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中的刑事因果关系分析

    关键词 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 介入因素 颅脑损伤 肺内感染

    作者简介:韩宇川,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225一、外伤致继发性、诱发性、迟发性疾病死亡的刑事因果关系

    (一)继发性肺内感染死亡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受到外力伤害后,外伤没有直接危及生命,但后期的继发性肺内感染常引发全身多脏器衰竭,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故刑事案件中,继发性肺内感染是造成死亡后果的转折点,需分析被害人继发肺内感染的原因,判断被告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继发肺内感染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外伤后继发肺内感染的常见原因分析:

    其一,外伤导致昏迷后误吸呕吐物引起肺内继发感染。被告人通过打击被害人头部的危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昏迷,此时由于被害人意识不清,发生呕吐后,呕吐物会随着呼吸运动吸入肺内,继而引发吸入性肺炎,此种情形是由于被害人受伤昏迷直接造成的,没有介入因素存在,故被告人致被害人昏迷的打击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加之被告人实施的打击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形成完全刑事因果关系,故被告人应负全部刑事责任。

    其二,外伤导致颅脑损伤后,住院治疗过程中继发肺内感染。被告人的打击行为造成被害人颅脑损伤,在入院治疗尤其是在颅脑手术之后,引起肺内继发感染而死亡,其原因与颅脑损伤本身所引起的意识障碍、吞咽功能障碍有关,亦与颅脑损伤不得不实施的呼吸机插管等治疗措施增加感染风险有关,这些都是危害行为本身所带来的后果,这种后果是产生院内感染的主要原因,并可归责于被告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本身,而被害人体质、医疗条件等介入因素属于次要原因。被告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亦存在主要的事实因果关系,被告人实施打击行为亦有主观故意,形成主要刑事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对被害人死亡结果负主要刑事责任。

    其三,长期住院治疗过程中引起肺内继发感染。被告人的打击行为造成被害人腿部骨折,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被害人因院内感染等因素,导致肺内继发感染而死亡,此种情况下被害人的体质、治疗条件等是引发院内感染的直接原因,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是由院内感染作为独立的介入因素直接导致,是不可预知的偶然性事件,并非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制造的风险的必然实现,不可归责于被告人的危害行为,该介入因素阻断了被告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二者之间无刑事因果关系。

    (二)诱发心源性猝死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在与被告人的厮打过程中突发心源性猝死,而被告人的厮打程度通常是不会导致正常人死亡的,被害人是因患有冠心病,在情绪激动的状态下,发生急性心肌缺血而导致死亡,尸检可见冠脈血管粥样硬化斑块和大面积心肌缺血坏死,能够确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被告人的危害行为诱发被害人的冠心病急性发作,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诱因。诱因是否可作为死亡原因之一尚无定论,一般情况下,诱因不等同于原因,与死亡结果不存在必然联系,但被告人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并达到较大程度的诱因,从客观上、情理上都是导致死亡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应为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具有次要的因果关系,而被害人自身的疾病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主要的因果关系,被告人主观上对其危害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实践上被告人常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予以评价。

    (三)外伤性迟发性脾破裂死亡的因果关系

    外伤性迟发性脾破裂是指脾脏受伤后脾被膜下出现血肿或者脾被膜下的裂口不大,出血缓慢,被周围组织包裹而暂时不出血,48小时之后才出现腹腔内出血症状和体征。由于被害人受伤当时无明显症状,故被告人的先前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关键是确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脾破裂创伤是何时形成的,能否与之前被告人危害行为相互对应。

    脾脏组织在创伤后发生炎症反应和自我修复过程是有一定的时间顺序,据此可以判断具体的受伤时间。脾受伤后创口处数小时内出现中性粒细胞浸润;单核细胞侵润于伤后24小时左右出现;大量淋巴细胞侵润在伤后第6天达到高峰;成纤维细胞于伤后3天左右开始出现,1-2周形成较多胶原纤维;伤后3、4天毛细血管增生形成肉芽组织并逐渐成熟,2周后炎症细胞数量逐渐减少,部分毛细血管转化为小血管等。上述尸检解剖病理记载内容是认定被害人脾破裂形成时间的重要证据,结合被害人左季肋、后腰等部位遭受被告人钝性打击的外伤史及局部软组织损伤性改变,可判断被告人的打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结合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形态,确定是否形成刑事因果关系。

    另外,正常人的脾重量200g左右,被害人脾脏除去血肿量如明显大于200g可考虑存在病理性脾肿大,被告人较轻的外力打击即可造成破裂,通常被害人患有肝硬化、白血病等导致的病理性脾肿大可作为脾破裂的原因之一,在评价危害行为与脾破裂之间因果关系的程度时,对此应予以充分考虑。二、毒品或酒精中毒作用下致死的刑事因果关系

