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里乾坤慎刑司

    裴宇辰

    慎刑司是清代内务府下设机构,分掌审谳刑狱之事。因其职掌内三旗之词讼及宫廷人员犯罪案件,故有内刑部之称。内务府档案中记载大量慎刑司相关内容,查阅慎刑司所处理的相关案件,并通过对重要案件的具体分析,可窥得更为真实的慎刑司,并可进一步了解其兴衰变化。慎刑司终清一代不断变化发展,于清代社会发展与宫廷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亦是清代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某种折射。慎刑司一直因恐怖而闻名,故而其不仅在清代谈论起来使人闻风丧胆,亦常常在文学作品中不断被呈现,以致今日街头巷尾仍不断被人所议论。但档案记载中的真实慎刑司却被历史尘封,故而本文旨在走进档案,探寻慎刑司的前尘往事。

一、慎刑司的兴与衰

    在文学作品中经常出现的慎刑司,大多已脱离本来面貌,但翻阅档案,可以窥得真实慎刑司的兴衰变化。“在西华门外长街之北,东向,前后三重,廨舍共五十三间”[1]之地即为慎刑司署。“职掌审谳刑狱等事,初名尚方司,顺治十二年(1655)改名尚方院……康熙十六年(1677)十月奏准改为慎刑司”[2]。尚方司初为太宗时所设,在康熙初年改称内刑部,自康熙十六年改称慎刑司,后一直延续此称直至慎刑司被裁撤。经过清初一系列的改组重建,慎刑司机构逐渐形成,并一直积极发挥自身职能,维护宫廷秩序正常运转,保护皇室利益不被侵犯。慎刑司下有专门负责缉捕人员的内务府番役。雍正四年(1726)慎刑司内下设管辖番役处[3],对番役进行管理,主要负责缉捕各案在逃太监等。管辖番役处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奉旨裁撤,后因缉拿逃犯不利,仅一年后即乾隆二十五年(1760)再度复立。进入乾嘉时期,慎刑司已正常运行,但随着社会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凸显,其各项制度亦不断完善。乾嘉时期,各种处罚条例逐渐形成,各项制度逐渐系统化、法制化,其职能亦不断细化。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爆发,战后签订《南京条约》,其中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了中国司法主权的完整,慎刑司职能亦随之变化。

    光绪三十四年(1908),是慎刑司发展史上重要转折点,在清末改革浪潮中,慎刑司的职掌范围不得不重新划分。内务府奏请将慎刑司承审案件与审判厅划分权限,具体内容为:(1)嗣后旗人诉讼案件统归各级审判厅审理;(2)太监及内务府官役人等因公涉诉,仍由慎刑司讯办;(3)太监旗民人等因私词讼,统由审判厅讯办;(4)王贝勒等府庄头佃户案件,统由地方官审理。[4]此奏折的批准,标志着慎刑司权限受到极大削弱,并且与地方审判厅的职掌范围也进行细致划分。此前内三旗刑讼案件、内务府官员、宫廷太监、宫女等案件皆属慎刑司审判范围,而此次改革将旗人案件以及太监旗民人等因私词讼移交各级审判厅讯办,慎刑司管辖范围大幅缩小,慎刑司职能被不断削弱。

    1912年,清帝宣布退位,但皇室与袁世凯签订《优待皇室条件》,清帝仍居紫禁城,待遇一切如前,内务府机构及人员全部留用,慎刑司亦正常运转。直至1914年,关于慎刑司的裁撤被提上日程,在此年参政院提出“维持国体建议案”中便包括“裁内务府慎刑司”。关于慎刑司的裁撤,据《绍英日记》载:“民国三年(1914)十一月[旧]二十二日[新]七日(1915年1月7日),(总管内务府大臣绍英)至传心殿见治鹤清,为慎刑司裁撤开具条款阅看,鹤清云渠即函送朱总长处转交张总长,拟定专章,以便从速拟就,有所遵循。十一月[旧]二十五日[新]十日(1月10日),诸位主位召见王爷及景、绍二人,为裁慎刑司以后之办法,并询问善后办法七条之大概。”[5]“民国四年(1915年),二月初五日[新]廿日(3月20日),是日交慎刑司,即派司法科接收,司法部派王文豹君到处协助办理,又内务部派李子栽、王霭人到处协助,三位商定每逢礼拜二、四日到处会议。”[6]至此,慎刑司由司法科接管,慎刑司机构被彻底裁撤。

