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智“过密化”理论中的事实判定、逻辑分析与模式建构问题

    苏新红

    提要:黄宗智的“过密化”理论自其《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于20世纪90年代初出版之后一直在国内外史学界影响广泛,它认为明清以来的人口增长导致了长江三角洲植棉等经济行业的单位工作日劳动报酬的递减。鉴于史学界至今未有人从该书内部详细分析这一理论的实际论证过程,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指出它存在:一,植棉经济发韧于明代等诸多事实判定疏误或不当之处;二,抽样数据的数量严重不足等统计数据问题;三,植棉等经济行业的单位工作日劳动报酬因其单位产出价格的巨幅变动而无法简单比较等逻辑分析方面的问题。据此,本文认为该书没能有效证明过密化理论符合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的历史发展事实。

    关键词:过密化理论黄宗智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人口增长

    1990年,黄宗智先生在美国出版ThePeasantFamlly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the Yangzl Delta,1350-1988。1992年,中华书局出版该书的中译本,即《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以下简称《长江》)。该书进一步深化了黄宗智先生早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提出的“内卷化”理论,并将“内卷”(Involution)一词改译为“过密化”。该书认为正是这种不会把农村引向结构性质变、区别于现代经济发展的“过密化”使得1350至1950年期间中国长江三角洲农民的糊口农业长期延续,而20世纪80年代后这一地区出现质的变化的原因则在于通过乡村工业和副业的发展而实现了农业的“反过密化”。

    黄宗智先生的过密化理论在国内外学术界引起了广泛而持久的关注和讨论。总的来说,学术界对黄宗智先生过密化理论的评论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一,对明清时期劳动生产率问题的评价和论证;二,对“没有发展的增长”说的不同看法;三,对明清以来的人口压力问题的讨论;四,对其西方中心论的批评;五,对过密化理论本身的历史学意义的评论。这些评论要么集中在理论层面,要么置身于黄宗智先生过密化理论的整个论证体系之外。

    对黄宗智先生过密化理论从其内部论证方面进行的影响最广泛的批评来自彭慕兰。2003年,他发表《世界经济史中的近世江南:比较与综合观察——回应黄宗智先生》一文,此文指出:《长江》“依据了一系列概念错误和统计错误:当统计方面的问题得到纠正后,黄的证据实际上支持了本文的结论”,即“这使我们得以把近世江南放在一个符合全球历史的背景中,而不是衡量它在多大程度上背离了根本不同的当代世界的标准。”彭慕兰认为:“黄在1990年的著作中进行一个关键性计算时——一个人一天的织布工作能挣到多少粮食——也出了岔子,他弄错了稻米价格的一个小数点,以至结论差了大约10倍:一天织布所得相当于20多天口粮的价值而不是两天口粮的价值。一旦我们纠正了这个错误,纺织业生产的经济意义看上去就与黄所描绘的完全不同,而更接近于我的看法,尽管纺纱的报酬确实相当低。”。具体说来,这一错误就是:黄宗智认为耕作和织布“这两种工作中任一种一天的劳动所得大约够买3斤大米,即一个成年男性两天的口粮。他说一匹布可用一天织成,约值0.2到0.3两白银。然后他告诉我们:‘当时米价约为0.06两白银一斤,故织布一天的毛收入为3.3—5.0斤米。但实际上当时的米价每石大约为0.9—1.0两,一石约为160斤。所以米价是每斤0.006两而不是0.06两,一天织布所得值33—50斤米,等于22—33天的口粮而不是两天的”。这一错误,“加上对上文讨论过的几个较小的错误的修正,得到的结论和我以前通过不同方式得出的结论相同,即黄对从粮食种植转到棉纺织业生产的劳动密集度的计算出现了大约10倍的误差。”

    彭慕兰指出黄宗智在稻米价格方面的数据错误非常重要,不过,黄宗智在数据方面的问题还有很多,彭慕兰所指出的问题仅为其中的一小部分。比如,彭慕兰没有对黄宗智的统计数据所依据的史料来源及数据样本数量是否充足等问题进行质疑;其次,彭慕兰的统计所依据的概念体系和计算标准与黄宗智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其总的计算结果与黄宗智的计算结果从本质上说很难比较;而且,正如黄宗智所指出的,彭慕兰的计算和数据问题也不少;最后,黄宗智先生的理论并非直接建立在统计数据之上,而是以统计数据为基础,经过分析论证而总结出来的,而学术界至今未有人对该书的史料、数据和逻辑论证等问题进行系统评析。鉴于黄宗智先生对明清时期的相关实证研究在其过密化理论中的重要基础地位以及过密化理论在明清史学界的广泛影响,本文拟从上述3个方面对《长江》中有关明清时期的研究过程及其结论进行系统评析,重点在于检验其自身论证的有效性。在此基础上,本文进而对他的过密化理论在国内史学界产生长期广泛影响的原因及相关的方法论问题进行分析。

    一、《长江》中明清时期乡村经济之研究的事实判定问题

    《长江》中明清时期乡村经济之研究的事实判定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为文字类史料问题,二为数据类史料问题。文字类史料问题主要包括:

