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法律问题

    关键词 建设工程 优先受偿权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杜鸣欣,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137

    虽然当前我国针对工程价款的拖欠问题出台了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内容,但是因为在文件内容中没有对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解释,导致该法律在实践过程总还能够受到多种争议,不同的主体对法律有着不同的解读,使得司法机关在执行相关工作时也充满困惑。

    基于此,笔者认为针对目前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问题应该不断深入探讨,以便能够为理论上完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法律打下基础。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概述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

    结合当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来看,不少建筑企业会因为资金链断裂等因素出现经济纠纷,其中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为代表。所谓的优先受偿指代的是相关工程承包单位,在合同的基础上开展的设计工作、施工活动等具有工程价款债券的权利。在法律上规定该债券应该优先于其他权利或者清偿。该法律规定目的是为了减少建筑行业中拖欠工程价款问题,以便能够有效减少社会矛盾。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

    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法定权利,换句话说就是只要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相关条件满足,该权利便自动成立,因此该权利具有法定性的特点。

    2.無需登记公示性

    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大多数优先权指代的都是物权上的优先或者与物权性质有关的特种债上的优先。基于此,在物权公示的原则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全等需要进行公示。结合我国运行情况来看,事实上不少民事优先权都具有公示性的特点,例如民事优先权中的抵押权,相关人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办理抵押登记才可开展后面的工作。但是在我国出台的《合同法》中,并没有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做出相关登记,换句话说,承包人在享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不必受到公示原则的限制[1]。

    3.从属性

    所谓的从属性直接否认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事权利的存在,从属性始终依赖于建设工程价款权的产生与存在,是为担保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而存在的。一般情况下,将已完成的工程项目或者在建工程项目作为债权的担保,一旦工程价款已经优先支付完毕,那么价款优先偿还权也会随之消失。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法律问题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时间

    想要享受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该权利首先得成立,在成立的基础上,才能探讨优先受偿的顺序,弄清建设工程的竣工时间以及合同成立时间对于享有、行使工程价款有限受偿权十分重要。根据我国出台的《合同法》内容来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是按照工程项目合同预定的给付时间确定,如果到了约定时间发包人不能根据合同内容支付价款,承包方经过合理的催告之后仍未果,此时承包方便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通常情况下,当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承包方债权没有清偿时,在经过合理的催款之后,可以依据我国出台的《合同法》,依法享受优先受偿权,该权利的成立不会受到工程项目是否建设成功的限制,也并非合同关系产生便成立[2]。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1.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笔者根据自身多年从业经验来看,无论是勘察人员还是设计承包人员都应该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由如下。

    首先,在我国出台的《合同法》中,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包含有施工合同、勘察合同以及设计合同,由此可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除了施工活动之外,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前期勘察与设计。项目承包方不仅为施工人,还应该包含有勘察、设计工作人员,因此设计、勘察以及施工人员都应该依法享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其次,因为工程设计人员、勘察人员都参与了工程项目的价值创造。因此,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包含设计人员与勘察人员。可能发包方再拖欠有关勘察、设计费用时有关工程项目还未完成建设,但是这不代表着发包方以后都不能行使,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来否认勘察、设计方的权利,权利的实现障碍并不能阻止权利成立[3]。

    2.分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来看,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签订工程合同。总承包人在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承包内容分给第三方完成。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的最终工作结果会与总承包人一起承担责任。在《合同法》当中还规定了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为两个合同,虽然第三方与总承包方向发包方有着连带责任,但是因为发包方没有直接参与分包合同,因此对于分包方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问题,我国法律法规还未对其明确,如果法律赋予分包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会导致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困难。

    3.合法的转包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承包方不能将自身全部的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方,也不能将所谓工程项目肢解之后转包给第三方。承包方必须完成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因此承包方只能将工程项目中的非主体部分进行转包,转包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否则最终的抓包工作无效。对于转包的工程项目而言,承包人会正式从承包合同中退出,此时转包人会成为合同中的当事人,转包人与发包人开始形成承包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发包人与转包人之间存在有直接合同关系,因此合法的转包人也应该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

    1.已竣工的建设工程及土地使用权

    所谓的标的物指代的是建设工程本身。建设工程不仅包含承包方施工完成的,属于发包方的建设工程,还包含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基地使用权以及固定不动产中的动产部分。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标的物不能包含工程项目中配套或者没有固定的动产。虽然民法中对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规定,但是因为工程项目本身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因此工程项目的基地使用权也应该包含在标的物范围内。这样一来已经竣工的工程项目以及项目基地的使用权也是标的物的一种[4]。

    2.在建工程

    以及完成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毫无疑问属于优先受偿权标的物,那么还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工程项目呢?

    笔者认为,承包方应该依法享有在建工程项目的优先受偿权。在实践活动中,建设工程项目一般会涉及到较大数额,因此承包人与发包人可能会存在多次付清的约定,如果要将标的物限定为已竣工工程,那么将会使得工程项目的承包方无法有效享受优先受偿权,不利于保护承包方的利益。再加上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较长,施工单位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如果工程项目本身还未完成建设,但是双反却到了不得不结算的地步,仅仅因为工程项目建设活动没有完成而导致承包单位无法享受优先受偿权,那么这一现象明显有失公平。

    基于此,我们在设置优先受偿权标的物时,不仅要将已竣工的工程包含在内,还需要包含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只有这样才能为建筑活动的顺利开展打下基础,推动建筑行业实现长久稳定的运行。三、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当前我国已经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规定,但是在该法律制度中仍旧存在有多种不完善问题,例如,分包人、转包人优先受偿权问题等,只有针对这些问题有效解决才能确保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条规有效实施,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提供保障,有效減少工程项目中的经济纠纷,为建设行业实现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梁晋.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间起算点的认定[J].中国招标,2016(22):41.

    [2]罗欢平,覃山松,LUOHuan-ping,等.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效力[J].怀化学院学报,2015,34(9):73-76.

    [3]尹贻林,于翔鹏,王会鑫,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有效性研究[J].建筑经济,2017(8):72-78.

    [4]陈建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分析[J].山西建筑业,2018(12):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