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停止形态问题研究

    关键词 共同犯罪 整体共犯 个体共犯

    作者简介:王悦,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12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犯罪停止形态是指犯罪人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些特殊原因而停止犯罪行为的犯罪状态。一般在研究共同犯罪时,主要是从其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责任角度去考虑共同犯罪问题,而在研究犯罪停止形态时,则须在单独犯罪的基础之上进行分析研究。那么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进而停止犯罪行为时,应当如何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因此,我们需要将理论界学说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对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进行分析,以此来服务于司法实践的发展。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为共同犯罪。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当中,以分工和作用相结合来对共犯人进行划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二、共同犯罪的完成形态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完成形态通常是指犯罪既遂。共同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相符合,其犯罪行为已经成立,犯罪状态已经达到既遂。同时,还需要以“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为基础,以此来认定共同犯罪完成形态。因此,共同犯罪完成形态认定主要指的是在共同犯罪的過程当中,共犯人的犯罪行为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件要求,因此参与共同犯罪的所有共犯人都按既遂论处。

    (一)简单共犯的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简单共犯指的是由两人以上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且犯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实施犯罪行为的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因此,当所有共犯当中的任何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已经完成,则需要以“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为基础,从而对所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按犯罪既遂处理。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因为所有的犯罪行为人都参与到了犯罪实施过程当中,并且所有行为人都相互配合协作,互为补充,从而完成了整个犯罪事实。尽管在整个犯罪过程当中由于分工不同,其犯罪行为有轻有重,但是总的来说,不管共同犯罪人犯罪行为轻与重,都必须对其所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对各共同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时,按照犯罪既遂论处。

    (二)复杂共犯的既遂

    复杂共犯指的是在整个犯罪过程当中,共同犯罪人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包括组织犯、教唆犯以及帮助犯等,各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配合,共同完成犯罪整个过程。尽管他们当中有些共同犯罪人并没有全部参与到犯罪事实当中,但是他们共同服务于同一个犯罪目标,如果该犯罪行为成立以及产生了危害性的犯罪后果,那么所有的共同犯罪人在此次犯罪事件当中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都需要对该犯罪事实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目前,在复杂共同犯罪当中,如果犯罪行为已经成立,那么我们可以采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对其他共犯进行定罪量刑。在复杂共同犯罪情形之下,虽然说共同犯罪人分工不同所承担的犯罪责任会有轻重,但是他们都是为了同一个犯罪目标而产生的犯罪行为,因此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需要对该犯罪结果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按照犯罪既遂定罪量刑处理。除此之外,我国《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于一些犯罪事实已经成立的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必须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次,《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如果是犯罪事实已经成立的,那么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也必须对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综上所述,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适用于简单共犯及复杂共犯解决犯罪既遂问题。除此之外,此项原则也可以用来解决共谋而未实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这个问题当中的共谋而未实行指的是犯罪行为人对犯罪预谋行为进行了参与,但是其并没有参与到犯罪实施过程当中,从而产生的一种犯罪实行行为。对于参与到犯罪当中的其他犯罪行为人,如果其犯罪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对共谋实行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则可以按照刑法规定进行定罪量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理解“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时,需要对其进行细致的区分,不是说一部分人的犯罪行为后果需要全部的犯罪行为人来承担,也不是全部犯罪行为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一样的。其次,我们还需要注意“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要在共同犯意的范围之内方可实行。也就是说,当部分犯罪人在相同的犯罪意图之下,所产生的犯罪事实应当由全部的犯罪行为人来承担,但是如果有个别犯罪行为人超出犯罪意图的范围所产生的犯罪行为,则该部分刑事责任由个别犯罪人承担。三、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指的是在犯罪过程当中,由于受到主客观原因影响从而停止犯罪行为,间接导致犯罪事实没有形成的一种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等内容。如果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放在单独犯罪的情形之下,是比较容易确定犯罪形态的,但是,如果将其处在共同犯罪情形之下,便不容易分辨其犯罪形态。