二、小解慎刑司办案

    清代慎刑司作为刑狱机构,曾处理众多案件。据档案记载,慎刑司处理的案件主要包括太监犯罪案件、处置宫女案件、内三旗犯罪案件等。

    (一)太监案件

    乾隆年间,告假归家太监刘福威风神气地去知府衙门拜访,阵仗极为奢华,端坐车辆,前导顶马,后拥仆从,直入府堂,呈递禀帖。知府将刘福叫进,询问缘由,原来刘福侄儿被贡生由姓打死一直未结,刘福便想求知府做个开销吩咐县作速完结办,给个棺材领个尸首埋葬。再刘福另一侄儿刘纯要开烧锅生理,欲问知府准开与否。从太监刘福拜访阵仗上可看出其对自己身份预估严重错误,本想倚仗太监身份知府必会给足颜面,结果反而误了自身性命,完全未料到自己即将面临的悲惨处境。知府随即将其上锁,后由山东巡抚移交内务府慎刑司。刘福净身后初投在怡亲王门上,因不能唱戏逃走投到诚亲王门上,后投到贝子扎拉丰阿家,后又再次投到闲散宗室赫尔金家。经过慎刑司反复审讯后认为刘福投身承值并不安分,任意出入,实系匪类。更大胆谒见官府嘱托命案,索诈银两,干预法纪,故而直接请旨将太监刘福即行杖毙。不仅如此,更要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行文宗人府将各王公、贝勒、贝子、宗室大臣等家所有太监传齐,亲眼目睹将太监刘福杖毙,以为众戒。[7]

    (二)宫女案件

    档案中除记载大量太监案件外,亦有关于处置宫女的记载。嘉庆九年(1804),寿康宫女子平安投井自尽,清宫女子自尽本非大事,但其中缘由则需知晓。经慎刑司審查,宫女平安于嘉庆八年(1803)十二月进宫,令女子全喜交她做活,全喜对她并不友好,因嫌其做的不好,曾在她胳膊上拧了两把,并用鹅毛掸子打了几下,但平安仍无法使全喜满意。全喜便做出抽其嘴巴更有侮辱性的事情,后便发生平安投井自尽事件。慎刑司审清后认为,虽然平安轻伤自尽,非属威逼致死,但是因全喜有殴打之举,仍按威逼人致死律,杖一百不准照例收赎,交总管太监折责四十板,以昭惩儆,再行逐出交伊家属领回。此外,寿康宫总管首领太监等因失职亦全部受到相应处罚。[8]

    (三)内三旗案件

    内务府包衣旗人案件亦主要由慎刑司审理。慎刑司内不仅充斥着严刑拷问,档案中亦记载了令人啼笑皆非的家庭调解案件。如三达子本系镶黄旗松龄管领下署吏,聘正黄旗乌尔恭布佐领下领催湍多布之妹为妻。三达子素性好饮,在外游荡,婚后亦无所收敛,湍多布心疼妹妹乏人照顾,将其接至伊姊龚黄氏家中居住,后三达子归回无所栖,一时恼怒,便去提督衙门前喊告。因其为内三旗之人,故而此案咨送慎刑司审理,经慎刑司讯问,三达子承认耽酒游乐的事实,并且表示此后痛自改悔,愿接回妻子,安分度日。而湍多布也情愿三达子将其妹接回,皆大欢喜,慎刑司认为毋庸议罪。[9]

    

三、慎刑司体现清宫下人百态

    慎刑司虽然为清宫刑狱机构,且在文学作品中将其塑造得十分可怕,但其实慎刑司权利十分有限,仅可处理鞭(杖)一百以下的案件,徒以上案件则需移交刑部。但是慎刑司相关档案里多次出现将太监直接杖杀案例,可见其在处置太监、宫女案件中有更大的权利。故而从慎刑司研究中可以窥得清代宫廷生活缩影,尤其是清宫太监、宫女的生活状态。

