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从何来:农民抗争正当性的建构逻辑

文军+吴晓凯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利益格局深刻变迁,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农民维权抗争事件。对于一个尚未从总体性制度中完全挣脱出来且十分强调稳定的转型社会,抗争政治通常被视为影响社会结构稳定的“政治错误”。而农民是如何在规避这种风险的同时,又能维护自身的权利?这一问题引发了学术界的持续追问。通过对上海市Q商务区和H机场扩建引起的农民抗争经验叙事的展现,我们从“国家-社会-个体”的框架角度,提出农民抗争正当性建构的三维逻辑,即国家赋权、公平分配及生存伦理,并在比较三种正当性建构逻辑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其对社会系统所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 农民抗争;正当性;国家赋权;公平分配;生存倫理
〔中图分类号〕C91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8)01-0128-09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与此同时,也积累了不少的社会矛盾。据中国社科院《社会蓝皮书》不完全统计,群体性事件的数量由1993年的8700起上升到2006年的9万起以上〔1〕,而 2014年更是高达17.2万起左右〔2〕,而且显露出以调整复杂权利结构为诉求的抗争行动。群体性事件涉及的领域之广、范围之大、程度之深、样态之丰富突出反映了社会转型中存在的结构性矛盾。其中,农民抗争及群体性事件是转型社会不得不关注的一项重要议题,引起学术界的广泛讨论。
一、正当性:农民抗争的合理化情景设置
“正当性”概念的主题、类型和性质都具有多重理解的可能性。〔3〕比如:“正当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与“合法性”(legality)等同,强调权力与规训的协调性〔4〕;也可以从道德哲学的视角将“正当性”理解为公平与正义〔5〕;还能够把“正当性”解释为“理性”(ration)、“合理性”(reason)等等。而对于农民抗争的正当性建构则应该放在更广泛的中国政治形态中加以诠释。尽管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极力打破总体支配型社会权力结构〔6〕,逐步向分散多元化社会转型,但是国家仍然具有强大的资源动员与整合能力,能够凭借其自身的资源优势将权力渗透到公共生活之中,在此基础上建构了一整套国家治理的架构,国家能力进一步得到提升,有学者称之为“框架性国家”。〔7〕还有学者从动员结构、机会结构和框架化过程三个相互影响的因素来分析和解释,甚至提出新型信息通信技术(New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ICTs)也在不断改变抗争者的沟通、合作和示威方式。〔8〕然而,在不断强调释放基层社会活力、培育社会力量的今天,社会本质上所具有的活力又难以被政治框架所束缚,形成了“政治框架-社会活跃”这一事实上的矛盾,显现出总体稳定、具体失范的社会图景。在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和矛盾调处机制的情况下,活跃的社会状态较为容易生产触动政治框架边界的社会行动,甚至出现难以抑制的群体性抗争事件。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一个处在经济体制转轨、社会急剧变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9〕然而,对于一个尚未从总体性制度中完全挣脱出来且十分强调稳定的转型社会,“抗争政治”“抗争政治”是道格·麦克亚当提出的一个分析概念,它将国家(政府)与普通民众关联起来,并相互影响对方利益。参见〔美〕道格·麦克亚当等《斗争的动力》,李义中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6年,5页。通常被视为影响社会系统稳定的“政治错误”。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向来对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持比较谨慎的态度,寄希望于将政治、社会、文化、宗教、环境等复杂的治理难题简化为经济问题〔10〕,即通过增加经济补偿,满足抗争群体物质层面上的需要,以防止群体性事件规模的无限扩展和目标的肆意延伸,最大限度降低国家治理的多重风险,保证转型社会秩序的整体平稳,“维稳”几乎成为当前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倘若农民缺乏足够的抗争理由而“没事找事”、“无理取闹”,不仅无法改变治理主体的意志,达成既定的维权目标,而且极有可能陷入到特殊的安全性困境之中。〔11〕从根本上来看,农民在抗争伊始,为行动寻找理论依据和存在空间既是一种话语正当性建构的过程,更是同基层政府权力博弈的过程,这一必要程序的最终目的在于生产出让国家权力机构和社会大众都能普遍接受的象征性权力〔12〕,从而获取抗争政治天然的“合法性”。