    1、无史料支撑的论述

    《长江》中的许多观点并无史料支撑,比如该书认为:“棉花,关系到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商品化的中心内容。在1350年前后,中国还没有人穿着棉布;可是到1850年,几乎每个农民都穿着棉布了……棉花在这一时期的重要,使其他一切作物和行业都相形见绌。”然而,1936年殷墟YHl27坑出土的甲骨中,在65片无字碎甲上粘附有纺织品残屑,经检验皆为平织十字纹棉布。1978年在福建武夷山白岩崖洞的船棺葬内,出土了死者穿着的织物残片若干块,经上海纺织科学院鉴定,其中部分为平纹青灰棉布。经碳十四测定,该棺木在公元前1670至公元前1420年之间。这说明,在商代,我国境内就已经有人穿棉衣、用棉布了。北宋时,棉衣已非罕见之物:靖康元年闰十一月十四日乙巳,“上在禁中徒跣祈晴,又抚卹存问络绎不绝,多给木棉袄,务令温暖,众皆感泣,不敢惮劳。”元初,棉布不但更加普及,还成为商品卖往他处,据元代陶宗仪记载:

    闽广多种木棉,纺绩为布,名日吉贝。松江府东去五十里许,日乌泥泾,其地土田硗瘠,民食不给,因谋树艺以资生业,遂觅种于彼。初无踏车椎弓之制……国初时,有一妪名黄道婆者,自崖州来,乃教以做造捍弹纺织之具……人既受教,竞相作为,转货他郡。

    据此可知,元代以前福建、广东及松江府就已经植棉织布了,元初黄道婆传入更先进的纺织技术后,松江地区棉布的商品化发展迅速。黄宗智先生忽视上述明确记载,径称棉布纺织及商品化是1350年以后的事情,明确指出明代是“植棉经济发韧”的时代。鉴于植棉、织布的商品化及其劳动报酬增减问题在整部书中的重要性,这一事实判定方面的疏误对黄宗智先生的整体论证安排所产生的影响是严重的。比如,他将植棉和织布当作明代的新生事物而通过它们与水稻的对比论证明清时期劳动报酬的递减。然而,由于元代松江地区就已经存在棉布的商品化,所以黄宗智先生若要证明明清时期存在劳动日报酬的递减现象从而证明其过密化理论,就不仅要比较明清时期棉纺织相对于水稻种植的单

    位工作日报酬增减问题,还应当比较明代棉纺织与元代棉纺织的劳动日报酬增减问题。

    其他如:“全国占首位的丝织和棉布加工中心苏州城成了中国最大的都市,并持续到19世纪中叶”;“(商品化手工业)这项工作的大部通常是由家庭女劳动力承担的”;“植桑、养蚕、缫丝仍然全部是小农一家一户的作业”;。“长江三角洲中部至迟在宋代以来就种植水稻了”等等,这些论述也都没有给出任何史料依据。

    2、史料极其不充分,以致无法有效地证明其相关论点

    在论证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商品化的过程中,黄宗智先生指出:“棉桑栽培推动了粮食作物的进一步商品化。”他首先对明代情况进行了如下论证:

    明清以前,苏州府和常州府是余粮地区。长江三角洲长期是京城漕粮的首要来源。如同明中叶还流行的民谣所言:“苏常熟,天下足。”然而,植桑的增长和植棉的大幅度扩展使这一地区变为缺粮地区,以致不得不从其他地区输入粮食。到明末叶,原先民谣中的苏常让位于“湖广熟,天下足”了。

    在此处,黄宗智先生认为:“苏常熟,天下足”这句民谣流行于明中叶,到明末叶“湖广熟,天下足”流行起来;民谣内容的这种转变说明到明末时,苏常地区由原先的余粮地区变为了缺粮地区,而缺粮的原因则是由于桑、棉的种植面积扩大。首先,“苏常熟,天下足”这句民谣的本意是指苏州和常州的粮食生产对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财政意义,南宋诗人陆游在嘉泰四年(1204年)的《常州犇牛闸记》记载说:“予谓:方朝廷在故都时,实仰东南财赋,而吴中又为东南根柢,语曰:‘苏常熟,天下足。”至于“湖广熟,天下足”这句话,嘉靖时期郑若曾就已熟晓,而且也是从湖广地区对国家财政的意义层面上来讲这句话的:

    间考舆图,湖广最称巨省,延袤绵亘,沃野千里,产殖丰饶,谚曰:“湖广熟,天下足。”按赋役志,湖广布政司夏税米麦一十三万一千四百石四斗七合二勺零……秋粮米豆芝麻二百三万六千一百二石一斗六升四合九勺零。

    其次,据万历初年《太仓考》记载,苏州每年要兑运太仓正粮65.5万石,改兑太仓正粮4.2万石,常州兑运正粮17.5万石,总计苏、常运往太仓正粮共87.2万石;相比之下,湖广兑运太仓正粮则只有25万石,而且其中还有3.77347万石折银。万历初年张居正当权时期,太仓积粟足够七八年之用。所以,至少在万历初年,从国家财政的角度看,苏州和常州是不缺粮的。至于苏常地区明中叶以后在社会总需求方面是否缺粮,以及缺粮的原因是否主要是因为种植桑、棉,则需要比黄宗智先生上述引文中的两句民谣更充足和详细的史料依据。

