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淮南盐政试析
王红花 高荣 吴春香
摘 要:有清一代,两淮盐课居全国之首,而淮南盐课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清朝末期,为保证国家的财政税收,清政府对淮盐的运销流程进行严密管控,其目的是疏销杜私。主要以馆藏“重盐执照”为考察对象,以此探析清末淮南盐政的发展及演变。
关键词:清末;淮南盐政;重盐执照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8)03—0021—07
咸丰年间,两江总督何桂清曾称:“两淮盐课甲于天下,而淮南尤为偏重。”① 同治年间,两江总督曾国藩亦云:“淮南盐课甲于天下。”② 由于事关清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局,淮南盐政尤其是盐斤销售一直备受官府重视。本文以扬州博物馆馆藏“重盐执照”为例,从其内容、流程、沿革、背景等方面分别加以考察,从中可见,此执照为我们了解和研究清末淮南盐政提供了珍贵的实物资料。
一、“重盐执照”的内容
扬州博物馆珍藏有两张由南洋印刷官厂(1907年端方创办,后改建为江苏省政府印刷厂)代印的“重盐执照”(图一),长52.3厘米,宽32.6厘米,纸质。其内容如下:
两淮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为给照重盐事。照得淮南引盐,前奉宫太保爵阁督盐宪曾核定刊章,先行给照,重运赴瓜,归栈轮售。现奉督盐宪奏明,改道仪征,各场引盐自应运赴仪栈,仍照瓜洲定章挨轮派售。今据商人仁和裕的名吉梅滨请重新兴上冈场本垣碱盐贰拾柒引,合行给照,为此照仰该商持赴该场。查照核定章程,以六百斤成引,分装八包,每包正盐七十五斤,滷耗七斤半,包索三斤半,共合八十六斤,所有船户花名、分装包数由场填明,出场行抵泰坝,照章称掣,经过关卡,凭照放行。盐运到仪前,赴儀征总栈挂号归轮挨售,一俟由栈配派,订立交单。除由运商赴局缴完钱粮关税外,场商即持此照赴局呈缴各捐,收讫加盖钤记,一面呈投南掣衙门听候掣验,均毋违误。此照由南掣移局核销,须至执照者。
宣统叁年贰月十一日淮南总局给发。
运字第贰佰陆拾陆号,船户许玉堂装盐贰佰拾陆包。
《清盐法志》也记载了“淮南重盐执照式”,如果把《清盐法志》记载的执照与扬州博物馆收藏的重盐执照相比较,可以发现其中有两个字的不同:“除由运商赴局缴完钱粮关税外,场商即持此照赴局呈缴各捐,收讫加盖钤记,一面呈投(报)南掣衙门听候掣验,均毋(无)违误”——括号中的字为淮南重盐执照式,其他则如出一辙。
另外,《清盐法志》详细记载了“淮南重盐执照式”,其一联两张,一为照根,一为执照。其中照根内容如下:
两淮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 为给照存根事,照得淮南引盐,前奉宫太保爵阁督盐宪曾核定刊章,先行给照重运赴瓜归栈轮售,现奉督盐宪奏明,改道仪征,各场运盐自应赴仪,仍照在瓜定章挨轮派售,等因各在案。今据商人 的名 请重 场 垣 盐 引,除照给该商持赴该场查照定章,六百斤成引,分捆八包,每包连包索卤耗共合八十六斤,所有船户花名、分装包数由场填明,照章过掣,运仪轮售,分别缴完课捐,呈投南掣衙门移局核销外,合留照根存查。须至照根者。
年 月 日淮南总局给发。
运字第 号①
从上可知,每一张重盐执照都有对应的照根备查。“重”,《淮盐纪略》解释为“宋制开折中仓,明制纳粟给票,谓之开中,以是取盐皆谓之中盐。今中字之义转为重,读作从”②。新兴场地处清代淮安府盐城县境内,全场亭灶共1884副,其中商置1245副,占总数的66%。新兴场盐灶按位置分为北七灶与南十灶,北七灶在上冈的东北。仁和裕、春和裕均为北七灶的垣名。《清盐法志》记载:“盐务场运诸商,各有花名,非有票不得为运商,非有垣不得为场商。向来各场垣产商人集股收盐皆以垣为名。”③ 碱盐,又名安盐,结于?底,如炊饭之有锅焦者。
二、“重盐执照”的流程
难能可贵的是,重盐执照上密密麻麻地盖了不下十个章印,从中可清晰反映出宣统三年(1911)盐商吉元芝运盐的时间表和流程图(详见图二):
(一)宣统二年十二月,“运字第贰百陆拾陆号”重照由两淮都转盐运使司盖印“两淮都转盐运使司之印”认可。
(二)宣统三年二月十一日,淮南总局(驻扬州)在新兴上冈场碱盐重盐执照钤印“淮南总局关防”后发给吉元芝。
(三)宣统三年四月初九日,吉元芝到东台,泰州分司在其重盐执照上钤“泰州分司之印”认可。