马歇尔曾探讨了西欧社会公民权利的一般发展样态,即从“市民公民权”(Civil Citizenship)到“政治公民权”(Political Citizenship)再到“社会公民权”(Social Citizenship)的进化路径。〔13〕这条简洁、明了的进化路径反映出西欧社会对于公民政治参与、人身自由、财产安全及经济福利诉求的发展脉络。然而,中国民众权利的发展谱系与马歇尔所描绘的图景却呈现出截然相反的趋势,权利意识常常从具体的物质利益着手,逐渐向经济权利乃至公民权利拓展。〔14〕从当下中国的现实状况来看,民众的权利基本上仍被其自我限定在马歇尔笔下的“社会公民权”的范畴内,这与千百年来中国儒家“道义经济学”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正统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儒家思想家们奉行的“道义经济学”强调政府推行经济福利对于政权巩固、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比如:代表人物孟子曾指出:“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参见《孟子·梁惠王上》)孟子之言意在表明保障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才是治国理政的基石。作为社会正统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更为重要的是,尽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众的诉求日趋多元化,涉及征地补偿、拖欠工资、环境污染、媒体暴力等不同领域,并且大多数公众的诉求可以通过治理主体以货币补偿的治理方式所消解。〔15〕但是,民众抗争多样化、多层次目标的现实建构以及丰富多样的抗争手段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涉及到农民与自己、农民与他人、农民与国家三对基本的网络关系。这三对关系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其中,农民与自己的关系起着基础性作用,它关系到农民作为一个自然人在何种程度上能够继续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农民与他人的关系是农民形成社会意识、理解文化要义的纽带;而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则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塑造了政治框架的农民想象。它们一同构成农民生活世界的一般图景。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制度、社会及文化和个体生存与发展深刻影响着农民的行动意愿。首先,作为“概念变量”的国家能够在稳定的政治结构、较为稳定的政治环境、变动的政治背景等层次影响抗争政治的样态。〔16〕在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国度里,行动者对于国家角色充满了道德化想象,即国家是规则的制定者和实施者,亦是公平正义的維护者,更是人民生活的保障者。然而,观念上的国家和经验中的国家、中央政府与基层政府并不总是步调一致〔17〕,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农民对具体/局部政府的质疑。其次,“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传统思想深刻根植于农民的思想谱系之中。基于在异质性社会中建构起的身份区隔,无疑会让期待公平、公正的农民陷入到国家形象与政府实践矛盾的想象困境中,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农民为争取公平的社会行动。最后,生存伦理是农民与国家发生关联的重要基础。不言而喻,被道德化想象的国家形象近似于一个无限放大的行动者,在面对农民生计危机时,有义务制止触碰农民生存底线的行为。基于以上分析,本研究试图通过“国家-社会-个体”这一纵向分析框架,在上海H机场外围居民区实地调查的基础上Q商务区紧邻H机场,是一个功能齐全的现代化商务区。2015-2017年,笔者先后5次前往上海市H机场外围的AB二村、AB三村、AB五村、GH村、HG村、XH村、TJJ村7个居民区针对农民不间断的上访,采取结构式访谈或半结构式访谈等方法收集资料。访谈对象包括当地农民、村(居)委成员、街镇领导等共39人(其中,AB二村、AB三村、AB五村属于农民动迁安置小区,GH村、HG 村、XH村、TJJ村属于待撤村)。为了更好地保护被调查对象的隐私,本文所涉及到的地名、人名等均使用字母表示。,回答处于转型社会的中国农民是通过何种方式建构出抗争政治的正当性?而抗争政治的正当性又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呈现出来的?这不仅有助于我们从更加宏观的视角剖析农民维权抗争,而且能够从行动层面上理解农民与国家的关系。
二、基于国家法理赋权原则的正当性建构
