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社的经济分析

    胡道俊

    [摘要]初级社是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出现的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组织形式部分地改变了中国农村经济的私有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也带来了组织管理成本过大,缺乏激励机制的问题。对初级社的组织形式的优缺点、成效进行分析对反思中国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途径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初级社;优势;缺点;成绩评价

    初级社是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简称,是我国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从个体经济转变为集体经济的过渡形式。其特点是: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将私有土地、大型牲畜等主要生产资料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使用,初级社按农户持有生产资料的质量和数量给予其一定的分红,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分红。初级社在社员分工协作的基础上统一组织、集体劳动,社员根据劳动的多少获得报酬,产品由社统一支配。初级社部分地改变了中国传统农业生产所有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一、初级社的优势

    首先,社员们的利益被初级社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化解了互助组运行过程中社员间的部分纠纷。互助组是单个农户间组成的一种较为简单的互助合作组织,是农户间一种松散的外部联合。每个农户不仅享有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还拥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一块土地种什么,种多少,怎么种,这些关键问题都由农户自己决定。生产过程中的花费由农户自己负担,收获也归私人所有,只有在必要的时候几个农户才在一起进行集体劳动,在人力、牲畜、农具等方面相互调剂、帮助。由于单个农户土地上的收获只与他本人有关,所以农户之间并不关心彼此的生产,甚至会有在自家劳作勤快,在别人家干活不卖力的情况出现。农时对农业生产相当重要,耕作次序的先后会直接影响到农户的收成。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定的机制进行调整,达到大家基本满意的情况。但就某个特殊生产季节而言,这种先后问题对农作物产量的影响至关重要,这就意味着总有一些农户要吃亏。这些情况显然不利于合作社的长期发展,一旦农民有了独立生产的能力,互助组便会逐渐走向解体。初级社中农户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土地分红和劳动力分红两个部分,而这两部分收益都是与初级社的整体收益挂钩的,而非仅与其自家的土地产量挂钩。这就使社员更关心初级社的整体收入,而不像互助组时只关心自家土地上的生产,在劳作过程中,过去干自己活卖力一些,干别人活粗糙一些的现象也得到了根本改变,耕作先后的问题也不复存在了。

    其次,初级社打破了小农经济的限制,有利于扩大再生产,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农民的收入有多种方法,如:改良土地(深耕、施肥)、发展副业等,但以当时中国广大农民的普遍生产水平来说这些都很难做到。深耕所需的耕牛,单个农户多无力购买。如平顺县川底村互助组土地需要深耕,“但是畜力不够、要买好牲口,单个农民没有资本”[1]。小农经济有开展家庭副业的传统,在农闲时节,互助组基本上都能较好进行副业生产,但到了农忙时节就不易开展了。初级社可以利用人多力量大的优势,集资添置新式农具和大牲口,以扩大再生产。还可以改良土地,修建水库、道路等基础设施。在生产资料优化配置方面,在初级社中可以根据不同土质、位置来种植不同的作物,从而大大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山西省平顺县川底村有一块河滩地,适于种植玉茭,互助组时各户根据自家需要,种上了各式各样的庄稼,产量很低。入社后在河滩地上统一种上了15亩玉茭,每亩增产195斤[2]。在劳动力的使用方面,在互助组阶段,虽然集体劳动已有一些简单的分工合作,但主要作用还是实行劳动互换。在初级社中,由于统一使用劳动力,组织者可以根据劳动力的强弱、经验、特长对他们进行合理分工,因人制宜,较好地发挥他们的个人特长。在耕畜的使用方面,不少互助组虽然耕畜头数不少,但是大多是小牛、弱牛,不仅影响深耕的进行,还要耗费大量草料和人力。在初级社中,就可以根据需要卖小牛,买大牛。

    最后,初级社有利于新技术、新农具的推广与使用。众所周知,合理密植可以增加产量,但是,在单个农户或互助组中推行这一技术却经常遇到困难。广东省揭阳县云光生产合作社在建社之前,小株密植一直推行不起来。一户农民往往只有几亩土地,如果拿出来进行试验,成功自然是好,但如果失败,对农户来说几乎是灭顶之灾,所以很少有人愿意尝试。建社之后,土地统一经营,这种局面很快得到改变,大家的想法是:“用几亩来试验,就算试不成功,大家平均起来,损失也不大,试验成功了统一推广,大家就能很快增加收入。”[3]这样,该社就顺利地推行了这一技术改革。在自然条件合适的地方将单季稻改为双季稻,可以增加农作物产量,但在单干户或互助组中进行这一改革是困难的。江西九江县硒石合作社在建社之前曾有农民尝试将一季稻为双季稻,可是,出于水源、肥料、劳力不足等方面的原因,搞了几年都没有成功。1955年建社之后,全社把11亩7分的一季稻田改为双季稻田,每亩获得均产1195斤[4]。此外,合作社土地集中,也可以减少农民来回转移的时间,提高劳动效率。

