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刑徒兵制与谪戍制考辨
提 要:秦汉时期与以罪人为兵相关的制度有两种,一是谪戍制,二是刑徒兵制。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三:其一,被谪戍者和刑徒兵的称谓在文献中有严格区分,前者常被写作“谪徒”、“适卒”、“谪卒”等;后者常被称作“弛刑士”、“施刑士”,有时简称为“弛刑”、“施刑”。其二,谪戍是司法判决的结果,属于一种刑罚,而发刑徒为兵则是皇帝诏令的结果,是对已判决罪犯服刑方式的一种变更。其三,二者实施的对象不同,谪戍的对象包括亡人、罪吏、盗贼等有罪者以及赘婿、商人、闾左等“贱民”,还包括称作“诸疑罪”的犯罪嫌疑人;而刑徒兵则由弛刑徒组成,包括判为城旦、鬼薪、隶臣、司寇等刑徒,判处枭首、腰斩、弃市等的减死罪囚。滥发谪戍体现暴政,发刑徒为兵则更多体现出一种宽宥。
关键词:秦汉兵制;刑徒兵制;谪戍制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7.04.008
秦汉时期的发罪人为兵制度有两种类型:其一是各级政府直接依律令判处罪者从军,这就是谪戍制;其二是通过皇帝下诏,令刑徒从军,这就是刑徒兵制。以往的研究,或专注于刑徒兵制,或专注于谪戍制,1还有的将两者混为一谈。也有个别学者注意到二者的不同,但对二者的具体差异并未述及。2鉴于此,本文对谪戍制和刑徒兵制各自的特点进行分析,辨析两种制度的具体差异所在,以利全面认识和区分这两种制度。
一、刑徒兵制
刑徒兵制是一种征发刑徒为兵的制度,一般由皇帝颁发诏书,变更特定刑徒原来所服之刑,代之以从军打仗,戍屯边疆。此种制度孕育于战国,流行于秦汉。
在商代和西周春秋时期,当兵是贵族阶层的特权,庶民和奴隶只能充当徒卒或私养。商代士兵的主要来源是“众”,如《尚书·汤誓》中有:“王曰:‘格尔众庶,悉听朕言。非台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今尔有众,汝曰:‘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正夏?予惟闻汝众言,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1这些“众”是王族和其他贵族的族众,属于统治阶层。在西周,只有“国人”才能当兵。战国以后,各诸侯国的社会结构和阶层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各国为扩大兵员相继实施改革,其中,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典型。自商鞅变法以后,秦国开始实行普遍兵役制,要求所有适龄的健康男子、适役的人员都要服役,甚至刑徒也被征发充军。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斬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2此简对斩获敌首的隶臣可享受的待遇做出了具体规定,除免除其本人刑徒身份外,并惠及其父母、妻子,这说明当时刑徒充军已非个案。
秦至西汉前期,国家武备由京师南北军和郡国兵构成,集兵方式采用义务兵役制度,只有遇到紧急军情时才大规模使用刑徒兵。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冬,陈胜部将周章率十万大军兵临函谷关,军情紧急,秦二世采纳少府章邯的建议,发骊山徒击破周章军。3此次发刑徒为兵,属于非常之举,而非常制。汉初,刘邦曾使用刑徒兵平定淮南王英布反叛,“上赦天下死罪以下,皆令从军;征诸侯兵,上自将击布。”4这次使用刑徒兵的背景是陈豨的叛乱尚未结束,对于讨伐淮南王英布面临着无兵可派的困境。
汉武帝时期土地兼并问题突出,自耕农日益减少,秦和汉初以来的征兵制开始遭到破坏,加之对外战争规模巨大,发刑徒为兵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汉武帝击朝鲜,平南越吕嘉,平益州、昆明反叛均使用了刑徒兵。5昭帝平武都氐人反叛、6宣帝平西羌反叛、7王莽击匈奴等也都有刑徒兵参加。8