    其他观点如“在城镇近郊,农民全家从事商品性的蔬菜栽培”,所依据的史料也仅有一条,无法有力支撑其论点。

    3、二手史料问题

    该书有关明清时期的论述、分析大量依据今人研究成果,但很少加以考证,以致该书所引用的说法常常与被引用文献的原文内容不符甚至矛盾。比如,该书指出,华北平原14世纪以来开始广泛种植高粱,因为"1596年李时珍的《本草纲目》注意到这一作物当时广泛地生长在北方。”这条史料转引自天野元之助1962年版《中国农业史研究》;然而,《本草纲目》原文为:“蜀黍(食物)[释名]蜀秫……高粱。[时珍日]蜀黍不甚经见,而今北方最多……盖此亦黍稷之类而高大如芦荻者,故俗有诸名。”。是书成于1590年前后,据此可知,李时珍的话只能证明16世纪北方高粱种植普遍,而非如黄宗智先生所说的14世纪。在同一页中,黄宗智先生指出:“到6世纪,据《齐民要术》记载,两年三熟的轮作制(谷子—冬小麦—高粱—休耕)已很普及”,黄书称这个说法转引自1984年版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编《中国农学史》与许倬云英文版《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农村经济的形成,206B.C.—220A.D.》。然而,此条明显与他“14世纪以来开始广泛种植高粱”的说法矛盾;况且,许倬云《汉代农业》中文版原文内容如下:“在东汉时期,农民收获完粟谷即种小麦,收获完小麦又种粟谷或者豆菽。这可能是一种两年三熟的做法。”在其后的脚注中,许倬云注明这种说法来源于《周礼注疏》,之后仅仅写道:“到了《齐民要术》的时代,即公元6世纪时,两年三熟制依据相当成熟了。”其中并未提及种植高粱之事。

    4、史料的时间或地点与其论点中指陈的时间或地点不符

    该书存在史料的地点与其论点中指陈的地点不符的情况,比如,黄宗智先生指出:“如前所述,明代棉花种植由沿江岗地向东、西两个方向扩展,17世纪时约达耕地面积的50%。”然而这个“如前所述”是如何叙述的呢?即“17世纪20年代徐光启估计松江府耕地‘几二百万亩,‘大半植棉,当不止百万亩。”黄宗智先生没有给出这条史料的出处,笔者查阅徐光启《农政全书》,内有这样一条史料:“海上官民军灶,垦田几二百万亩,大半种棉,当不止百万亩。”。此处,徐光启只是对“海上”耕地面积和植棉比例进行了估计,并没有谈及松江全府的植棉面积。“海上”能否等同于松江府呢?据万历初年的《万历会计录》记载:“松江府田土官民共伍万壹千叁百贰拾贰顷玖拾亩”,”即五百多万亩,而“海上”耕地面积才二百万亩,因此,“海上”与“松江府”不是同一地域概念;另外,根据引文可以看出,徐光启也没有说过“棉花种植由沿江岗地向东、西两个方向发展”的话。再者,徐光启个人的估计仅为“大半植棉”,并不具有精确的统计意义,黄宗智先生却径直将其修正成为50%。最后,徐光启在17世纪20年代所做的估计无法证明整个17世纪这一地区的棉花种植面积与总耕地面积的比率。再比如,在论证“(明清时期华北)商品化棉花栽培把更多的家庭辅助劳动力带入了生产”时,黄宗智先生指出“棉花的收获季节与收割高粱、谷子、玉米,及播种冬小麦这些重活同时,这就产生了按性别进行劳动分工:摘棉花主要成了妇女的工作。儿童也常被召来,因为他们比成人更易摘取低矮的棉花。”然而,这一史料来源为1817年《松江府志》。松江府不在华北,用《松江府志》中的材料来论证华北地区的劳动分工情况是不合适的。

    该书存在史料的时间与其论点中指陈的时间不符的情况,比如,该书认为17世纪“妇女和儿童极大地卷入到农业生产”,其史料主要来自黄宗智先生本人1985年的调查以及1940年满铁《江苏省松江县农村实态调查报告书》。然而,20世纪的调查资料如何能有效证明17世纪的劳动分工情况呢?《长江》对此缺乏详细的说明和论证。

    数据类史料问题主要包括:一,有些统计结果因样本数量严重不足而不具备充分的有效性;二,统计表中的数据时间与其史料中的实际时间不一致;三,统计表内相关地区的行政区域隶属关系错误或与这些行政地区的实际历史变动不符,以致不同时期的数据之间不具备可比性;四,有些二手数据与被引用文献原文矛盾;五,同一组数据中的统计标准不一致。

    人口增长问题在黄宗智先生的过密化理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他认为:“农业密集化是由人口增长推动的,但在既有技术水平下,人口压力迟早会导致边际报酬随着进一步劳动密集化而递减,也就

    是我按照克利福德·吉尔茨定义而称作过密化的现象。”。具体到明清时期的长江三角洲,黄宗智先生认为:“我们已知人口增长与商品化是明清长江三角洲的两大变迁……我认为这两个过程事实上是紧密地联系着的。人口增长在明清长江三角洲通过小农家庭农场的独特性质推动了商品化,同时它自身也因为商品化而成为可能。”这方面的主要资料被收入附录表B中,然而该附录表B.1“松江、苏州府,太仓州,无锡、江阴县人口及耕地面积(1393—1932)”存在众多严重的数据问题。