(四)宣统三年五月初八日,至新兴上冈场船户许玉堂装盐无误后,盐课司钤“新兴场盐课司条记”确认。
(五)宣统三年五月十五日,到达海道桥,关卡查验讫,钤“海道桥查验委员钤记”通过。
(六)宣统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至泰坝掣验后,钤“淮南监掣泰坝官之关防”确认。
(七)宣统三年六月初四日,到达“南盐厅”,“南盐厅”委员检查盐色,核对无误后放行。
(八)宣统三年六月初六日,到达扬子新城,委员查验无误后,铃印放行。
(九)宣统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盐船到达仪征的十二圩,至“淮盐总栈碱片挂号处”登记,盖戳于照。淮盐总栈为转运枢纽。
(十)宣统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淮南总局在运商预交五成盐价后,盖上“淮南总局关防”确认。
(十一)壬子年(民国元年)正月十一日,商捐等款完讫,盖戳于照。
(十二)“扬子新城查验卡”与“商捐等款完讫”之间有一戳记,已很模糊,极有可能为重盐执照内容上提及“南掣衙门”掣验记录。
盐无去路,课无来源。以上可看出,由于官督商销,清政府势必对每个环节都进行严密的流程管理。由场运栈,层层箝制,节节稽查,以实现政府对盐利的垄断。但事与愿违,官盐流程多,周期长,成本高。官不敌私,私盐问题愈演愈烈。张謇说:“今私与官之销相半,或曰过于官销。”① 同时,此件重盐执照还具有重要的跨时代意义,表现在第十一条,改为干支纪年,反映出清代向民国的过渡。除此以外,与同治年间以及民国时期的重盐的流程比较,这也可反映出场运路线的历史变迁②。
三、“重盐执照”的沿革
有清一代,重盐执照的前身是什么,其发展脉络如何,无疑是值得探究的问题。笔者通过梳理相关史料,发现重盐执照的沿革实际上是清代淮南盐政变迁的缩影。
(一)清初纲盐时的运盐凭证叫照单。“两淮盐运使司为给发照单事,案查往例,商人纳银领引,应给随引照单,以凭查对引数、限期,杜影射重复之弊。为此,单给商人执引下场买盐”。其又名限单,因上有限定发场、出场、过坝、过桥日期。“重盐到坝,填注到桥限期;迨到桥后,放桥之经历填注到所限期。”其又名皮票,盖裱托坚厚,为包引之皮也。
按照规定,照单需要截角。“淮南引照单正盐第几号,票四角分‘平、上、去、入”,場官验明引数填注年月印给,将单截去平字角,桥掣后截去上字角,所掣后截去去字角,分运到销岸的驿盐道,截去入字角①。
当时,场商向灶买盐归垣,运商赴垣领盐行岸。其目的在于“以灶丁既有场商收买,则偷漏自少;运商必由盐垣称掣,亦夹带易稽”②。
(二)道光三十年(1850)四月,因纲盐积弊丛生,盐务废弛,两江总督陆建瀛奉命兴利除弊,裁费、加斤、轻本、敌私。在《淮南改票规例》中两处提到重盐执照:
1.在“具禀纳课”时。“凡商贩请运,自具正副手本,载明请运引数,往某省发卖,每逢一、四、七日期赴总局上号,次日即将应纳正杂钱粮经费盐价银两一并交纳总局,由局当日给与库收。该商贩于买定场盐时呈缴库收,换给重盐执照,前往泰坝买盐,运至仪征解捆开江”。
2.在“盐照截角”时。“商盐运仪,将重盐执照先由运司发交总局,由总局随时发交南掣厅,于掣捆后截第一角,交商收执,开江时由仪所大使截第二角,龙江关过卡截第三角,运到指销各省之总卡截第四角。其盐照一连二张,一为盐照,一为照根,编写号数、年月,盖用盐政印,骑缝盖用运司印。”③
显然,此时的重盐执照和上述照单均为运商所持有,跟照单不同的是买盐地点的改变:自坝买盐。因此要求运商贴补场商驳费。
值得一提的是,当年十月,为了“避内河之行滞,便各商之运销”,官府决定在仪征解捆处设立栈房,由运司筹款,在扬州收盐发贩;其附近官绅商民如果情愿出资收盐赴栈者,亦准缴价自运。储栈待售,则既无阻滞之患,也无待盐之苦。这是设置栈房之缘起。
另外,对于不到仪所捆掣的江苏省之江都、甘泉、高邮、宝应、泰兴五州县,也以重盐执照为凭。江都、甘泉之盐到扬州归总局掣验,所有重盐执照缴呈总局核销;高邮、宝应、泰兴之盐到岸各归该州县掣验,所有重盐执照缴由该州县汇送总局查销。
(三)咸丰三年(1853)因太平天国起义,扬州失守,运司改驻泰州。引、票两法不可复行,试行就场征课。“行之三年,日趋日下。”④咸丰七年,运司在泰州设局抽税。“场商、运商俱令多措资本赴场收盐。”⑤ 咸丰九年七月,署运司联英禀明盐政何桂清批允,为整顿场灶,严堵私盐,在泰坝设立公栈,并规定:
1.大小贩户自七月十五日起,一概不准下场重盐,均就泰栈买卖。
2.令场商各将垣盐运栈堆储,由栈发贩。
3.商人在局请领重盐执照自场运盐到泰必须装用屯船,不准用数十引之小船,致与私船毫无区别。