东汉时期,田庄经济成为地主经营地产的主导形态,刘秀“度田”的无果而终,意味着国家的“不抑兼并”,最终导致大量编户民流亡或投依田庄,征兵制的社会基础面临崩溃。同时,刘秀担心归附的军阀拥兵自重,地方将领利用地方常备兵谋反,于是在建武七年(公元31年)下诏罢郡兵:“今国有众军,并多精勇,宜且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9建武二十二年(公元46年),进一步“诏罢诸边郡亭侯吏卒”。10刘秀的这些罢兵措施,实际上等于废除了秦汉以来长期实行的正卒制度和更戍制度,11导致“郡国无常设之兵,关隘无人驻守,而且国境地带也无当番守望的戍卒”。12为了解决兵源不足和兵制改革带来的不利影响,东汉政权加大了刑徒兵使用力度,刑徒兵的作用更加突出。光武帝征公孙述、征五溪蛮、卫护和监视南匈奴单于,明帝平西羌,章帝平澧中贼、定西域均有刑徒兵参加。13此外,东汉使用刑徒兵不再囿于具体战事,每隔一段时间皇帝就会下诏赦免刑徒,令其戍守。据《后汉书》记载,明帝从永平八年(公元65年)到永平十七年(公元74年),四次下诏赦免刑徒到朔方、五原、敦煌等处充任士卒。章帝在建初七年(公元82年)、元和元年(公元84年)、章和元年(公元87年)亦多次下诏赦死罪囚犯诣金城等郡县戍边。其后,和帝、安帝、顺帝、冲帝、桓帝都下过减死戍边的诏令,令这些赦死罪囚赴敦煌、陇西、度辽营、北地、上郡、安定等边地戍守。1由此可见,东汉发刑徒为兵不再是临战而发,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国策和定制。
二、谪戍制
谪戍制是秦汉时期广泛推行的罚罪人戍边的一种司法制度。在传世文献中,谪戍一词最早见于晁错对秦时谪戍的追述:“秦之戍卒不能其水土,戍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2谪戍一词也见于出土简牍文书,如里耶秦简载:“贷适戍士五(伍)高里庆忌”,3“已朔朔日,启陵乡守狐出贷适戍□”,4“适”通“谪”,适戍即谪戍。《说文解字》释“谪”为“罚也”,“戍”为“守边也”。5颜师古给“适卒”的注释曰:“适,读曰谪。谪卒,谓卒之有罪谪者,即所谓谪戍。”6从颜师古的注释中可以看出,充任谪卒的是有罪者。
关于谪戍制的起源目前尚有争议,如臧知非认为谪戍制起于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7李玉福认为谪戍制起源于战国时期。8之所以出现这种差别,是因为依据的史料不同,认为谪戍制起源于秦始皇时期的观点多依据的是传世文献,认为谪戍制起源于战国时期的观点多依据的是出土文献。从出土简牍资料来看,谪戍制应起源于战国后期的罚戍,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可见相关记载,如:“不当稟军中而稟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殹(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军人买(卖)稟稟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佐吏、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9此简记录了对两种犯罪行为的戍边处罚:其一是对不该在军中领取粮食而领取粮食的人,如果其身份不是官吏,则处以戍边两年的惩罚;其二是对不告发军人在领粮地和路过之县出卖军粮这种犯罪行为的“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处以戍边一年的惩罚,这种惩处措施本质上就是谪戍。此简也涉及了另一个概念,即赀戍,赀和罚款有关,“赀戍”与“戍”不同,赀戍不是说去戍边,而是对犯了戍边罪的不令其戍边,代之以与戍边相应的罚金,赀戍是谪戍的一种变通做法。
