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对比
摘要:面对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各国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本文从传承人的认定、传承人的保护、传承人的传承三个方面比较了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不同,为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更好保护与传承,从而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借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文化,不论是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技能等,还是有关自然界的知识与实践,都依赖特定的人群和特定的环境,存在于人们生产生活实践之中,靠群众或个体的口传心授而流传。要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绵延的发展,就必须关注并保护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载体-----传承人,使其更好的传承有关的知识和技能。
一、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比较
(一)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
由于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着一个以上的传承人,从众多的传承人中挑选出来,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日本的人间国宝基本相当于我国所指的“代表性传承人”。
日本的“人间国宝”的产生是非常谨慎的。日本政府对于无形文化财传承人认定的一个重要条件,即要对非物质传统文化的传承起到一定作用的人。可以是一个个人,也可以是多数人。“人间国宝”是一项日本艺能界认可的最高且是终身的荣誉。这些艺术家在传承技艺时要进行记录、保存并公开。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产传承人也分为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省市等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遗传承人包括普通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人。普通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群众基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代表性传承人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他们的作用显得更加注目。
(二)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需要传承人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传承人一旦认定,政府就应该提供各方面的支持保障。
日本的“人间国宝”的金字招牌可以提升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声望。一旦被确定,国家就会拨出专门的款项,用来资助传承人记录、保存、传承该项文化遗产。从1955 年起,日本政府便每年发给那些大师级的艺人、工匠200万日元(约12万人民币),用来扶持他们发展手艺,培养新的传承人。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规定的各项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给予支持空间外,从2011年起,在中央转移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中,补助标准由原来的8000元提高到10000元。但是我国非物资文化遗产传承人数量众多,等级不同,所以还得依靠各省份自主发放补助,由于我国各省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所以发放的补助也不尽相同。
(三)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来说,他作为国家公民,有传承祖国文化的责任与义务。
在日本,无形民俗文化财是属于组织所有的,传承人是一个个群体,没有“人间国宝”的个人认定称号。每年日本在不同时期都会举办各种极具特色的民俗庆典活动,通过让群众“过节”的方式,使传统文化进入到大众之中,并将儿童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加以考虑,而且还非常强调儿童的参与。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行传承中遇到的一大困境就是群众参与热情低,由于我国提供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资助有限,从而使得大部分传承人没有充足的精力和时间一门心思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更谈不上言传身教,造成了我国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和中断。
二、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制度的改进意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方面
我国的认定制度规定集体是不可能被认定为非遗传承人的。而日本的文化传承人不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现状来看,绝大部分都有一个以上的传承人,如果全部认定,费时费力,而且财政无法保证。我们应区别代表性传承人和普通传承人,进一步的完善分类,进一步的规范概念,并制定出相关的细则,将该制度落到实处,使我国非物资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获得荣誉与相应的社会地位。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方面
我国受保护的非遗传承人范围较为有限,《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的传承人十分狭义,仅指各级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排除了绝大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
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活处境不佳,经济保障是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的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经济补助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还不足以解决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培育下一代的后顾之忧。然而日本的补助金明确规定用于提升技艺和培养新人,不能用于改善生活。因此,中国可以根据各地区自身的具体情况,实行宽松有度的政策,国家多拨出些资金,使传承人在保障自身温饱前提下,进一步的提升技艺和培养新人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方面
我国可以借鉴团体、集体的传承方式,让拥有该技艺或文化的集体作为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人,使他们感受到自己是真正的主人的自豪感,从而自发的保护文化遗产,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产。我国政府应该加快建设传承场所,不断的改善传承的条件。政府与传承人共同努力,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从儿童抓起,把真正爱这行的年轻人引进来,给他们创造好的条件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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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静(1989—),女,汉族,河北保定市人,旅游管理硕士,单位:河北大学,研究方向:旅游规划与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