4.执照截角。场盐出运由场员验明,将照票截平字角出场,泰州北六场之盐经行海道口至泰州,由泰分司验明截上字角,至泰州总局由局员验明截去字角,出江之盐行抵东坝报由委员验明截入字角。
可见,因战时状态,淮南盐政改革虽有反复,但食盐最终还是在泰坝公栈转输。不同的是,此时重盐执照演变为场商所持有,且盐照截角地点发生改变。咸丰十年,官府又于口岸镇设立分栈,“以便客贩而靖地方”①。
(四)同治四年(1865)四月因运署已回驻扬州,且“瓜洲新河口地方江路迂曲,下有平皋,外江大船可以抛锚驻泊,内河则于新河之尾开一大塘,自场运出之盐皆屯泊塘内。塘于大江仅隔一坝,抽掣过坝即上江船,甚为便捷”②,于是两江总督曾国藩(即执照内容上提及的“前奉宫太保爵阁督盐宪曾”)重新核定淮南票法章程。官府在瓜洲设立淮盐总栈,同时各销岸设立督销局。以前栈由商管,重在包课;现在改为官办,重在保价整轮。
1.政府定价。总栈的设置是为了保场价,督销局的设置是为了保岸价。这都是为了避免价格的随意涨落,导致人心惶惶,市场动荡。场盐到栈即将场分、盐色、引数榜示栈前,以到栈之先后定轮售之早迟。官为其定价,悬牌栈门,号曰牌价,垣商、运商不得随意涨落。如有于牌价之外暗增暗跌者,查出严究。
ì2.统一包装。盐法首重缉私,对于那些包内之重斤、船户之夹带,所谓官中之私,查禁尤难。官府因此决定,每引正盐六百斤,分捆八包,每包另给卤耗七斤半,包索三斤半,共重八十六斤,统一刊发大票,随时填给,并于大胜关、大通安庆等处派员验票截角。如有重斤夹带,立即严加惩究,提盐充公。
垣商由场运盐于栈,储之于仓;运商到栈买盐,挨轮派售。自场至岸,每包八十六斤,不再解捆,只需掣验,手续更为便捷。并且从场至栈,盐照不要求截角。
另外,还有特例。在“食岸指重”时,《淮南票盐规例》中规定:上元、江宁、江浦、六合、高淳、溧水、句容为宁属食岸,都是到垣买盐。运商需要先赴总局请给重盐执照,注明“指重”字样,分捆包斤各数与税盐同,盐运到栈,由栈订立交单,复赴总局缴纳正课、经费、出江厘金等款,请领发盐护照,赴栈掣盐运岸③。
(五)同治七年,因清水潭大工后场商元气大伤,且产旺销滞,导致场商争先跌价,为保全淮南盐务大局,官府令运商预交五成盐价以拯场困而杜抢跌。
(六)同治十二年,因“瓜栈迆西节次坍塌,浦地极为危险”④,经两江总督李宗羲请示,瓜洲官栈移址仪征的十二圩(即执照内容上提及的“现奉督盐宪奏明,改道仪征,各场引盐自应运赴仪栈”),但也是改道不改章,并令运商按包贴补场商从瓜洲到仪征间的水脚钱及耗斤钱。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税收,清代淮南盐政处在不断变通之中: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疏销杜私,从重盐执照的沿革即可窥见一二。伴随着运商买盐起点从场—坝—栈的演变,场商运输目的地也在相应地调整,两者相辅相成。《清史稿》云:“凡商有二:曰场商,主收盐;曰运商,主行盐。”⑤ 严格来讲,此总结并不完全准确。纵观清代淮南盐政,场商的职能不仅仅是收盐;随着政策的变迁,也需承担由场到栈之间运输的职责。
四、“重盐执照”的背景
场商是介于灶户和运商之间的中间商,其在海盐产运销环节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是清政府实现灶贩分离、防范私相授受的关键。重盐执照的发放既依据岸销畅滞,同时也参照通州、泰州各场的盐产量。因此,重盐执照也是当时淮南海盐产、销状况的反映。
(一)产量下降。由于海势东迁,淮南卤气渐淡,海盐产量不断下降。据统计,嘉庆时淮南海盐产量为168万余引,咸丰时降为64万余引,同治时降为58.9万引,光绪十七八年间又降为40万余引,光绪三十四年(1908)则降为36万余引。宣统三年(1911)五月,场运商人清吉昌等也反映:“惟调查各岸销盐之数目,考核南场出产之情形,供不敌求,若不速筹补救之方,淮南大局势将不可收拾。”①
(二)岸销疲滞。据《淮盐纪要》记载,清末淮南纲岸额引为65万余引②,但光绪三十四年两江总督端方反映:“近年鄂、湘、西、皖四岸及本省食岸销数岁约五十万引以外。以产配销,计不敷盐十余万引,……臣于前年九月到任后,即饬运司赶紧设法。上年岸销畅旺,需盐至殷,而丙午、丁未两年又值雨水为灾,产收益绌,不得已借运长芦、山东盐各五万引暂济急需。”③
