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培训政策研究述评
袁小平 王娜
【摘 要】培训作为就业促进的重要方式,是一种重要的机会福利,只有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分析才能更契合培训的实质。当前的农民工培训正面临着“多而无效”难题,通过引入社会政策的新视角,分别从福利供给者和行动者角度讨论国家、市场和社会三个主体在当前农民工培训政策中的角色与责任,可以较好地找寻出农民工培训政策失灵的结构性原因。对国内学界关于国家、市场与社会在农民工培训领域内角色与功能的研究进行综述,发现既有研究存在隔离式研究取向,仅侧重关注三者的某一面向,而对三者的合作研究关注相对不足。下一阶段的研究应更多从治理视角出发,从制度、行动两方面加强农民工培训主体间的关系研究,才能破解当前农民工培训“多而无效”的难题。
【关键词】农民工培训;国家;市场;社会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794(2018)11-0060-08
一、农民工培训与社会政策的关系
培训作为一种重要的机会福利,有助于促进机会平等,它是当前世界各国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从社会福利的发展脉络来看,随着凯恩斯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在上世纪相继遇到“社会危机”,安东尼·吉登斯提出的“第三条道路”这一社会框架逐渐被福利国家所接受。他主张建设积极的福利社会,强调“无责任即无权利”的福利观,提倡对人力资本投资,实行发展性社会福利。在这一背景下,福利国家在促进就业方面纷纷加强了对培训的投资。
当前,我国农民工培训正处于“多而无效”的尴尬境地:一方面全社会投入的资本不断加大;另一方面成效甚微,进展缓慢。虽然现在关于农民工培训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但既有的研究对这些问题缺乏很明显的解释力。通常只关注农民工培训的具体过程,没有看到多方力量在农民工培训“场域”中的力量显现与关系形态,更没有看到“培训即福利”这一实质性问题,导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看似针对性很强,其实是治标不治本。所以,本文认为应从社会政策视角出发,界定国家、市场和社会在农民工培训这一社会福利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具体而言,分别从国家、市场与社会三个侧面来进行。
二、国家视角下的农民工培训研究
国家在社会政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罗斯在《相同的目标、不同的角色——国家对福利多元组合的贡献》一文中对国家角色进行了界定,[1]其中最重要的两种角色是福利制度供给者和行动者。供给者角色主要是将国家当成一种从宏观制度来看待福利的来源,例如伊瓦斯的福利三角理论;行动者角色侧重分析国家在福利供给中的自主性,例如斯考切波的“国家中心主义”。
1.作为福利制度供给者的国家
在农民工培训政策的研究中,许多学者将国家看成一种制度来对待,他们分别研究了制度变迁、[2]制度效果、[3]制度匹配、[4]制度执行、[5]制度评估[6]以及制度设计理念、[7]制度调整[8]等方面。总体来看,学者们都认为作为福利制度的国家角色对于农民工培训政策的支持是不可或缺,但同时由于激励机制、评估体系、政策宣传引导等方面的不足,导致政策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为了更好地阐述国家的制度供给角色,本文从按照制度发生发展逻辑将制度供给研究细分为制度设计理念、制度内容、制度执行与项目落地以及制度匹配和评估四个部分。
首先,在制度设计理念方面,许多学者纷纷指出,政府应改变之前对农民工就业区别对待的理念,重视农民工就业。学者们讨论的理念包括公平公正理念、合作理念和服务理念、[9]协同理念和责任理念[10]等。在以上理念的指导下,学者们针对之前在农民工就业治理中的政府缺位、越位和错位等问题,提出当务之急是要实现政府责任的回归,建设责任型政府。同时,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政府特别是流入地政府是培训的主要受益者,为此,要积极推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做好简政放权,提升培训中的多中心治理能力;[11]针对农民工返乡的现实,田松青指出,应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建立完善的政府支持体系,包括培训体系、信用体系、行政服务体系和政策体系等。[12]其中,政策支持是最核心的支持,因此简新华、黄锟提出应建立农民工人力资本投资的公共政策,它包括激励企业和农民工增加人力资本投资的公共政策和政府直接增加农民工人力资本投资的公共政策,用于农民工迁移、就业、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13]除财政支持外,学者们还认为政府还应从以下方面来做出变革,包括健全投入、完善监管和配套法规,[14]营造农民工技能培训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长效机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15]改善政府工作机制等,尽快使转移培训主体法制化,加强政府规制建设,完善就业准入制度,[16]依法营造全民终身学习的环境。
