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55年历史演变所蕴含的历史逻辑

    摘要:文章以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变革、变迁为背景,分析了“枫桥经验”产生的必然性、偶然性,及其在不同历史背景下具体的历史意义;论证了“枫桥经验”长盛不衰、历久弥新背后的历史逻辑:从基层微观的层面上反映了中国社会结构变化的历史趋势,且契合于这一趋势。

    关键词:“枫桥经验”;社会结构;社会自然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18)05-0019-008

    “枫桥经验”缘何能够55年来历久弥新、长盛不衰?除了各级领导机关,尤其是最高领导人关心爱护之外,是什么本质性因素让“枫桥经验”历久弥新的?①是否存在着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性于自身之中?或者说通过解剖分析“枫桥经验”是否会帮助我们更加清晰地窥见55年甚至自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变化发展根本性的趋势?正是为了解答这一历史之迷,作者将在下文通过“枫桥经验”55年来变化发展与中国社会结构变化发展两者之间相关性的分析,力求证明“枫桥经验”长盛不衰、历久弥新背后的历史逻辑:它从基层微观的层面上反映了中国社会结构变化的历史趋势,且契合于这一趋势。

    一、传统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和

    基层自治(理)方式要理解“枫桥经验”蕴藏的历史逻辑,首先须对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基本特证有一个大致的认知。

    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最大特征是“官—民”二元结构,即在二千多年的帝制制度下,社会阶级最重要的分野是官僚等级与百姓等级的劈分。官员们一方面依仗国家强制力形成高高在上且封闭的统治集团,而士农工商则构成“百姓”等级处于“国家—官僚”体制的统治之下,“牧”与“被牧”的关系始终构成中国二千多年帝制社会的主线;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和财政收入不足的限制,且为使“官——民”结构的运转更为稳固、长远有效,皇权不下县,以县为分界线,在县以上的国家政治领域,从中央到县分别按国家事务的事务属性和地域属性设置等级机构,活动于这些国家机构的官员则按品级序列划分阶位。县以下则属社会领域,在社会领域中的社会事务除了涉及国事公务(如税赋、兵役、工役、刑事及各种禁令所及的事务)之外,基本由基层社会自治、自理。不过,值得指出的是,这里讲的社会自治并不是现代社会即公民享有主权且主权平等意义上的社会自治,它仅仅具有国家政权不予干预这一形式上的意义。中国传统基层社会结构的核心奥秘和精巧之处在于将百姓的职业分工等级化,士农工商不仅是职业分工,更是一种由血缘传承的身份等级,“子承父业”的血缘传承身份的等级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基本样式,在这一样式下,也会有一些由偶然因素促成的变异,如通过科举考试而改变身份。并由此规定每一个人的言行规范,进而保证社会等级的正常秩序。相应的是在这一基层自治社会格局中,那些享有知识、血缘威望和权力,享有土地及金钱财富权力的人,构成士绅、乡贤群体,成为基层社会自治的主体,换言之,传统社会的地方基层自治(理)是在等级秩序下的地方基层贤能政治方式下的自治(理)。

    维系传统基层社会自治的首要前提是基层社会对国家权力的服从及完成国家(官府)事务。而生成这一前提的条件是历史生成的强大的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本身所历史生成的社会心理、社会意识共振的结果。当然,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服从也有相应的回报:提供和平、秩序,以及通向外部世界的自然通道、社会路径和特定境况下的国家救济;对于国家事务完成得比较好的基层单位则给予额外的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的特殊奖励。在这一前提下,基层社会的事务基本由基层社会自理,官府并不予以干涉。而基层社会事务自理(治)实质上是士绅治理,即由地方名流、士绅、乡贤主持负责处置地方一般性事务,必要时如遇到特别重大的事务则召开居民或族人大会公议决定。在正常情况下,地方乡贤、名流主持处置基层社会事务都会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大致上有这么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朝廷律法;二是圣人之道;三是传统习俗包括成文和不成文的乡规民约;四是人情世故等等。在基层社会事务处置过程中,纯粹的执行完成国家正常事务或纯粹的地方基层事务,一般地说来,其过程大都平顺,按照律法、章程、惯例处置下去即能顺利完成。但是一旦遇到国家与地方二个层面的交叉性事务或国家(官府)利益与地方基层利益相左的事务,则将越出地方名流或士绅通常执行国家事务和自理自治地方基层内部事务的惯常模式。这时,找到一种让国家(官府)和地方基层及具体涉事者都能够接受的方式和结果,就成为极其重要的也是唯一正确可行的选择。进而,各方面的尤其是乡贤的谈判、调和、妥协诸等能力便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调停能力出众的乡贤往往能赢得各方的信任和在民众中的巨大威望。顺便提出,上面所述是仅就一般情况而言的,由于中国社会的巨大复杂性,地方基层的自治自理不仅会表现为具体样式上的多样性,而且还会出现上述一般情况之外特殊治理情况,尤其是底层苦力平民集聚的地方,门会帮派往往会发挥另类的自治主体职能,如四川一些地方的哥老会、如民国时期的上海青帮。