í(三)整顿场务。光绪三十一年铁良从保全草荡着手,光绪三十四年端方则从整顿亭灶、草荡、水利、缉私四个方面谋划,最后提出加价以培养商灶之方:酌加岸价以递加牌价、桶价。宣统元年,度支部尚书载泽则要求事权统一:“为整顿计,非事权统一不可。拟请将盐务归臣部总理,其产盐省份,督抚作为会办盐政大臣,行盐省份,均兼会办盐政大臣衔。”④ 宣统三年闰六月,因各场境内私设窑座、槽坊,占买大宗荡草,致碍办煎。督办盐政处重申封闭窑座、槽坊,“并咨两江总督转饬江藩司通饬各州县,将场境窑座、槽坊会场查禁,以重煎办”⑤。此外,其还在淮北苇荡左营地方先后铺盐池51圩,史称“济南盐场”。
清末,一方面淮南海盐产不敷销,另一方面政府财政入不敷出。据统计,宣统元年财政收入约2.8100亿两,支出为2.8925亿两;宣统三年财政收入约为2.9696亿两,支出为3.3865亿两⑥。清末财政赤字昭然若示。历经内忧外患、常常捉襟见肘的晚清政府把希望寄托于淮南盐业,企图通过盐务改革来挽救其财政危局。光绪三十一年二月,钦差署兵部尚书左侍郎铁良云:“自海势东迁,昔日斥卤之地,变为膏壤,遂有私行垦种者。近年督抚申报垦之令,于是报垦者更无限制。”⑦ 光绪三十四年,两江总督端方也云:“昔日斥卤之地,大半去海已远,其间经官勘明放垦者所在固有,而民间影射私垦亦多。”⑧ 清末国势衰微,改革谈何容易。“盐事由旧,则蹈九幽之黯;改新,则当八面之冲。非兵力不足以维持,非财力不足以提挈。”⑨ 尤其在政权更替的关键时期,改革只能搁置。“民国初基,一切建设,非财莫举。盐務为大宗的款,关系重要,自非维持现状,无以力保饷源。”⑩ 所以,此重盐执照虽是同治十二年淮盐总栈改道仪征后,印发给场商的运盐凭证,但一直沿用到清末民初。
五、余 论
同治七年,新兴场碱盐的桶价为559文,牌价为每包1185文。宣统元年(1909),新兴场碱盐的桶价为739文,牌价则为每包1116文。从数字上看,新兴场碱盐的桶价在此之间上涨了180文,而牌价则每包下降了69文。但实际上,“灶户苦于场商,煎丁又苦于灶户”已是不争的事实。据悉,新兴场商对灶户的剥削有两种:一是“九八钱”,二是私加五分宽的桶底。“九八钱”就是以980文串成一吊钱,当作1000文用。私加桶底就是每桶多收灶民20余斤盐。从宣统三年重盐执照不难看出,尽管运艰费巨,形势不容乐观,但只要有微利可图,场商作为个体仍希望继续运营下去。光绪二十七年,蒯光典奉委到盐城伍佑、新兴两盐场办理樵地升科。民国三年,增设淮南垦务局。时在新兴场负责垦务的是大纲公司,他们向北七灶场商购得全部灶地,灶民已垦熟之地也被夺去,因此爆发了轰动一时的商灶剧争①。
“逐利者,商也;主持商利者,官也。”自曾国藩盐法改革以来,成效显著。“计自癸亥年创始,至乙丑年商人挟赀麇至惟恐不及。”同治丁卯(1867)曾国藩再任两江总督,向商人允诺“不派捐、不失信、不急开纲”。“至辛未畿辅大水,筹赈于两淮,商人愿公捐二十万金。不允其请,为加四万引以酬之。”② 曾几何时,局势发生反转,报效、捐输、加价成为新常态。宣统元年,度支部尚书载泽言:“近来筹款,以盐为大宗,而淮、浙居天下中心,关于全局尤重。”③ 财政危机往往与政治危机结伴而来,据内阁侍读学士甘大璋奏:“淮盐则行销鄂、湘、赣、皖、豫并江甘等地……而历年该省奏销,岁入不过四五百万两。虽经光绪二十九年查办之后,清出款目甚多,约计正杂两项,每年入款不下一千二三百万两。其中除正款五百万两外,余八百万两均未报部。”④ 清末中央政府越来越失去凝聚力和向心力,分崩离析只是时间问题。1911年底,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被推翻。
(责任编辑:邓 军)
Abstract: In the Qing Dynasty, the Lianghuai salt tax ranked first in the country, and the Huainan salt tax has a more important position. At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tates fiscal revenue, the Qing government strictly managed the transportation and marketing process of Huai Salt, with the aim of completely eradicating the illigal salt.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of Huainan salt administration in the Qing Dynasty in the context of the collection of “reused salt license”.