长期以来,农民寻求国家法理赋权是其获取抗争正当性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化改革,以分税制、金融体制、医疗、住房市场化等为代表众多领域改革深刻地影响着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具体而言,在改革的实践中,中央以行政发包制的方式既赋予了地方更多的发展权限,同时也强调地方要承担更多的经济增长和社会治理责任,但是并不规定达到目标的具体手段,给地方政府留足了施展措施的空间。〔18〕然而,在面对中央统一部署时,基层政府常常灵活施策,特别是对土地开发、征税和基础设施投资等能够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充满热情。在这种政治架构的指引下,一方面,地方政府直接拉动了GDP和财政收入的高速增长,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利益驱使下,地方政府违规、违法现象屡见不鲜。例如:非法批地(地方政府的“越位”)、企业非法占地(地方政府的“缺位”)、“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地方政府的“错位”)等。〔19〕甚至在某些领域内,基层政府的行为完全背离了中央决策的初衷,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成为诱发农民维权抗争的导火索。我们可以看到,对农民而言,将会面对两类“政府”:一类是中央政府“以人为本”的亲民形象及保障农民权益、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政治宣传话语;另一类则是基层政府为赢得政绩,五花八门的实践策略。在基层政府违规而农民又无法通过规则化方式对基层政府权力进行约束时,用中央的“好经”来治理地方的“歪嘴和尚”是一个既务实,又能提高安全性的行动策略。〔20〕由此而来,中央政府、基层政府、农民三者之间便会展开一场复杂的权力游戏。
当前,由基层政府违规操作而引起的农民抗争现象已经比较普遍,有关这类农民抗争也形成了许多特定的解释框架。例如:李连江、欧博文提出的“依法抗争”〔21〕,于建嵘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以法抗争”〔22〕,还有“以政策为依据”〔23〕等都对分析农民抗争政治有重要意义。尽管不同的解释框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他们的共同特征之一在于均揭示出农民是如何利用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充当话语资源/话语权力,并将抗争政治置于其庇护之下,表现出极具特色的“规则意识”(rules conscious)。〔24〕这种权宜的抗争方式既反映出农民对于中央政府的信任和依赖,又体现出对基层政府的怀疑与戒备,是“国家”观念二重性〔25〕的具体表征。
在笔者调查的区域内,H机场每日飞机起落产生的噪音污染非常严重。据GH村、XH村、TJJ村的居民反映,不少居民无法忍受这种噪音污染,“每天H机场的航班非常多,吵得我们根本无法休息,我因此都已经患上了神经衰弱症。我们多次找领导、上访,政府的解决办法就是说要给我们装隔音窗,但是夏天我们不能不开窗户透气吧,这不是从根本上解决我们的问题,非常不负责任!”(TJJ-0119)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所涉及经验材料均来自于7个居民区的调查,调查者均为18周岁以上,拥有上海市户籍的常住人口。另外,笔者将实地访谈资料进行了编码,以便更好地进行资料处理。在数次上访无果的被动局面下,居民果断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我们的要求不是没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以上都可视为噪音污染,即使是夜间突发噪音也不能超过标准值15分贝。”(GH-0103)而对于普通村民来说,界定噪音的大小无疑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我们通过村里的熟人介绍,邀请到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院的W教授及其研究团队到我们的生活区域进行了实地测量,测量结果为当飞机起落时,噪音已经超过90分贝,远远超过了国家设定的标准线。但是政府并不承认我们的调查结果,他们说他们也测量过,噪音污染没有达到国家设定的标准线。他们(指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同志)就是不讲道理,我们只能拿起法律武器!”(XH-0107)在对噪音污染的态度上,街镇领导与农民持不同意见。“从飞机起落的特定时刻来看,噪音确实已经超过90分贝,但是从一天24小时内的平均噪音程度来看,并未达到国家设定的标准线,所以不能动迁。”(XHJD-0207)因此,居住在该机场外围的农民因为噪音污染问题,持续数年进行上访。