    二、社会结构重建与“枫桥经验”出场

    (一)社会结构重构

    以县级建制为界线将国家划分为国家领域和社会领域,且由中央权力牢牢控制国家领域,这一大格局在整个清朝的大部分期间是稳定的。但不稳定因素也缓慢地不断积累,随着人口不断(可说是快速地)增长,及商业和城市的扩增,地方基层的社会事务和矛盾也是不断地增长,并超出官府监管民众和提供必需服务的能力。为解决这一矛盾,清皇朝一方面继续稳定正式文官数量(约为2万名左右),另一方面则容忍和默许低级胥吏、听差和有公务的私人仆役、私人幕僚人员的增加。且这一情况与因19世纪开办“洋务”和平定“太平天国叛乱”而生发的地方官僚权力不断自大的状况形成合流,并不断地消解中央政府国家权力的权威。在整个19世纪,日益扩大的地方和基层的社会积极性,在经济、社会和管理的非官方活动中不断地增长,并客观而必然地要求增长地方和基层相应的政治权力,但清皇朝卻因自身的保守和麻木,不仅拒绝政治权力的再分配而且往往是阻挠地方和基层社会的政治表现、政治发展。参见【美】费正清:《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2—57页。这一情况虽不能说是清皇朝在晚清三大势力(保守的保皇派、改良的立宪派和激进的革命党)竞争中走向灭亡的全部或最根本的原因,但至少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而待到1908年试图推行《城镇乡自治章程》,则实属马后炮,已来不及了。

    国家权力企图不断增强自身对地方、基层社会的控制,这是传统的国家权力的本性之一,尽管清皇朝也作了十分的努力,但终因社会生产能力、财政汲取能力的不足而归于失败。然而,这一努力在民国时期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国民党在1928年获取中央政权后,开始将国家行政权从县一级下沉到乡村社会,建立乡村政权,制定法律政策,力图使所有乡村社会与政府之间保持明确的隶属关系,并最终形成了党政权力高度一体化和政治、经济、行政与社会权力高度集中的金字塔的权力结构。值得提出的是,国民党依靠政党组织力量和行政力量所推进的国家权力下沉,总的说来并不是很成功,一是尽管国民党也打出基层“自治”的招牌,但“自治”团体在强大的行政力量面前,并无实质的权力;二是尽管在“十年黄金”时期,国民党统治区取得了高速的经济发展,但与急速发展的乡村政权建设所需要的财政负担相比较,是极不对应的,比如,据1942年的粗略估计,国民党政府的区、乡镇、保甲长三级干部约需1299万名左右,仅这些干部人员的人工支付便是以传统农业为支柱产业的乡村社会所无法承担的;参见张新光:《中国乡镇改革的历史阶段划分与现实问题》,《黄山学院学报》,2006年第8期。三是以保甲长为农村基层忠诚党员作基础和支柱的组织体制,虽然强化了国民党基层党部的组织力量,但因国民党集中制组织原则的约束,相反制约了处置乡村社会事务的灵活性和弹性,且由于国民党在乡村基层吸收的党员多为乡村社会的上流人员,当这些人员被吸收到乡村政权体制中去之后,原本在传统社会结构中所承担的沟通上层国家政权与基层下层群众的中介作用,在乡村基层社会发挥自理(治)职能的主体作用也一并消失了;不仅如此,这些乡村基层干部在原先的名流、士绅、乡贤等光环之外,又新增加了政权“体制内”或由体制背书的身份,这种双重身份不免使得其中相当大的一部人张扬跋扈了起来,并鱼肉周围的下层群众。