Key words: Qing Dynasty; Huainan Salt Administration; resused salt license
摘 要:有清一代,两淮盐课居全国之首,而淮南盐课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清朝末期,为保证国家的财政税收,清政府对淮盐的运销流程进行严密管控,其目的是疏销杜私。主要以馆藏“重盐执照”为考察对象,以此探析清末淮南盐政的发展及演变。
关键词:清末;淮南盐政;重盐执照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8)03—0021—07
咸丰年间,两江总督何桂清曾称:“两淮盐课甲于天下,而淮南尤为偏重。”① 同治年间,两江总督曾国藩亦云:“淮南盐课甲于天下。”② 由于事关清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局,淮南盐政尤其是盐斤销售一直备受官府重视。本文以扬州博物馆馆藏“重盐执照”为例,从其内容、流程、沿革、背景等方面分别加以考察,从中可见,此执照为我们了解和研究清末淮南盐政提供了珍贵的实物资料。
一、“重盐执照”的内容
扬州博物馆珍藏有两张由南洋印刷官厂(1907年端方创办,后改建为江苏省政府印刷厂)代印的“重盐执照”(图一),长52.3厘米,宽32.6厘米,纸质。其内容如下:
两淮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为给照重盐事。照得淮南引盐,前奉宫太保爵阁督盐宪曾核定刊章,先行给照,重运赴瓜,归栈轮售。现奉督盐宪奏明,改道仪征,各场引盐自应运赴仪栈,仍照瓜洲定章挨轮派售。今据商人仁和裕的名吉梅滨请重新兴上冈场本垣碱盐贰拾柒引,合行给照,为此照仰该商持赴该场。查照核定章程,以六百斤成引,分装八包,每包正盐七十五斤,滷耗七斤半,包索三斤半,共合八十六斤,所有船户花名、分装包数由场填明,出场行抵泰坝,照章称掣,经过关卡,凭照放行。盐运到仪前,赴儀征总栈挂号归轮挨售,一俟由栈配派,订立交单。除由运商赴局缴完钱粮关税外,场商即持此照赴局呈缴各捐,收讫加盖钤记,一面呈投南掣衙门听候掣验,均毋违误。此照由南掣移局核销,须至执照者。
宣统叁年贰月十一日淮南总局给发。
运字第贰佰陆拾陆号,船户许玉堂装盐贰佰拾陆包。
《清盐法志》也记载了“淮南重盐执照式”,如果把《清盐法志》记载的执照与扬州博物馆收藏的重盐执照相比较,可以发现其中有两个字的不同:“除由运商赴局缴完钱粮关税外,场商即持此照赴局呈缴各捐,收讫加盖钤记,一面呈投(报)南掣衙门听候掣验,均毋(无)违误”——括号中的字为淮南重盐执照式,其他则如出一辙。
另外,《清盐法志》详细记载了“淮南重盐执照式”,其一联两张,一为照根,一为执照。其中照根内容如下:
两淮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 为给照存根事,照得淮南引盐,前奉宫太保爵阁督盐宪曾核定刊章,先行给照重运赴瓜归栈轮售,现奉督盐宪奏明,改道仪征,各场运盐自应赴仪,仍照在瓜定章挨轮派售,等因各在案。今据商人 的名 请重 场 垣 盐 引,除照给该商持赴该场查照定章,六百斤成引,分捆八包,每包连包索卤耗共合八十六斤,所有船户花名、分装包数由场填明,照章过掣,运仪轮售,分别缴完课捐,呈投南掣衙门移局核销外,合留照根存查。须至照根者。
年 月 日淮南总局给发。
运字第 号①
从上可知,每一张重盐执照都有对应的照根备查。“重”,《淮盐纪略》解释为“宋制开折中仓,明制纳粟给票,谓之开中,以是取盐皆谓之中盐。今中字之义转为重,读作从”②。新兴场地处清代淮安府盐城县境内,全场亭灶共1884副,其中商置1245副,占总数的66%。新兴场盐灶按位置分为北七灶与南十灶,北七灶在上冈的东北。仁和裕、春和裕均为北七灶的垣名。《清盐法志》记载:“盐务场运诸商,各有花名,非有票不得为运商,非有垣不得为场商。向来各场垣产商人集股收盐皆以垣为名。”③ 碱盐,又名安盐,结于?底,如炊饭之有锅焦者。
二、“重盐执照”的流程
难能可贵的是,重盐执照上密密麻麻地盖了不下十个章印,从中可清晰反映出宣统三年(1911)盐商吉元芝运盐的时间表和流程图(详见图二):
(一)宣统二年十二月,“运字第贰百陆拾陆号”重照由两淮都转盐运使司盖印“两淮都转盐运使司之印”认可。
(二)宣统三年二月十一日,淮南总局(驻扬州)在新兴上冈场碱盐重盐执照钤印“淮南总局关防”后发给吉元芝。
(三)宣统三年四月初九日,吉元芝到东台,泰州分司在其重盐执照上钤“泰州分司之印”认可。
(四)宣统三年五月初八日,至新兴上冈场船户许玉堂装盐无误后,盐课司钤“新兴场盐课司条记”确认。
