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投资
李强 施滢波
【摘 要】 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在我国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文章以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8—2018年的数据为样本,实证检验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并探讨地方政府竞争对二者关系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表明,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强度与企业环保投资显著正相关,但地方政府竞争会削弱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积极作用。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地方政府竞争对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有效性的弱化作用更显著。文章从市场机制角度丰富了企业环保投资影响因素研究的相关文献,对于更好地引导企业环保投资行为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关键词】 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 企业环保投资; 地方政府竞争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粗放型增长方式引发的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不容忽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建设美丽中国,推进绿色发展”。企业作为生产主体和资源的主要消耗者,理应主动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然而由于环境问题的外部性,企业进行环保投资的意愿较低,为此政府部门借助一系列规制手段,利用环境合法性激发、引导企业的环保行为[1-2]。近年来,随着七省市碳交易试点的推行(2012)、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启动(2017)以及环境税的开征(2018)等,国家的环保战略方向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向综合运用行政监督、市场激励转变,以经济手段为主的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的重要性逐渐成为了人们的普遍共识[3]。
需要指出的是,已有研究对于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有效性存在争论。部分学者认为市场激励型工具的灵活性较强,利用市场传递价格信号,允许企业根据市场变化选择适合的减排技术方案[4]。但也有研究指出,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这是因为市场激励型工具在我国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尚不够成熟,而且受到污染物质的类型、空间因素以及监督能力的限制[2]。此外,我国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承担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重责任。由于财政分权后地方事权增加和官员对政治晋升的追求,锦标赛式的地方政府竞争行为较为普遍。那么,地方政府竞争是否会影响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实施效果?目前尚未得到明确回答。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以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8—2018年数据为样本,实证检验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并探讨地方政府竞争对二者关系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表明,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强度与企业环保投资显著正相关,但地方政府竞争会削弱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积极作用。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地方政府竞争对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有效性的弱化作用更显著。
本文可能的贡献包括:(1)从市场机制角度丰富了企业环保投资影响因素研究。已有文献大多侧重于行政命令型环境规制,本文基于成本和补贴视角分析了市场激励型工具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有助于更加全面理解企业环保投资决策的形成机制。(2)拓展了地方政府竞争经济后果的研究。已有文献主要研究了地方政府竞争对正式环境规制有效性的影响,本文研究发现同级政府间的竞争压力同样会弱化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实施效果,而且在不同情形下,地方政府竞争的负面效果存在异质性,对于有针对性地设计和实施环境规制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二、理论分析及假设提出
由于自然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环境保护具有很強的外部性。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一方面,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符合企业的成本效益原则。市场激励型工具以市场为中介,通过价格信号将环境方面的成本内部化,从而使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得不考虑环境因素[5]。在环境规制实施过程中,传统的命令控制型工具需要相关部门严格的监管和严厉的惩治措施来保障实施,很难达到成本有效。与之相比,市场激励型工具能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利用市场机制调配污染物排放额以实现排污成本最小化,从而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产生长久的动态激励效果[4-5]。
另一方面,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通过财政补贴方式有效激励了企业的环境行为[6]。我国的环境补贴大体可分为直接补贴和税收优惠两类。直接的资金补贴为企业进行环保研发提供了有力保障,缓解了企业进行绿色创新的资金压力;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企业的“遵循成本”,能不断促进企业优化其环境行为[7]。
综上,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弹性管制充分发挥了市场的作用,有利于引导和优化企业的环境行为,促使企业投入更多的环保资金。本文提出假设1。
H1: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投资正相关。
已有研究认为,在中国特殊制度背景下,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导向会影响地区整体的环境治理效果[8-9]。一方面,我国实行财政分权管理体制,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的财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地方政府直接对本地经济发展负责;另一方面,官员晋升激励机制以GDP为主要考核指标,政府间存在以经济指标为准的“政治锦标赛”,地方政府寻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平衡会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10-11]。
