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类新闻报道文本的语篇语义特点研究
关键词 刑案 新闻报道 语篇语义
基金项目:2015年河南省社科联、经团联项目:“‘冤案体裁类新闻报道文本的语篇语义特点调查研究”成果,主持人王志平,项目编号:SKL-2015-1156。
作者简介:王志平,河南省南阳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英语语言文学。
中图分类号:D92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341一、引言
James R. Martin(1992)[1]、Martin 和 Rose(2003)[2]明确指出基于语篇系统框架的文本或话语意义的研究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Martin和White( 2005) [3]在韩礼德的人际意义系统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了评价理论。国内学者也对此理论及其应用情况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如有从语篇语义评价理论本身进行研究的学者王振华(2001,2013) [4-5]、杨信彰(2003) [6]、王振华和马玉蕾(2007)[7]和胡壮麟、朱永生、张德禄、李占子(2009)[8]等;有从语篇语义评价系统在新闻语篇中应用研究的学者李荣娟(2005)[9]等。目前,评价系统也以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越来越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被用来分析小说或新闻语篇等,但用来分析刑案类新闻报道中“冤案”体裁类文本的并不多。
本课题研究人员在2015年3月3日17:00时,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为平台,在高级检索界面,输入关键词“冤案”,共计查询到89篇论文。对冤案的研究角度主要涉及宪法、刑法、诉讼法、司法制度等,主要研究“冤案”产生的各种原因,但是,对新闻报道“冤案”体裁类文本本身语篇语义特点进行研究的几乎没有。因此,这也是本文将系统功能语言学理论运用于刑案类文本的语篇分析的原因,以期待找到该类文本的一些规律或特征。二、语篇语义分析理论介绍
(一)概念元功能
胡壮麟等(2009)认为韩礼德所说的概念语义元功能中经验功能反映了人的主客观世界里所发生的事情、所牵涉的各种人和各类事物以及与其有关的时间、地点、方式、原因等环境因素。它体现为及物性系统“物质过程、心理过程、关系过程、行为过程、言语过程、存在过程”和语态系统,而语态系统中非中动语态体现为主动和被动。韩礼德所说的概念语义元功能中的逻辑功能反映了语篇中语义单位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二)人际元功能
Martin等人提出的评价理论中态度系统是语言使用者分别从心理学、伦理学、美学等角度对人、事、物等情感、判断和鉴赏的主观评价。语言使用者通过介入系统的自言或借言手段来调节其对所说的事情或所写内容等所承担的无责任和义务或部分的或全部的责任和义务。自言体现了语言使用者的主观性判断,意味着对其所言内容负责。借言意味着语言使用者可通过直接引用或间接引用来推卸或摆脱其对对相关所言内容的责任,但同时能让所说的话显得更客观性些。语言使用者通过级差系统来对评价的态度和介入的程度进行调配。
(三)语篇元功能
语篇属于语义的范畴。胡壮麟等人(2009)认为语篇的语义发展“主要通过主位结构、信息结构和衔接体现”。根据语篇中句子的主位和述位表达的语义特点,将主位和述位在语篇中的推进模式分为放射型、聚合型、阶梯型、交叉型四种。根据语篇中小句传递语义信息的特点将小句信息结构分为言者所提供的已知信息和要重点提出的新信息两部分。根据语篇语义衔接的特点将其分为语法衔接和词汇衔接,其中词汇衔接主要由词或词组重复、同义词、上下义或整体与局部等途径来实现。三、刑案体裁类新闻报道文本的语篇语义分析
(一)呼格吉勒图“杀人”案报道文本的语篇语义分析