    二、初级社的缺点

    第一,组织环节较为复杂,组织成本相对较大。初级社具有三个互助组并不存在的运作环节。首先是处理土地入股和决定土地报酬的比例。土地有远近、好坏、灌溉便利与否之分,要合理地将其折成统一的土地股份,对于许多社都是复杂而棘手的问题。土地报酬在合作社总收入中占有多少比例,地多劳少与劳多地少的社员之间,意见往往是不一致的,这些都需初级社的管理者组织社员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其次是决定耕畜、农具等使用办法。耕畜主要有三种处理办法:一种是折价入社法,耕畜的价格由社员们合理评定,最后合作社按价收买;—种是“私有、私养、公用”法,即牲畜归社员私人占有,由私人喂养,合作社按照当地正常价格租用;一种是“私有、公养、公用”法,即耕畜归社员私人所有,由合作社统一喂养、使用,并支付本主适当的报酬。采取何种办法,需要初级社根据各社具体情况,再由社员民主讨论决定。如采取折价收买办法,还要合理地评定收买价格,如采取“私有、私养、公用”或“私有、公养、公用”,均需确定合理的租金。最后是社员缴纳投资问题。在互助组时,种子、肥料等一切生产费用,均由各农户自备,因此,在这方面基本上不存在什么问题。到初级社时,种子、肥料、农药等生产费用支出集体筹集。另外,有些合作社为了购买一些生产资料或收买一些社员的耕畜、大农具,也需要集体筹集资金。这样,社员加入初级社时就需要进行投资。但是,有些贫苦的农民就缴纳不起资金,因此,贫农、下中农遭受歧视和排斥的现象时有发生。与此同时,由于贫农和下中农不能交足股份基金或少摊了一些基金,使一些中农觉得“吃亏”,因此,一些中农也多不积极向社投资,从而影响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上述环节中任何一个处理不当,都有可能影响甚至危及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初级社必须尽可能合理地处理上述问题,及时调整三个环节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这样才能确保合作社的顺利发展。

    第二,管理较为复杂,管理成本大为增加。在互助组时,户数一般不多,每块土地种什么粮食,上什么肥,耕作几遍,都首先由组员自己决定,只要交由组长统一安排一下就行。到了初级社,户数一般要比互助组多,而社员把土地交到社里,土地的经营权就转移到社里。此时,每天做什么,怎么做,社员多等社长分配,不愿自己开动脑筋了。所有农活都靠社长每天给大家直接分配,社长忙乱不能详细计划,社员则处于不知去哪干活,不知干什么活,不知拿什么干活的状态。因而,等人、等活、三个人活四人干、来回倒换地块、窝工浪费的现象十分常见。这样,许多初级社在建社之初,往往出现不同程度的忙乱现象。为了适应初级社统一经营的需要,改变社长每天临时派工的忙乱现象,必须实行分层管理负责制。一般情况是,30户以下的小社,通常是设立生产小组,大多不固定耕作区。30户以上的社,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的社,通常设立生产队,并且给每个生产队划分固定的耕作区,搭配固定耕畜和农具。有些生产队较大时,通常还下设生产小组。这样一来,社就把生产任务布置给生产队或生产小组,由他们分别指挥生产。由于生产队、生产小组劳力少,负责的地区小,“派工”“派活”比较方便,“窝工”“丢活”现象大大减少了;队长负起责任来,社长不忙乱了,社员也不再闹“发配”,过去的忙乱现象也基本扭转。这个问题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解决的,当然,生产队、生产小组的划分,特别是耕作区的划分,还是需要有一个逐步摸索的过程。

    第三,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奖励机制。在互助组时,每—个农户享有自己土地上的全部收获,这自然就激励他搞好自己的土地生产经营。但是,到了初级社,情况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每块土地的收入都归合作社所有,每块土地的用工也归合作社支付,每个农户只按照它的土地股份和劳动工分来参与分红,因此,社员就不再那么关心每块土地上的产量,而是更关心他所得的劳动工分。与此同时,由于每个农户固定享有每块土地收入的若干分之一,分摊每块土地支出的若干分之一,所以,他监督其他社员的动机就大为降低。这样,初级社就缺乏互助组时强有力的激励和监督机制。为了克服这些弊端,广大基层干部发明了“包工制”和“按件计工”制,无论是“包工制”,还是“按件记工”,都是把社员的劳动与他所得的工分直接联系起来。社员为了多赚工分,就必然努力劳动.这样就建立了有效的激励机制。同时,在“包工制”下,队内或组内往往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再辅之以社、队(组)领导的检查监督,也就基本上建立了有效的监督机制。初级社要发挥其优势,必须建立一定形式的责任制,这是初级社能否发挥其优势的一个关键。