    首先,该表抽样数据的数量严重不足。根据该表的题目可知,黄宗智先生是想利用该表反映长江三角洲1393至1932年为期500多年的人口及耕地面积变化情况,然而该表仅仅列出了1393、1816和1932年3年的统计数据,3个年份的数据如何足以反映540个年份的变化总体趋势呢?依据该表,1393、1816和1932年松江、苏州府、太仓州、无锡、江阴县总计人口分别为4654、12142和9985千人,仅从这3个年份的数据来看,1393至1932年间上述地区的人口就已经不是简单的上升趋势了,而是先升、后降,这种人口的曲线变化对于人口压力、人均耕地面积及黄宗智先生的过密化理论有何影响?对此,黄宗智先生没有给出任何说明。黄宗智先生认为:“现有最可靠的历史人口资料是明初、清中叶和1932年的。这些时期的政府作了最大努力来登记和统计人口……我认为1393年和1816年的数字足够可靠和完整用以推算这几百年来人口对耕地面积比例变化的大致情况。”然而,历次改朝换代之后,中国的人口都会因战争等原因而急剧减少,接着会因和平的环境及相对改善的生存条件等原因而大幅回升,因此仅将明初的1393年人口与清中叶的1816年人口进行比较并不能说明长江三角洲从明代到清代的人口变化趋势。

    

    其次,表B.1“松江、苏州府,太仓州,无锡、江阴县人口及耕地面积(1393—1932)”还存在大量数据与其史料来源中的数据在年份上不相符的问题。现仅摘引该表的人口统计数据,并根据黄宗智先生在该表前所做的史料来源的文字说明而将这些数据的实际年份添列其后。

    依据该表可以看出,该表中大量数据的实际年份与该表所宣称的年份不符。虽然黄宗智先生在该表之后的备注中已经声明:“凡资料的年份不是1393年和1816年的,在表前开列资料来源处注明实际年份,”。然而他却没有合理地解释:为什么要将如此众多的其他年份的数据放在1393或1816年项目类别之下呢?何以这些其他不同年份的数据能够说明1393和1816年的人口情况呢?所以该表1393和1816年的数字并不像黄宗智先生宣称的那样“可靠”。再者,松江府下辖各县的人口数字完全缺乏,所以1393年的数字也并不像黄宗智先生所宣称的那样“完整”。

    第三,该表松江府、苏州府和太仓州及其下辖各县的行政隶属关系与历史事实不符,因此其1393、1816和1932年之间的数据不具备可比性。黄宗智先生自己指出:“1932年的数字与上述两个年份不完全可比,主要因为行政区域在1927年作了重新划分。”其实,从行政区域的角度看,该表1393和1816年的数字也“不完全可比”。首先,上表说明,黄宗智先生是将太仓州看作与苏州府的同级并列单位的,而事实上,太仓州从明代弘治十年设立到清代雍正二年改升直隶州之前,一直都是隶属于苏州府的。此外,虽然黄宗智先生在该表后面的备注中说:“凡县名前有空格的,均属明代以后设立的县”,然而实际上,明清时期松江府和苏州府下辖各县的变动要比该表所说明的复杂得多。首先看明代松江府和苏州府的各县数目变动情况:正德《明会典》记载:“苏州府领州一县七:吴县、长洲县、昆山县、常熟县、吴江县、嘉定县、太仓州(弘治十年开设)、崇明县;松江府领县二:华亭县,上海县。”明人王圻《续文献通考》则记载:“松江府领县三:华亭、上海……青浦(嘉靖二十一年析华亭、上海二县地置)。”‘成书于天顺年间、但后人不时有所添加的《明一统志》记载松江府“领县三:华亭县……上海县……青浦县(即青龙镇,隆庆六年户部题准建为县治)。”这些史料说明:一,1393年时太仓州尚不存在;二,松江府正德时期下辖两个县,嘉靖或者隆庆时期则下辖3个县,因此明代时期松江府和苏州府的行政划分都有变动。至于清代,变动就更大些,《大清会典则例》称:

    顺治二年定:……苏州府领太仓州一、吴、长洲(附郭二县)、昆山、常熟、昊江、崇明、嘉定、宝山等县八;松江府领华亭(附郭)、上海、青浦等县三……顺治十三年,以华亭县分设娄县;雍正二年,以苏州府属之太仓州分设镇洋,长洲县分设元和,昆山县分设新阳,常熟县分设昭文,吴江县分设震泽……是年,升太仓州为直隶州,领镇洋、崇明、嘉定、宝山四县。

    《大清一统志》则记载:松江府“领县七:华亭县……娄县……奉贤县……金山县……上海县……南汇县……青浦县。”鉴于上述问题,表B.1的统计结果无法有效支撑黄宗智先生提出的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人口增长的判断。

    附录表B.2“松江、苏州府,太仓州,无锡、江阴县人均耕地面积(1393—1932)”同样存在上述因抽样数据的严重不足而导致的说服力不强的问题。此外,该表的主题与其数据来源的主题之间缺乏直接的关联。黄在该表下方注明其数字资料来源于表2.1,而表2.1为“太湖盆地的旱涝灾(901—1900)”,与表B.2内容完全不相干,且其统计数据仅到1900年,并没有1932年的数据。表2.1数据来源为1976年《江苏省近两千年来洪涝潮灾害年表》,假设表B.2的数据间接来源于此,也很难让人理解1976年的旱涝潮灾害年表是如何准确记录1393、1816和1932年的人均耕地面积的。

    