    (一)清宫太监女子地位低下

    慎刑司在清代太监、宫女心中十分恐怖,甚至经过慎刑司署时都会不寒而栗,但凡进入慎刑司之人,大多饱受严刑之苦,甚至命丧其中。清宫太监、宫女作为服侍皇室的存在,地位低下,深受身体与精神双重折磨之苦,生活艰辛,甚至求死亦难。前文提及的宫女平安挨打自尽,对其本人尚无任何处置,但随着太监、宫女自尽之事逐渐增加,管理者认为太监等人胆敢以卑贱之躯玷污宫廷,实属罪大恶极。故而嘉庆十三年(1808)慎刑司制例:“太监女子在宫内用金刃自伤者,斩立决,欲行自缢自尽经人救活者,绞监候。太监女子在园庭欲行自缢自尽经人救活者,发伊犁给兵丁为奴,女子准其照旧收赎。太监女子在宫内自缢自尽身死者,将尸骸抛弃荒野,其亲属发往伊犁给兵丁为奴。太监女子在园庭自缢身死者,尸骸免其抛弃,其亲属发往乌鲁木齐给兵丁为奴。”[10]此后太监、宫女自尽,不仅尸骸会被抛弃处理,家人亦会牵连获罪。即使在此之前,太监自尽亦有家人受牵连的情况发生。

    (二)清宫太监违例事件不断

    清自入关以来,吸取明太監祸国之教训,严防太监干政,清宫太监地位较为低下。然而,即使清廷制定一系列条例,但太监违例犯罪案件仍频繁发生。慎刑司档案中处置太监的案件包括:太监逃逸、太监盗窃、太监赌博、太监失职、太监违禁、太监自尽等。清宫太监逃逸现象从乾隆时期逐渐凸显,即使对逃逸太监处罚十分严厉,但是太监逃亡的问题一直延续至清末,并呈愈演愈烈的趋势。慎刑司档案中记载了大量太监逃逸的事件,清朝后期太监多次逃走已成常见事件,并且清宫太监严重不足。太监除不断逃逸进行反抗外,亦会盗窃宫廷财物,甚至发生过极为荒谬的盗窃内库银两案件。清宫太监恶习较多,赌博酗酒之风在太监之中蔓延,因赌博引起的盗窃案件亦非个例。清朝中晚期,亦有太监吸食鸦片事件。由此可见,清宫太监虽生活艰辛,但同时也不断挑战宫规律例的权威。

    慎刑司从康熙十六年(1677)正式更名始至民国四年(1915)裁撤,共存在238年。虽然慎刑司中发生众多残忍案件,但其作为内务府重要组成机构,在整个清代历史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成立、完善以及裁撤皆与清代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慎刑司是时代的特殊产物,为内务府机构的正常运转以及清宫良好秩序做出了重要贡献,对维护皇权权威以及社会稳定发展亦有重要价值。

    注释:

    [1于敏中.日下旧闻考.卷七十一[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1184.

    [2]故宫博物院编.钦定内务府则例二种第2册[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28.

    [3]管辖番役处主要管理番役,职掌缉捕。据《清史稿》所载:“慎刑掌本府刑名,依律拟罪,重谳移三法司会讯题结,番役处隶之”。故而管辖番役处乃慎刑司下隶属机构。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故宫博物院.清宫内务府奏销档第295册[M].北京:故宫出版社,2014:226—228.

    [5]绍英,张剑.绍英日记[M].北京:中华书局,2018: 277.

    [6]绍英、张剑整理.绍英日记[M].北京:中华书局,2018:285.

    [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总管内务府(慎刑司)奏为太监刘福照例杖毙事,乾隆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档号:05-0127-052。

    [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总管内务府(慎刑司)奏为寿康宫女子带伤投井身死审明治罪事,嘉庆九年三月十九日,档号:05-0508-094。

    [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慎刑司为审明镶黄旗乐部署史三达子喊告妻兄正黄旗领催黄大将其妻接往其姊龚黄氏家居住一案事,道光二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档号:05-08-008-000077-0053。

    [10]故宫博物院编.钦定内务府则例二种第2册[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52.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