(五)宣统三年五月十五日,到达海道桥,关卡查验讫,钤“海道桥查验委员钤记”通过。
(六)宣统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至泰坝掣验后,钤“淮南监掣泰坝官之关防”确认。
(七)宣统三年六月初四日,到达“南盐厅”,“南盐厅”委员检查盐色,核对无误后放行。
(八)宣统三年六月初六日,到达扬子新城,委员查验无误后,铃印放行。
(九)宣统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盐船到达仪征的十二圩,至“淮盐总栈碱片挂号处”登记,盖戳于照。淮盐总栈为转运枢纽。
(十)宣统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淮南总局在运商预交五成盐价后,盖上“淮南总局关防”确认。
(十一)壬子年(民国元年)正月十一日,商捐等款完讫,盖戳于照。
(十二)“扬子新城查验卡”与“商捐等款完讫”之间有一戳记,已很模糊,极有可能为重盐执照内容上提及“南掣衙门”掣验记录。
盐无去路,课无来源。以上可看出,由于官督商销,清政府势必对每个环节都进行严密的流程管理。由场运栈,层层箝制,节节稽查,以实现政府对盐利的垄断。但事与愿违,官盐流程多,周期长,成本高。官不敌私,私盐问题愈演愈烈。张謇说:“今私与官之销相半,或曰过于官销。”① 同时,此件重盐执照还具有重要的跨时代意义,表现在第十一条,改为干支纪年,反映出清代向民国的过渡。除此以外,与同治年间以及民国时期的重盐的流程比较,这也可反映出场运路线的历史变迁②。
三、“重盐执照”的沿革
有清一代,重盐执照的前身是什么,其发展脉络如何,无疑是值得探究的问题。笔者通过梳理相关史料,发现重盐执照的沿革实际上是清代淮南盐政变迁的缩影。
(一)清初纲盐时的运盐凭证叫照单。“两淮盐运使司为给发照单事,案查往例,商人纳银领引,应给随引照单,以凭查对引数、限期,杜影射重复之弊。为此,单给商人执引下场买盐”。其又名限单,因上有限定发场、出场、过坝、过桥日期。“重盐到坝,填注到桥限期;迨到桥后,放桥之经历填注到所限期。”其又名皮票,盖裱托坚厚,为包引之皮也。
按照规定,照单需要截角。“淮南引照单正盐第几号,票四角分‘平、上、去、入”,場官验明引数填注年月印给,将单截去平字角,桥掣后截去上字角,所掣后截去去字角,分运到销岸的驿盐道,截去入字角①。
当时,场商向灶买盐归垣,运商赴垣领盐行岸。其目的在于“以灶丁既有场商收买,则偷漏自少;运商必由盐垣称掣,亦夹带易稽”②。
(二)道光三十年(1850)四月,因纲盐积弊丛生,盐务废弛,两江总督陆建瀛奉命兴利除弊,裁费、加斤、轻本、敌私。在《淮南改票规例》中两处提到重盐执照:
1.在“具禀纳课”时。“凡商贩请运,自具正副手本,载明请运引数,往某省发卖,每逢一、四、七日期赴总局上号,次日即将应纳正杂钱粮经费盐价银两一并交纳总局,由局当日给与库收。该商贩于买定场盐时呈缴库收,换给重盐执照,前往泰坝买盐,运至仪征解捆开江”。
2.在“盐照截角”时。“商盐运仪,将重盐执照先由运司发交总局,由总局随时发交南掣厅,于掣捆后截第一角,交商收执,开江时由仪所大使截第二角,龙江关过卡截第三角,运到指销各省之总卡截第四角。其盐照一连二张,一为盐照,一为照根,编写号数、年月,盖用盐政印,骑缝盖用运司印。”③
显然,此时的重盐执照和上述照单均为运商所持有,跟照单不同的是买盐地点的改变:自坝买盐。因此要求运商贴补场商驳费。
值得一提的是,当年十月,为了“避内河之行滞,便各商之运销”,官府决定在仪征解捆处设立栈房,由运司筹款,在扬州收盐发贩;其附近官绅商民如果情愿出资收盐赴栈者,亦准缴价自运。储栈待售,则既无阻滞之患,也无待盐之苦。这是设置栈房之缘起。
另外,对于不到仪所捆掣的江苏省之江都、甘泉、高邮、宝应、泰兴五州县,也以重盐执照为凭。江都、甘泉之盐到扬州归总局掣验,所有重盐执照缴呈总局核销;高邮、宝应、泰兴之盐到岸各归该州县掣验,所有重盐执照缴由该州县汇送总局查销。
(三)咸丰三年(1853)因太平天国起义,扬州失守,运司改驻泰州。引、票两法不可复行,试行就场征课。“行之三年,日趋日下。”④咸丰七年,运司在泰州设局抽税。“场商、运商俱令多措资本赴场收盐。”⑤ 咸丰九年七月,署运司联英禀明盐政何桂清批允,为整顿场灶,严堵私盐,在泰坝设立公栈,并规定:
1.大小贩户自七月十五日起,一概不准下场重盐,均就泰栈买卖。
2.令场商各将垣盐运栈堆储,由栈发贩。
3.商人在局请领重盐执照自场运盐到泰必须装用屯船,不准用数十引之小船,致与私船毫无区别。
4.执照截角。场盐出运由场员验明,将照票截平字角出场,泰州北六场之盐经行海道口至泰州,由泰分司验明截上字角,至泰州总局由局员验明截去字角,出江之盐行抵东坝报由委员验明截入字角。