    与被引用文献的原文矛盾的二手数据有:一,该书认为:“解放前夕,玉米在华北平原约占耕地面积的8—10%。”。黄宗智先生所引用的珀金斯1969年著作为英文版,其中文版“新作物”一节有这样一句话:“在1914—1918(或1931—1937)年以前,播种玉米的面积是很小的——只占所有各种谷物的全部播种面积的百分之五、六左右。”。显然,这一数据与黄宗智先生的数据矛盾。至于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1950年《华北典型农村调查》则既没有出版地又未说明馆藏地,因此不易查找;二,黄宗智先生认为:“16世纪时棉花在华北平原最初栽培,到20世纪30年代已达到河北和山东耕地面积的8%左右”。据指8%这一数据来源于黄宗智先生《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1986年中译本第130—132页。笔者查阅了该书第130—132页的所有内容,未发现8%这一数字,直接相关的陈述仅为“如果这一估计是正确的,那么1900至1936年间(棉花)播种面积增加了3—5倍。从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来计算,则由2—3%扩大到河北的10%和山东的6%。”然而,据其所依据的珀金斯原书“棉花面积统计”表与“耕作面积资料(1873—1957年)”表,山东20世纪30年代的棉花面积为6630

    千亩,比1914—1918年间的15240千亩降低了56%以上;由于山东1913年耕作面积为127百万亩,1933年为120百万亩,因此山东棉花播种面积由1913年左右的12%下降至1930年的5.525%。据此,黄宗智先生提出的“1900至1936年间(棉花)播种面积增加了3—5倍”的说法显然与他所引用的珀金斯原著的统计结果相矛盾,进而其“到20世纪30年代(棉花栽培)已达到河北和山东耕地面积的8%左右”的说法与珀金斯原著更是相差悬殊。

    表C.2“上海地区镇市的形成(1850年以前)”统计标准不一致,因此其数据缺乏充分的论证有效性。该表下方的备注说:“本表包括了方志中明确注明形成原因的所有镇市。这些镇市的形成往往不止一个原因,根据方志,我据其中最初的或主要的原因分类。”“最初成因”与“主要成因”是两个不同的标准,因此该表按照“最初的或主要的原因”进行分类而得出的数据是不可靠的。再者,黄宗智先生自己说“这些镇市的形成往往不止一个原因”,那么,他是如何从几个成因中判定哪一个成因是主要的、哪一个成因是最初的呢?黄宗智先生对此没有任何说明。

    二、《长江》中明清时期乡村经济之研究的逻辑分析问题

    黄宗智先生认为明清时期乡村经济的增长是以单位工作日报酬的递减为代价而实现的,这是其过密化理论的核心内容。然而,他以明清史实为基础对这一观点进行的论证存在较严重的逻辑分析问题,因此无法有效证明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乡村经济存在单位工作日报酬递减的现象。

    黄宗智先生认为“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的农村经济确实出现了相当幅度的增长;以整个家庭的年收入来分析,农村经济也显示出了若干程度的增长。但是仔细考察一下就会发现,这种增长乃是以单位工作日的报酬递减为代价而实现的。家庭年收入的增长,不是来自单位工作日报酬的增加,而是来自家庭劳动力更充分的利用,诸如妇女、儿童、老人的劳动力,以及成年男子闲暇时间的劳动力。这就是‘无发展的增长,或者说‘过密型增长”;“断言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农村经济发展的学者,主要列举桑蚕业的发展、植棉和棉手工业的出现,以及使用豆饼作肥料的增加。我们不妨考察一下这些进展对农民劳动报酬的作用。”。因此,该书从桑蚕业、丝手工业、植棉、棉手工业、豆饼肥料对水稻产量的影响共5个方面论证单位工作日劳动报酬的递减情况。

    然而,黄宗智先生对过密化理论的这种整体论证安排存在较大的结构性缺陷。他主要试图通过家庭棉织业(包括植棉)、家庭桑蚕业与水稻种植的单位工作日报酬比较来证明明清时期乡村经济存在劳动日报酬递减现象,也即他所提出的“过密化增长”。然而,如前所述,长江三角洲家庭棉织业及其商品化早在元代即已存在。至于桑蚕,距今5000年以前的浙江吴兴钱山漾就开始利用蚕丝作为织物原料了,1958年该地出土了以家蚕丝为原料制成的绢片、丝带和丝线。到商代时丝织技术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殷墟妇好墓出土织物中有平纹绢20余例、用朱砂涂染的平纹丝(绢)织物9例、单经双纬的缣、双经双纬的绢绸、回形纹绮各1例以及纱罗组织的大孔罗2例。至于水稻,江南有悠久的种植历史,唐宋时期就已经有很高的生产技术。所以,即使棉织业、桑蚕业相对于水稻种植而言单位日劳动报酬有变化,那这个变化也早在明清之前就已经发生了。此外,明清时期的水稻、棉织业、桑蚕业分别相对于以往朝代的相应行业而言单位日劳动报酬变化如何、明清期间各行业内部日劳动报酬变化情况如何,黄宗智先生都未作考虑。

    其次,在分析黄宗智先生对明清时期单位工作日劳动报酬递减情况之论证的有效性之前,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该书对日劳动报酬的计算和比较标准:日劳动报酬分为单位工作日毛收入和单位工作日净收入,其计算过程则是以总收入除以工作日总天数。由于蚕丝、棉布、棉花及水稻是不同种类的实物,无法进行直接比较,因此只能根据市场价格将各项换算成货币白银之后进行比较。确定桑蚕业、丝手工业、植棉及棉手工业单位工作日报酬增加还是降低的比较标准和基础是水稻的单位工作日报酬。因此,水稻的单位工作日报酬在其论证中占据着核心的重要地位。