大规模发谪始于秦始皇时期,如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谪遣戍。”“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阙、(陶)[阳]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10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谪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11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益发谪徙边。”12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是时,徙大越民置余杭、伊攻、□故鄣,因徙天下有罪适吏民,置海南故大越处,以备东海外越。”13对秦始皇时期的谪戍,宋元之际的马端临总结说:“秦始皇略定扬越,谪戍五方,南守五岭。”14秦始皇死后,秦二世继续推行谪戍,但在各种社会矛盾尖锐的背景下,此举直接引发了陈胜吴广起义,屯戍在边境的谪兵也开始溃散,导致了边境防御力量空虚。《史记·匈奴列传》载:“十余年而蒙恬死,诸侯畔秦,中国扰乱,诸秦所徙适戍边者皆复去,于是匈奴得宽,复稍度河南与中国界于故塞。”1至西汉,武帝时发谪规模最大,如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年)“发谪吏穿昆明池。”2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遣贰师将军李广利发天下谪民西征大宛。”3天汉元年(公元前100年)“秋,闭城门大搜。发谪戍屯五原。”4天汉四年(公元前97年)“发天下七科谪及勇敢士,遣贰师将军李广利将六万骑、步兵七万人出朔方”。5汉武帝后,谪戍规模虽有所减小,但谪戍一直持续到东汉,如光武帝建武二十一年(公元45年),光武帝针对边境空虚的现状,在边地建立三营,屯田殖谷,这些屯田者除刑徒兵外还有谪兵:“上笑曰:‘今边无人而设长吏治之,难如春秋素王矣。乃建立三营,屯田殖谷,弛刑谪徒以充实之。”6
秦汉时期大规模发谪和当时的徭戍制度存在一定的关联。“徭戍”是秦汉时期法律文献中的固有概念,“徭”指徭役,“戍”指兵役。7徭戍的承担者主要是自耕农,当一岁一更、轮流番上的戍卒不足时,发谪就成为增加兵源的重要手段。马端临曾对秦的谪戍分析说:“是时,北筑长城四十余万,南戍五岭五十余万,骊山阿房之役各七十余万。兵不足用,而后发谪矣。”8马端临之说道出了谪戍和“兵不足用”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秦始皇和汉武帝时都是对外大规模用兵的时期,恰恰也是大规模发谪的时期,这说明其时徭戍制度下的兵源难以满足庞大的用兵需求,于是大规模发谪就成为一种必然。
三、谪戍制与刑徒兵制的差异
学者在讨论秦汉时期的谪戍制和刑徒兵制时,往往混淆两者之间的应有边界,没有细致考察这两个概念的差异。如清末学者郭嵩焘在《史记札记》中写到:“案秦、汉时发兵皆囚徒有罪者,是以谓之谪戍。”9实际上,“囚徒之有罪者”是刑徒,发“囚徒之有罪者”为兵是刑徒兵,而非谪戍。又如陈玉屏在《魏晋南北朝兵户制度研究》一书中述及秦汉发罪人为兵时说:“谪兵虽然有惩罚意义的一面,又有让刑徒立功赎罪、给以出路的一面。”10显然,陈玉屏也误把谪戍制和刑徒兵制混淆了。实际上,刑徒兵制和谪戍制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
1、刑徒兵和被谪戍者在文献中的称谓不同
光武帝时的三营屯田,即以“弛刑谪徒以充实之”。11在这里,弛刑、谪徒是并列陈述的,因为弛刑和谪徒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屯田兵,二者来源于两种不同身份的人,谪徒是因罪过、身份低贱等原因被罚戍的人,弛刑指的是经皇帝诏许,解除刑具、去除囚服的刑徒。李奇给“弛”的注释是:“弛,废也。谓若今徒解钳钛赭衣,置任输作也”,颜师古补充说:“弛刑,李说是也。若今徒囚但不枷锁而责保散役之耳。”12刑徒兵有时也写作“弛刑士”,如《后汉书》载:“延光二年夏,复以勇为西域长史,将兵五百人出屯柳中……还,屯田柳中。”13又载:“帝纳之,乃以班勇为西域长史,将弛刑士五百人,西屯柳中。”14这两条史料表明,班勇率领的五百柳中屯田兵即是由称作“弛刑士”的刑徒兵组成。
在出土简牍中弛刑徒一般称为“施刑士”,如:
施刑士左冯翊带羽掖落里上 337·815
元康四年二月己未朔乙亥使护鄯善以西校尉吉副卫司马富昌丞庆都尉宣建都乃元康二年五月癸未以使都护檄书遣尉丞赦将施刑士五十人送致将车□发 118·171