    (一)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犯罪行为人已经提前准备好了犯罪工具以及创造好了犯罪条件,但是由于某些原因而意外停止了犯罪行为,从而没有着手实施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但是在犯罪预备过程当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共同犯罪当中的任何一人产生了犯罪实行行为,那么受到共同犯罪整体性的影响,犯罪预备问题也将不复存在。与此同时,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预备其主要指的是所有的共同犯罪人员都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但是已经形成了犯罪预备形态,因此所有的犯罪共同人都要按预备犯定罪量刑。

    (二)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指的是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当中,由于受到意志之外的因素影响,从而没有完成全部犯罪行为的一种形态。因此我们可以以“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为依据,如果部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事实,即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其共同犯罪未遂的含义主要指的是共同犯罪人当中的主犯已经产生了犯罪实行行为,但是由于一些原因并没有完成全部的犯罪事实,根据其原则,从而对全体共犯人按照犯罪未遂定罪量刑。甲乙两人准备去银行抢劫,但是在中途被警察抓获,即为共同犯罪预备。其次,当两人共同入室盗窃,但是并没有搜刮到任何的财物,这便是所说的共同犯罪未遂。结合我们上述所说的首饰店抢劫案例,我们可以得知当共同犯罪行为未遂时以及共同犯罪人主观意识不一致时,犯罪未遂会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犯罪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进而所产生的犯罪未遂,而另一种则是由于受到主观意识影响。因此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就会产生不同的犯罪形态。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指的是在犯罪过程当中,共同犯罪人的犯罪形态。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根据分工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分别为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因此我们可以把共同犯罪的中止分为整体共犯中止和个体共犯中止。其中整体共犯指的是在整个犯罪过程当中,所有的共同犯人都是实行犯。其次,共同实行犯罪的中止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当中:

    第一,是在犯罪过程当中,所有的共犯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从而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便是所说的犯罪中止。

    第二,是指在犯罪过程当中部分实行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并且还及时阻止了其他人的犯罪行为,从而有效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中,阻止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为中止犯,被阻止的人为未遂犯。但是如果在这个犯罪过程当中,一部分的犯罪者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是另一部分的犯罪者仍然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犯罪中止是无法成立的,并且还需要按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对其定罪量刑。

    个体共犯的犯罪中止主要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分工情况下中止问题。在个体共犯的犯罪中止当中,犯罪中止成立也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主要是正犯实行犯罪中止,也就是说在犯罪过程当中,正犯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则可使犯罪中止成立,从而影响其他人犯罪未遂。

    第二,主要指的是教唆犯帮助犯的中止行为。但是对于教唆犯帮助犯的中止犯罪行为,还存在一定的异议,他们指出只有教唆犯帮助犯能够有效的阻止正犯的犯罪行为,从而防止犯罪事实的成立以及犯罪结果的发生,则可以使其犯罪中止并且犯罪中止成立。但是,如果教唆犯和帮助犯,是阻止自己的行为,并没有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而且导致最终犯罪行为既遂的,那么该中止是不成立的。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虽然得到了学术界大部分人的支持,但是对于该理论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在共同犯罪人当中有一部分人自动中止犯罪行为,但是并没有阻止其他人进行犯罪,从而导致其他人构成了犯罪既遂。那么该中止则既不能阻止犯罪中止,也不能阻止犯罪既遂的成立。提出该质疑的理由是在犯罪过程当中,只要构成犯罪既遂,那么全体都应按既遂进行处理,这与刑法当中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背离,而且由于其打击面过宽,因此会不利于实践中犯罪的中止。因此有关学者开始提出了“脱离共犯关系说”,在我国这一说法称作共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切断。其主要是说在犯罪事实成立之前,如果有一部分人已經中止了犯罪行为,那么该犯罪事实所产生的犯罪后果以及犯罪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无任何的因果关系。因此也无须对既遂的犯罪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具体司法如何对其进行掌握,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刑法规定进行全面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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