    然而,明清时期水稻的单位工作日报酬恰恰是黄宗智先生整个计算和比较过程中的一个无法解决的关键问题。水稻的单位工作日报酬取决于水稻的亩产量(单位:石)、每石大米的市场价格(单位:白银两)与工作日总天数。黄宗智先生认为,一亩水稻从育苗、插秧直至最后收获共需11.5个工作日。黄的这一数据来源于李伯重,然而李伯重明确指出这一工作天数未将施肥、车水等工作项目计算在内,原因是“不易计算,且地区差异大”。这些未统计在内的工作项目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李伯重11.5个工作日这一数据,黄宗智先生没有统计,更没有说明。此外,黄宗智并未将李伯重这一数据当作唯一标准,在同一章中水稻总工作日还有另一数据,即10.5天,这一数据来源于卜凯。至于亩产量,黄宗智先生认为“有关水稻产量的资料有限而含糊不清”,(吴承明、吴慧的统计数字显示)“水稻单产在宋代差不多已达顶峰,其后不过是在亩产1—3石之间徘徊”。大米的市场价格更是变化幅度巨大,根据黄宗智先生统计的“上海县的粮价(1632—1682)”表,每石大米的价格最高可达5两白银,最低则只有0.8两白银。考虑到亩产石数的差距,则水稻亩产最高值为15两白银,最低值则仅为0.8两白银,前者为后者的18.75倍。据此可以看出,决定水稻单位工作日报酬的亩产量、市场价格与工作日总天数3个要素都是充满了变数和不确定性的,因此,明清时期水稻的单位工作日报酬难以凭单一数据进行衡量,而黄宗智先生在全部论证比较过程中从未给出过水稻单位工作日报酬的具体数字或者变动幅度范围。

    此外,桑蚕、棉花以及棉布的单位工作日报酬都因产量、单位产品价格和工作日总数的不确定性而难以得出一个具体的数额。比如,根据黄宗智先生统计的“上海县的棉价(1621—1684)”表,棉价最高可至9两银子一担,最低则仅有0.5—0.6两银子一担。至于丝价,“当丝价高而谷价低时,一筐蚕的毛收入可相当于一亩稻”,由于“一亩桑园可饲育2至10余筐蚕”,则一亩桑园的总收入可相当于一亩水稻总收入的2至10倍。至于植棉的总工作日,黄宗智先生亦采用了2个不同的数据:11.6个工作日和21.0日,其来源均为卜凯1937年的《中国土地的利用:统计篇》。这样,比较者和被比较者都无法得出一个相对准确的单位工作日报酬,那么黄宗智先生是如何得出“(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的农村经济)增长乃是以单位工作日的报酬递减为代价而实现的”这一构成“过密化”理论核心的重要观点的呢?

    第一,他试图论证明清时期养蚕单位工作日收入低于种稻,他对养蚕与种稻单位工作日毛收入及净收入计算、对比过程如下:

    李伯重自己的数字(1985a)表明种桑和养蚕的劳动力投入,每亩为93个工作日,相比之下水稻每亩仅11.5个工作日。虽然养蚕的毛收入‘数倍于种稻,但8.1:1的劳动力投入至少是

    毛收入比率的两倍。所以,如果根据单位工作日的毛收入,而不是每亩的毛收入来分析,养蚕收入实际上远低于种稻,除非对养蚕有利的相对价格达到异乎寻常的地步。

    我们再考察一下扣除生产费用后的单位工作日净收入,两者间的差距要缩小一点,但还不足以改变种稻的优势。根据李伯重估算的数字,养蚕的资本投入每亩相当于种稻的5.5倍(所需肥料要多两倍,蚕房加温需用的开支也大体相等,加上蚕种要比稻种贵得多。)然而比起工作日投入的差距来,资本投入的差距要小得多。于是,养蚕单位工作日的资本投入要低于种稻,两者的比率约为8:5(李伯重1985a9—10)。不过,这还不足以抵消单位工作日毛收入的差距。养蚕单位工作日的净收入,总的来说还是低于种稻。

    上述论证问题有四:一,单位工作日毛收入当是总收入除以工作总天数,然而该书仅给出了蚕桑和水稻的工作日总天数,而没有给出养蚕和种稻的具体总收入数额,因此两者的单位工作日毛收入无法比较;二,养蚕毛收入“数倍于”种稻,这个用词是极为模糊的,不能用于统计意义上的比较;三,第一段最后一句话可以理解为如果养蚕价格高到异乎寻常的地步时,则养蚕毛收入会高于种稻。“这种情况19世纪下半叶曾发生过。当时在国外市场的刺激下,价格变动绝对地有利于丝生产,以致在无锡县为中心的新产丝区,种稻大量地为养蚕所取代。”所以,根据黄宗智先生自己的论证可知,至少在19世纪下半叶时,养蚕的毛收入要大于种稻。四,第二段对净收入的比较中,“养蚕单位工作日的资本投入要低于种稻,两者的比率为8:5”这一说法前后明显矛盾。养蚕既然低于种稻,怎会出现8:5这一比率呢?而且,这一比率到底为何“不足以抵消单位工作日毛收入的差距”,黄亦没有给出任何计算数据。鉴于这些问题,黄宗智先生没能有效论证明清时期养蚕单位工作日收入低于种稻的论点。