其次,在制度内容方面,学者们针对国家已经提出的一系列关于促进农民工就业文件展开讨论和分析。目前,关于农民工培训的制度文本主要有:《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计划》、《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关于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等。针对以上制度文本,学者主要从培训主体、培训资源、培训的配套规划、培训的方针原则、[17]培训的公益性和和合法性建设等[18]方面展开论述,总结了农民工培训政策内容方面政府福利责任,确定了政府扶持、齐抓共管原则,保障了农民工培训的合法性权利。同时,2010年,国家提出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真正将农民工作为劳动者的一员公平对待。2012年国家又提出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将培训时长延伸至整个生命周期。从国家这一系列的政策可见,國家对农民工的培训已经从原来的控制、引导流动目的变成了一项发展型福利政策。通过国家的努力,培训越来越被作为一种普惠型福利机会,使每位农民工都能获益。
然后,在制度执行与项目落地方面,学者们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的政策执行不当(越位和错位)等方面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上,项目落地不扎实。例如,纪韶发现农民工就业政策中存在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博弈,严重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19]顾微微认为,政府的角色失当是导致农民工就业困难的主要原因。[20]具体而言,国家对农民工就业促进(尤其是培训)的投入有所加大,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农民工培训的项目。不少成果发现了政府培训、职业教育等对农民工就业具有积极作用,但更多的成果则是指出政府在农民工就业促进中的各种不足。例如,郭亚非、鲍景认为政府定位对农民工培训工作影响巨大,政府扮演实施者角色严重阻碍了农民工的培训效果。[21]梁栩凌、王春稍指出了政府直接参加培训和编写教材等会造成越位。[22]高洪贵认为政府购买培训服务中存在着绩效评价机制不健全、制度保障缺乏、政府自身管理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23]王飞指出了政府购买就业培训券模式的不足。[24]
最后,在制度匹配和评估方面,学者们主要考查深层次的户籍制度的社会排斥作用,以及农民工培训政策评估体系和标准的建设。例如,刘传江、程建林认为户籍制度同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共同构成了“隐性户籍墙”,[25]使农民工在求职、就业待遇、权益维护等方面处于不利境地。隐性户籍墙使得城乡就业始终存在壁垒效应,也就抑制了农民工参与培训的需求。另一方面,农民工培训评估体系不完整、标准不明确、主体单一化,[26]从而使得当前的制度评估处于空白。因此,学者们提议建立统一的城乡户籍制度,以及完善现有的农民工培训评估体系,设置合理的评估标准,促进评估主体的多元化。
2.作为行动者的国家
国家在农民工培训中不仅具有福利制度供给者的角色,还具有行动者的角色。从国家中心主义视角出发,国家不仅仅是社会、市场等利益相关者角逐的“场域”,还是一个具有自主性和能力的主体。联系我国的农民工培训政策,作为行动者的国家必然会有自己的利益考量与自主性偏好,同时对政策的实施也存在伸缩性。
在农民工培训政策中的国家能力方面,斯考切波认为国家能力是国家自主性的基础,所以考察农民工培训政策中作为行动者的国家必须要首先研究国家能力。按照黄宝玖的说法,国家核心能力可以概括成十个方面,其中与农民工培训息息相关的能力有:资源汲取与配置能力,公共产品供应能力,社会关系整合与规范能力。学者们重点从财政资金支持、[27]人员支持、[28]体系路径[29]等方面考查农民工培训政策中国家能力建设,并且注意到国家从“主体型行动者”到“主导型行动者”的角色转化。从目前来看,国家处于福利体制的主导地位,不仅体现在安排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农民工培训中的具体责任,同时体现在对于企业、家庭、社会组织也设计了相应的福利合作网络,[30]有利于整合多元力量参与农民工培训。