可见,因战时状态,淮南盐政改革虽有反复,但食盐最终还是在泰坝公栈转输。不同的是,此时重盐执照演变为场商所持有,且盐照截角地点发生改变。咸丰十年,官府又于口岸镇设立分栈,“以便客贩而靖地方”①。
(四)同治四年(1865)四月因运署已回驻扬州,且“瓜洲新河口地方江路迂曲,下有平皋,外江大船可以抛锚驻泊,内河则于新河之尾开一大塘,自场运出之盐皆屯泊塘内。塘于大江仅隔一坝,抽掣过坝即上江船,甚为便捷”②,于是两江总督曾国藩(即执照内容上提及的“前奉宫太保爵阁督盐宪曾”)重新核定淮南票法章程。官府在瓜洲设立淮盐总栈,同时各销岸设立督销局。以前栈由商管,重在包课;现在改为官办,重在保价整轮。
1.政府定价。总栈的设置是为了保场价,督销局的设置是为了保岸价。这都是为了避免价格的随意涨落,导致人心惶惶,市场动荡。场盐到栈即将场分、盐色、引数榜示栈前,以到栈之先后定轮售之早迟。官为其定价,悬牌栈门,号曰牌价,垣商、运商不得随意涨落。如有于牌价之外暗增暗跌者,查出严究。
ì2.统一包装。盐法首重缉私,对于那些包内之重斤、船户之夹带,所谓官中之私,查禁尤难。官府因此决定,每引正盐六百斤,分捆八包,每包另给卤耗七斤半,包索三斤半,共重八十六斤,统一刊发大票,随时填给,并于大胜关、大通安庆等处派员验票截角。如有重斤夹带,立即严加惩究,提盐充公。
垣商由场运盐于栈,储之于仓;运商到栈买盐,挨轮派售。自场至岸,每包八十六斤,不再解捆,只需掣验,手续更为便捷。并且从场至栈,盐照不要求截角。
另外,还有特例。在“食岸指重”时,《淮南票盐规例》中规定:上元、江宁、江浦、六合、高淳、溧水、句容为宁属食岸,都是到垣买盐。运商需要先赴总局请给重盐执照,注明“指重”字样,分捆包斤各数与税盐同,盐运到栈,由栈订立交单,复赴总局缴纳正课、经费、出江厘金等款,请领发盐护照,赴栈掣盐运岸③。
(五)同治七年,因清水潭大工后场商元气大伤,且产旺销滞,导致场商争先跌价,为保全淮南盐务大局,官府令运商预交五成盐价以拯场困而杜抢跌。
(六)同治十二年,因“瓜栈迆西节次坍塌,浦地极为危险”④,经两江总督李宗羲请示,瓜洲官栈移址仪征的十二圩(即执照内容上提及的“现奉督盐宪奏明,改道仪征,各场引盐自应运赴仪栈”),但也是改道不改章,并令运商按包贴补场商从瓜洲到仪征间的水脚钱及耗斤钱。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税收,清代淮南盐政处在不断变通之中: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疏销杜私,从重盐执照的沿革即可窥见一二。伴随着运商买盐起点从场—坝—栈的演变,场商运输目的地也在相应地调整,两者相辅相成。《清史稿》云:“凡商有二:曰场商,主收盐;曰运商,主行盐。”⑤ 严格来讲,此总结并不完全准确。纵观清代淮南盐政,场商的职能不仅仅是收盐;随着政策的变迁,也需承担由场到栈之间运输的职责。
四、“重盐执照”的背景
场商是介于灶户和运商之间的中间商,其在海盐产运销环节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是清政府实现灶贩分离、防范私相授受的关键。重盐执照的发放既依据岸销畅滞,同时也参照通州、泰州各场的盐产量。因此,重盐执照也是当时淮南海盐产、销状况的反映。
(一)产量下降。由于海势东迁,淮南卤气渐淡,海盐产量不断下降。据统计,嘉庆时淮南海盐产量为168万余引,咸丰时降为64万余引,同治时降为58.9万引,光绪十七八年间又降为40万余引,光绪三十四年(1908)则降为36万余引。宣统三年(1911)五月,场运商人清吉昌等也反映:“惟调查各岸销盐之数目,考核南场出产之情形,供不敌求,若不速筹补救之方,淮南大局势将不可收拾。”①
(二)岸销疲滞。据《淮盐纪要》记载,清末淮南纲岸额引为65万余引②,但光绪三十四年两江总督端方反映:“近年鄂、湘、西、皖四岸及本省食岸销数岁约五十万引以外。以产配销,计不敷盐十余万引,……臣于前年九月到任后,即饬运司赶紧设法。上年岸销畅旺,需盐至殷,而丙午、丁未两年又值雨水为灾,产收益绌,不得已借运长芦、山东盐各五万引暂济急需。”③
í(三)整顿场务。光绪三十一年铁良从保全草荡着手,光绪三十四年端方则从整顿亭灶、草荡、水利、缉私四个方面谋划,最后提出加价以培养商灶之方:酌加岸价以递加牌价、桶价。宣统元年,度支部尚书载泽则要求事权统一:“为整顿计,非事权统一不可。拟请将盐务归臣部总理,其产盐省份,督抚作为会办盐政大臣,行盐省份,均兼会办盐政大臣衔。”④ 宣统三年闰六月,因各场境内私设窑座、槽坊,占买大宗荡草,致碍办煎。督办盐政处重申封闭窑座、槽坊,“并咨两江总督转饬江藩司通饬各州县,将场境窑座、槽坊会场查禁,以重煎办”⑤。此外,其还在淮北苇荡左营地方先后铺盐池51圩,史称“济南盐场”。