在财政分权和政绩考核下,我国政府间存在着“自下而上”的标尺竞争,即地方“向上负责”[12]。为应对竞争压力,地方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往往会极力追求“以GDP为上”的政绩。由于我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尚不够完善,当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时,地方政府可能会利用中央与地方间的信息不对称放松对环境污染的管制,甚至利用所持有的裁量权进行过度的地方保护,以利于吸引到更多的投资[13]。而且,在一般为期五年的任期考核中,考虑到环境治理效果的滞后性和自身的政治晋升需要,地方政府官员对环境的监管动力不足[11,14]。相关研究发现,在寻求经济增速和环境治理之间的平衡点时,政府官员往往会利用市场工具的灵活性以及市场制度的不完善而选择性执法,导致环境的“趋劣竞争”,进而不利于企业的环境行为[14-15]。
由此可见,地方政府竞争越激烈,其官员越倾向于追求短期经济绩效,而不是长期环境效益,从而减弱了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有效性。本文提出假设2。
H2:地方政府竞争会削弱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促进作用。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自2008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披露环境信息。本文以2008—2018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进行以下筛选:(1)剔除观测期内被ST、?觹ST等特殊处理以及财务状况异常(比如资产负债率大于1)的样本;(2)由于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财务报表要求不一样,剔除金融行业的样本;(3)由于环保行业的公司以环境治理为主营业务,与一般公司进行环保投资的出发点不同,因此剔除环保行业的样本;(4)剔除变量数据缺失的样本。最终得到18 999个公司—年度观测值。
环保投资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年报中“在建工程”项目附注,经手工收集、整理而得;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和资讯行数据库;地方政府竞争数据由《中国统计年鉴》计算整理而得;其他控制变量数据均来源于CSMAR数据库。为缓解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对连续型变量在上下1%的水平上进行了Winsorize处理。
(二)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企业环保投资(Epi)
关于企业环保投资,本文参考胡等[16],用环境资本支出占年末总资产的百分比来衡量。其中,环境资本支出是由年报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在建工程借方增加额加总而得,包括环保节能设计、清洁生产、三废综合治理和回收利用等项目。
2.解释变量: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Flwd)
我国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主要有排污费制度、可交易排污许可制度等,其中,排污费制度实施时间最长、范围最广[17]。排污费征收条例要求排污者根据排污标准自行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进行缴费。排污费的增收会直接增加企业的经济成本,进而能有效调动企业改善环境行为的积极性[18]。考虑到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的代表性和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参考Xie et al.[19]研究,用各地区排污收入的自然对数衡量。
3.调节变量:地方政府竞争(Ecu)
地方政府竞争主要表现为各省份在地区和全国层面面临的经济赶超,本文参考何爱平等[14],以经济赶超水平衡量地方政府竞争,按经济赶超水平排名,经济赶超水平大于中位数,地方政府竞争取1,否则取0。经济赶超水平的计算方式如下:
某省经济赶超水平=(相邻省份最高人均GDP/本省人均GDP)×(全国省份人均最高GDP/本省人均GDP)
4.控制变量
参考文献[16,20],本文选取以下影响企业环保投资的控制变量:产权性质(State)、企业规模(Size)、财务杠杆(Lev)、盈利能力(Roe)、成长性(Growth)、现金持有量(Cash)、股权集中度(Top)、独立董事占比(Inde)、企业年龄(Age)和行业类型(ZWR)。此外,还设置了年度虚拟变量(Year)。变量的具体定义见表1。
(三)模型构建
考虑到企业环保投资受环境规制的影响有一定的时滞性,同时为缓解内生性问题,本文将全部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滞后一期处理。
为检验H1,考察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本文构建模型1:
四、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
表2列示了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企业环保投资(Epi)的平均值和75%分位数分别为0.2248和0,表明企业环保投资额占期末总资产比重的平均值约为0.22%,且超过半数的企业环境资本支出为0,可以看出我国企业的环保投资额普遍不足;标准差为0.8680,远大于平均值,且最大值和最小值相差较大,说明企业的环保投资行为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Flwd)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12.4218和8.1004,且平均值小于中位数,说明样本企业所在地区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强度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此外,通过对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可以看出,46.39%的样本企业为国有性质,资产负债率(Lev)均值为45.77%,但也有部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超过80%,其对应的财务风险处于较高水平。
(二)相关性分析
表3列示了主要变量之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可以看出,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Flwd)与企业环保投资(Epi)在1%的水平上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初步验证了H1。此外,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都小于0.5,且方差膨胀因子(VIF)均小于2,说明本文构建的多元回归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三)多元回归分析
本文对模型采用OLS回归,考虑稳健标准误的结果如表4所示。(1)列显示基准回归结果,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Flwd)的回归系数为0.0295,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能促进企业进行环保投资,支持H1。(2)列在(1)列的基础上加入了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与地方政府竞争的交乘项(Flwd×Ecu),交乘项的回归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地方政府竞争会抑制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促进作用,干扰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支持H2。此外,为了尽可能缓解异方差问题,本文结合公司和年度层面考虑了模型的双重聚类效应(Cluster),结果见表4的(3)列、(4)列。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Flwd)的回归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与地方政府竞争交乘项(Flwd×Ecu)的回归系数的显著性水平略微降低,但仍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再一次验证了H1和H2。
