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林晓军+李琼俐

    摘要: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宜昌市作为湖北省首批七个社区矫正试点市之一,在社区矫正工作上取得了良好的成果,成绩名列湖北省前茅,但同时在实践中也突现出了很多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对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以点窥面,从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中反映出中国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不足,并提出建议,以期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社区矫正;宜昌市;提出建议

    社区矫正制度并非我国的首创,它是一个“舶来品”,它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目的是以非监禁的方式实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其体现了对罪犯的人道化和社会化的矫正精神,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有着更大的优越性,因此已成为了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也是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方向。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离形成完善的制度还有很大距离,再加上我国国情复杂、群众对社区矫正制度不了解等因素,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发展迅速,但还面临着很多问题。

    一、 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自2003年“两院两部”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湖北省作为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开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宜昌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于2005年1月31日,于伍家岗、西陵区等地率先试点,宜昌市是全省首批7个社区矫正试点之一,自试点以来,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优异成绩,截至2013年8月底,全市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率远低于全省、全国平均水平,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已连续两年位居全省第一。

    (一)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健全

    宜昌市严格按照2012年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市的司法行政工作,成立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专项指导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各区司法局负责本辖区的司法行政事务,自2013年4月10日宜都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成立以来,各县区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逐步成立,进一步加强了本辖区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直接由当地司法所负责。另一方面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也得到了有效的监督。宜昌市司法局于2012年底制定了《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操作规范》,比较全方位有重点地指导了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目前司法局正在大力推行“E”通信息平台的发展,通过发放定位手机获取服刑人员GPS位置的形式大大加强了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管理,通过“E”通平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实时了解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具体位置,检查矫正人员是否有越境脱管的现象,并且可以对社区矫正人员通过短信电话高效率地下派工作和任务。

    (二)宜昌市社区矫正对象的规模比较大。

    截至2014年2月,宜昌市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累计一共8346人,解除服刑人员一共5670人,现有的服刑人员一共2676人。在现有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中,主要以男性为主并集中在18-45岁,其中汉族、农村户口、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比例偏高。在性别层面上,男性有2404人,女性有272人,男性在社区矫正对象比例上达到89.8%;在年龄层面上(如图1所示),未成年人数为71人,十八到四十五周岁的有1811人,四十六到六十周岁的有693人,六十周岁以上的有101人,十八到四十五周岁的人占的比例为67.7%,未成年人占的比例为3%,未成年人的比例相对较少;在户籍层面上,城镇户口的矫正对象有747人,农村户口的矫正对象有1929人,农村户口的矫正对象占总矫正对象的72%,几乎是城镇户口比例的两倍。

    二、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自试点以来,虽然各方面的工作取得比较良好的成绩,但由于国内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还不是很完善,宜昌市在社区矫正工作各方面上都需要自己来摸索和探究,再加上宜昌是一个二线城市,经济发展不充分,地区的发展差别较大,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在具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依然不少。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总结出了以下几点关于宜昌市在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中的不足。

    (一)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相关经费支持。

    宜昌市在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建设上还是走在全省各地的前列的,截至2013年底,全市13个县(市、区)已有12个县(市、区)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共计74万余元。但是在经费的问题上还是存在两点不足:第一,经费的数量太少,部分地区的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仍然不足,许多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经费明显缺乏,经费的缺少也导致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偏低,影响了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第二,经费的分配不合理,区域的经费额差别较大,地区经济较发达的县区经费较充裕,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费则相对缺乏,社区矫正经费的分配和实际需要存在着较大的矛盾。

    (二)社区工作人员短缺且素质参差不齐。

    新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而制度的工作队伍建设尤为重要,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的新兴行刑制度,因其工作的性质而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较高,一般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着广泛的教育学、心理、法学等专业背景。宜昌市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发展较快,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社区工作人员短缺严重,据了解,目前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共有200多人,这与全市一共2600多名的现有社区矫正人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且这200多名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包括众多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人员,这说明实际上工作在一线的工作人员面临着较大的人手压力。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科学文化素质跟不上,现在工作在一线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都只经过简单的培训,没有进行过专业知识的学习。

    (三)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不足。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行刑方式,相对于传统的监狱矫正,它是直接把对犯人的矫正搬进了居民的社区,所以如果不做好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工作,将可能引起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误会。所以社区矫正的宣传普法工作相当重要。宜昌市从社区矫正试点以来已经有八个年头,但社区矫正对广大的群众来说依然是一个陌生词,几乎接近80%的人不知道或者不了解社区矫正,而同样也高达83%的人表示社区服刑人员会影响社区的安全,这些数据都很明显表明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充分或者宣传效果不好。

    三 、对完善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对社区矫正经费投入和创新经费保障制度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推进,经费投入与需求的矛盾问题就越来越突出,所以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经费的投入和创新发展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现有的社区矫正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地方政府的预算,而问题就恰恰出现在这里,因为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就注定了各地社区矫正经费水平的不一样,而且我国社区矫正还明显地存在着不发达地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占的比例较多的现象,所以针对这点,我国就有学者提出了实行“省级财政经费为主,县级财政经费为辅”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也就是说在社区矫正经费的组成中,主要的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提供,次要的经费由当地县级的财政部门提供。

    (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增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素质

    社区矫正工作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这就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目前来看,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主要存在数量少、质量不高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社区矫正工作尚未形成良好完善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对此,笔者以宜昌为例提出以下建议:第一,统一社会工作者的招聘标准,提高工作者的待遇和工资水平,提高工作者的地位。第二,加强对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积极鼓励和引导工作者参加心理咨询师等证件的培训和考试,加强与当地高校的联系,促进工作者的再学习能力的提高,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增加对参加培训人员的补贴;第三是鼓励社会人士的参与,增加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数量。

    (三)大力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

    一个新的制度的实行必须要有群众基础,如果一个新的制度没有广大的群众基础就好像一棵新生的树没有扎根的土壤一样。在中国,社区矫正制度似乎还不为群众所了解,甚至还有所误解,这固然与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实行时间较短有关,但更多的是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做得不足。针对这点,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需要做到全方位、多层次和有针对性。多以活动的形式展开社区矫正的宣传,除了一般的常规宣传外,还可以定期组织一些群众普法活动,请律师或大学教师为社区群众做普法的专题讲座,还可以以传单、法制小册子的形式挨家挨户地派发宣传。

    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由于实行时间较短,且本身的国情复杂,故在实践中问题层出不穷,除上述的经费、队伍建设、宣传等现时比较突出的问题外,社区矫正还存在着立法不够健全、矫正对象评估机制不完善、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视不够等众多问题。笔者认为,现时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应该在借鉴西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大力并坚持推进现在的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掘未发现的问题,努力探讨和完善各项制度,笔者也相信,在国家和政府的努力建设下,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一定会拥有自己的成熟的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

    参考文献:

    [1] 康均心,郑青.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建设.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8.06

    [2] 种若静. 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北京: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2007.11

    [3] 高雪雷,邹瑛. 和谐社会下社区矫正之探究. 黑龙江政法管理学院学报. 2012

    [4] 肖遥.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西部普法网.2013.03

    [5] 崔会如. 我国社区矫正立法述评.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报. 2013.03

    [6] 王慧慧. 对社区矫正理论基础的比较研究. 2013.

    作者简介:林晓军(1992-),男,广东阳江人,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2级学生。

    李琼俐(1994-),女,湖北宜昌人,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2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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