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负面清单”的义务教育阶段化学教学中的负面行为
杨明生
摘要:教育部办公厅于2020年5月6日印发《义务教育化学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基于此,现实教学中,很多教师在实验活动、课堂教学、提高培训、能力提升、考试命题中存在负面行为,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义务教育?化学?教学?负面行为
2020年5月6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义务教育化学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其实,《负面清单》不仅仅是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的政策依据,也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化学学科教学不可逾越的“红线”。 因此,《负面清单》不仅是义务教育化学学科内容的负面清单,也是化学学科教学规范的负面清单,还是控制化学学科教学难度与命题难度的负面清单。本文从五个方面,浅谈基于《负面清单》背景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化学学科教学中的负面行为。
一、冠以“科学探究”的实验活动
“科学探究”不仅是《义务教育阶段化学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中所强调的一种重要而有效的学习方式,而且《标准》中还单独设立了“科学探究”的一级主题,并设立了两个相应的二级主题。在二级主题“发展科学探究能力”中安排了8项学习内容,规定了相应的学习发展目标,在二级主题“增进对科学探究的理解”中提出了5个方面的学习要求,还对其他一级主题提出了相应的活动与探究建议。
不难看出,关于“科学探究”的课程性质、内容标准、学习要求和探究活动实践,《标准》都给出了十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论是课程标准教科书的编写,还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化学课堂教学,只要认真落实“发展科学探究能力”中的8项学习内容及其发展目标,严格执行有关“科学探究”的学习要求,积极遵循内容标准中其他的“活动与探究建议”,避免在普通高中化学与义务教育阶段化学教学的衔接处越“界”,就不会存在负面行为的问题。但一些培训机构,甚至一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把一些超标的“实验活动”冠以“科学探究”的名义,纳入课堂教学或课外活动安排之中,把一些普通高中甚至大学阶段才常使用的化学实验方法引入到义务教育阶段化学实验探究的过程中,盲目拔高教育教学要求,“高中化”趋势变得越来越严重,产生了极其负面的影响。因此,《负面清单》以典型问题的形式明确提出,在“科学探究”中开展“高中阶段的实验探究活动”或通过“正交实验法”开展“科学探究”都属于超标行为。也即在义务教育阶段,探究普通高中化学实验,以普通高中化学科学探究的目标、方法、要求、评价等来指导或借助“正交实验法”来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化学探究活动,都属于“负面清单”所禁止的负面教育教学行为。
二、冠以“知识拓展”的课堂教学
义务教育阶段化学教科书的编写、课堂教学内容遵循、考试命题范围确定、探究活动开展、教师的教学评价及学生的终结性或发展性评价等,唯一依据就是《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在《标准》规定以外的课堂教学、活动开展、考试命题都是列入“负面清单”中的“超标”或“超前”行为。“负面清单”还规定,“培训内容不得超出本地区使用的义务教育化学教科书的难度”,由此可见,我们在课堂教学中不仅要有内容范围的界定,而且在内容的难度上也不能存在负面行为,即课程教学中盲目拔高教学难度,超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能力范围和思维高度都是不允许的。
我们知道,《标准》中很多内容与高中化学教学内容都是相通的,从义务教育阶段化学到高中化学,相关一部分知识内容都存在着一个进阶的问题。例如,《标准》中“知道元素的简单分类,能根据原子序数在元素周期表中找到指定的元素”与高中化学中 “元素周期律、金属性、非金属性”等知识,分属于同一知识的不同层阶,但如果在义务教育阶段关于“元素周期表”的教学中涉及元素周期律,在元素的分类教学中涉及元素的金属性与非金属性,这些都是《负面清单》明令禁止的。
当然,恪守《标准》,并不意味着不能变通,即课堂教学内容也不一定非要严格遵照《标准》上所写的条文进行,笔者认为也可以在实施《标准》规定的内容教学时有所拓展,但内容拓展是有原则的,也是有限的。有些内容只可以帮助学生打开“另一扇窗户”,以激发他们的想象力,拓展他们的思考空间,启迪他们的创造智慧,即在实际的课堂教育教学中只能让有关知识内容“长胖”,决不能“增高”,也就是说可以让学生在有相关知识的背景下进行了解,应用能力方面有所提升,但无论如何不能突破《标准》中“内容标准”去拓展《标准》规定以外的学习内容,也不能随意拔高有关内容的学习难度,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更不能因所谓的“拓展”让学生对化学学习产生畏难情绪,影响他们学习化学的兴趣。例如,在有关酒精灯的使用教学中,《标准》的主要内容为酒精灯的使用方法和使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项,如果在教学中要进行拓展的话,完全可以让学生知道实验室加热的方式有很多种,酒精灯只是其中的一种常见热源,但如果引入“如何利用酒精灯在恒定温度下加热物质”,就属于人为增加了学习难度,如果再去介绍酒精喷灯的使用,就属于“负面清单”中规定的超标行为,都属于负面行为。
