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分析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工具,是犯罪论的核心,也是刑法理论研究中非常活跃的一个话题。近年来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主流观点经历着四要件论向三阶层论的变迁,那么这些理论到底存在着哪些差别?我国传统的四要件论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否有重建的必要呢?本文旨在探讨这些问题。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论;三阶层论;重建
一、引言
当今世界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有三种模式: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递进式三阶层论、英美法系的二层次论以及我国传统上采纳的四要件论。近年来,以张明楷、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改革派,主张四要件论已经无法适应我国现在法制的要求,应该引进大陆法系的三阶层论。现在,三阶层论不仅仅在理论界探讨,而且不断的向实务界渗透。
二、我国传统的四要件论的渊源及内容
我国的四要件论的理论体系最初是从前苏联引进的。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布拉伊宁等对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进行研究、改造并形成自身的逻辑结构。我国建国后,引进、吸收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四要件论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上看,四要件论无疑是最传统也是根基最为广泛的一种理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是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
四要件论认为,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分别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行为成立犯罪必须齐备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三、大陆法系递进式三阶层论的内容及对犯罪的评价方法
三阶层论认为,犯罪构成包括三个条件,分别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该理论认为一个行为若构成犯罪,该行为除了符合构成要件并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应该负有责任。
三阶层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但也有例外,最典型的就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来说,符合前二个条件的,就具有有责性。但也有例外,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以上三个要件,形成一个过滤机制,各构成要件之间具有依次深入的关系,形成独特的定罪模式。
大陆法系递进式三阶层论在分析犯罪时是有层次的,层层递进。下面以案例来分析三阶层论的评价方法。18岁的王某与李某有纠纷,持刀将李某刺死。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王某没有正当放弃、紧急避险等违法性阻却事由,具有违法性。第三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王某已经到达刑事责任年龄、精神正常,具有有责性。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四要件论和三阶层论对同一个案件的评价方法分析
从理论上讲,无论使用的是四要件论还是三阶层论,分析同一犯罪行为时应该得出相同的结论,但是事实上,往往不是如此。
案例:王某与李某有纠纷,蓄意杀死李某。一天王某将自己家厨房里的白糖(误以为是砒霜,实际上该白糖肯定不是砒霜,王某也不具有从自己家的厨房里取得砒霜的任何可能性)撒入李某的饭碗里,李某吃后当然未被毒死。
四要件论的分析结论是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工具不能遂)。理由是:首先王某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其次王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三要件论的分析结论是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首先做客观判断,王某以为的砒霜实际是白糖,并且王某不具有在自己厨房取得砒霜的任何可能性,也就是王某的行为不能也不可能杀死李某。其次做主管判断,通过客观判断认为行为不构成犯罪后,就无需再做主观判断,可以直接得出无罪的结论。虽然王某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在三要件论下,对此不做评价。
四要件论和三阶层论区别的关键就在于分析犯罪时先做客观判断还是先做主管判断。四要件论是先做主观判断,后做客观判断。三阶层论是先做客观判断,后做主观判断。
按照三阶层论分析,只要行为在客观上不能也不可能对法益造成任何侵害,该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客观判断行为不构成犯罪后,就无需再去做主观判断,无论主观上是何种状态,均不构成犯罪。
引用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三阶层理论是奠基在客观主义立场上的法益侵害说。”笔者对这一观点深表认同。目前,三阶层论的呼声越来越高,正在逐渐取代传统的四要件论。
五、我国目前主流的四要件论的犯罪构成理论有无重建之必要
关于这个问题,争议非常大。以张明楷、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支持者认为:四要件论有其历史的局限性。一个犯罪论体系在评价犯罪行为时必须能过协调下述关系(1)形式与实质;(2)控诉与辩护;(3)客观与主观;(4)经验与规范;(5)静态与过程。但是,中国传统的四要件论恰好在这几个问题上,出现了关系混淆的缺陷,使得理论难以自足,从而必须被加以改造。以高铭暄教授为代表的反对者认为:四要件论并不存在某些学者所认为的诸多缺陷,相反,在目前中国国情下,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四要件论的形成,是一种历史性的选择,具有历史必然性;同时,四要件论又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具有历史合理性。
笔者认为:任何一种法学理论都必须接受法学实务的检验。如果一种理论在实务应用中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局限性,就应予以重建,而不能固步自封。当然,改革的过程应该是稳健的,避免出现大的震荡。
作者简介
陈元丽(1982.08-)性别:女,籍贯:天津,学历:双学士,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