    与国民党只在形式上改造重构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力结构的做法不同,共产党在夺取全国政权后,不仅在形式上将国家权力下沉到乡村社会,而且对传统地方基层社会的社会关系进行了彻底的改造。随着农村土地改革运动的深入,不仅地主阶级被打倒,旧政权的供职人员也都或者被打倒了或者靠边站了,相应地农村原来的士绅阶层、帮会组织也就被彻底瓦解了,而农民中的主体贫下中农则被组织了起来,农会成了(在短期里)农村基层的权力机关。土地革命的最大社会后果是农村基层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的简单化,甚至是单一化。而这种平等、平均化的社会地位、经济关系既是随之而来的农村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社会基础,同时也是它的目的(防止农村经济关系、经济地位的再分化)。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后的农村组织形式是集政治、经济、社会甚至还包含法律、军事于一体的大一统组织。人民公社这一组织取代先前的农会组织是有它的必然性的,因为人民公社组织形式,实质上是完全依照国家权力进一步控制农村基层社会的要求而且仿照国家政权科层制方式构建起来的。人民公社的建立标志着中国传统社会二元组织结构的彻底完结,现在,从中央最高权力机关到农村基层未梢即农户,已被完全一体化了(尽管它在人的社会关系如身份及权利、义务分配上重建了三层(农民、工人、干部)等级结构。这一局面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它最初在某些方面如生产效率、平等、安全所取得的成就,极大地鼓舞了党内外大多数士人的信心。然而,人民公社制度的不稳定,很快就显露了出来,一是农村农业缓慢的生产力发展与国家明里(税赋)暗里(工农业生产品剪刀差)的高汲取,与供养庞大的公社内部基层干部所费及农村人口增长对物质产品的需求越来越不相适应;二是国家政权对公社、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对农户个体的严格控制,从根本上扼制了农村农户的自主性、灵活性和创造性,农民发挥自主性的空间越来越狭窄;三是基层干部在普遍贫困的状况下,利用职权获取小便宜的现象随之普遍和严重起来。当然,对于公社制度的这些弊端是在改革开放后才开始反思并予以废除的,在五、六十年代,虽然也已从表面感性上觉察到这些问题,但在左的意识形态观念裹挟下,更多的应对措施是如何巩固和强化人民公社制度。

    三年“自然灾害”无限地放大了人民公社制度的局限性,使得中央适时出台调整政策,为这一制度下苦苦挣扎的底层农民寻找偏离制度的刚性约束提供了契机。以灾害深重的安徽省为例,为生产自救,少数农民自发搞起在计划、分配、大农活、用水、抗灾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亦称“五统一”)下的“责任田”,实际上是包产到户的形式。这一农民的自发探索很快得到安微省委的肯定和支持,并在全省加以推广,至1961年底,全省实行“责任田”的生产队达91%。与此同时,甘肃、浙江、四川、广西、福建、贵州、广东、湖南、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区也都程度和范围不等地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962年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得到发展,“责任制”在部分地区已向农户“单干”转变,而陈云、刘少奇、周恩来、林彪、邓小平等中央领导人不仅赞同和支持“五统一”下的生产责任制,而且对重新分田到户(单干)持支持或开放的态度。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610页—614页。与刘少奇、陈云、邓小平等将“包产到户”、农户“单干”仅仅与促进农村生产发展联系起来的现实主义思考不同,毛泽东则在更为广泛即国家制度的意义上来思考这个问题,至1962年9月召开八届十中全会时,他已逐步转向认为这是农民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表现,任其发展将改变社会主义性质,导致资本主义复辟。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612、707—710页。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由西方经由俄国(苏联)传入的思想和国家制度,与中国的历史传统有着天然的亲和性,这种亲和性着重表现在国家对社会事务的干预和控制上。(参见【美】麦克法夸尔、费正清《剑橋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年》,谢亮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页)。人民公社制度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形式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在地方乡村的延伸,二者高度契合。动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不仅动摇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以来的经济改造的成果,实际上也动摇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在社会基层所取得的成就。沿着这一逻辑上的相关性,可将我们的思考引向上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意识形态话语背后更为深广的现实问题。

