;三是石泉苗寨人均年收入较低,而在外务工的农户,其收入与消费水平往往更高,土地补偿价格对于他们的相对价值较低,难以满足其对土地价值的心理预期。因此,随着不在村人口比例的提高,门槛概率分布函数的均值会向右移动,门槛模型的均衡点左移,表示最终同意征地的涉地农户会减少。

4.2门槛模型的拓展
门槛模型假设行动者仅受他人决策行为的影响,但本研究通过对石泉苗寨征地事件的分析发现:部分行动者在决策时既会参考他人决策而行动,又会根据自身所处的背景设定个人的合作条件。在此基础上,本研究尝试对门槛模型进行拓展。Granovetter提出的门槛模型中并没有着重考虑背景性变量对行动者的影响,但在现实中,这些变量是往往是重要的,并能够改变行动者的门槛概率分布函数。根据前文分析,在本案例中,行动位置以及与乡村社会关联是涉地农户最为重要的两个背景性变量。根据行动位置的有利/不利,以及与乡村社会关联的强/弱,可将涉地农户划分为4种类型的行动者,如图4所示。
对于与乡村社会关联较强且行动位置相对不利的涉地农户,他们关心乡村旅游的发展,但与政府的议价能力较弱,一旦有人同意,这些农户就会陆续同意,如R1,R8,R12以及R13。这部分群体符合Granovetter“门槛人”的假设,且门槛值相对较低,本研究称其为“低门槛行动者”。涉地农户的行动位置越有利,其与政府的议价能力越强,这部分群体在决策时除参考其他农户行为外,也会根据自身的行动位置设定一些个人条件,他们不属于完全的“门槛人”,而是“条件行动者”。根据涉地农户与乡村社会的关联程度,“条件行动者”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强条件行动者”和“弱条件行动者”。其中,不在村的农户与乡村关联度较低,不关心乡村旅游发展,且感知不到来自传统乡村社会规范的压力,他们的行动条件往往较高,即“强条件行动者”,如R2和R3。而长期在村且行动位置相对有利的农户,尽管他们能够与政府议价,但仍然会感受到来自政府和其他村民的压力,这部分群体更倾向于采取合作行为,如案例中的R5以及R11一家,即“弱条件行动者”。最后,对于行动位置相对不利且与乡村社会关联较弱的农户,他们既不关心乡村旅游发展,又不具备与政府的议价能力,他们的态度往往是“如果大家都同意了,我就同意”,如R4和R6。从其表述中可以看出,这部分群体仍然是参照其他人行为而决策的,符合Granovetter所假设的“门槛人”,但因其长期在外务工,对土地补偿款的价格不敏感,他们的门槛值相对较高,因而属于“高门槛行动者”。
GranoveRer假设的“门槛人”是对现实世界的高度抽象,对现实的行为世界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门槛模型将所有变量均内化到个人的门槛阈值中,忽视了影响行动者门槛的背景性因素,弱化了集体行动的过程,造成了理论与实践上的脱节。本研究通过对具体事件中集体行为的分析发现,并不是所有的行动者在集体行为决策中都符合“门槛人”的假设,部分行动者一方面会参考他人行为,另一方面又会设定一些个体的行动条件,只有当这两者均满足时才会采取行动,如图4中所示的“强条件行动者”和“弱条件行动者”。本研究将这部分行动者界定为“条件门槛人”。在现实世界中,“门槛人”与“条件门槛人”往往是并存的,门槛模型完全“门槛人”的理论假设与现实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因此,关注条件门槛人的集体行为过程应是门槛模型未来的拓展方向之一。
5结论与讨论
5.1研究结论
本研究以重庆市酉阳县石泉苗寨在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的征地事件为例,应用门槛模型解析了涉地农户在征地过程中的集体行为与决策。主要的研究结论如下:第一,农户所处的行动位置及其与乡村的社会关联是最为重要的背景性变量,会影响行动者的门槛阈值。其中,农户所处的行动位置越有利,其门槛阈值越高;农户与乡村的社会关联越弱,其发生合作行为的门槛阈值越高。第二,政府可通过提高经济补偿、建立农户与村庄政治联系的方法,降低行动者的门槛阈值,促进农户合作行为的发生与农村集体事务的推进。第三,在集体行动中,部分行动者不仅会参考他人行为,也会设定个人的行动条件,这类“条件门槛人”更符合现实的行为世界。
本文的主要发现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理论层面上,创新性地应用门槛模对质性资料进行了分析,这为形式模型在质性研究中的应用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思路。进一步地,通过对特定情境下具体事件的分析,将现实行为世界中的行动者划分为“门槛人”与“条件门槛人”,对门槛模型理论进行了拓展。在实践层面上,本研究的发现有助于理解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公共事件与集体行为,并指出了能够促进政府与农户合作的有效路径,这对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缓解旅游开发中的矛盾与冲突,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在乡村振兴的战略下,乡村旅游遍地开花,而如何在旅游开发的同时合理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已成为乡村旅游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与热点问题。在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境下,土地之于农民,承载的不只是农业的生产建设功能,更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在农村集体用地转化为乡村旅游用地时,必须解决好农民的保障、收益与就业等问题。调研中发现,涉地农户在面对土地征收时,不仅关心物质利益,也关注非物质补偿,如社会保险、就业机会等。政府或企业在征收土地时,除为农户发放补偿金外,也应着力于为农户创造更多的旅游从业机会,使农户能够在旅游发展中获益,促进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5.2讨论
本研究聚焦于乡村旅游开发中的土地征用,这与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非农化存在很大差异。城郊土地“农转非”后,失地农民的户籍身份亦发生改变,因此,多数居民对征地拆迁并不反对,反而倾向于愿意、甚至是期盼,征地矛盾也多集中于不同主体在既定利益再分配下的博弈。而在乡村旅游开发的情境中,农户对乡村旅游发展的预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在征地中的行为决策。如在本案例中,相比较于“关门打工”群体,在村的农户更加关心乡村旅游的发展,也更倾向于在征地中采取合作行为。当然,乡村旅游的发展程度也会对本研究的结论产生一定的影响。案例中的石泉苗寨处于旅游发展的初级阶段,且旅游发展速度较为缓慢,这也造成了部分农户在旅游征地中的合作意愿不高。因此,在不同的旅游发展阶段,农户集体行为的过程与结果可能会存在差异,应用多案例探讨不同旅游发展阶段对农户集体行为的影响将是未来研究的一个可行方向。
本研究通过解析旅游开发征地過程中的农户集体行为,对Granovetter提出的门槛模型进行了回应与拓展,并提出“条件门槛人”这一概念,但未能从数理上将这一概念模型化,这是本研究的一大遗憾。本研究在具体案例的基础上,运用过程事件分析方法得出了较为一般性的结论,但未能应用其他案例对本文的主要发现进行验证。此外,研究中所选取的案例发生在中国西南的少数民族传统村落,由于不同区域与不同民族文化背景下的村落差异较大,本文的主要发现在适用性和推广性上还仍有待检验。因此,扩大研究样本并对不同案例进行类型学分析,将是后续研究的主要方向。
[责任编辑:吴巧红;责任校对:刘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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