如果从更深层次的角度上看,那么此类农民的维权抗争既没有对原有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威形成挑战,也没有触碰公民权利的法定边界,而是在国家预先设定好的框架内进行,是被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赋予正当性的社会行动。这类农民维权行动与其说是一种抗争政治,不如说是一种将抗争的正当性与中央的权威融为一体的被动政治监督。从抗争的动机来看,农民主要希望敦促基层政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以确保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目标相对明确、可控。当然,由于基层政府与农民联系频繁,关系密切,受“权力-利益结构之网”〔26〕的结构性限制,大多数农民并不希望得罪基层政府,更不会主动与基层政府彻底决裂。就抗争的形式而言,农民在计算抗争成本和收益之后,通常使用政策与法律范畴内的手段维护权益,而避免采取十分过激的行为,有时候仅仅是为了试探或者恫吓基层政府而采取的权宜之计,是一种较为典型的“体制化抗争”。例如:农民群体性上访与基层政府拦访之间的博弈、农民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农民大力宣传国家政策与法律等。从抗争的后果来看,被国家赋予正当性的农民抗争有效地提升了农民对于政治关注的热情;在缩小基层政府行动空间的同时,也强化了对中央权威的认同。
三、寻求公平分配原则的正当性建构
“公平”作为一种处理权利与利益关系的价值评价,既是现代国家治理长期以来孜孜以求的理想目标,也是农民处理日常矛盾和冲突常常使用的办法手段。在费孝通看来,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农民普遍存在着具有伸缩性的差序式利益观〔27〕,即人们更加容易倾向于接受对自己有利结果的制度安排,而排斥对自己不利的制度安排。〔28〕显然,在一个资源有限且利益多元的社会,浓厚的“私”观念很难适应多样化的、交叉的和流动的人口利益。因此,建构一套能够超越自私自利的制度设计——公平——对于维持社会秩序就显得十分必要〔29〕,“公平”也就成为现代国家与法律的基本价值和社会良性运行的基本保障。事实上,公平只是人类在想象与理解之中向往的理想类型(ideal model)。作为一种实际存在的形式,人口的分类及以特定人口为目标的分类施策已发展成为现代国家的一种政治向度〔30〕,但比较容易引起公众的不公正感。正如阿玛蒂亚·森曾指出:“让我们难以接受的,并不是意识到这世上缺乏‘绝对的公正——几乎没有人会这样指望,而是意识到在我们周围存在着一些明显可以纠正的不公正。”〔31〕可以说,相比在宏观社会结构中社会地位的整体提升,农民更希望作为规则制定者和监督者的政府能够履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但是,公平的普遍化追求在异质性的人口中拥有着复杂多变的认知形式。从本质上讲,公平价值的最终实现根本上取决于大众的文化理解与心理感受。对于人们不公平感的形成机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解释路径:一种是基于自利理论的“结构决定论”,另一种是基于相对剥夺感的“局部比较论”。“结构决定论”者认为,获得利益越多、社会地位越高的群体,越容易感受到公平;相反,获得利益越少、社会地位越低的群体,越容易产生不公正感;而“局部比较理论”者认为,人们对待公平的态度来源于同自己的过去以及周围参照群体的比较。有关内容参见马磊、刘欣《中国城市居民的分配公平感研究》,《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5期;Sears,D. O.& C. L. Funk.The Role of Self-Interest in Social and Political Attitudes. 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1991,24;Kluegel,J. R.Economic Problems and Socioeconomics Beliefs and Attitudes. Research in Social Stratification and Mobility,1988,7;Kreidl,Martin.Perception of Poverty and Wealth in Western and Post-Communist Countries. Social Justice Research,2000,13;Wang,Feng.Boundaries and Categories: Rising Inequalities in PostSocialist Urban China.Stanford,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尽管从总体上来看,农民在宏观社会结构中处于弱势,但是这种系统性的资源分配差异在没有对农民生存构成威胁之时,基本上都在农民的承受范围之内。换言之,与自己的过去或者周围群体的比较所引起的不公正感更能深刻影响农民的行为。〔32〕农民并不倾向于根据自己得到的好处计算得失,而是参照周围人的利益来权衡行动的成本与收益。〔33〕