    农村基层偏离集体经济和“国家—社会一体化”社会结构的蔓延势头,以及部分基层干部的官僚作风、贪污腐败,引起了毛泽东的深深忧虑,并着手解决这个问题(当然毛泽东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是与对国际上如苏联的问题和国内其他系列问题一并进行的)。八届十中全会的“反三风”(黑暗风、单干风、翻案风)和重提阶级斗争,1963年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及后来发动文化大革命,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此相关联。如果说八届十中全会时反“单干风”的影响主要限于上层和部分少数地区,那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则可说是在全国生成了来自于国家权力机器对农村基层社会的雷霆之势。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采取派工作队进驻农村的办法,围绕“四清”(前期为清理账目、清理仓库、清理财务、清理工分,后期为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内容展开。运动进入高潮时,全国有来自国家机关以及文教部门、高校师生组成的庞大工作队,仅各级干部就达一百五六十万人,重点区县的工作队成员有数千上万人,如北京通县达2万多人,重点村庄工作队成员达数百人,如天津郊区的小站大队仅1000多户,工作队成员竟达500多人。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719—724页。

    (二)“枫桥经验”的出场

    浙江是探索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原发地之一,也是“单干风”较盛的地方,理所当然地要展开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当时的诸暨县也向基层乡村派出工作队向农户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教育运动不能停留在口头说教上,口头说教农民不一定听得懂,更不一定会入心入脑,所以还必须有具像化的感性的行动,清理账目、清理仓库、清理財务、清理工分的“四清”行动是一种具像化的感性行动,将地、富、反、坏“四类分子”或重新拉出来,或通过新的评议给予身份确定,进行重点教育批判和管教,也是一种具像化的感性活动。“四清”的矛头指向主要是农村基层干部,清理“四类分子”的矛头则指向群众中曾经是现在是或潜在可能是的异已者。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高亢的意识形态下,潜藏着的是农村集体经济能否保持纯净,“国家——社会一体化”制度能否稳定、巩固的现实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诸暨县枫桥区的一个山区村子里清理出一批“四类分子”,有一个外号叫“橡皮碉堡”的坏分子将被逮捕改造(公安机关已签出逮捕证)。这时,名叫陈友堂的村书记得知情况后,紧急从田间赶回去跑到县里去保人,并提出“就地改造”的交换条件,且保人成功。此事的材料经浙江省和公安部相关人员报送毛泽东,毛泽东作出很长一段批示,指示在全国推广枫桥的做法,进而“枫桥经验”在社教运动中开始出场,其中“一个不杀、大部不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作为“枫桥经验”的精华而闻名遐迩,并一直作为基层社会治安工作的原则要义而长期坚持下来。

    时过近55年,我们再回过头来反思“枫桥经验”,将“枫桥经验”局限于基层社会治安层面来理解,其社会历史意义可能是被严重低估了。其实,“枫桥经验”的出场,虽然事件本身并不大,但其社会背景却是一场宏大的社会结构变革及其对变革成果的捍卫,故而意义重大。首先,透过当时高亢的意识形态话语的表面,其内里实质是要捍卫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基层权力的纯洁性,捍卫“国家—社会一体化”制度。一方面,公有制经济形式和整个国家一体化的国家制度作为理念并成为现实而让人欣喜,另一方面,这种制度存续的制度成本十分巨大;一方面,集体经济和“国家—社会一体化”权力体制必须捍卫,任何偏离现象都必须予以制止,另一方面如何处理社会主义运动中清理出来的“四不清”干部和“四类分子”庞大人数,又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正是这种两难局面留下的中间缝隙,使得村支书陈友堂的保人举动得以成功。陈友堂的说辞是:一个人去劳改,给国家增加一分负担;留下一群老婆孩子要吃饭,又给生产队增加一分负担;劳改队不过几十个人管,(就地改造)这儿有上千群众管,还怕管不住?我们不难发现陈友堂的这一说辞既充分考虑并满足了工作队和国家机关的原则性需求,还充分考虑到国家和集体(村、生产大队)的实际困难,在这一前提下,以作出完成甚至更好地完成对“四类分子”进行改造的保证作为交换条件。这一保证同样是非常关键的,没有这一保证,则意味着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改造“四类分子”的根本性的具像目标无从着落;有了这一保证,仅仅意味着改造“四类分子”的方式发生了变化,而贯穿于其中的原则与最终目的并没有改变,且“就地改造”这一方式更能讨得各方的满意和接受,又何乐而不为呢?