    第二,对丝织业单位工作日劳动报酬的增减情况,黄宗智先生没有进行任何计算或者论证。在这一节,黄宗智先生首先叙述了丝织业“引起了明清时期城镇中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手工作坊的增加”,接着叙述了包买商对丝织生产各环节的协调,然后总结说:“在我看来即便是这个明清时期资本化程度最高的手工业行业,其生产程度仍是分散的和劳动密集的”,“就小农的生产而言,重要的作业是缫丝,而非丝织。与丝织不同,缫丝仍然由小农家庭进行,与家庭农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至此,对丝织业的论述全部结束,该节没有提及缫丝和丝织的单位工作日劳动报酬问题,因此明清时期丝织业单位工作日劳动报酬降低的说法更是无从谈起。不过,1994年侯杨方曾以盛泽镇为例,对明清时期丝织业日劳动报酬问题进行研究,其结论有二;一,“在盛泽的丝织业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是农民家庭小手工业生产”;二,丝织业较之传统农业带来的“是更多的单位工作日报酬,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若此研究成立,则至少在盛泽镇,明清时期丝织业的单位工作日劳动报酬要高于种稻。

    第三,黄宗智先生试图论证明清时期植棉的单位工作日报酬低于种稻,然而其论证很不充分,不能证明其观点的有效性。表面看来,“植棉”这一部分内容不少,占据了近3页的篇幅,但真正论证植棉与种稻日劳动报酬的只有一段:

    要是两种作物收益的差别仅取决于此一时彼一时的相对价格变动,植棉的单位工作日报酬很可能赶不上种稻.根据卜凯的不完全统计,“长江稻麦区”20世纪30年代每亩棉花的劳动力投入需21.0日,而水稻仅为10.5日。假如卜凯的平均数确实接近于正常情况,那么植棉的单位工作日报酬显然低于种稻。

    这段论证有如下问题:一,在“桑蚕业”一节中,黄宗智先生认为水稻的工作日为11.5日,在本节中又选取了10.5个工作日这一数字。既然要做比较,标准就当固定,该书对作为比较标尺的水稻工作日这一重要数据任意选择不同数据,这影响了其整体数据的可信度;二,黄宗智先生只给出了植棉与种稻的工作日,却没有给出植棉和种稻的总收入,以致植棉与种稻的实际单位工作日报酬无从知晓;第三,棉手工业是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生产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然而黄宗智先生对棉手工业单位工作日报酬是否比种稻日报酬低的问题只字未提。在“棉手工业”一节中,黄宗智先生对纺纱和织布的日报酬进行了计算和比较,其结论为:“一个纺纱者的日收入为10—15两大米。按现在的口粮标准……这点大米仅敷供养一个不到10岁的儿童;当时米价约为0.06两白银一斤,故织布一天的毛收入为3.3—5斤米。扣除……成本,织布者的净收入约为自己口粮的两倍。”黄将纺纱与织布的日收入与口粮作对比,可是这丝毫不能说明纺纱和织布这类棉手工业相对于种稻的单位工作日报酬增减问题。

    那么,明清时期植棉、织布的日劳动报酬相对于种稻而言到底是否在递减呢?下表中的数据主要来自黄宗智先生《长江》一书,其计算结果表明:在1690—1740年间,清代植棉、织布与种稻的单位工作日劳动报酬变动幅度较大,无法简单地用“高于”或者“低于”这种词汇进行描绘,具体情况要取决于当时的物价比例和单位亩产的实际数量。像黄宗智先生那样不分季节、年份、市价和具体亩产的不同而论证明清500多年内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单位工作日劳报酬递减问题是没有意义的。

    综上所述,黄宗智先生对其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乡村经济的增长是以单位工作日劳动报酬递减为代价而实现的这一观点的证实在逻辑分析方面明显是不严密的,因此他没有能够对这一观点进行有效证明。

    总之,黄宗智先生《长江》一书在文字史料、数据史料的事实判定方面以及整体逻辑分析方面存在上述各种严重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一,该书认为植棉经济发韧于明代,而事实上元代时长江三角洲松江府一带就已经有很繁荣的棉布交易了,这类事实判定方面的错误从根本方向上错误地影响了黄宗智先生的总体论证安排;二,该书的人口数据最多只能表明1393、1816和1932年这3个年份上,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人口里先升、后降的曲线式变化,并无法有效证明该地区的人口在明清时期呈现那种简单的、直线型增长趋势;三,该书的整体论证在逻辑分析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因此无法有效证明长江三角洲在明清时期的经济增长是以单位工作日劳动报酬的递减为代价而实现的。然而,植棉经济与黄宗智先生过密化理论的论证过程紧密相关,人口增长与单位工作日劳动报酬的递减正是黄宗智先生过密化理论的核心内容。因此,黄宗智先生没有能够在实证的基础上有效证明其过密化理论符合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乡村经济演变的具体历史事实。

    三、关于过密化理论在中国学术界影响的反思

    既然黄宗智先生《长江》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学术界对其过密化理论的批评也一直不断,为什么这一理论模式还能够在国内长期保持较大的学术影响力呢?