本文搜集的语料以《呼和浩特晚报》在1996年4月20日刊登的《四·九女尸案侦破记》为主要研究对象。为便于文本的分析,本文将按照其正文内容中句子的先后顺进行排序和分析。经过文本研究发现,其报道的正文前八句中句子的主位分別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报案的(人)、警方、冯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冯副局长、刘旭队长等分局领导、作为优秀的刑侦人员、临场领导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即便是眉头的一起一伏、那两个男报案人。”可见,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主要通过语篇主位述位的放射型布局来推动了语篇语义发展,告诉读者在“四·九女尸案”侦破中的主体角色是新城区相关民警。在第一句中报案内容用到了概念功能及物性系统中的存在过程,说明了四·九女尸案这个事情发生的地点和出现的受害人身份及被害现场的特点。第二句中用到了概念元功能中及物性系统中的关系过程“是”。其中,报案的(人)是被识别者,这个刑案的受害者呼格吉勒图作为识别者第一次出现在报道中,在前八句话中被识别者即报案人仅出现一次。通过八句话中主位分布的特点可以看到公安人员出现7次,而这起冤案的被冤枉者仅出现了1次,表明当时晚报记者这篇报道的主观性比较强,即这个文本主要用来赞扬破案者的。前八句中“立即”“简单地”“几句”“豁然开朗”“也许”“并不”“会意地”“一齐”“该”“优秀的”“任何”“都”“珍贵的”等等表示人际元功能中级差的词汇的出现也告诉读者当时破案者对案情的分析和判断是何等果断,不过“也许”“并不”的使用让现在的读者感到了这个案子似乎也有不确定之处。
从第九句至第五十六句里,仅有第九、第十、十五、二十五、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句中,晚报记者没有采用体现人际元功能的介入系统下的自言,而是采用了借言的手段交代了两个报案人在警方审讯中的表现和王智局长在审讯中的核心作用,以及后来呼格吉勒图冤案的认定。说明晚报记者想借助他人的言语来证明该篇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从而将其对文本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所要承担的责任推给了他人。在文本中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含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句)、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含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句)、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含第四十句)、四十七句(含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句)中,晚报记者采用体现人际元功能的介入系统下的自言手段来直接让当事的双方,即被冤者呼格吉勒图和闫峰与涉冤案的警方之间用各自的语言来还原了冤案产生的全过程,让晚报的读者对该冤案侦破的真实性不容怀疑,因为介入系统自言的语义功能在于讲话者要对其讲话内容负责任。从自言的内容来看,报案者之一的闫峰的证言对其十分有利,而另一报案者呼格吉勒图的证言无法证明其自身清白,这也是其被冤枉的首要原因。第九句、第十句用了体现行为过程的词汇“看见”“站”,第九句中又用到了及物性系统中的心理过程的词汇“想”和体现人际功能评价态度的消极词汇“遛了”来说明当时报案人的心理过程,从另一个角度可以断定晚报记者从一开始就认可报案人即犯罪分子的结论,尤其是“想”“遛了”这两个词汇在前十句中是第一次直接写两个报案人的,从而可能误导读者同意晚报记者的观点,给人感觉该记者在做该次报道是有点先入为主的想法。
第十五句中用到了概念元功能中体现被动语态的词汇“被领进”的运用,突出动作的目标,显得该报道比较客观。言外之意,给两个报案人已经定性了。第四十一句可以作为主旨句,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属于拓展句,对于第四十一句进一步解释说明,造成后面侦讯不能进行的责任在于呼格吉勒图,这是常见的放射型主位推进模式。通过这几句的使用让读者能够清晰地认识到报案人对于受害女性被害的过程一无所知,说明目前的情况显示报案人自身可能是清白的。晚报记者通过选用“拒绝回答”“东拉西扯”“答非所问”“说不清”“狡猾抵赖”“极不顺利”等否定性词汇的目的在于说明呼格吉勒图在“负隅顽抗”,而实际上,说明审讯初期呼格吉勒图是清白的。紧接着,第四十五、四十六句里出现的主位分别是“市公安局局长王智”“王智局长指示”“王智局长的指示”,这属于聚合型主位推进模式,突出了该局长在该冤案中明显的办案“导向”作用,对呼格吉勒图冤案的产生起到了重大作用。通过“亲自”“特别”“抓住不放”“一抓到底”“极大地”“鼓舞”“认真”“很快”“根本性”“扭转”等积极词汇的运用也说明了晚报记者对该局长在此案件侦办中不可小视的决定作用。紧随其后的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句都是呼格吉勒图侦讯记录,尤其是最后一句:这供词是熬了48小时之后才获得的,可以判断出前述几句与该句之间属于聚合型的主位推进模式,而根据信息结构模式分析“这供词”是已知信息,“熬了48小时之后才获得的”是新信息,进一步说明王智局长在制造该冤案中的核心作用,这也是王局长最后受到刑事处罚的直接原因。