    三、初级社的成绩评估

    虽然初级社在建立过程中和成立初期存在着很多问题,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磨合,新成立的初级社大体上都能较好地解决出现的问题。因此,从1951年山西长治试办10个合作社开始,到1955年6月发展到60余万个社,初级社取得的成绩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从1951年长治试办的10个农业社的情况来看,头一年就普遍增产增收。入社的土地1950年亩产量为1.6石,1951年亩产量超过上年7.5斗(包括经济作物)。从粮食作物来看,1951午每亩均产2.075石,超过1950年21.5%。在副业收入上,10个合作社社总收入41561865元(旧币,后同),每社平均410余万元[5]。1952年,全国建立了3634个初级社,绝大多数在秋后都不同程度取得增产增收,其中有些社增产增收很明显。到1953年底,全国已有15068个社,80%—90%都办得比较好。据《山西省1953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本总结》记载,1953年山西共办了2242个社,秋后统计,98%的社的单位面积产量超过了当地的互助组。产量超过或相当于1952年收入的社员50181户,占社员总户数的95%,其余5%略低于1952年[6]。中南局农村工作部对湘鄂赣三省的10个具有代表性的乡进行过调查,1953年单干户人均收入折谷1183斤(其中贫农平均每人为955斤,下中农为1214斤,富裕中农为1634斤);临时互助组人均收入折合稻谷1329斤,常年互助组为1455斤:合作社为1562斤。贫农社员人均收入比贫农单干户高46.7%,下中农社员收入比下中农单干户高21.16%,富裕中农社员人均收入比富裕中农单干户高6.79%[7]。1954年,全国各地合作社发展到10万多个。在第四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上,各地汇报说有将近90%的社增产。虽然后来经中央农村工作部调查核实该结果有水分,但毕竟仍有大约75%的社实现增产[8]。

    1954年童大林对我国22个省15292户农家进行了调查,并对各阶层农户的户均总收入和人均总收入进行了统计。统计显示,在户均收入方面:社员户为904.2元,贫雇农户为488.7元,中农户774.4元,富农户1297.0元,地主户497.2元。在人均总收入方面:社员为177.3元,贫雇农为116.4元,中农为154.9元,富农为209.2元,地主为118.4元[9]。从这里可以看出,社员户的收入虽然仍低于富农,但已高于中农,比贫雇农的收入多出85%。到1955年6月,全国共有65万个合作社。到年底有63.4万个合作社(其中包括529个高级社)参加了秋收分配,国家统计局对26935个合作社(其中有202个高级社)收益分配进行了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初级社的效果还是相当不错的。从粮食生产方面说,初级社人均生产粮食808斤,较1955年全国农业人口人均生产粮食的706斤高出14.4%[10]。据调查,1955年在许多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上,合作社(包括数量极少的高级社)均高于个体农民的产量。如甜菜较个体农户增产4.5%,小麦增产7.4%,烤烟增产8.2%,甘蔗增产9.5%,稻谷增产10.2%,油菜籽增产10.3%,花生增产16.6%,大豆增产19%,棉花增产25.9%,只有黄麻减产4%[11]。

    综前所述,初级社尽管存在不少问题,但就总体而言,还是比较成功的,具有很好的实际效果。其中,不少初级社办得群众十分满意。这说明,初级社在某些方面的确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些初级社之所以取得如此显著的成绩,还存在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首先,这些初级社的基础本来就比较好。在控制发展速度的模式下,初级社一般都是在较好的互助组的基础上成立的,因而无论在组织基础还是经济基础上,都超过一般的互助组和单干户。同时,在整顿过程中,部分办得不好的初级社存在着被转组或解散的现象,一些增产增收的互助组又被正式批准为初级社,这就使得初级社的绩效统计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失真。其次,初级社能在各方面优先得到政府的大力扶持。在提供贷款、供应肥料、提供良种等方面,政府均向初级社倾斜,这有力地促进初级社的扩大再生产。此外,初级社还能优先以优惠的条件租种乡村中的机动田、公田、租入田。1951年长治地区的10个社,入社土地共2212亩,但各社有代耕地、租入地291.4亩,比入社土地的13%还多[12]。据对26733个初级社1955年收益分配调查,他们以1636493元的租金共租耕地468163亩[13],也就是说,每亩租金才3.5元,这显然是非常优惠的。当然,还有许多互助组也能以优惠条件租种一些耕地,除了公田、机动田外,租地来源主要是地主、富农等一些农户的出租地。这些户中有些户劳动力不够,但因为害怕被指控“剥削”,为了讨好初级社或互助组以提高政治待遇、改善政治处境,他们往往不会选择惯用的雇工形式提高农业生产。

    考虑到上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可以肯定,初级社的良好绩效在相当程度上具有人为干预因素,若要全面、客观地评价初级社的实际成绩仍需广大学者进一步做一些细致的工作。

    [注释]

    [1]苏星著.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2]叶扬兵著.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3][4]黄枬森,王庆淑著.论我国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客观根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

    [5][12][13]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

    [6][11]莫日达编著.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发展[M].北京:统计出版社,1957.

    [7][8]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上)[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9]童大林著.农业合作化大发展的根据[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0]国家统计局农业统计司编.农业合作化和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收益分配的统计资料[M].北京:统计出版社,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