    其次,在“枫桥经验”事件的具体情境中有三个行为主体,一是工作队和公安机关,他们是国家权力及其意识形态的具体象征;二是外号叫“橡皮碉堡”(我们姑且以这一戏谑性的称呼指称他)的个人,“橡皮碉堡”虽然只是一个个体的存在,但他背后却有村庄血缘等复杂的社会关系以及熟人观念的存在,这些社会关系及观念,并不因土改、社会主义集体化改造运动、农村基层阶级关系的变化而一起消失,因而依然能或明或暗或深或浅地支持着他,同时,所谓“橡皮碉堡”也不是什么十恶不赦之人,用我们今天心平气和的心态来说的话,大体上可算是一个带有小混混习气的农村下层群众;三是村支书陈友堂,这是个关键人物,我们既不能直接用传统社会中的地方基层名流、士绅、乡贤来类比他(因为阶级关系已经彻底改变了),也不能直接用今天社会格局下的村支书村主任来指称他(因为现在的地域亲缘关系及观念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且当时也没有现代的基层社会自治的法律构架)。一方面,他代表着“国家—社会一体化”结构下的国家末梢权力,有着部分国家权力的象征意义,另一方面,作为村里“当家人”又承担着传统社会习俗、观念留下来的充当村里人的庇护人保护者的角色。这种双重角色促使他做出去县里保人的举动,而他缜密的思维和雄辩的口才,又使得他把事情办了下来。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枫桥经验”具体事件是上述三方主体及其背后社会关系“合谋”共振的结果,任何一方的缺位或失措都将无法成就“枫桥经验”,这也要求事件的主体是“合格”的主体。

    其三,我们今天还原分析55年前的“枫桥经验”时,还有一个矛盾关系,或许也是不能忽略的,这就是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两个抓手即“四清”行动与清理“四类分子”之间潜在的紧张关系。“四清”的对象是农村生产大、小队基层干部中的“四不清”人员,基层干部“清”与“不清”关系到农村经济制度的社会性质(姓“社”还是姓“资”);而清理“四类分子”的清理对象是农村中的边缘人群,这些人要么是从来就没有进入过农村的舞台中心(如“橡皮碉堡”之类)的落后分子,要么是被边缘化的无势者(如地主、富农),他们的影响还不足以在根本上动摇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和“国家——社会一体化”的制度格局。工作队声势浩大,采取专政手段对付“四类分子”,而将“四不清”干部作为内部矛盾轻轻放过,这与毛泽东关于展开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本意难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故毛泽东确定对“四类分子”采取“一个不杀、大部不捉”,农村基层一般性治安问题当按照“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原则,其实也可理解为是他对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斗争大方向的最初调整。这一点可从毛泽东后来的一系列思想变化中得到印证。在对“枫桥经验”作出批示不久,亦即1964年,毛泽东认为在农村、城市、工矿企业中已产生一个“官僚主义阶级”(具体的对应人群,主要指向“四不清”干部),批评刘少奇主持的“四清”运动是搞“神秘主义”,不是依靠群众,打击面过宽。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724、729页。也就是说,在毛泽东看来,其一,为保证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国家——社会一体化”国家权力体制,必须同一切离心势力、偏离倾向展开斗争,但斗争却是有主次之分、方式是有软硬之别的;其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主要斗争方向是“包产到户”、“单干风”和新生的“官僚主义阶级”,他们才是要走资本主義道路的主要人群,是主要的斗争对象;其三,基层农村(包括城市)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争端,应在基层层面解决,不应让它们干扰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大方向,也不应让它们上升到国家事务的层面上来。尽管这时国家与社会已高度一体化,国家权力已达到每一个角落和每一个人身上,但是,每一个权力层级都应在自已的层级范围内解决好自已层级的问题(矛盾不上交)。

    概括以上分析,“枫桥经验”是国家制度、社会结构大转型背景下由上级国家权力机关、基层权力单位及农民多方主体“合谋”,多种社会关系共振而生成的,而山村偶成的小事件被上升到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经验,却因缘于这一个经验耦合于当时捍卫新生的国家制度、社会结构的需要;这一“经验”从它最初的出场来看,它反映的是国家权力包括成体制的公社(乡镇)以上层级的国家权力和不成体制的国家权力末梢村级(大队、小队)权力以及农民个体三者之间如何处置相互关系的问题,这一“经验”最初尽管生成于基层,但这里的基层是国家权力体系内的基层,而不是国家权力之下的“国家——社会”分立意义上的社会基层,因而这一“经验”所相对应的关系主要是指国家权力与个人的关系,而不是基层自治意义下社会内部的关系。