有时“施刑士”简称为“施刑”,如:
第十七施刑张达 71·652
还有时根据其兵种的不同给以能反映其兵种的称谓,如屯田刑徒兵被称为“施刑屯士”:
■右五人施刑屯士 308·19,308·53
被谪戍者在文献中除被称为“谪徒”外,有时亦根据被谪戍者身份写作“谪吏”、“谪民”等,如汉武帝“发谪吏穿昆明池。”4“遣贰师将军李广利发天下谪民西征大宛。”5还常写作“适卒”、“谪卒”,如项羽曾以“适卒”守成皋,“楚人拔荥阳,不坚守敖仓,乃引而东,令适卒分守成皋,此乃天所以资汉。”6在出土简牍中也有“适卒”的称谓,如:
玉门官隧次行,永和二年五月戊申朔廿九日丙子,虎猛候长异,叩头死罪敢言之:官录曰:今朝宜秋卒胡孙诣官,□□虎猛卒冯国之东部责,边塞卒戍,不得去离亭尺寸,□□□代适卒有不然,负罚,当所□ 4437
隧缺敬代适卒郭□,今遣诣署,录□
4618
或根据被谪戍者在军中充任兵种的不同给以能反映其工作内容的称谓,如守烽燧的谪卒被称为“适隧卒”:
廪执适卒充五月食 255·159
2、谪戍是司法判决的结果,发刑徒为兵则是皇帝诏令的结果
《司空律》云:“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适(谪)罪殹(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10这里的“适罪”就是判处谪戍,可见,谪戍是一种刑罚,判处谪戍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岳麓书院秦简中也有秦代谪戍的相关记载,“罪?人而当戍请(清)河、河间、恒山者,尽遣戍□□地。请(清)河、河间当戍者,各戍……”“绾请许而令郡有罪罚当戍者,泰原署四川郡;东郡、叁川、颖川署江胡郡;南阳、河内署九江郡;”11这两简都涉及到“罪”、“当戍”,印证了《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中的“适罪”,即对某些罪行判处为谪戍。汉简也有有关判罚谪戍的法律条文,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记载“吏将徒追求盗贼,必伍之,盗贼以短兵杀伤其将及伍人,而弗能捕得,皆戍边二岁……与盗贼遇而去北,及力足以追逮捕之□而□官□□□□□□逗留畏耎弗敢就,夺其将爵一级,免之,毋爵者戍边二岁;而罚其所将吏徒以卒戍边各一岁。与吏徒追盗贼,已受令而逋,以畏耎论之。盗贼发,士吏、求盗部者,及令、丞、尉弗觉智(知),士吏、求盗皆以卒戍边二岁,令、丞、尉罚金各四两。”12可见,在汉代,谪戍也是有明文规定的一种刑罚。秦汉的谪戍常常突破有罪者的范围,甚至商人、闾左、赘婿这样的“贱民”也在发谪之列。但我们不能以发“贱民”谪戍否认谪戍的刑罚性质,受军事需要影响,增加兵源的目的往往使惩罚的主旨发生偏离,法律让位于需要,導致了谪戍的滥发,使谪戍的对象扩充到商人、闾左、赘婿等这类无罪的“贱民”。
刑徒是已完成了判决正在服刑的罪犯,且原判决并非是判处从军,刑徒成为士卒是对原判服刑方式的改变,从史料的记载来看,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都无权发刑徒为兵,只有皇帝有权力做出此种改变,如章邯为平定农民起义请求秦二世赦刑徒为兵,“骊山徒多,请赦之,授兵以击之。”13汉高祖刘邦平英布叛乱,“上赦天下死罪以下,皆令从军;征诸侯兵,上自将击布。”1东汉皇帝更是多次下诏令刑徒从军,如明帝永平八年(公元65年),“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2永平九年(公元66年),“诏郡国死罪囚减罪,与妻子诣五原、朔方占著,”3永平十六年(公元73年),“九月丁卯,诏令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死罪一等,勿笞,诣军营,屯朔方、敦煌;”4永平十七年(公元74年)“令武威、张掖、酒泉、敦煌及张掖属国,系囚右趾已下任兵者,皆一切勿治其罪,诣军营。”5这些正在服刑中的犯人或本该处决的死刑犯得以为兵是因皇帝的诏许,并非是司法判决的结果。
3、谪戍制和刑徒兵制实施的对象不同