    首先,这与中国史学界的“史学危机”有很大的关系。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大陆史学界被教条化的传统史学理论受到了普遍的质疑,学者们感到原有的理论不足以解释中国历史中的各种现象和问题,然而又无法找到突破的办法。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黄宗智先生立足于中国大陆史学之外,

    对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悖论现象提出了自己的解释,这一做法本身就对当时的中国史学界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和震撼。李伯重就说:“黄宗智先生的The Peasant Family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the YangziDelta,1350-1988一书出版后,我是国内较早的读者之一。此前我在进行江南农村经济史研究时,常常苦于原有的理论模式不能很好地解释江南农村经济史中的问题,因此读了此书之后,觉得很开眼界。”林甘泉指出:“黄氏认为过密型商品化导致明清以来‘没有发展的增长这一悖论现象。他的观点我们可以不同意,但我们不能不承认他这个说法比以往西方学者‘停滞的传统的中国的旧观念要高明得多。总的来说,黄文从方法论的高度向传统的规范认识提出了挑战,它对于推动中国经济史乃至于中国历史研究的深入讨论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经君健也认为:“人们尽管对黄教授的理论有不同意见,但他的文章至少对中国经济史的研究有……启发”;侯且岸指出:“他论述中国史本身问题虽有不准确之处,但他以尖锐的方式提出了许多问题,大大拓宽了我们的思路。”。再者,该书使用的实地调查资料与微观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也给国内史学界耳目一新的感觉。这些都是《长江》在20世纪90年代的大陆史学界产生广泛影响的主要原因,也是其主要贡献。

    然而,部分学者基于对实地调查资料的论证效力的信任而直接相信了《长江》一书。比如,张家炎认为:“黄宗智曾多次赴长江三角洲实地调查,并特别重视发掘、谨慎地使用原始中文资料……在结合实证调查的基础上形成自己对中国历史的解释。”‘有学者认为:“(黄宗智)以他一系列深厚翔实的实证研究成果,来检验和验证他的理论推导和整个思路,这就使得他的理论推导富有说服力和启迪力。”还有学者认为黄宗智的研究是“从史料与理论的结合上实现重大突破的范例”,“他所应用的资料是我们所没有使用过的,他据此提出的基本观点也是我们没有思考过的。”。然而,人们似乎没有充分注意到,黄宗智在论证明清时期经济特点时过分依助于20世纪的实地调查资料,多次以今证古,结果极大影响了他论证的可信度。

    此外,还有部分学者基于对微观经济学计量方法的信任而直接相信了《长江》一书。该书的若干数据都有因具体历史时期或者具体生产情况等各种因素的不同而产生的一个从最低值到最高值的浮动范围,其差距经常可达十几倍之多,有些数据则是在去掉某些工序或计算项目之后而得出的。这些被省略的项目到底在总数值中占据多大的比重,并没有得到说明。因此,无论取这些数据的最小值、最高值还是中间值,都有极大地偏离事实情况的巨大可能性。其次,该书的数据都是根据具体某一时期和某一地点的微观统计而得出的,这类数据有很具体的情境条件,而黄宗智先生在使用这些数据的时候,对这些具体情境很少分析说明,生硬地用微观统计而来的数据去说明宏观时间断限和广泛地域范围内的问题。如果运用微观统计数字来说明长时段和广大地域的经济发展,必须要有足够数量的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有代表性的抽样统计数据,然后才可在此基础上对明清时期的乡村经济概括出理论性的认识。黄宗智先生在进行相关数据统计时却完全没有考虑这一问题,比如他用1393、1816和1932年这3个年份的数据来论证1393至1932年500多年间的人口变化趋势。统计数字对于经济问题的说明有很重要的意义,然而它要求使用者本人对其数据的来源、各种数据的可靠性、内在一致性、统计和计算过程等问题预先进行认真细致的考核,对其数据本身所能说明问题的大小范围有清晰地认识和把握。本文列举的该书在数据方面的种种问题表明黄宗智先生在这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够。他在该书中因数据问题而导致的说服力不足主要是由他个人原因引起的,而非经济学计量方法本身的问题。然而另一方面,黄宗智先生过密化理论的持久影响力说明史学界对经济学计量方法的使用范围问题认识不够,存在一种不加细致分辨就盲目承认统计数据的说服力的倾向。

    黄宗智先生《长江》的诸多问题说明:首先,经济学的计量方法有其独特的使用范围和局限性,统计数据的论证能力是有限的,过分夸大其论证能力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其次,实地调查资料的使用范围不可被无限夸大,若能与文字史料进行互证则要稳妥得多;此外,经济史研究首先是历史研究,所以丰富、翔实的史料是其根本的基石,经济理论永远要受具体地域、时限范围内的历史事实的检验,而非用历史事实去做经济理论的注脚。再者,经济从来就不是决定长期历史发展趋势的唯一重要因素,而单纯地从劳动效率入手也难以揭示明清以来长江三角洲糊口农业长期维持的本质原因。

    最后,黄宗智先生的过密化理论在实质上仍是对“中国为什么没有演进成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这一问题的一种解答,这直接迎合了中国学术界广泛存在的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当作历史发展高级目标的理论预设。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一股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判性反思的思想潮流,相反地,中国学术界对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性反思则要薄弱得多。早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时候,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等一大批思想家就已经以人作为自然人和自由人的本质为标尺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深入批判,虽然国内史学界对他们的著作早就有了相当广泛的了解,然而人作为自由人和自然人的本质并非中国学术界看待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性的价值标尺。虽然保罗·柯恩对“西方中心论”的批判已被国内史学界广泛认可,然而以西方为中心和标准的思维模式仍然在国内史学界占据主流位置。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作为中国传统社会发展目标的追问除了需要在史学理论层面探讨之外,还需要在中国思想文化层面进行剖析和反思。同时,对中国自身文化价值的自信心的重新建立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立足于西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之外,对它与中国历史或社会的关系进行清醒的认识和把握是中国学术界自身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无法通过单纯引进西方的理论或思想来完成。

    责任编辑赵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