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保险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熊绍锦+张伟+蒋晓军
摘要:介绍了生猪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合理建议。
关键词:生猪;保险;价格指数保险
中图分类号:S828;F32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7)11-0043-02
目前,政策性生猪保险主要针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风险和市场波动,包括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是国家支持稳定生猪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一項强农惠民政策,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1 存在的问题
1.1 养殖户缺乏投保积极性
生猪保险具有转移、分散风险功能,它是投保人用少量的钱通过购买保险把风险转给保险人,保险人通过收取零星的保费集少成多,形成规模经济,建立起庞大的保险基金,从而实现生猪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的目的。目前我国生猪保险市场上养殖户对生猪保险缺乏了解,保险这种分散风险的管理方式,还没有被养殖户广泛认识和接受。不少养殖户特别是散养户存在侥幸心理,还有一些购买了生猪保险的养猪户对理赔持一定的消极态度,也导致了其他养殖户缺乏投保积极性。
1.2 生猪理赔标准较低
目前,南昌市政策性能繁母猪和育肥猪的保费分别为60元/头和20元/头,规定保费由政府财政补贴80%,养猪户承担20%,但理赔时能繁母猪赔付1 000元/头,育肥猪要根据生猪大小理赔,最高赔付仅500元,与市场行情差距较大,不能有效地规避风险,对养猪户的吸引力不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养殖户投保积极性,导致保费收缴难度大。此外一些养殖户在较为偏远的地方,发生生猪理赔事件时,有的理赔人员不能及时赶到现场鉴定理赔,导致养殖户抵触情绪强烈。
1.3 生猪价格监测体系不健全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有助于分散生猪价格下跌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它是以生猪价格指数为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当保险期生猪平均价格指数低于保险责任约定的价格指数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养猪户差额部分的收入损失。但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成熟的生猪期货市场,生猪价格或价格指数只能参照农业部门、物价部门发布的数据,或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猪粮比价作为保险赔付的测算依据。
1.4 部门配合不协调
政策性生猪保险涉及财政、畜牧和保险等部门,有的地方保险部门在理赔中独立运行,畜牧部门没有参与其中,导致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监管无法落实,存在一定的肉食品安全隐患和生物安全隐患,此外由于保险部门缺乏养殖业专业人才,在保险时不能真正了解养殖场的实际运营情况,加之又缺乏畜牧部门监管,导致有的养殖户瞒报,或者弄虚作假骗保。
2 建议
2.1 提高养殖户认知度
要加大生猪保险宣传和业务咨询力度,通过宣传单、宣传栏、保险知识讲座、保险人员深入养殖户等形式宣传相关政策,让广大养殖户真正认识到国家开展政策性生猪保险的意图,调动大家投保积极性;同时鼓励养殖规模较大的场户积极参保,出险后及时理赔,宣传生猪保险的实际效果。
2.2 提高保险理赔标准
政策性生猪保险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保险机构经营、畜牧部门参与、养殖场户投保”原则,各级要加强宣传,完善投保理赔体系,促进养殖户自愿投保、主动投保。随着物价指数的上涨,国家应统一提高保费和理赔标准(标准可定或按照市场价格百分比赔偿)。在此基础上,试行分档投保,根据市场行情,养殖户可自愿选择并承担较高的保费以获取较高的赔偿标准。
2.3 大力发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相对能繁母猪保险与育肥猪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更贴近养猪户的实际需求,它能够补偿生猪的市场价格下跌给养殖户带来的收入损失,保障养殖户的预期利益,此外还能够有效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目前,江西省生猪价格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0%,市(县)财政补贴10%,养殖户自身只要承担20%的保险费。因此我国应该加快建立包括生猪在内的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编制合理的生猪价格指数,从而有效支撑和推动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实施和发展。
2.4 加强部门配合,培养专业人才队伍
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国家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保险公司要坚决执行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凭证作为生猪保险理赔的依据,并简化保险理赔流程。病死猪的鉴定和无害化处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工作,必须有专业畜牧兽医人员现场指导和监管落实。保险与畜牧部门要加强理赔过程中的配合,促进生猪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此外建议保险公司吸纳部分具有畜牧兽医知识背景的人员,加强保险理论知识培训,形成一支既了解养殖技术知识又熟悉保险知识的专业人才队伍,解决养殖业保险工作的实际问题,从而更好地推动畜牧业保险的实施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