在新信息中“熬了”“48小时之后”词汇的使用也说明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在此期间经历了正常人难以承受的痛苦,最后才有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句的侦讯笔录的诞生。第五十三句、第五十四句、第五十五句和第五十六句之间在逻辑上形成一种语义聚合型信息推进模式,将呼格吉勒图最终定死为“杀人罪犯”。至此,《四·九女尸案侦破记》正式诞生。在第五十四句、第五十五句中的主位成分的出现使得读者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呼格吉勒图才是“真凶”,因为这些主位中前两者体现了物质过程中动作的执行者身份具有权威性。第五十五句和第五十六句分别使用了体现及物性系统的关系过程中的归属和识别。从语言学角度分析该部分文本,杀人罪犯就是呼格吉勒图。
从《呼和浩特晚报》报道该案的文本和从百度百科查询到的该案后续呼格吉勒图案最终被改判无罪并对27个相关人员追责的事实,最终可以认定这是国家正式承认的一起冤杀案。“杀人罪犯”其实是不是呼格吉勒图,而那些罔顾公检法权威的人才是本案中真正的杀人罪犯,正是他们杀死了呼格吉勒图。“案件经过与案情回顾+真凶现身+提出重审+复查停滞+案件疑点+高院再审”之间在语篇语义上体现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2案件结果与首判死刑+二审结果+终审结果+终判内容+人员追责+追责名单+国家赔偿+两高表态”也体现了整体与局部的语篇语义衔接关系。百度百科中对呼格吉勒图案的报道文本第二部分材料目录标题1案件经过、2案件结果、3社会影响等同属于标题呼格吉勒图案件这个整体的一部分。因此,从语篇语义学的角度分析,该语篇作者通过语篇衔接手段将各部分内容有机的整合在一起,简单而明了地介绍了该案件的整个过程。
本文对百度百科中《呼格吉勒圖案》中“案件经过”之“涉案时间轴”部分的文本进行分析发现,该部分总计11句,从第一句至第十一句分别采用了及物性系统中体现被动语态的词汇“被掐死”、体现言语过程的词汇“认定”、 体现物质过程的词汇“维持”和“核准”、 体现被动语态的词汇“被执行枪决”、 体现言语过程的词汇“交代”、物质过程的词汇“组成”、 体现言语过程的词汇“得出结论”和体现关系过程的词汇“确为”、 体现物质过程的词汇“进行” 和体现言语过程的词汇“未提”、 体现言语过程的词汇“证实”、 体现物质过程的词汇“送达”、 体现言语过程的词汇“宣告”。综上所述,该部分文本主要采用了体现概念元功能的一些及物性系统来表达“过程”。本文对呼格吉勒图案中“案件回顾”部分的文本进行分析发现,该部分总计5句,通过“1996年4月9日”“48小时后”“1996年5月23日”“1996年6月5日”“距离案发仅62天”这个时间概念语义衔接链将案情回顾的内容建立了一个高度逻辑性的语篇,由于时间这个概念具有非常强的客观性,但最后一句“距离案发仅62天”却让读者察觉到此时百度百科编辑无意中漏出了一丝主观感情;从第一句至第五句百度百科编辑分别运用了体现言语过程的词汇“报案”、 体现行为过程的词汇“发现”、 体现言语过程的词汇“认定”和“判处”体现物质过程的词汇“维持”和“核准”、 体现关系过程的词汇“是”被省略了。
(二)聂树斌“故意杀人”案报道文本的语篇语义分析
聂树斌“故意杀人”案与呼格吉勒图“杀人”案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呼格吉勒图案已经被证明是国家权力机关认定的冤案。当时,虽然聂树斌“故意杀人”案经历了多次开庭宣判,但仍被河北高院维持原判。迫于舆论压力,在最高法的指导下该案2015年还在异地复查阶段。两案相同之处在于后来都有犯罪嫌疑人承认相关杀人罪行,两个案子异议期都持续了有20多年之久。
鉴于聂树斌案当时缺乏媒体新闻报道,这与呼案也不同,本文通过网络搜索工具百度百科查询到了《聂树斌案》,运用语篇衔接手段来对第一部分材料中总计出现5段话进行分析,发现“1994年10月1日、1995年、2005年、2013年9月27日、2014年12月12日、2014年12月22日、2015年3月17日、2015年4月28日”这个衔接链同属于时间范畴,将聂树斌“故意杀人”案的脉络连贯起来,让读者对该案的大致情况有了了解。比较明显的特点是该案出现了类似呼格案的“一案两凶”,复查阶段都遇到了一些部门的阻力,通过与呼案报道文本的对比,读者似乎感觉到河北相关方面似乎在借助法律的一些空子掩盖什么。
