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大学生权利意识现状解析
关键词 高校 大学生 权利意识 现状
作者简介:申东升,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助教,研究方向:高校法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064
马克思曾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围绕着人产生的社会关系包含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关系就是其中一类重要的社会关系。著名法学家霍菲尔德在《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中指出“所有的法律关系最终都可以化为权利与义务”,可见权利在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性。权利的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历史条件的变革不断充实和变化自身的内容。权利的关键在于行使,否则就会成为写在文本上的空言空语,权利的行使不仅需要法律规则的保障,更需要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发展。在现代公民社会,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也是法治建设和公民权利实现的内在推动力。一、权利意识的内涵和要素解析
权利意识是指权利主体对权利系统的认识、情感和评价,它是权利现象的客观反映,同时也是主观判断、辨别、选择的结果。权利意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从基本成分来看,它可以分为权利认知、权利主张、权利要求;从权利内容上讲,权利意识可以分为政治权利意识、经济权利意识、文化权利意识等;从权利主体上讲,可以分为个体、群体、社会等层面的权利意识。权利意识系统由诸多要素构成,对此学界已经有了深入的研究,征汉年检察官在研究中认为权利意识包括五要素:权利认知、权利情感、权利评价、权利意愿和权利信仰,邹东升教授认为权利意识由三要素组成: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笔者更赞同邹东升教授的三要素说,从系统建构的角度上讲三要素更具有整体性,分别对应了权利意识的低级、中级、高级形态,实际上权利情感和权利评价都是权利主体对权利现象认识所产生的情感因素和价值判断,它们都可归为权利认知,不应该简单的被割裂。三要素说也有利于不同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
(一)权利认知
权利认知是权利意识的最基础的形态,它是权利意识的开始。所谓意识是客观世界的主观能动反映,这种主观能动反映首先建立在人对于某种事物的认知层面,可以说认知就没有意识。权利认知是权利主体对于权利现象的认识状态,主要包括权利印象、权利知识等内容。
(二)权利主张
权利主张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身享有的权利进行追求并在受侵害时想要维护的意识,它处在权利意识体系中层级的位置。“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权利认知只是权利意识的启蒙,如果权利意识只停留在认知这一状态,那么权利就成为了一句空话,人们如何享受权利,如何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发出声音,利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利益,这需要权利主张的推动。权利主张是主体意识深入后反映出的自觉性,它更多是主体在权利认知内化后对权利现象和不法侵害做出的能动反应。
(三)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是指权利主体随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主动向国家要求新的权利内容的意识。权利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权利本身来讲,它的内容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都相互关联,随着要素的变动,权利内容自然而然要发生改变。从另一层面讲,权利要求也是权利主体将权利内化成信仰的一种体现,因为只有对权利产生崇敬,才会为新的权利去不懈追求。二、我国高校大学生权利意识现状解析
高校大学生权利意识是大学生法治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现代大学制度的设立和完善、法治高校的建设、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有着重要的价值和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法治国家建设的逐步推进,我国高校大学生逐渐摆脱了传统文化中“义务本位”的约束,“权利本位”的公民意识有了相当大的提升。高校大学生权利意识不管是对权利认知的程度、權利主张的态度,还是对新权利内容的追求较以往都出现了许多正向的变化,这种变化是可喜的,也是对我国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工作的一种肯定。但是事物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总是会受到各种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在高校大学生权利意识发展过程中,受到法治环境欠佳、大学生法治教育培养模式实效性不足等影响,高校大学生权利意识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大学生权利认知日渐深入,然而理性精神不足
高校大学生的权利可以分为“基本权利”和“特别权利”,本文所指的“基本权利”是指大学生作为社会公民一份子所享有的一般公民享有的权利,“特别权利”是指被大学生这个身份符号所赋予的,被规范性文件所确认的,在一定范围内的享有的可为或不可为的能力。高校大学生权利内容丰富且成阶梯性,例如同样为高校大学生的权利,人身权比财产权更为基础,因为人身权的存在是其他一切权利存在的前提,在受教育权领域,受教育机会权又是受教育条件权的前置条件。权利内容的特性意味着权利认知程度是逐渐深入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二十一世纪初期,高校大学生认识程度较高的为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和公正评价权,以田永案和齐玉苓案最为典型,其他权利了解和重视程度不够。发展到现在,高校大学生对整个权利体系都有所认识、关注,尤其是受教育条件权,愈发为学生重视,从学生频频爆出的关于高校教育条件问题事件可见一斑。