    一般情况下,毒品或酒精的致死量有具体的参考值,若被害人长期吸毒或酒精中毒,体内产生一定的耐受力,即便超过参考值也未必发生死亡后果,而具有特殊体质或相关疾病的被害人即便血液中毒品或酒精浓度尚没达到参考值中的致死剂量也可能发生中毒而死,故被害人是否因吸毒或酒精中毒直接导致死亡,不仅根据被害人尸检中的酒精或毒品含量测定结果,也需要了解被害人既往吸毒史、饮酒史及相关疾病史等,综合作出判断。

    在被害人死于外伤所致的失血性休克时,毒品或酒精中毒在被害人的死因中通常只起到使被害人丧失自我保护的能力,不能够像正常情况下躲避伤害,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起不到引发作用,不能作为导致死亡的原因之一,故不影响危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者仍为完全刑事因果关系。在被害人死于外伤所致的颅内血肿时,酒精中毒对颅内出血的发生、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即便较轻的外力也可导致危及生命的颅内出血,其可作为导致死亡后果的原因之一,故判断危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程度时,应充分考虑被害人酒精中毒的作用。三、颅脑损伤致死的刑事因果关系

    (一)慢性硬脑膜下出血死亡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头部受外力打击后,硬膜下的桥静脉撕裂,早期出血量少而无症状,常在伤后三周以上出血量达到一定程度,形成血肿压迫脑神经才出现症状,因慢性较长时间的出血会形成包膜包裹血肿,故尸检报告记载存在血肿的包膜是判断慢性硬脑膜下出血的关键性证据。根据法医学鉴定结论,血肿形成的机理,外力打击的着力点、伴有脑挫伤、慢性血肿的包膜、出现症状的时间等客观证据,结合被告人的打击方式、部位、强度等证据,可判断被告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硬脑膜下血肿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蛛网膜下腔出血致死的因果关系

    蛛网膜下腔出血可分为损伤性和非损伤性出血。损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主要为脑挫伤造成血管破裂所形成,非损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是指自身疾病如动脉瘤、血管畸形、高血压性脑溢血等导致血管破裂,血液流入蛛网膜下腔。损伤性与非损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鉴别至关重要,尸检中记载脑皮质浅层挫伤或存在病变破裂的血管是鉴别的关键性证据。酒精是影响蛛网膜下腔出血的重要因素,因酒精具有扩张血管、增加血管内血容量、抑制凝血机制等作用,使酒后脑血管处于一种非正常的临界状态,很轻微的外力作用也易导致破裂出血,而尸检中脑血管本身无明显基础病变,故酒精中毒可作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原因之一,其参与度可达50%以上。实践中因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损害结果常在受伤后即发生,故因果关系易于判断,而对于醉酒的被害人,应充分考虑被害人醉酒的程度、被告人的打击手段、次数、力度等因素,判断危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程度。

    (三)脑出血致死的因果关系

    脑出血是指脑实质破裂出血的征象,常形成血肿,也可分為损伤性和非损伤性。损伤性脑内出血即是外伤导致的脑挫伤或脑挫裂伤伴有脑内血管破裂所致。非损伤性脑出血是指高血压性脑出血等疾病导致的脑血管破裂,尸检报告记载破裂血管有粥样硬化等病理性改变及出血周边的脑组织没有挫伤是排除外伤性脑出血的重要证据。迟发性外伤性脑出血是脑内出血的一种特殊类型,一般血肿形成距受伤时间少于2周。由于迟发性脑血肿一般不在伤害当时出现症状,头皮软组织处损伤亦不明显,只能根据法医学鉴定结论、尸检中无原发性血管病变、有明确外伤史、好发对冲性损伤、产生机理,结合被告人的打击方式、部位、强度、时间及被害人受伤当时的体位等证据,可判断犯罪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的迟发性脑出血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脑损伤致死的因果关系

    脑挫伤是最常见的脑实质损伤,损伤机制可归纳为颅骨变形、颅内压改变和脑的运动三个因素。冲击性脑挫伤是由外力冲击引起,发生于着力点位置,多因颅骨局部变形或脑在颅内作直线加速运动时产生;对冲性脑挫伤是指脑挫伤位于着力点对侧,多见于脑在加速运动时产生,亦与负压吸吮有关,打击枕部可引起额部脑组织对冲伤高达90%以上,打击颞部可引起对侧对冲伤达60%以上;由于脑挫伤一般不在伤害当时立即出现症状,故只能根据脑挫伤的产生机理、尸检所见,结合被告人的打击部位、强度、时间及被害人受伤当时的体位等证据,才可判断被告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脑挫伤之间的因果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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