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所知,由于Q商务区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当地大部分农村土地都已经被征收,但是由于征收顺序不同,补偿金额也有所差异。根据笔者从上海市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局网站上了解到,2008年以来,上海市数次调整了《上海市征地土地费补偿标准》《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上海市征地财务补偿标准》等。每次调整均有所提高补偿收益,有关内容请参见网址:http://www.shgtj.gov.cn/。“我们是较早一批被安置的,补偿的金额最少。而后续的被拆迁户补偿的条件都比我们好。相隔几年,我们比最近拆迁的人们少拿到30万左右和一套楼房呢。”(AB-0201)较早一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由此感受到了极大的不公正,并要求政府能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尽管多次找领导并没有实质性效果,但是我们还是要坚持上访,为什么给我们这么少的补偿?我们哪点不如他们?这不公平!”(AB-0213)在安置农民看来,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补偿标准并没有事先向居民征求意见,这种相差甚大的补償办法让其无法接受。“我们可以理解由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现在安置的待遇要比我们那个时候好一些。但是也不能有这么大的差距,政府应该维护社会公平,现在明显给我们的补偿太少,不能接受!”(AB-0217)
在农民的生活世界里,“一致性”与“平等待遇”一直都被其视为最重要的公平原则。〔34〕因此,农民持有的公平观念更类似于一种平均主义。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传统文化的演绎及不计其数的土地变革实践促使“平均”、“均等”、“大同”等观念逐渐渗透到民众心理、社会习俗、道德规范和价值观的各个层面,最终成为一种影响制度安排的价值观和方法论。〔35〕具体体现在农民做出选择时并非从自身利益出发,而是以他人的角度来衡量自己的状况。〔36〕也就是说,农民既不愿意比周围人少拿好处,也不愿意比周围人多付出劳动。与此同时,与同质参照群体比较所产生的情感落差对于农民常常会产生放大效应,因为这不仅仅关乎着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对于重构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基层政府的治理策略并没有违反中央政府的文件及相关法律精神,但是却超越了农民对于“公平”的理解和忍耐的边界(boundary)。客观上的“差异化治理”与主观上的“不公正感”相互叠加之后的立体式困扰加深了个体和集体身份危机,农民经济上的相对受损直接影响着他们对于群体边界的认同,推动了农民从维护经济利益滑向争取复杂权利,甚至出现以死抵抗社会不公正现象。〔37〕
综合来看,农民因抵制社会不公正而引起的抗争政治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其在局部比较中所形成的不公平感。尽管在很多时候,农民的抗争行动不被国家法律允许,但是却被社会文化所认可,乃至在一定程度上,农民通过抗争行动确实获取到了一部分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千百年来,沉淀在农民心理平均式的“公平”观念亦可成为农民建构抗争政治正当性的基石。
四、作为个体生存伦理原则的正当性建构
国家作为现代政治的产物,其重要的使命在于保障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倡导理性化和契约化的公共文化精神,培育具有主体性和自由精神的现代公民。在卢梭看来,能够超越“众人意志”的“普遍意志”是现代国家取得合法性的重要依据。〔38〕公众不是单向度被治理的人口对象,而是积极参与政治、具有统治权力的公民,国家也不再是一种异己的力量,而是建立在个体意志基础上的契约共同体,国家的“人民意志”取向普遍成为现代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最核心的价值。但是,20世纪30年代全球性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在实践上否定了个体道德自由的立论基础,以约翰·梅纳德·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经济”学说推动了国家的合法性由强调公共参与转向突出国家治理能力。正如福柯所言,当代政治统治普遍呈现出“国家的治理化”特点。〔39〕,即不再以公民参与国家事务,而是以国家宣称为居民提供幸福生活作为政治统治的基础。〔40〕国家的道德化承诺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强大的权力和国家职能的自由延伸提供了合法性解释。然而,对公众而言,国家这种强大权力并不意味着对个体自由的规训和对社会的渗透与吸纳,而是能为个体提供生存与发展机遇、提供福利水平、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的保证,国家合法性和职能在发展中不断异化。