虽然高校大学生权利认知日渐深入,但是理性精神却不足。所谓理性精神是基于对事物不断的认识和思考,所体现出的客观、辩证的理解和判断。大学生权利认知理性精神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权利认知中缺乏义务认识。“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们强调“权利本位”,并不代表我们放弃义务,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在权利机制形成和运行过程中,义务是为了保障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而产生的,没有义务的权利将会最终损害权利本身,权利的行使也将得不到保证。在高校大学生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存在这种认识,只认识到了权利的重要性,而忽视了义务所赋予的责任,例如有不少学生只认为自己有受教育的权利,没有受教育的义务。(2)权利认知过程中价值取向出现偏差,大学生功利化思想严重。改革开放以来,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利益至上的思想开始冲击传统的价值观念,这种思想也深深的印入大学生的价值观,导致大学生在权利认知过程中出现功利化的价值偏差。功利化的价值偏差使大学生在权利认知过程中更多的停留在像人身权、财产权这类与自己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权利,忽略了对政治权利、民主权利的认识和理解。公民政治权利的享有是高校大学生民主参政议政的本源,是现代民主社会建设和运行的基础。从短期看,高校大学生对政治权利的漠视会造成民主政治失真和运行不畅,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决策制定与实施产生消极的影响;从长远看,大学生作为民主政治的重要参与者和建设者,政治权利意识的薄弱会削弱民主政治建设和运行的基础。
(二)大学生权利主张意识愈发强烈,但程序观念淡薄
西方一则法律谚语所言:“法律帮助那些时刻觉醒的人,而不是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没有权利主张就不可能使权利真正开花结果,随着大学生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权利主张意识也愈发强烈。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权利主张为统治者和主流文化所否定,古代法律思想以“义务为本位”,老百姓只能被动承受,不能主动选择,诉在当时被认为是不安分守己的表现,“息诉”“息事宁人”则是整个社会追求的目标。发展到现代文明社会,人性的束缚被彻底挣脱,为了正义和利益,公民发出了法律的吼声。这种社会现象也反映到了高校领域,大学生越来越意识到自己在高校发展建设中所具有的主体地位,遇到纠纷不再是被动的接受和退缩,开始为自己呐喊。大学生权利主张意识的提升,既保障和维护学生的权益,也倒逼高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治理机制,成为法治高校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但在大学生权利主张意识中我们会发现当前大学生程序观念比较淡薄,最终结果只能挂主张权利之名,行损害权益之实。正当程序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它起源于英国《自由大宪章》,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必须依法定程序作为,它包含了公平、公正、公开的价值理念。正当程序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防止公权力滥用;二是保障人权,实际上未经正当程序的权利主张不但不会维护权益,反而有可能侵犯其他权益。大学生群体受权利意识有限和法律实践教育不强等因素的影响,程序观念比较单薄,以东部沿海某高校为例,因其中一学院未给非全日制研究生安排宿舍,学生一怒投诉到教育厅,由教育厅出面进行解决。这起案例看似是学生普通的维权事件,但背后隐藏的却是学生未通过校方协商,越位维权,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極大浪费。上述案件,如果学生能够依照程序跟学校及时沟通,不但能更为迅速的实现权利主张,也会为社会节约宝贵的公共资源。
(三)权利要求意识发展缓慢,亟待培育
权利的确认从来都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无数仁人志士奋斗的结果。法国大革命吹响了争取权利的号角,最终《人权宣言》诞生;林肯和马丁路德金为了黑人权利的确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换来了黑人的独立和自由,这些事例无不昭示着权利主张的重要性。但是当前大学生权利信仰尚未普遍形成,权利要求意识发展比较缓慢,这主要受两方面的原因影响。(1)权利认知和权利主张因素不足,影响了权利主张的发展。权利意识是完整的系统,各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权利要求作为权利意识要素里的最高层级,也是权利认知和权利主张充分培育的结果,如果前两者发育畸形,权利要求意识发展必然会受到影响。(2)受法治环境欠佳的影响。权利信仰作为对权利的最高情感因素,它的养成靠的不是简简单单的说教,更是周围环境的熏陶。当前我国法治环境虽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法治不公、权力滥用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网络信息的快速传播、高校社会化的变革使学生能够轻易的接触到这些信息,甚至他们自己身边就可能发生这些现象。在这种现实的背景下,作为普遍缺乏理性判断和辩证思维的大学生很容易出现“权力本位”“有钱能使鬼推磨”的价值导向,权利信仰就难以形成,没有信仰也就阻碍了权利要求意识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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