在农民工培训政策的国家自主性研究方面,目前学界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偏好,二是伸缩性。大量研究发现,国家在农民工培训中具有考核偏好,[31]这种偏好一方面源于国家政策把农民工培训作为一项官员考核的内容;另一方面在于各级政府的量化性效果导向。这种考核偏好造成了政府仅愿意承担起对农民工培训责任的有限责任,[32]从而不愿意与市场和家庭合作。同时,在国家中心主义者看来,国家是一个伸缩性的概念,可以以多种形式存在,因此国家自主性是一个变量而非常量。例如,何显明注意到地方政府实际权限、职责及行为边界的弹性化和模糊化。[33]张曦予、邵世志深入地分析了作为国家自主性制度基础的政治体制的内在逻辑。[34]同时,在社会政策和公共政策领域,对于国家自主性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地方参与和分权方面。例如,钱颖一和吉拉德·罗兰主要从财政分权和货币分权角度讨论国家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策略。因此,有不少学者认为,国家偏好的找寻除了需结合效用外,还需结合国家官僚机构和官僚集团进行。
三、市场视角下农民工培训研究
福利多元主义兴起之后,纠正了原来国家对福利的“垄断式”责任,强调全社会各个主体参与到社会福利的供给之中。综合来看,学界认为市场作为就业福利的提供者,一方面具有福利制度的供给者角色;另一方面又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行为主体,具有稳定的生产偏好。
1.作为福利制度供给者的市场
蒂特马斯提出,福利政策可以划分为三类,分别是社会福利、财税福利和职业福利。职业福利作为福利制度的有效组成部分,主要是由市场部门提供。目前我国学界对于职业福利研究成果集中在对二元经济结构、[35]非正规经济、[36]多重分割的劳动力市场、[37]产业结构调整、[38]经济波动[39]等对农民工就业的双重影响上。不过,学者们更为强调以上因素对农民工就业的屏蔽与排斥作用,它们会造成农民工就业障碍,就业质量低。这些因子与农民工较低的人力资本相结合,进一步加大了农民工的就业困难。例如,李春玲認为三层制度分割会影响到农民工的市场进入机制,使流动人口劳动力被隔离在特定的社会和经济空间之内。[40]还有学者认为劳动力市场分割还会造成对农民工劳动就业的歧视,[41]它是现阶段我国经济领域经常出现“用工荒”的根源。[42]此外,市场角度的职业福利研究还涉及经济政策方面,学者们系统分析了现阶段国家的产业结构政策、[43]财政政策、[44]税收政策、[45]信贷政策、[46]最低工资政策[47]与城市化政策[48]等对农民工就业的支持效应,发现现有政策对农民工就业的促进效果有限。例如,杜剑、李家鸽、赵雪三人认为,惠及农民工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不仅有利于缓解我国目前所面临的巨大的就业压力,也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但是不能适应农民工就业总量加大、就业形势严峻的特点,需要加以多方面的改进。[49]
其次,市场在社会政策中还可以提供间接的效率福利以及促进个人责任意识觉醒。在社会政策的范畴内,市场的作用在于为有需要的使用者提供可供选择的资源,弥补家庭或政府的不足。市场一方面直接提供职业福利参与福利建设;另一方面通过提供间接的效率福利来影响福利建设。同时,由于合理的市场机制可以有效地配置资源,激发个人责任意识的觉醒,使福利体制中的客体从行为和心理两个层面接受“福利社会”的建设思路,改变原有的“国家在福利建设中负有全部责任”这一思想。从欧美的发展来看,就业培训领域,越来越倾向于政府购买服务来替代直接参与就业培训,其根源就在于市场可以提供间接的效率福利,从而兼顾福利社会中公平和效率两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在当前的农民工培训中,许多学者只关注到政府、市场、社会的主体作用。例如,章华丽认为农民工培训可以分为三类主体,分别是作为供给主体的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企业和职业学校、作为协作主体的非政府组织,[50]没有看到培训中农民工的主体作用。市场作为福利制度的供给者的潜在福利责任就是激发个人的责任意识,使其主动参与到福利体制建设中。
2.作为行动者的市场