三、冠以“课程衔接”的提高培训
从知识结构来说,无论其深度、难度、广度,义务教育阶段化学和高中化学之间都存在较大的跨度。由于学段不同,学生的年龄不同,教育与培养目标的显著不同,义务教育阶段化学与高中化学存在着诸多差异,如教学内容难度差异、教师的教法差异、学生的学法差异、命题试卷结构形式差异等,尤其是在化学学科思想、学科观念和学科核心素养方面存在的差异尤其明显。因此,为了能让学生更快捷、更方便地进入高中化学课程的学习,在进入高中化学学习之前进行“课程衔接”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必须是“有时有度”的。
所谓“有时”,是指这种衔接教学不应发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任何场合,无论是课堂教学,还是所谓的拔高培训,开展衔接教学都是“负面清单”所明令禁止的。例如,义务教育阶段的“质量守恒定律”,虽然是配平化学方程式的重要依据,进入高中以后确实需要通过建立“守恒观念”进行必要的衔接,但义务教育阶段只能将质量守恒定律用作解释说明化学反应过程中原子的种类及个数保持不变,绝不能在这个阶段以此进行化学方程式的配平。
所谓“有度”,是指我们在义务教育阶段化学教学中可以给高中化学的学科教学预留一定的空间,为某些高中知识的学习搭建必要的思维台阶,但必须控制“度”,决不能借“衔接”之名,行高中化学内容教学之实,即以拔高培训或衔接培训的名义,实施“负面清单”中所列超标超前内容的教学。例如,我们在按照《标准》进行有关铁的内容教学时,必须控制“度”,决不能出现“负面清单”中明确列出的铁盐的氧化性、铁在高温下与水蒸气的反应、铁盐和亚铁盐的相互转化等超标超前内容。
因此,“课程衔接”必须在进入高中化学课程教学之前进行,最有必要“衔接”的是高中化学学科的学习方法、学科思想与学科观念等。例如,平衡思想、守恒思想、“强制弱”思想、等效思想、控制变量思想、绝对与相对思想等,不仅是极有必要衔接的学科思想,而且也是最需要运用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案例或我们身边的生活现象加以佐证与传播的学科观念。
四、冠以“创新思维培养”的能力提升
创新思维是中学生科学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化学学科的创新思维对提高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理解化学学科问题能力、抽象概括化学知识能力,以及化学知识实际应用能力等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因此,很多化学教师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化学课程特点,纷纷开展有关创新思维培养的行动研究或实践探索,在创新思维培养的思路、策略、方法、路径等方面都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
但创新思维培养,不能偏离义务教育阶段化学课程目标,也不能超出义务教育阶段化学学科素养能力要求。也就是说,创新思维是阶段性的,与学科基础是密切关联的,义务教育阶段化学学科的创新思维培养,只能以义务教育阶段化学内容为载体,而且不能超越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基础。例如,一些老师在化学教学中以“复杂化学方程式的配平”为载体来培养或训练学生的创新思维,看似让学生掌握了配平化学方程式的一般方法,配平方法也对理解化学反应量的变化关系有所帮助,也有利于进入高中阶段以后化学方程式配平的教学衔接,但这样的所谓创新思维培养,不仅所选择的内容本身就是“负面清单”中列出的超标超前内容,而且在配平方法上无论采用的是化合价升降方法,还是运用电子转移原理,也都远远超出了义务教育阶段化学学科素养的能力范围,也属于负面行为。
五、冠以“试卷难度区分”的考试命题
义务教育阶段的考试或练习,基本上都是水平考试或测试,即使是升高中的选拔考试,也是一种基于学科学业水平的考试,并不是以难度来加以区分的,更多的是体现水平性及基础性。例如,很多地区的中考化学命题原则中都明确规定,坚持启蒙性和基础性原则,加强考查义务教育阶段化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对学生今后可持续学习、发展有用的核心知识,避免繁、难、偏、怪试题。
当然,选拔性考试都必须有区分度,中考既然存在有升学选拔的功能,也少不了存在如何区分考生的问题,是通过难度区分,还是能力与素养区分,一直是困扰一线教师选择或使用练习题、作业题甚至考试命题的一个原则性问题。为此,《负面清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禁止使用繁、难、偏、怪的练习题。”这里虽然讲的是“练习题” 的使用,但所针对的不仅有平时练习题、作业题的使用问题,也有这些练习题及作业题的命题要求问题,其实,这也为中考命题划出了“红线”。 所谓“繁”,更多的是对题干的要求,题干内容必须简明扼要,必须控制阅读容量,优化阅读素材内容,也包括练习题或试题的情境范围符合要求等。所谓“难”,就是指练习题一定要控制难度,同一试卷中各题之间也应控制难、中、易的比例,这里“难”只是相对而言,并不是真正意义的难。所谓“偏”,一定要突出主干知识的考查,不一定要讲求覆盖面,重点考查内容要与《标准》要求一致,做到遵纲守标,充分发挥考试对教学的导向作用。所谓“怪”,简单理解为练习题或试题的题型及答题要求要符合常规,练习题中非连续文本材料的出现要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阅读能力与认知实际,命题情境或素材中要谨慎出现四重表征中的曲线表征,杜绝在命题中出现超标超前的负面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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