    三、时代主题的转变与

    “枫桥经验”含义的扩展、变化随着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一路向“左”发展,并最终升级为“文化大革命”,“枫桥经验”的温和做法已难适应“文革”极左的气候而受到批判,“枫桥经验”中最重要的角色陈友堂也因此受到批判。林彪出逃事件后,“文革”高温有所下降,中央随之在1971年重新肯定“枫桥经验”。1973年公安部派人蹲点,恢复推广“枫桥经验”。1970年代初期的这一变化是极具历史意义的:一是“枫桥经验”不再作为宏大历史的政治运动的一部分而存在,二是“枫桥经验”实际上被明确定位为社会治安的典型经验。

    粉碎“四人帮”后,整个国家开始逐步从“左”的意识形态束缚中摆脱出来,逐步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正确轨道,相应地需在社会、政治领域调动一切可调动的社会力量以配合经济发展。1978年5、6月间,枫桥区7个大队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对“四类分子”评审摘帽试点,并在年底完成摘帽工作,将过去作为阶级敌人对待的“四类分子”转化为人民中的一员。与整个国家行进轨迹相一致,“枫桥经验”也从原来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阶级斗争的配套措施转变成“去意识形态”、摆脱“以阶级斗争为纲”极左思想束缚的重要环节和手段,成为基层社会结构转向常态化、人的社会身份常态化的实现路径。而基层社会结构、社会成员身份的常态化则为改革开放及其发展准备了必要的、不可或缺的社会条件、政治条件。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探索和普遍推广,使得农村农民有了独立自主的活动空间,进而在宏观实质层面上促使形成新的社会结构:“国家—社会”分立的二元结构。到1982年“82宪法”对村民自治权的确认、1983年撤销人民公社制度、恢复乡镇政权及1988年出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社会”分立的二元结构在法律上行政体制上得以重新确立。这一结构的确立,一方面改变了“国家—社会一体化”或者说社会国家化的社会结构,使得人民公社制度背景下的一元社会结构重新转变为“国家—社会”分立的二元社会结构,社会则成为自治领域;另一方面,这一社会结构与长达二千多年的帝制社会条件下的“国家—社会”二元结构又有所不同,因为现在的国家权力已下沉到乡镇一级了,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极大地加强了;同时,也与民国时期的“国家——社会”的二元结构有所不同,因为现在的农村基层群众的社会身份和基层社会关系已极大简单化了,不仅民国时期的士绅阶层不见了,而且现在因血缘生成的宗族也基本消失了(宗族势力在基层局部地区时有泛起,但是宏观上已难成气候),社会自治的主体由地主士绅转变成为政治上法律上身份都平等的村民。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枫桥经验”逐步生发出了新的意义内涵。

    首先,不论是1990年代的“四前工作法”(组织建设走在工作之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还是在本世纪以来的“三靠工作法”(靠富裕群众减少矛盾、靠组织群众预防矛盾、靠服务群众化解矛盾)都是在“国家——社会”二元结构下,社会自治领域主体权利平等的公民之间的自治方法,它的基本底色是人民群众自已创造的化解矛盾、睦邻相处、团结和谐的生存之道。此时的“枫桥经验”尽管在最终成效的外部形式上依然与生成之初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即“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但在价值内含上已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其一,它所处理的矛盾不再带有国家权力行为的属性,也不再带有阶级斗争的政治属性;其二,它的行为主体是权利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三,它的行动过程是和平的,协商、调解是它的主要手段和路径。

    其次,尽管新的历史时期里的“枫桥经验”属于公民的自治经验,但是在“国家——社会”二元结构条件下,国家对社会自治领域、社会宏观形势、对局部地域的影响依然是十分巨大的,并着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化解矛盾、睦邻相处、团结和谐的目的与思想原则是随着国家和整个宏观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二是预防矛盾、化解矛盾的方法和手段是随着国家和整个社会宏观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三是矛盾预防、矛盾化解的内容和条件是随着国家和整个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换言之,“枫桥经验”并不是在封闭的环境中孤立地存在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作为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微小部分而存在的,其局部的基层的天然秉性,决定了它对国家和社会总体的从属性,进而,“枫桥经验”的典型性,并不是因为它的特殊性而成为典型,恰恰是因为它的做法契合国家和社会的总体性、契合时代发展的趋势而成为典型。