排污费的征收金额取决于排污者的污染程度。为获取尽可能高的经济收益,企业作为理性人会改善自身的环境表现直至企业的边际治理收益低于边际排污成本。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弹性管制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排污成本,与环境相关的财政补贴更能直接补偿企业的“遵循成本”,进而促进企业的环保投资。此外,经济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环境规制的效果,经济压力越大的地区,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更容易被选择性执法[15]。在我国,排污費征收及使用相关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但污染物的核实与排污费用的征收由地方政府负责。张文彬等[21]通过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模型发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目标存在冲突,信息不对称性和环境违法惩戒力度低会导致地方政府在环境方面的不作为。因此,在财政分权和官员政绩考核过程中,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门槛可能随着地方经济压力的增加而变低,因此如何改进和提升其实施效果是当前亟须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
(四)稳健性检验
1.两阶段回归。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投资可能同时受到某一因素的影响。为缓解内生性问题,本文采用公司所在地区(Location)作为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Flwd)的工具变量[11]。这是因为地方对经济发展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不同,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制定、执行与地区存在直接关系,但不会直接影响企业环保投资。两阶段最小二乘(2SLS)回归结果见表5。在第一阶段,所在地区(Location)与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Flwd)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符合本文预期。在第二阶段,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预测变量(Flwd)与企业环保投资(Epi)的回归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与前文结论一致。
2.替换变量。参考黎文靖等[22],更换环保投资的衡量方式,用当年环境资本支出+1的自然对数替代,回归结果如表5(3)列、(4)列所示。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Flwd)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与地方政府竞争交乘项(Flwd×Ecu)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这与前文的研究结果保持一致。
(五)异质性分析
1.按产权性质分组
国有企业承担着政府的多重目标,企业决策更容易受到政府导向性的影响。对此,本文按产权性质对样本进行分组,结果如表6(1)列所示。在国有企业中,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与地方政府竞争交乘项(Flwd×Ecu)的回归系数为-0.0792,且在1%水平上显著,但在非国有企业不显著。表明当地方政府竞争压力较大时,国有企业更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
2.按企业规模分组
大型企业对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用重大,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更为紧密。本文按同行业同年份企业规模的中位数对样本进行分组,大于中位数的为大型企业,反之为小型企业,结果见表6(2)列。在大型企业中,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与地方政府竞争交乘项(Flwd×Ecu)的回归系数为-0.094,在1%水平上显著,但在小型企业中不显著,表明地方政府竞争的抑制作用在大型企业更显著。
3.按行业分组
在政治晋升和经济增长的双重压力下,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可能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要手段,进而吸引大批高污染的工业企业[14]。本文按样本是否属于重污染企业进行分组,结果如表6(3)列所示。在重污染企业样本中,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与地方政府竞争交乘项(Flwd×Ecu)的回归系数为-0.0633,且在1%水平上显著,在非重污染企业样本中回归系数和显著性均低于重污染企业样本,初步验证了我国的“污染避难所”效应。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随着市场导向工具的不断丰富和应用,环境规制呈现出多样化发展。本文实证检验了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作用,研究发现:(1)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能促进企业环保投资,以市场为导向的工具可以有效改善企业的环境行为。(2)地方政府竞争会削弱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促进作用。(3)在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地方政府竞争对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有效性的负面影响更显著。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本文建议:(1)优化政绩考核指标,增加环境保护的内在动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绩效考核方式在当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博弈中起着导向性作用,应将环境质量和污染治理的相关指标加入到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中,并提高其权重。(2)加强环境执法监督,确保政策的外在支撑。当地方政府背负较大经济压力时,环境执法监督过程可能存在一定的阻碍。应贯彻落实环境监察垂直管理制度,透明监察渠道,减少环境监管信息的不对称性。(3)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企业的异质性。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的有效性受到企业类型和规模的影响,在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其积极作用更容易被地方政府竞争所抑制。因此在市场型工具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应将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作为关注重点。
当然,本文研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现有会计准则对企业环保投资的资本化和费用化分类没有统一的划分标准,各企业间披露渠道不甚相同,难以将其精确区分。其次,限于数据的可得性,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衡量指标的选取主要从排污费角度考虑,可能不够全面,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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