由于市场中的企业天然带有“生产偏好”,其对农民工培训总是要考虑效率与投入产出比。例如,郑光永就考查了人力资本外部性与企业农民工培训效率不高的相关性。[51]一方面企业主认识到,为发展生产企业必须增强对员工的素质投入。在企业的成长阶段,更要注重对员工的培训。但是,企业的培训实践与其经济能力有密切相关性,经济效益的好坏直接决定培训的实施好坏。[52]在生产偏好影响下,企业热衷于保持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主导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根据自己企业的情况来安排培训。但是一旦和政府合作,政府就会对培训的形式与培训内容进行规定,而企业往往难以达到。另一方面,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缺乏长期稳定的合约关系以及企业发展中存在短期行为,使企业对于农民工培训往往缺乏足够的动力。[53]许昆鹏、黄祖辉、贾驰等人认为,在当前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培训投资收益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使企业均具有投资培训的动力,但市场机制无法兼顾效率与公平,这种固有缺陷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得到了体现,为此需要政府的介入来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5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课题组认为,企业在农民工培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的原因在于对企业在农民工培训中的责任缺乏明确法律和制度规范,对企业承担农民工培训缺乏有效的政策激励。同时,企业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与学校、培训机构和社会等其他力量开展培训合作。[55]刘国永认为培训具有“外溢性”,导致企业对培训有所顾虑。为此,应鼓励用人企业和农民工之间建立稳定的、持久的、长期化的雇佣关系。[56]
四、社会视角下农民工培训研究
在福利多元主义的具体研究脉络中,许多学者采用四分的方法把家庭和社会组织分别成为福利主体来进一步凸显社会在社会政策中的重要性。当前,我国农民工培训领域社会力量的介入只限于传统的家庭帮助和一些非政府组织的介入,和西方国家社会力量参与就业促进的体制相比,还需要不断改进。
1.作为福利制度供给者的社会
从社会的产生和发展视角来看,可以将社会划分为家庭单位和家庭外单位(即社会组织等),从而更好地界定两个单位作为福利制度供给者在农民工培训中提供的福利内容以及承担的福利责任。
农民工培训中的家庭单位福利责任主要体现在供给“关系式”福利、亲情照顾等配合式福利以及基础教育的“投资式”福利。首先,家庭在供给“关系式”福利方面,目前学者主要围绕在中国当前的社会、文化场域中,农民工的非正式关系网络(如传统的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在农民工的求职与地位获得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涌现出了大量的成果。[57]这些成果共同指出农民工自身的关系网络(规模、性质、层次性)是影响在城市中的求职与地位获得的关键性变量。除此之外,学者们还发现,农民工对关系网络的运用方式也会影响到就业效果。例如,李怀和李强发现农民工对关系网络的策略性建构与运作有利于增加求职的成功性。[58]当然,还有一些研究发现农民工的非正式关系网络对其就业具有负功能,容易导致权益受损。[59]其次,家庭可以供给亲情照顾等配合式福利。如果从家庭的角度出发,农民工参与培训是对家庭照顾、子女照顾时间的占用与挤压,需要农民工家庭中的其他成员进行弥补,来承担起因农民工外出而造成的家庭照顾空缺,从而使得做好各类保障工作,使他们能安心在外培训。[60]最后,家庭可以供给基础教育的“投资式”福利。我国传统文化一直都有重视教育投资的偏好,认为教育投资对个人的长期发展具有帮助作用。因此,我国家庭对教育的投入经费占家庭支出的比重一直很高。文化偏好的特征也影响了家庭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偏好,使新生代农民工家庭对培训非常重视。许多家庭认为,培训具有生产性。这一偏好不仅会在新生代农民工从脱离学校后仍主动对其进行人力资本投资,还会在其就业后对培训持正向评价态度,积极参与培训。[61]
农民工培训中家庭外单位的福利责任,主要体现在人力资本福利的提供。学者们普遍赞同社会组织的介入对农民工人力资本的提升有积极作用。这种作用可以从社会组织的培训与政府的培训相比所具有优势来体现,其优势包括师资队伍、场地、课程设计优势,与市场对接容易,便于整合社会资源,公益性明显等。[62]例如,翁杰、郭天航发现职业教育对农民工就业的帮助超过政府组织的短期培训,[63]戴国琴发现民工学校对建筑工的人力資本和社会资本提升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64]
2.作为行动者的社会