本文对聂树斌案的【案件详情】的报道文本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文本中“1994年9月23日下午、1994年10月1日、10月9日、1995年3月3日、1995年3月15日、1995年4月25日”这个衔接链也同属属于时间范畴,将整个语篇语义连贯起来,增强了文本内容之间的逻辑联系。在该部分第一个段落中总计出现了三句话,都用到及物性系统中被动语态,相关的词汇有“被怀疑”“被抓”“被刑事拘留”“被逮捕”说明了聂树斌所经历过的一系列遭遇。在该案文本编辑看来这是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强加于聂树斌身上的。在该段落里聂树斌作为动作目标的承受者多次出现,而作为动作的执行者公安局仅出现一次,说明编辑认为聂树斌是有些无奈的。该部分文本第二段第一句、第二句、第三句、第四句的主位成分分别是:“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语篇元功能中属于阶梯型主位推进模式。第一句、第二句采用概念元功能中的物质过程来说明了检察院和法院的执纪执法行为,语言文字很客观,没有主观色彩。第三句和第四句采用了及物性系统中的言语过程的词汇“认定”和“判决”来说明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判罚的依据和判决结果,从人际元功能的角度看该言语过程所反映的情况属于自言范畴,说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判罚的依据和判决结果的客观性应负全部责任。
该部分文本第三段总计三句话,第一句主位是聂树斌,述位是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第二句主位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述位是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句主位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述位是“认为……判决……”。由此可见第二句、第三句的主位分别是第一句中的述位部分,这在语篇元功能中属于体现语篇语义组织的阶梯型主位推进模式,突出的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个新信息。在第二个句子里的主位成了已知信息,而述位又成了新信息。在第三句子中的主位依然是已知信息,而述位成了语篇语义中的新信息。第一句和第二句采用了概念元功能中的物质过程的词汇“不服”“提出上诉”“作出”来分别说明了聂树斌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的反应:第三句采用了及物性系统中的言语过程的词汇“认为”和 “判决”来说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最终的认定。从人际元功能的角度看该言语过程所反映的情况属于自言范畴,说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的判决的客观性应负全部责任。
在第二部分材料中目录“3案件发展”(“真凶”上诉+法院无视+二次开庭+三次开庭+公开审判+正式宣判+法院复审+获准阅卷+召开听证会)、“4案件分析”(案件牵连+案件疑点+相关争议)、“5审判结果”、“6记者听证” 同属于聂树斌案这个整体的一部分。从衔接的角度看,3、4、5、6部分之间体现的是局部与整体的语义关系。“3案件发展”与“‘真凶上诉+法院无视+二次开庭+三次开庭+公开审判+正式宣判+法院复审+获准阅卷+召开听证会”之间体现是整体与局部的语义关系。“4案件分析”与“案件牵连+案件疑点+相关争议”之间体现的也是整体与局部的语义关系。以此,可以推断出该案文本编辑在推进文本发展过程中,是比较谨慎或中立的,主要介绍案情的客观發展过程。虽编辑仅在“真凶”上诉和“法院无视”这部分通过双引号这个语法标记及消极词汇“无视”来说明案情,但也说明该文本编辑对该案也持怀疑的态度。四、研究结论
本文以呼格吉勒图“杀人”案、聂树斌“故意杀人”案的网络新闻媒体报道的文本为研究对象,从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角度对上述两个刑案文本的语篇语义特征进行系统的分析,探索针对“冤案”体裁新闻报道文本的研究方法,帮助读者了解该类体裁文本特点,提高其对该类体裁文本分析理解的客观性与准确性。通过对比两个新闻报道文本的语篇语义特点可以发现媒体在报道呼格吉勒图“杀人”案的时候,文本中出现多处体现心理过程和言语过程的词汇,还有一些体现人际元功能的表示级差的词汇,由此发现呼格吉勒图“杀人”案新闻媒体报道文本主观性更强些,而新闻媒体报道的聂树斌“故意杀人”案的文本中多运用了语篇元功能,说明文本编辑主要是想陈述一个事实,让读者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因此,很少运用体现人际元功能的语法词汇和体现概念元功能的心理过程和言语过程的词汇。故而,聂树斌“故意杀人”案文本的客观性更强一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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