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救助管理机构编制标准
为规范救助管理机构编制管理,提高救助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关于救助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救助管理机构。
二、主要职责
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未成年人)提供求助接待、临时生活照料、送医救治以及寻亲、接送返回等服务;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救助等服务。
三、机构设置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管理机构名称前面冠所在行政区划地名,统一为“XX市救助管理站”或“XX县(市、区)救助管理站”,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救助管理机构内设机构根据业务特点和功能定位精干设置。
四、人员编制
救助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数=近三年年均救助数量(人次)/60。
市级救助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数下限为10名,县级救助管理机构人员編制数下限为6名。市级救助管理机构统筹承担所辖县(市、区)救助工作的,可以适当增加人员编制。
救助管理机构为受助人员提供的照料护理、送医陪护、心理疏导等服务,以及驾驶、安保等后勤服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向社会力量购买,适当减少人员编制配备。
五、领导职数
人员编制10名以下的,领导职数按1-2名核定;人员编制11-30名的,按2-3名核定;人员编制31-100名的,按3-4名核定。
六、有关要求
各级要立足实际,充分考虑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科学规划救助管理机构布局结构,参照本标准合理核定编制。要强化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建立人员编制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救助管理机构职责任务履行情况,动态调整人员编制。既要保障救助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编制配备,又要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更高质量的救助服务。按照本标准需核增的人员编制,应在当地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于2018年12月底前落实到位。□本文以鲁编办发〔2017〕15号文件印发E:TC
关键词:救助管理 机构编制标准 政府购买服务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救助管理机构。
二、主要职责
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未成年人)提供求助接待、临时生活照料、送医救治以及寻亲、接送返回等服务;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救助等服务。
三、机构设置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管理机构名称前面冠所在行政区划地名,统一为“XX市救助管理站”或“XX县(市、区)救助管理站”,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救助管理机构内设机构根据业务特点和功能定位精干设置。
四、人员编制
救助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数=近三年年均救助数量(人次)/60。
市级救助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数下限为10名,县级救助管理机构人员編制数下限为6名。市级救助管理机构统筹承担所辖县(市、区)救助工作的,可以适当增加人员编制。
救助管理机构为受助人员提供的照料护理、送医陪护、心理疏导等服务,以及驾驶、安保等后勤服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向社会力量购买,适当减少人员编制配备。
五、领导职数
人员编制10名以下的,领导职数按1-2名核定;人员编制11-30名的,按2-3名核定;人员编制31-100名的,按3-4名核定。
六、有关要求
各级要立足实际,充分考虑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科学规划救助管理机构布局结构,参照本标准合理核定编制。要强化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建立人员编制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救助管理机构职责任务履行情况,动态调整人员编制。既要保障救助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编制配备,又要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更高质量的救助服务。按照本标准需核增的人员编制,应在当地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于2018年12月底前落实到位。□本文以鲁编办发〔2017〕15号文件印发E:TC
关键词:救助管理 机构编制标准 政府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