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假设就是将行为主体假定为理性的“经济人”,其经济行为是在成本和效用之间进行最优组合。经济学认为,国家、市场和社会的许多行为也都服从于这一自主性定律。因此,根据自主性的内涵,能力与偏好也适合对社会的分析。在偏好方面,持经济学视角的学者早已对家庭等主体的偏好进行过深度研究。具体来说,家庭单位的短期培训效用偏好影响农民工培训的深度发展。虽然培训相比于教育能更有效地增进农民工的人力资本,[65]但也具有短期效用和长期效用之分。短期效用主要体现在就业机会的供给和就业岗位的获得,[66]长期效用则体现在职业流动上。[67]在一些企业,岗前培训、安全培训和岗位培训是获得就业岗位的前提。[68]因此,农民工的家庭对这三类培训较为支持。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其短期效用不明显。受农民工职业转换频繁影响,长期效用存在无法兑现风险,加上企业的短期培训对家庭支持的要求更低,因此农民工家庭更重视培训的短期效用而非长期效用。吴丹、颜怀坤、曾盼盼也发现,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的负担会阻碍农民工参与培训和投资额度。[69]此外,还有少数学者研究了农民工家庭对培训的投入问题。例如,朱占峰、张晓东发现农民工家庭存在着小富即安心理,大大制约了农民工创业,农民工家庭对培训的投入斤斤计较,免费培训尚能参与,对需要自己支出一部分时间和成本的培训则不感兴趣。[70]
家庭外单位的现实行动逻辑对于农民工培训的考量,重点体现经济能力不足以支撑培训和慈善理念不足以支撑培训。艾斯平·安德森在《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中使用“非商品化”(是指个人福利相对独立于其收入之外又不受其购买力影响的保障程度)概念概括出三种福利制度,来表明一个国家的福利制度发育水平。目前,市场中的企业提供培训的“非商品化”程度很低,同时社会中的家庭外单位提供培训的“非商品化”程度也很低,具体体现在丧失公益性、收费偏高、培训学校的师资不足、培训内容与培训方法与市场脱节、技术手段低、对培训的认识与投入不足等,[71]还包括承担农民工培训的意愿不强、[72]承接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的能力参差不齐等。
五、合作主义视角下的农民工培训研究
上世纪70年代后,西方社会普遍走向“福利混合”,越來越强调社会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发达国家还充分发展了公私伙伴关系,畅通国家、市场与社会之间的沟通渠道,增进多元主体之间的协调来促进劳动力的培训。吉登斯曾指出伙伴关系是欧洲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米什拉在《全球化与福利国家》中将世界上的福利体制模式分为“货币主义”和“新合作主义”,这代表了西方学界对于合作主义的认可与接受。联系当前我国农民工培训的就业促进问题,目前学界展开了对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合作关系和农民工就业之间的相关性研究,研究主要集中在影响因素和促进路径两个方面。
在影响因素方面,有一些研究发现人口结构、国家、市场、社会和个人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存在着相互关系,各因素之间共同起作用。例如,单正丰、季文、陈如东发现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分别对农民工就业和城市融合起到“两级遴选”作用,其中人力资本起决定作用,社会资本起支持作用。[73]陈宪、黄健柏发现劳动力市场分割和农民工自身条件是影响农民工就业的第一主成分因素,政府服务水平和思想文化是第二主成分因素,信息灵敏性和就业岗位是第三主成分因素,家庭条件和农民工工资待遇是第四主成分因素。[74]此外,还有少数学者分别从政府、社会、家庭和农民工自身角度研究了农民工培训的障碍问题。例如刘奉越认为,农民工培训中的障碍包括意向障碍、素养障碍、情境障碍、机构障碍和信息障碍五个方面。[75]
在具体的促进对策方面,不少学者认为应将政府、企业、培训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农民工自身力量综合起来,共同促进农民工就业。例如,高灵芝倡导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非营利性组织、营利性组织、用人单位、农民工等各责任主体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就业促进组织网络。[76]综合性思路在农民工培训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许多学者主张建立多元主体在培训中的协同关系。例如,赵泽洪、李传香从政府、社会、个体三个层面构造了一个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能力再造系统,政府主要做好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提供培训和就业信息。[77]冯旭芳提出了一个政府、企业、学校三方联动推进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框架,政府主要做好制度和经费供给,企业承担培训成本,学校为农民工提供培训机会。[78]田书芹、王东强、牟芷提出了一个新生代农民工返乡创业多中心治理模式,他们从政府、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机构培训、社会组织等不同主体的关联性入手,提出应从政策扶持机制、人力资本投入机制、立体化培训机制、资源整合机制、制度设计角度系统地提出政策。[79]
