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的困境及政策研究

林佳雯
摘要:如今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时刻面临网络设施不健全、行业监管和规范力度不强、医疗卫生法规严重限制等困境。笔者的任务,就是在强调“互联网+医疗”的概念基础上,理清这部分困境的具体细节,以及规划日后妥善性的改善政策建议,希望能够为日后这类服务模式全方位、高水平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关键词:互联网 医疗行业 服务模式 医疗改革
中图分类号:R - 05 文献标识码:A
尽管说如今在线医患、医医、患患交流平台接连衍生,不同类型医疗健康APP大力推广应用,证明“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的确炙手可热,但是因为部分研究人员实践经验不足和认知不够深入,使得互联网医疗服务始终停滞在外围层次之上,今后仍旧需要应对诸多样式的挑战困境。至于这部分困境的具体细节,以及日后科学人性化的应对政策建议等,将会在后续加以补充性论证。
1 “互联网+医疗”的概念
现阶段,尽管说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发展飞速,衍生出各类相关性概念,不过仍旧存在定位模糊不一的隐患。特别是经过由生物医学向社会医学方向过渡扭转之后,“互联网+医疗”的概念也开始细化出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内容。所谓的广义“互联网+医疗”,即凭借互联网和物联网等高端信息技术,进行个体健康动态化检验认证的同时,集合生理和心理状况咨询、诊疗、康复、保健、防治等诸多功能的健全化医疗卫生服务系统。狭义的“互联网+医疗”,比阿尼是强调借助网络信息技术进行各类疾病细致化诊断、适当性治疗的专门化服务體系。日后相信我国的一系列医疗行为都将顺势过渡成为“互联网+医疗”形态,判断依据主要是看其是否沿用网络信息技术,毕竟网络属于一类方法,并不具备一定的资格和实力来区分医疗类型。换句话说,网络如今已经不再是传统医疗的延伸媒介,而是医疗本质性的进化升级成果。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计算机信息技术和医疗管理系统等交互式作用之后,亦衍生出更加新颖的医疗服务模式,就是所谓的全方位健康管理,这类结果深刻验证,现代“互联网+医疗”服务将贯穿于病前预防、病中治疗、急性期后病情维持和康复等工序流程之中。在此期间,任何个体都可以凭借信息通信技术手法,接受远程且专业化的医疗服务。经过这部分全方位健康管理方式实施之后,涉及过往消费群体的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慢病维护、康复指导等医疗服务都将被赋予一定的个性化特征,为日后个体疾病治愈效率提升、疾病发展速率减缓、疾病伤害发生的预防等,奠定了基础。
2 “互联网+医疗”遭受的各类挑战
2.1医院内部网络技术设施不够健全
想要切实推行“互联网+医疗”服务,第一要务就必须投建健全化的互联网技术设施,具体可以细化为网络、数据基础设施,以及对应的标准接口等。
首先,网络基础设施方面。透过实际调查发现,当前在“互联网+医疗”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层面上,各类医院存在明显的区别,就算是对于信息化建设重视度极强的医院,相比西方发达国家医院也存在较大的落差,需要进一步开发更为高端实用的网络技术加以协调控制。
其次,数据基础设施方面。主要表现为数字化水平低下、数据采集交换标准不严格、接口不统一等弊端,特别是在各类医院数据资产管理与开发力度不强的状况下,使健康公共数据资源的可获取性、可访问性、重复开发利用性变得愈来愈不理想。
最后,标准接口方面。时刻遗留病种、收费、药品、耗材数据库严重分离的消极状况,尤其是在各类医院内部信息数据非结构化影响下,使得医院信息共享和疏通进度受到极力约束,随后引发更加深刻的信息孤岛危机。再就是信息与支付的安全问题也有待快速处理。
2.2“互联网+医疗”行业监督和规范的力度不强
纵观当今我国颁布实施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当中涉及互联网医疗行业的规范、监督性的内容,着实是少之又少。
第一,在未能针对互联网企业投资医疗行业行为加以严格监督的背景下,使得这部分投资企业长时期良莠不齐
第二,在在线咨询等互联网医疗服务处理不当状况下,导致互联网健康咨询和诊疗等工序流程衔接秩序严重紊乱,造成内部医疗纠纷和医生裸奔的几率亦会就此大幅度增加。
第三,对于“互联网+医疗”知识产权保护不周。须知目前我国医疗健康类型的APP已经出现明显的同质化问题,如若不能及时加以遏制,势必引发更加深入性的市场无序竞争问题。再就是对于“互联网+医疗”内部的个人信息隐私,未能给予妥善性的安全保护,亦容易引发数据泄露等不可小觑的风险。
2.3“互联网+医疗”长时期承受医疗卫生法规的过度约束