    第三,基层党组织和社会组织、社会机构的特殊作用愈来愈明显。与社会结构从“国家——社会一体化”逐步转向“国家——社会”二元分立状态相伴随,一方面不仅国家权力从农村生产队层面退缩到乡镇层面,而且一度基层党组织的功能作用也大为削弱;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村民自治机构而成为基层社会自治的权力平台,且其他社会自组织、社会机构也日益发展起来。这种社会基层组织主体多元化局面的出现和不断发展,其明显的好处是基层社会的动力来源的增多、社会活力的增强,而其面临的新问题是如何让分散的多元主体在保证充分活力的基础上形成和谐有序的社会合力。“枫桥经验”的典型意义就在于不断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引领作用,吸引社会各方参与到基层治理中来,依照自治、德治、法治“三治”有机结合的基本原则要求,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形成“治安聯防、矛盾联调、问题联治、事件联处、平安联创”的治理机制,进而创造“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新局面。

    四、小结

    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认为,历史事件的意义应当到产生它的历史条件中去寻找,同样的事情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会产生不同的历史意义。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25页。依照“枫桥经验”与整个国家社会宏观背景的相互联系,“枫桥经验”大致经过了生发、转向、定型、发展这样几个阶段。从1963年诸暨枫桥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起,至1978年对“四类分子”开展摘帽工作前,可看作为“枫桥经验”的生发阶段。其具体理由是:其一,虽然“枫桥经验”的概念名称在1963年毛泽东主席作出批示时即已确定下来,并可看作“枫桥经验”的正式出生,但出生之后能否存续下来,依然需要历史的考验,其内在的价值含义依然需要历史的炼造,故而我们不妨把生发“枫桥经验”的自然时间跨度拉长一点,从宏观国家制度、社会结构背景与“枫桥经验”的相互关系来定义它的生发阶段。其二,在这一阶段,有一个共同背景即“国家——社会一体化”的国家制度,决定着这一期间“枫桥经验”的本质含义,而这时的“枫桥经验”的根本价值意义也在于它服务于巩固这一国家制度,进而其行动性质当属于国家政治活动;当然,这一阶段的前后期也有一些差异,前期不仅有治安的社会意义,而且具有政治运动色彩,是政治运动的一部分,其后期则褪去政治色彩,成为比较单纯的社会治安的典型经验。

    从1978年5、6月间开展对“四类分子”摘帽工作至1983年人民公社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可看作“枫桥经验”的“转向”阶段。之所以把这一时期定义为转向阶段,是因为在这个阶段,“枫桥经验”的历史价值在于它为人们冲破政治身份(四类分子)的束缚,生成独立、自主、平等的个人作了突破性的探索,进而为社会结构从“国家——社会一体化”状态转向“国家——社会”二元状态起到了助推作用,在为这一重大历史转变提供社会基础的过程中起到了率先垂范的作用。

    从人民公社制度退出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夕可称作“枫桥经验”的“定型”阶段。这一时期是我国“国家—社会”二元宏观结构和社会自治领域得以确立、巩固和成型时期,相应地也是“枫桥经验”获得现代社会自治这一概念含义的阶段。“枫桥经验”的意义在于从基层微观层面证明了基于权利基础上的社会自治的可行性和生命力。

    党的十六大以来是“枫桥经验”的“发展”时期。党的十六大以后,以习近平为书记的浙江省委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枫桥经验”成为落实“八八战略”、打造“平安浙江”的重要精神资源、历史资源和实践资源。2003年习近平作出批示要求浙江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学习推广“枫桥经验”,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自此以来“枫桥经验”进入丰富发展阶段。“枫桥经验”不仅在内涵上不断地丰富起来,而且在空间上不断地扩展开来,“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在绍兴乃至全省普遍地开花结果。

    总而言之,“枫桥经验”具有极强的历史适应性、历史创造性,它应时代变革的需要而产生,又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地转型、丰富和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地发出新的时代之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美】费正清:《剑桥中华民国史》上、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4]【美】麦克法夸尔、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年》,谢亮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5]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

    [6]郁建兴:《中国地方治理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治理研究》,2018年第1期。

    [7]胡承槐:《现代化:过程、特征与回应》,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8]胡承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9]胡承槐:《人治、法治、“官治”——论传统中国社会的官治性质及其影响的消解路径》,《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5期。

    [10]胡承槐:《马克思社会存在总体观视角下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浙江学刊》,2016年第3期。

    (责任编辑:严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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