总体来看,无论是政府主导模式,还是多元分担的观点,从权责角度来讨论国家、市场、社会在农民工就业促进中的具体关系只是一种理想的合作状态,并不会必然带来几者关系的融洽。例如,有研究揭示,不少培训学校经常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国家对农民工的培训补贴。[80]另外,有些学者通过研究一些具体的成功培训模式,总结出了一些可行的关系状况,为就业促进中的国家、市场、社会的合作提供可能。例如,谢勇、黄承贵总结了五种农民工培训模式,即委托模式、定点模式、订单和联合模式、企业培训模式、商业培训模式。[81]袁庆林、林新奇、洪姗姗提炼了六种模式,分别为农民工自发培训模式、政府主导的公共职业培训模式、职业院校主导的职业培训模式、企业主导的职业培训模式、民办公助的“扶贫模式”以及多元化模式。[82]但模式研究也遇到一些问题,它并不能很好地结合特定政策框架和社会背景进行,因此会阻碍模式的适用空间。
六、结论与思考
本文基于社会政策视角对农民工培训政策的研究,主要从国家、市场和社会三个层面进行具体剖析当前我国农民工培训领域的政策。述评发现:培训作为一种公共福利,对于促进农民工机会平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在涉及农民工培训 “多而无效”的问题时,学界从国家、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合作关系出发,试图找到一条破解难题。
具体而言,国家视角下的农民工培训政策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的制度演进逻辑和国家自主性的展开。在宏观的制度演进逻辑方面,从制度的理念到制度的内容,从制度的执行到评估,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供给链条。但是,学界针对这一链条中的执行不当和社会排斥展开论述,强调加强制度匹配和评估,以及重视户籍制度等深层次阻碍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因子。在国家自主性方面,主要集中在对于考核偏好和政策伸缩性的考查。这种考核偏好使得国家在农民工培训中仅愿意承担有限责任,并且消极对待和市场、社会的合作关系。
对于市场视角下的农民工培训政策研究而言,一方面体现在对于职业福利、间接的效率福利提供和促进个人责任意识觉醒;另一方面又体现在市场中主要的企业部门的生产偏好对于农民工培训的有限责任。进而考查了企业经济能力以及劳动合同的不完善对于农民工培训的消极影响。社会视角下的农民工培训政策研究主要体现在家庭内单位和家庭外单位两个主体:家庭内单位一方面为农民工参与培训提供“关系式”福利、亲情照顾“配合式”福利和教育“投资式”福利;另一方面又存在短期效用偏好。家庭外单位主要集中在人力资本的投资促进和现实经济考量方面。
对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合作研究,学者们发现影响农民工就业的因素是多元的,国家、市场与社会领域都存在阻碍农民工就业的因素。因此,要促进农民工就业而应采取多元方法,吸纳多学科观点,将国家、市场、社会和个人的力量综合起来进行考量,进一步考察三者之间的关系与农民工培训之间的相关性。但是,目前在农民工就业促进中,在如何将国家、市场、社会与个人的力量综合起来方面,各个学科均留有不足。首先,在研究取向上重对策研究、轻理论分析。研究的应用取向使目前研究理论积淀分析少,非常缺乏好的理论框架去解释国家、市场、社会和农民工个体在就业促进中的合作问题。其次,在研究内容上,各学科均未能将国家、市场、社会与农民工个人等多元主体不合作的原因作为研究的重点,只是从单一的角度(如市场、国家、社会)去解释某一主体为什么不愿意合作。再次,在具体对策上,虽然有些研究提出过综合性的合作框架,但这些框架大部分是按照国家、社会、市场的责任提出多元主体应扮演的角色,类似于多元培训责任的分解,并没有对多元主体间的深层合作机制展开深入讨论。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府提出治理理念以来,决策层与学术界对于社会力量对社会问题的解决功能,注重在国家、市场与社会之间发展出合作的多元主体关系。在农民工培训的研究中,当前的研究存在着隔离式研究视角,仅侧重关注国家、市场和社会的某一面向,而对三者的合作研究关注不够。因此,下一阶段的研究,只有引入治理理念,从制度的供给者和行动者等多个维度对农民工培训的主体关系进行研究,才能突破回答当前农民工培训“多而无效”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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