清末,一方面淮南海盐产不敷销,另一方面政府财政入不敷出。据统计,宣统元年财政收入约2.8100亿两,支出为2.8925亿两;宣统三年财政收入约为2.9696亿两,支出为3.3865亿两⑥。清末财政赤字昭然若示。历经内忧外患、常常捉襟见肘的晚清政府把希望寄托于淮南盐业,企图通过盐务改革来挽救其财政危局。光绪三十一年二月,钦差署兵部尚书左侍郎铁良云:“自海势东迁,昔日斥卤之地,变为膏壤,遂有私行垦种者。近年督抚申报垦之令,于是报垦者更无限制。”⑦ 光绪三十四年,两江总督端方也云:“昔日斥卤之地,大半去海已远,其间经官勘明放垦者所在固有,而民间影射私垦亦多。”⑧ 清末国势衰微,改革谈何容易。“盐事由旧,则蹈九幽之黯;改新,则当八面之冲。非兵力不足以维持,非财力不足以提挈。”⑨ 尤其在政权更替的关键时期,改革只能搁置。“民国初基,一切建设,非财莫举。盐務为大宗的款,关系重要,自非维持现状,无以力保饷源。”⑩ 所以,此重盐执照虽是同治十二年淮盐总栈改道仪征后,印发给场商的运盐凭证,但一直沿用到清末民初。
五、余 论
同治七年,新兴场碱盐的桶价为559文,牌价为每包1185文。宣统元年(1909),新兴场碱盐的桶价为739文,牌价则为每包1116文。从数字上看,新兴场碱盐的桶价在此之间上涨了180文,而牌价则每包下降了69文。但实际上,“灶户苦于场商,煎丁又苦于灶户”已是不争的事实。据悉,新兴场商对灶户的剥削有两种:一是“九八钱”,二是私加五分宽的桶底。“九八钱”就是以980文串成一吊钱,当作1000文用。私加桶底就是每桶多收灶民20余斤盐。从宣统三年重盐执照不难看出,尽管运艰费巨,形势不容乐观,但只要有微利可图,场商作为个体仍希望继续运营下去。光绪二十七年,蒯光典奉委到盐城伍佑、新兴两盐场办理樵地升科。民国三年,增设淮南垦务局。时在新兴场负责垦务的是大纲公司,他们向北七灶场商购得全部灶地,灶民已垦熟之地也被夺去,因此爆发了轰动一时的商灶剧争①。
“逐利者,商也;主持商利者,官也。”自曾国藩盐法改革以来,成效显著。“计自癸亥年创始,至乙丑年商人挟赀麇至惟恐不及。”同治丁卯(1867)曾国藩再任两江总督,向商人允诺“不派捐、不失信、不急开纲”。“至辛未畿辅大水,筹赈于两淮,商人愿公捐二十万金。不允其请,为加四万引以酬之。”② 曾几何时,局势发生反转,报效、捐输、加价成为新常态。宣统元年,度支部尚书载泽言:“近来筹款,以盐为大宗,而淮、浙居天下中心,关于全局尤重。”③ 财政危机往往与政治危机结伴而来,据内阁侍读学士甘大璋奏:“淮盐则行销鄂、湘、赣、皖、豫并江甘等地……而历年该省奏销,岁入不过四五百万两。虽经光绪二十九年查办之后,清出款目甚多,约计正杂两项,每年入款不下一千二三百万两。其中除正款五百万两外,余八百万两均未报部。”④ 清末中央政府越来越失去凝聚力和向心力,分崩离析只是时间问题。1911年底,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被推翻。
(责任编辑:邓 军)
Abstract: In the Qing Dynasty, the Lianghuai salt tax ranked first in the country, and the Huainan salt tax has a more important position. At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tates fiscal revenue, the Qing government strictly managed the transportation and marketing process of Huai Salt, with the aim of completely eradicating the illigal salt.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of Huainan salt administration in the Qing Dynasty in the context of the collection of “reused salt license”.
Key words: Qing Dynasty; Huainan Salt Administration; resused salt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