斯科特从东南亚农民反抗的问题着手,强调生存规则的道德含义〔41〕,即当农民的生存道德受到侵犯时,极容易诱发农民铤而走险的反抗。〔42〕同样,中国农民由于在历史上作为一个被剥削阶级,长期处于社会底层,绝大多数农民都处于在温饱线上挣扎的状态,“持续生存”便成为其最关心、最迫切解决的问题,更成为其社会心理的聚合映射。反观中国历史上的历次农民战争,多数是与统治者强征暴敛或自然灾害致使农民难以维持生计息息相关。国家对民众疾苦的同情、理解和救济便成为农民判断政府好坏的最重要指标。可以说,农民始终都将生存伦理同国家的品德关联起来,一旦农民生存遭到威胁时,政府便成为其最主要的诉诸对象。
在笔者调查的AB二村、AB三村、AB五村,有不少已经退休居民享受的是镇保上海市镇保制度于2003年正式开始执行。镇保制度是由地方政府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基本制度;它不仅有基本保险部分,还有补充保险部分,是基本保险的社会统筹和补充保险的个人帐户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性社会保险制度。2017年4月1日起,上海市将全面停止该市独有的小城镇保险制度(简称“镇保”),以前的镇保不会消失,全部纳入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且社会保障水平将进一步提高。镇保与城保主要的区别体现在:镇保门诊不能报销,只有住院才能报销,城保可以报销;镇保不需要每个月交钱,单位帮助支付,城保需要每个月看单位的基数来扣款;镇保交钱是只有年限社保卡没钱的,而社保就是每个月自己交的金额卡里有显示;社保卡到当地的社保中心就可以办理。有关内容请参见上海社保网址:http://shanghai.chashebao.com/yanglao/17196.html。,而非城保,两者在保障的待遇上存在明显差距,由此引发了持续数年的上访维权活动。“我和老伴身体不好,我患有糖尿病,老伴有气管炎、高血压。我们两个人每个月仅看病就要消耗非常多的钱,有时候还需要儿女帮助我们……主要是我们是镇保,镇保的人领到的退休金少于城保,看病报销的钱也少,每个月连医药费都支付不起,真是没办法活了!”(AB-0513)因为社会保障水平低,受访农民因病致贫现象十分普遍。“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我们就是给镇保,而周围其他很多人都是城保。我们去找过很多次政府,希望他们能了解我们生活的疾苦,但是他们总是讲得头头是道,用一些文件堵住我们……最关键的是现在我们都上了年纪,各种病都不断出现,镇保的待遇确实没法保证我们的基本生活。你看,我们的土地都被征掉了,现在社会保障也没有,让我们怎么生活?现在真的既没有以前好,也没有城市人好。”(AB-0312)基于难以维持生计的现实状况,很多居民联合起来多次上访、找政府,要求解决镇保遗留问题。“我们这些镇保的人,已经联合起来找过很多次政府了。也去过市政府的有关部门,要求他们解决,他们总是说会认真研究,但是到现在还没有提高我们的待遇。”(AB-0507)
学术界不乏农民因生存而抗争的相关研究,诸如“以身抗争”〔43〕、“邻避式抗争”〔44〕、“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45〕等研究从不同侧面刻画出农民为生存而采取的灵活反抗策略。值得说明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存”一词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延伸,不仅仅指满足人类必要的物质生产资料,而且还泛指人类发展过程中所必需的政治、社会、文化、环境等多方面资源。从经验上看,将生存伦理作为正当性的抗争政治,尽管从表面上看,农民能够将持续生存作为抗争政治的正当理由,但是生存的复杂含义赋予了抗争目标的变异化特点。比如:有学者指出,农民抗争目标会因争取生活照顾、救助等资源由维权向谋利转变。〔46〕由于不同个体对生存的理解不同,所以作为规则制定者的政府始终无法将社会基本生存标准完全覆盖差别化的个体。农民口中的“生存”只能作为观念上的设想,而无法从实践中予以明确的操作化。就抗争形式而言,鉴于抗争政治的安全性,在初始階段,农民一般会采用制度和法律等体制内抗争手段。〔47〕但是,如果这些体制内抗争策略无法奏效时,部分农民将会选择扩大事态,采取较为极端抑或是非法的方式威胁、恐吓基层政府,最大限度放大抗争效应,引起网络、媒体关注,获取更多的抗争资源。
五、比较与讨论:正当性建构的差异及论争
长期以来,“对抗性政治”在主流政治话语中常常被书写成违规的空间。斯科特和印度底层学派分别使用“公开政治VS隐藏政治”、“公民社会VS政治社会”两种框架勾勒出与西方社会运动不同的第三世界底层抗争内涵,拒绝了“底层无政治”的偏见〔48〕,但却忽视了底层政治正当性建构逻辑。经验与理论的双重维度决定了正当性在本质上具有社会关联的属性,即正当性是与他者在社会心理、民俗、文化、宗教、艺术、政治等方面相互关联中建构起来的〔49〕,只有被社会普遍尊重和认可,正当性才能发生实质意义。
