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推行“减证便民”工作的探索
张夕功 欧夕斌
2018年,诸城市坚持以“放管服”工作为抓手,扎实推进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工作,以解决办证多、办事难、办理流程繁杂等问题为着眼点,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推行“减证便民”成效初显
(一)坚持问题导向。证明材料作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要件,表现形式多样、种类繁冗,现无法统一明确概念、范畴和认定标准。诸城市坚持最大限度清理的原则,将与企业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全部行政权力事项及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清理范围,实现应列尽列、应清尽清。同时,综合考虑各类证明给申请人带来的麻烦和困扰程度,把群众反映需要多次跑腿、多次开具的补充证明或再证明作为清理重点,坚决予以规范。
(二)把握清理原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盖章类材料,原则上一律取消;凡由政府部门制发的有效证照能够证明申请人相关信息仍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盖章类事项,一律取消;凡上级部门明文规定应当取消的证明盖章类事项,一律取消;凡能通过数据共享、信息对比等方式能够自行查证或查询的,且办事机构与证明出具机构属同一系统内仍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盖章类事项,一律取消。
(三)加强清理指导。建立台账,要求证明材料使用单位认真填写证明材料设定依据、证明材料用途及能否通过信息共享手段取消。没有设定依据确实要保留的证明盖章类材料要写明保留理由,解决“谁要开”“为何开”的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就报送台账有关问题与证明材料出具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坚决砍掉一批“无谓”证明;清理意见不一致的,逐项论证,逐条清理,确保证明盖章类材料出具单位和使用单位在清理意见上达成一致。
(四)清理取得明显成效。坚决清理各类繁琐证明、奇葩证明,梳理公布取消证明事项48项。规范社区(村)开具证明材料清单工作,编制社区(村)开具证明材料清单21项,鲁政办字〔2018〕46号文件印发后,社区(村)开具证明材料清单规范为12项。规范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面向社会公布市级政府培训事项和年检目录,其中保留政府培训事项30项、年检事项29项。
二、“减证便民”工作发现的问题值得深思
(一)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尚需时日。证明、盖章类材料归根到底其实就是对“既成事实”的一种确认,而这种“既成事实”仅仅由某个部门掌握,但由于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所拥有的数据信息缺乏有效的传输和共享,公众不得不变为“传输带”,结果使“数据跑腿”变成了“群众跑腿”,增加了企业群众负担。如死亡证明的开具涉及到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村居等部门、单位,而现实中,各部门、单位的数据没有统一的平台进行管理,导致开具死亡证明只能由经办人去跑办。如果能够实现公安、民政、医疗机构等的数据共享,就能大大节约群众办理时间。
(二)“减证便民”需从源头进行清理。有些规章制度出台过早,长期未修订,导致工作人员即使依规办事,老百姓仍然觉得办证难。虽然“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了,事却依然难办。对此,应提出“可以一趟解决问题的不要让群众跑两趟”“可以不回原籍辦理手续的不要让群众来回往返”等要求。如公安部未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前,居民身份证办理必须回原籍办理,文件实施后实现了身份证异地办理,为广大异地生活的社会大众提供了便利。
(三)片面强调“减证”有时未必便民。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盖章类材料全部清理掉并不完全符合当前工作实际。通过调研,笔者发现一部分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证明盖章类材料,在当前不能完全实现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相关制度未建立完善的情况下,直接清理取消反而会造成办理时限延长、降低公共服务精准度和权力寻租等问题的出现。如市红十字会“救助金发放”事项,就没有相关的实施依据,但涉及广大社会群众利益,在梳理中应予以保留。
(四)缺乏制约手段的制度容易流于形式。实际工作中,由于惩处问责制度不完善或者是落实不力,容易出现两种现象导致“减证便民”成色不足。一是未能严格按照政策制度为群众搞好服务;二是工作人员缺乏担当精神懒政怠政。第一种情况有比较充分的惩处依据,出现的较少;第二种情况隐蔽性很强,惩处依据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多。懒政人员自己工作不主动不积极,让群众去跑冤枉路。对于一些可要可不要的证明,他们为了将自己的责任降到最低,就让群众反复跑,直到他可以将所有责任都推脱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身上才放心。针对懒政怠政情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惩处问责制度,加强群众监督才能有效约束。
三、深入推进“减证便民”必须科学论证统筹谋划
(一)加快信息共享。把信息共享作为清理证明、盖章类材料的关键性举措,积极搭建包含更多部门、更多数据的共享性平台。充分借助信息化保密手段,探索把部分敏感数据向公共平台转移,实现更大程度上的数据共享。借助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建设,推进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使数据实现内部的循环。重点抓好系统内的信息共享,对于发改、市场监管等下属单位多、证明多的部门,重点攻坚,实现大的突破。
(二)建议加强顶层设计。一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只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这部分规章制度明显滞后于当下的发展。建议上级在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下,及时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修订,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企业群众,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
(三)区分情况保留。无设定依据,原则上应该取消,但如果是群众有需求,关乎群众合法利益的相关证明盖章类材料,应予以保留。保留这方面的材料,特别是涉及困难救助资金发放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助于维护企业群众的利益,但是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杜绝“权力寻租”。同时优化办理流程。针对证明的清理呈现碎片化的特征,以事项办理为抓手,实施链条式优化,把分散的要件通过事项聚合起来,形成整体性优化的合力,缩短群众办理时间。
(四)加大问责力度。对取消的证明事项,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监管措施加强监管,杜绝“明取暗留”;对保留公布的证明事项,督导相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公布清单履职。对履职过程中存在的缺位、越位、错位以及公共服务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加大问责惩处力度,确保“减证便民”真正落实落地。□作者单位:诸城市编办E:DXG