在“互联网+医疗”体系中的慢性病控制、远程医疗等工序流程之中,都必然会存在医师的执业行为。但是我国《职业医生法》已经做出明确阐述,在医师成功注册之后,只能够在医疗、预防、保健这几类机构之中,依照预设地点、类别、所属范畴等规范要求开展专门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在此期间,涉及医师执业活动的地点、类型、范畴等都受到深度限制,证明医师无法在执业地点之外自由地执业,更不能凭借互联网和移动客户端随意性地针对患者诊疗。除此之外,有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做出补充,凡是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构,须结合本行政区域范畴内的人口、医疗卫生资源、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机构的实际分布情况等,规划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方案。而选择进行“互联网+医疗”抑或是移动医疗机构创建,明显和上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标准产生强烈的冲突现象。
再就是如今“互联网+医疗”商业模式的规划问题。如今互联网医院的商业模式始终停滞在初步探索层次上,就像是广东第二人民医院,主张借助网络技术、药店、社区卫生中心彼此合作的途径,达成医药分离的目标。在该类模式之下,医院将难以借助药品销售方式赢得理想化的经济效益,最佳的适应手段就是进行服务收费。透过实际调查发现,医药利用网络技术平台针对患者予以治疗,能够获取的收益只包含3元的挂号费,这类收入着实微薄,已经和医生劳务费用标准产生强烈的冲突现象,长期放置不管,难免会令医生、医院的网络诊疗积极性,以及实效性大打折扣。
3 应对“互联网+医疗”挑战的建议
3.1规划国家型的“互联网+医疗”战略,创造优质性的政策环境
自从一五年开始,我国国务院便开始引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当中对于互联网与不同领域的融合发展战略,做出完善性地分析。基于此,“互联网+医疗”则须依照此类政策,积极透过顶层设计角度规划国家战略,做到透过技术、标准、政策等角度推动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对接进度;借由准入资质、服务提供主体、服务范畴和方式、服务信息安全性规范,以及可靠的支付体系等媒介,加大对“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业的监督控制力度,最终形成十分可观的“互联网+医疗”政策性保障环境。
3.2加大医疗行业中互联网等基础性技术设施的建设力度
“互联网+医疗”想要保证将一切服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消除,就必须竭尽全力发挥出数据的可获得、开放和共享性等功能效用。所以,各类医疗卫生行业必须积极开发专业化的数据和对应的接口标准,创建完善化的电子类健康档案与病历,设置实用性且层级分明的卫生信息系统。长此以往,为日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保障、药品供应管理等业务平台电子化建设,健康类穿戴设备认证,以及个体健康数据采集规范等,创建足够可靠的保障条件。
3.3赋予“互联网+医疗”更多扶持性的政策法规
结合以往丰富的实践经验论证,只有持续地进行《执业医师法》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政策性法规完善,才能够确保为医院、医生的“互联网医疗”执业行为,提供足够合法和安全的保障条件,进一步达成医生多点执业与医疗资源均衡划分的目标。
首先,透过政策法规角度着手,开辟出包括电子病历与处方,和延续医嘱等创新性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路径,争取做到透过医疗服务外围逐步过渡融入到核心区域。
其次,在医疗保险政策方面开始,实时性地调试医保控费方案、开发线上的医疗保险支付功能,进一步促成整个医疗服务流程的完善化。
最后,健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一切相关条例,保证时刻明确互联网医疗纠纷处理要点之后,切实维护各类患者的基础性权益。
需要加以强调的是,医疗行业本身存在较为强烈的知识密集特性,时刻遗留较高的专业壁垒,如若欠缺医务人员的深刻介入,将难以促成互联网和医疗服务的有机融合结果。所以说,我国在借助“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加大对各类患者就医痛点关注度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到广大医务人员的执业痛处。目前最有效的处理方式,就是借助灵活性的网络技术和思维模式,强化对不同类型患者的教育力度,并且依次改良修缮既有的医疗决策机制和对应的科研平台,确保就此大幅度提升患者的黏性、各类患者就诊信息的连续性,以及医务人员劳务费用划分的公正性。长期下去,为广大医务人员创造足够理想的工作环境,强化他们介入“互联网+医疗”服务活动的积极主动性意识。
综上所述,“互联网+医疗”的服务模式,时刻保留简化医疗业务层级、提升医疗信息传播速率、重构可靠的价值链、减少过多的成本投入数量,赢得各类患者满意度的优势特征。透过本质层面观察认证,“互联网+医疗”重在协调处理医患交流问题,并无法改变事物的本质;能够冲破医院不必要的限制,但是却难以调整医疗服务的核心本质。基于此,“互联网+医疗”需要考虑在医疗质量和安全度持续提升的前提下,依靠更加理想的政策法规进行跨界融合性发展。长此以往,收获医生、患者、政府、医院等更多主体的支持,维持整个“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应有的开放性、积极性和包容性,进一步促成医疗卫生行业的实时性改革创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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