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经营模式在新兴企业商业类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运营中的实践应用研究
田小会
[摘 要] M公司灵活运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中关于共同经营的相关理论,突破了传统的一项固定资产权益需要全额收购的认识和做法,采用部分收购、共同经营的模式,收购了A公司投资建设并已投运的B储能调频项目(以下简称“B项目”)51%的资产份额,与A公司共同运营B项目资产。该模式有效分散了储能调频市场政策性强、技术复杂、M公司运营经验不足等不确定性风险,满足了合作方共同运营资产的要求,同时避免了与合作方成立合资公司共同运营资产的传统做法。
[关键词] 储能调频服务;共同经营;实践应用
中图分类号:F426.92 文献标识码:A
一、项目收购概况
M公司2020年6月以部分收购、共同经营模式,收购了A公司投资建设并已投运的B储能调频项目51%的资产份额,与A公司共同运营B项目资产。M公司(占有51%的资产份额)和A公司(占有49%的资产份额)约定分别按照各自占有的份额确认资产价值、享有项目收益、承担项目负债和费用等。B项目收购于2020年6月11日正式签署相关收购合同,按照收购合同的约定和B项目的运营效益情况,截止2020年7月底,M公司持有的资产份额已实现项目收入330万元,实现项目毛利245万元,预期两年内能收回初始投资额,经济效益十分显著,已成为M公司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实践应用背景
(一)响应调频市场政策的需要
2018年8月,南方能监局发布了《广东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并于2018年9月1日开始按此规则进行广东调频市场试运行。近两年,广东省AGC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呈现井喷式发展,已成为全国调频辅助服务补偿最高的地区,近期月均达到了1亿元,大量的储能联合火电机组储能调频项目进入该市场,已投产的电源侧储能项目近10个,而对外宣布的项目已超过20个。
(二)合作方共同运营资产的要求
在项目收购前期谈判中,鉴于B项目优质的分成比例和两家公司战略合作的考虑,合作方A公司只同意转让B项目的部分权益,要求双方成立合资公司或其他模式共同运营B项目资产。
(三)储能调频项目运营经验不足
2019年下半年,M公司由光伏、冷热电三联供、冰/水蓄冷等综合能源业务向储能行业转型,目前在储能调频项目运营经验方面几乎是空白。而A公司作为广东地区行业领先的储能科技公司,拥有丰富的储能项目运维经验,专业的日常运营团队,与其共同经营B项目可有效弥补M公司行业沉淀不够、运维经验欠缺、技术积累薄弱的短板。
三、共同经营模式的具体实践应用
下面以M公司收购A公司已投运的B项目资产部分权益为例,具体说明共同经营模式在项目收购和共同经营中的实践应用,主要包括确定收购标的、确定收购价格及支付方式、收购资产交付、项目运营收益和费用结算、项目运营管理、项目处置管理等六个部分。
(一)确定收购标的
M公司的收购标的是A公司已投资建设并持有的B项目资产权益51%的份额,B项目资产权益剩余49%的份额仍由A公司持有。B项目资产包括其项下所有的机器、设备、软件等。M公司和A公司分别按照各自持有项目资产所有权份额的比例享有项目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成本、义务和风险。
(二)确定收购价格及支付方式
以独立第三方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同时满足M公司关于商业类固定资产投资内部收益率的要求,M公司和A公司双方商议确定B项目资产转让价格,M公司收购B项目资产权益51%的份额对应价格为B项目资产价格*51%。
(三)收购资产交付
由于B项目资产为已经固定组装、安装、调试完成的设备、设施与工程,因此M公司和A公司双方约定采取书面交付的方式进行资产交付。项目收购合同签署完成,同时B项目顺利并网试运后,双方完成资产清点工作,双方代表签署《资产清点确认表》,即视为部分资产交付完成。
(四)项目运营收益和费用结算
根据收购合同约定,M公司(占有51%的资产份额)和A公司(占有49%的资产份额)按照各自持有项目资产的比例享有项目运营收益,承担项目运营费用。
1.项目收益结算和支付
(1)项目收益结算周期:双方按月结算及分配项目收益。
(2)项目收益计算公式:
M公司月度收益=月度项目收益总额*51%。
A公司月度收益=月度项目收益总额*49%。
月度项目收益总额=根据A公司与电厂方已签订的B项目合同所获得收益。
(3)项目收益支付
