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免税政策在企业投资业务中的运用

任为荣?张桂根
摘要:在如今的资本运作时代,股权投资发生减资、转让、清算行为已为常见,同时很多公司也在利用闲置资金购买各类理财产品,包括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如何运用好居民企业分红免税政策已成为广大财务管理人员必须考虑的税收筹划事项。
关键词:分红;免税;股权投资;基金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税不重征”的原则,而且在企业所得税月度或季度申报预缴时就可以作为免税收入调减,不必等到年终汇算清缴时才作纳税调整,节约了企业资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明确此项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这种因股权投资产生的收益企业平时只作免说收入处理就可以了,但当股权发生变化如需要进行股权转让或因被投资企业减资、清算注销收回股权时则应区别运用这项优惠政策。
一、股权转让税务分析
股权转让,是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继受企业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所得,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同时也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从以上文件分析可知,在企业决定进行股权转让时,应筹划先进行将积余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红,然后再对分红后的股权进行转让。这样在确认转让所得时会减少相应金额,从而达到合理少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举例:企业原投资1000万元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后因经营情况发生改变,需全部转让所持股权,假定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经评估后净资产为1200万元,包含尚未分配利润200万元。根据文件规定,转让所得为1200-1000=200万元,需纳税200*25%=50万元,但如先行分配利润200万再进行股权转让,则转让所得为(1200-200)-1000=0,不需纳税。先行分配的2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也是免税的。经过筹划,可节约税款50万元。
其实在没有先分红就转让股权的情形下,被投资企业存续期间,受让方也会在被投资企业后期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会确认这项分红收入的实现,并依法享受股息所得免税的优惠规定。如果企业将该股权转让给受让方环节时就对股东留存收益按持股比例确认为股息所得享受免税,则同一金额两方重复享受优惠,显然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二、股权撤资或清算税务分析
股权撤资是指因股权投资金额撤回或减少投资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股权清算是指因被投资企业发生解散注销等情形,对各投资股东的股权进行清算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从以上文件分析可知,对于股权撤资或清算行为,取得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可以依法享受免税政策,是否提前分紅不影响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但要注意确认这2个文件确认股息所得的顺序,减资或撤资时先确认收回初始投资成本,然后再确认股息所得,清算时先确认股息所得,然后再确认收回投资成本。
举例:2015年1月1日,A公司投资1000万元在境内设立甲公司,A公司占100%股权。假设A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017年12月31日,A公司决定甲公司解散清算,当日甲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100万元。A公司从甲公司分得剩余资产1150万元。
A公司清算环节应纳企业所得税:
1、先确认股息所得为100×100%=100(万元)
2、再确定投资收回成本为1000万元
3、最后确定投资转让所得为1150-100-1000=50(万元)
4、应纳税额50×25%=12.5(万元)
上述100万元股息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免税收入,则A公司此笔股权转让所得50万元应该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在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先行分红来提前享受免税政策,避免后期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侵蚀原有可供分配利润,以及实操中相对复杂的清算环节以及清算金额确认程序。
举例:2015年1月1日,A公司投资1000万元在境内设立甲公司,A公司占100%股权。假设A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016年3月31日,A公司决定对甲公司2015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100万元进行分红,并分红完毕。此项分红所得,A公司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2016年及2017年度,甲公司经营状况发生恶化,转为亏损,2017年12月31日,A公司决定甲公司解散清算,所有者权益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100万元。A公司从甲公司分得剩余资产950万元。
分析:因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负数,股息所得确认为零。所分得的资产先回收成本,不足回收部分应作为投资转让损失。此例中投资损失1000-950=50(万元)申报税前扣除,可抵减税额50×25%=12.5(万元)。
如2016年3月公司不分红,则前期实现的100万元可供分配利润与后期发生的亏损相抵,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零。清算时股息所得为0,收回的资产变为950+100=1050(万元),收回成本1000万元,多余的50万元作投资转让所得仍应纳税50×25%=12.5(万元),相比之下仍是提前分红对企业有利。
三、购买证券基金税收分析
上述两种情形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红免税政策的运用,现实业务中有一种间接投资行为也可同样享受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就是说企业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实现间接投資行为,一样可以享受分红免税政策。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此项规定说明基金持有期间取得的分红收益是不用纳增值税的。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按投资标的分类有:债券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型基金。其中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相对较低,股票型风险较高。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运用闲置资金购买部分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进行合理配置,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
方案1:购买公募基金发行的体量较大的货币基金,每日获得分红收益。目前货币基金年化收益率可达4%左右(与同期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大体相当)相当于每万元每天有1元的收益。这项收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不用缴纳,比非保本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免征所得税的优势。因目前货币基金是采用每日分配收益,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可以每月计算一下分红收益,同时转增加投资成本。而且现阶段国内发行的货币基金基本都是盈利的(虽然条款中不保证保本),没有系统风险。最后赎回时相当于收回本金,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2:购买预期分红金额较大或分红较频繁的其他性质的证券基金。在大额分红后赎回余额,分红收益不纳税,同赎回余额与投资本金的差额如为亏损(赎回余额加上分红金额超过本金对企业就算投资正确)还可以做为投资损失,在税前扣除,企业这部分所得税可以节省下来。基金企业分红金额越大,企业获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就越多。
举例:企业投资1000万购买某证券投资基金,后期基金企业先实施分红200万,最后企业赎回余额800万元(假定购买期间净值变化与管理赎回费用相抵消)。先期分红的200万是增值税与所得税均免征的,最后赎回余额800万与投资本金1000万的差额200万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经过运行,企业最终可以实际获得200万*25%=50万的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居民企业在股权转让业务中,可以通过先分红后转让股权来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对于股权撤资或清算业务,虽然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可以按投资比例确认为股息所得,但实务中还是尽可能的先行分红来提前享受免税政策。对于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业务,选择货币基金或长期高比例分红的基金,也可以实现既不纳增值税,又少缴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目标。
(作者单位: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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