农民抗争正当性建构是一个包含多元化、差异化的过程。在本文中,通过“国家-社会-个体”三维向度对农民抗争正当性建构方式进行了类型学比较,可以发现:中国农民特殊的权利观念赋予抗争政治极具特色的面貌(群体性、政治无涉性、官民冲突性)〔50〕,也奠定了抗争政治正当性的基础。一方面,尽管“利益”受损是当前引发抗争政治的最主要原因,但是其背后隐藏的却是不同的理论依据及建构方式。另一方面,国家法理赋权原则、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和个体生存伦理原则建构起的抗争政治正当性对农民抗争态度、抗争形式、抗争后果均会产生不同影响(详见表1)。当然,本文所划分的三种抗争政治的正当性是基于维度划分所构造的“纯粹”类型。〔51〕在农民抗争的经验里,三种正当性原则建构的源泉并非完全独立,而是在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中发展。
通过对以上三类农民抗争正当性建构的比较,可以看出,西方启蒙思想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相互碰撞孕育了中国农民以“己”为中心的国家观、社会观和生存观。中国农民对于国家的理解、社会的认知似乎并没有较明确的标准,而是在利益变动中融合外界文化要素,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想象。尽管本文提出的三类正当性建构的理论来源涉及到国家治理宗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等不同层次,但是其共同之处在于农民始终将“国家-社会”的关系嵌入到个体的生存与发展之中加以理解。也就是说,当农民在既有秩序中获取较大的利益时,便自觉地肯定现存社会结构的合理性;而当他们在利益绝对或相对受损时,则会怀疑秩序的合法性,并极力为其寻找正当理由。这样一种较为模糊且缺乏公共理性的国家观、社会观和生存观直接导致农民抗争理由的流变性,即正当性会随着农民抗争行动的进展循环反复、不断摇摆,在相互交织的实践中达到动态平衡。所以,农民维权几乎难以形成跨阶级、跨地区、跨文化的联合抗争现象,这也从一个角度解释了我国“总体稳定”和“具体失范”并存的现象。
与此同时,抗争政治与常规政治在相互拉锯战中,展示了双方权力博弈的机会场域。农民以多样化的抗争策略试图改变基层政府意志,而基层政府则努力将农民抗争消解在原始状态。葛兰西从领导权的角度分析了政府制造大众同意的一般机制。〔52〕张永宏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基层政府使用物质上让步、程序同意和道德领导等方式吸纳民众抗争,维护社会稳定。〔53〕可以说,农民必须考虑政府种种“善意”举动之后的抗争成本和收益,适时调整抗争策略与方式。在本文所分析的基于公平分配原则建构的抗争正当性中,农民仅仅是相对利益受损,抗争态度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发生动摇,特别是有些农民仅仅抱着“能争取到就争取,争取不到就算了”这样一种侥幸的心态与基层政府开展对话;而农民的生存伦理或者根本利益受到威胁时,则情形完全不同,受社会资本限制,农民缺乏选择空间,只有同基层政府据理力争才有可能继续维持生活状态,抗争态度一般会比较坚决。
值得反思的是,主流话语体系习惯性地将底层社会的冲突与抗争行为视为社会的“病态”,时常以常规政治的语调将底层群体视为“麻烦的制造者”与社会不稳定因素;抑或是最近的有关研究将底层抗争视为推动社会持续转型的动力。〔54〕笔者认为,这样的先验式判断都太过于笼统和武断。从本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底层群体在“反叛”精英权力的同时,也激发了社会治理的原生动力〔55〕,不同类型的对抗性政治对社会系统会产生不同的后果。具体而言,农民以中央政策和法律对抗基层政府的失范,不但没有触动政治社会的基本秩序,反而成为中央权威再生产的重要载体。基于公平分配原则的农民抗争客观上推动了政府政务公开,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推动地方行政“公平、公正、公开”。而寻求生存伦理原则的农民抗争则强调国家之于建设社会的责任,在某种程度上,既放大了国家的权力,也压缩了社会空间。由此看来,把脉底层抗争正当性的建构逻辑,才能更好地理解抗争政治生产的区别效应。
总之,“正当性”作为农民维权抗争规避社会风险,提升成功机率的一种有效资源,是一个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相结合且开放、流变的概念。〔56〕农民抗争的正当性关系到对抗性政治如何在普通人话语中得到肯定,一方面,“正当性”必然包含了古代自然法的基本价值;另一方面,也在现代公共政治的框架中融合了中国传统文化基本元素。就概念来看,“正当性”本身具有断裂性、相对性和伸缩性。国家、社会、个体之间的发展非同步性、权力非对等性、话语非平衡性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抗争政治正当性也充满了内在张力。而且,“正当性”本身就是一个在不断否定的语境中产生新意义概念,追求“正当性”的确切含义和终极解释都将背离这一概念的本质。例如,在农民的日常世界里,无论是将国家视为具有品德的政治体,还是现代公民政治的衍生品,都是为个体化政治服务的工具,而这又与农民所认可的国家中心主义的政治想象相悖。从这个意义上说,深入理解农民抗争正当性,必须回归到农民的日常世界经验中,在国家、社会、农民三者的动态发展中加以分析和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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