为确保M公司资金安全和项目权益,A公司同意M公司代收其49%的项目收益,即电厂方先将项目收益款项全额支付给M公司。另外,双方约定A公司先向方开具项目收益全额发票,M公司在收到项目收益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享有51%的项目收益,向A公司开具51%的收益发票,并从代收款中扣回;同时支付A公司享有的M公司已代收的49%项目收益。
2.项目运营费用结算
(1)项目运营费用包括备品备件费用、工具费、保险费、修理费、运维费(包括运维人员工资、运维所需公共水电通讯等费用)等项目运营所需的一切费用。
(2)运营费用由A公司统一负责对外支付,并按照如下方式结算:
一是常规费用据实结算。每月25号,A公司将当月发生的运营费用总额书面通知M公司,并在每月30号之前将运营费用支出的相关凭证扫描件发送给M公司审查,M公司审查如有差异由双方协商解决。二是大额费用提前通知后预付。运营费用单项金额在 10万元以上的,A公司应提前一个月通知M公司,M公司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支付意见,在运营费用结算时A公司提供相應的合同或其他凭证,M公司在下月项目收益结算时支付给A公司。
(3)月度运营费用计算
月度运营费用=双方认可的每月运营费用+需要预支的大额运营费用(如有)。
M公司承担的月度运营费用=月度运营费用*51%。
(五)项目运营管理
M公司和A公司双方各指派一人组成项目运营管理组,负责项目日常运营中事项的联络、协商与实施。项目涉及运行策略、月度AGC交易报价策略调整、项目运维制度与流程管理、运行检修及技改计划(含电池更换)的制定与调整、项目运营费用审核及其他在收购合同中未尽事宜,需由M公司和A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六)项目处置管理
双方约定,B项目运营期间,任何一方对外出售其所有的资产或权益,应当经过另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拟出售资产或权益的一方,应当提前30日将出售的情况、出售价格、拟受让方情况等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确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另一方在前述期限内未書面答复,则默认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且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所持有的该项目资产用于抵押和担保。B项目运营期满后,项目资产处置产生的收入和费用由M公司和A公司双方按所持资产比例共同享有及承担。
四、结语
共同经营模式在商业类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运营中的实践应用中具有的显著经济效益、明显管理效益和广泛推广效益[1],具体如下:
经济效益显著。截止2020年7月底,M公司采用部分收购、共同经营模式收购A公司B项目资产的51%份额已实现项目收入330万元,实现项目毛利245万元,预期两年内能收回初始投资额,经济效益十分显著,已成为M公司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另外,M公司正在开发韶关、珠海等多个电源侧储能调频项目也计划与合作方采用共同经营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预期也能给M公司带来可观的收益,共同经营模式已成为M公司电源侧储能业务开发的常用模式。管理效益明显。为与合作方共同运营一项商业类固定资产,采用部分收购、共同经营模式比与合作方成立合资公司运营资产的决策层级更少,决策流程更短,响应市场的时效性更强,持有商业类固定资产项目的效率更高,更早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另外,直接与合作共同经营一项资产比成立合资公司运营一项资产的管理成本更低,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更少。推广效益广泛。资产的部分收购、共同经营模式,可以在不成立项目公司或合资公司的情况下,与合作方按照各自持有的份额共同运营一项资产,达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的[2]。该模式可以在商业类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实践中也可以广泛推广应用,促进新兴企业快速持有商业类固定资产项目和占领市场。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合订本)[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经济科学出版社,2017.
[2] 财政部企业司. 企业财务通则解读[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