关键词:减证 便民 探索 诸城
2018年,诸城市坚持以“放管服”工作为抓手,扎实推进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工作,以解决办证多、办事难、办理流程繁杂等问题为着眼点,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推行“减证便民”成效初显
(一)坚持问题导向。证明材料作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要件,表现形式多样、种类繁冗,现无法统一明确概念、范畴和认定标准。诸城市坚持最大限度清理的原则,将与企业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全部行政权力事项及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清理范围,实现应列尽列、应清尽清。同时,综合考虑各类证明给申请人带来的麻烦和困扰程度,把群众反映需要多次跑腿、多次开具的补充证明或再证明作为清理重点,坚决予以规范。
(二)把握清理原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盖章类材料,原则上一律取消;凡由政府部门制发的有效证照能够证明申请人相关信息仍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盖章类事项,一律取消;凡上级部门明文规定应当取消的证明盖章类事项,一律取消;凡能通过数据共享、信息对比等方式能够自行查证或查询的,且办事机构与证明出具机构属同一系统内仍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盖章类事项,一律取消。
(三)加强清理指导。建立台账,要求证明材料使用单位认真填写证明材料设定依据、证明材料用途及能否通过信息共享手段取消。没有设定依据确实要保留的证明盖章类材料要写明保留理由,解决“谁要开”“为何开”的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就报送台账有关问题与证明材料出具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坚决砍掉一批“无谓”证明;清理意见不一致的,逐项论证,逐条清理,确保证明盖章类材料出具单位和使用单位在清理意见上达成一致。
(四)清理取得明显成效。坚决清理各类繁琐证明、奇葩证明,梳理公布取消证明事项48项。规范社区(村)开具证明材料清单工作,编制社区(村)开具证明材料清单21项,鲁政办字〔2018〕46号文件印发后,社区(村)开具证明材料清单规范为12项。规范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面向社会公布市级政府培训事项和年检目录,其中保留政府培训事项30项、年检事项29项。
二、“减证便民”工作发现的问题值得深思
(一)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尚需时日。证明、盖章类材料归根到底其实就是对“既成事实”的一种确认,而这种“既成事实”仅仅由某个部门掌握,但由于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所拥有的数据信息缺乏有效的传输和共享,公众不得不变为“传输带”,结果使“数据跑腿”变成了“群众跑腿”,增加了企业群众负担。如死亡证明的开具涉及到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村居等部门、单位,而现实中,各部门、单位的数据没有统一的平台进行管理,导致开具死亡证明只能由经办人去跑办。如果能够实现公安、民政、医疗机构等的数据共享,就能大大节约群众办理时间。
(二)“减证便民”需从源头进行清理。有些规章制度出台过早,长期未修订,导致工作人员即使依规办事,老百姓仍然觉得办证难。虽然“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了,事却依然难办。对此,应提出“可以一趟解决问题的不要让群众跑两趟”“可以不回原籍辦理手续的不要让群众来回往返”等要求。如公安部未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前,居民身份证办理必须回原籍办理,文件实施后实现了身份证异地办理,为广大异地生活的社会大众提供了便利。
(三)片面强调“减证”有时未必便民。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盖章类材料全部清理掉并不完全符合当前工作实际。通过调研,笔者发现一部分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证明盖章类材料,在当前不能完全实现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相关制度未建立完善的情况下,直接清理取消反而会造成办理时限延长、降低公共服务精准度和权力寻租等问题的出现。如市红十字会“救助金发放”事项,就没有相关的实施依据,但涉及广大社会群众利益,在梳理中应予以保留。
(四)缺乏制约手段的制度容易流于形式。实际工作中,由于惩处问责制度不完善或者是落实不力,容易出现两种现象导致“减证便民”成色不足。一是未能严格按照政策制度为群众搞好服务;二是工作人员缺乏担当精神懒政怠政。第一种情况有比较充分的惩处依据,出现的较少;第二种情况隐蔽性很强,惩处依据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多。懒政人员自己工作不主动不积极,让群众去跑冤枉路。对于一些可要可不要的证明,他们为了将自己的责任降到最低,就让群众反复跑,直到他可以将所有责任都推脱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身上才放心。针对懒政怠政情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惩处问责制度,加强群众监督才能有效约束。
三、深入推进“减证便民”必须科学论证统筹谋划
(一)加快信息共享。把信息共享作为清理证明、盖章类材料的关键性举措,积极搭建包含更多部门、更多数据的共享性平台。充分借助信息化保密手段,探索把部分敏感数据向公共平台转移,实现更大程度上的数据共享。借助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建设,推进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使数据实现内部的循环。重点抓好系统内的信息共享,对于发改、市场监管等下属单位多、证明多的部门,重点攻坚,实现大的突破。
(二)建议加强顶层设计。一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只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这部分规章制度明显滞后于当下的发展。建议上级在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下,及时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修订,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企业群众,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
(三)区分情况保留。无设定依据,原则上应该取消,但如果是群众有需求,关乎群众合法利益的相关证明盖章类材料,应予以保留。保留这方面的材料,特别是涉及困难救助资金发放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助于维护企业群众的利益,但是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杜绝“权力寻租”。同时优化办理流程。针对证明的清理呈现碎片化的特征,以事项办理为抓手,实施链条式优化,把分散的要件通过事项聚合起来,形成整体性优化的合力,缩短群众办理时间。
(四)加大问责力度。对取消的证明事项,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监管措施加强监管,杜绝“明取暗留”;对保留公布的证明事项,督导相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公布清单履职。对履职过程中存在的缺位、越位、错位以及公共服务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加大问责惩处力度,确保“减证便民”真正落实落地。□作者单位:诸城市编办E:DXG
关键词:减证 便民 探索 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