如前文所述,谪戍的对象是犯了戍边罪即适罪的人,但军事需要往往使谪戍偏离了司法轨道,造成谪戍的扩大化,具体扩大到哪些人,从晁错对秦时谪戍的追述以及汉代“七科谪”中可窥一斑。《汉书·晁错传》记载晁错追述秦时谪戍曰:“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6据此,秦时谪戍的对象已扩大到赘婿、商人、曾有商人户籍的人、祖父母有商人户籍的人、父母有商人户籍的人、闾左这些贱民。其中赘婿是指入赘男子,颜师古曰:“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体之有肬赘,非应所有也。一说,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7闾左是指穷人,《史记》索隐云“闾左谓居闾里之左也。秦时复除者居闾左。今力役凡在闾左者尽发之也。”又云:“凡居以富强为右,贫弱为左。秦役戍多,富者役尽,兼取贫弱者也。”8汉武帝时则有“七科谪”,七科指“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籍七”。9汉代对“贱
民”的谪戍与秦时比较少了闾左。此外,汉武帝时的谪戍对象还扩充到犯罪嫌疑人,《魏书·刑罚志》载:“……汉武时,始启河右四郡,议诸疑罪而谪徙之。十数年后,边郡充实,并修农戍;孝宣因之,以服北方,此近世之事也。”10“诸疑罪”即犯罪嫌疑人。总之,秦汉谪戍对象可分为三大类:一类是有罪者,即有特定罪过的人,如亡人、罪吏、盗贼等;第二类则是当时的贱民,如赘婿、商人、曾有商人户籍的人、祖父母有商人户籍的人、父母有商人户籍的人、闾左;第三类是犯罪嫌疑人。
刑徒之范围,大体包括死罪刑徒、徒刑刑徒、迁刑刑徒等,但并非所有刑徒都是征发为兵的对象,从现有史料来看,并未见征发迁刑刑徒为兵的记载,主要是征发徒刑刑徒和死罪刑徒。根据云梦睡虎地秦简,可以确定秦代的徒刑刑徒依刑罚从重到轻分为五种:其一为城旦舂,男性为城旦,女性为舂;其二为鬼薪白粲,男性为鬼薪,女性为白粲;其三为隶臣妾,男性为隶臣,女性为隶妾;其四为司寇;其五为候。由于女性不适合从军打仗,因此女性刑徒不在征发之列。至汉初时已无“候”这一刑名,故汉代征发的徒刑刑徒当为城旦、鬼薪、隶臣、司寇等。至于秦时是否征发死罪刑徒为兵,从目前史料来看,尚无明确记载。最迟在西汉时,死罪刑徒列入被征发之列,如武帝元封二年(公元前109年),“朝鲜王攻杀辽东郡尉,乃募天下死罪击朝鲜。”11东汉时征发死罪刑徒为兵已经习以为常,根据《后汉书》的记载,从明帝到桓帝,皇帝下的减死戍边诏令达十几次之多。12当然,也并非所有死罪囚都可减死戍边,一些犯谋反、大逆等特殊死罪的刑徒不在赦死戍边之列,这点从东汉皇帝的一些诏令中可以看出,如章帝章和元年(公元87年)九月,“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罪一等,诣金城戍;犯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1和帝永元八年(公元96年)“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诣敦煌戍。其犯大逆,募下蚕室;其女子宫。”2冲帝建康元年(公元144年)“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徙边;谋反大逆,不用此令。”3
四、余论
滥发谪戍体现了暴政的一面,被谪戍者常常以各种方式进行抵制,晁错在谈及秦代谪戍时说:“发之不顺,行者深怨,有背畔之心。”4秦的滥发谪戍引燃了陈胜吴广起义的大火。西汉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秦时滥发谪戍的教训,但并没有消除被谪戍者的抵制,如汉武帝天汉元年“秋,闭城门大搜。发谪戍屯五原。”5之所以“闭城门大搜”是因为这些谪戍对象不愿被谪戍,以逃避的方式抵制谪戍。东汉建立后,刘秀在谈及治理天下时说:“吾理天下,亦欲以柔道行之”。6这种“柔道”在刑罚领域的体现就是宽刑轻罚,故谪戍制在东汉日渐式微。
发刑徒为兵更多体现出一种宽宥。刑徒从军后,解除其刑具,去除其赭衣,和普通士卒一起从事屯戍,获得了一定自由。“弛刑徒在边地屯戍,其衣食主要都是由国家供给”,7刑徒兵由此而获得了基本生活保障。而且,个别的刑徒兵还担任了军队基层管理职务,如居延汉简中的两枚赵延年简,出土地点相同,一简记载赵延年的身份是“施刑屯士”,另一简记载的身份是“第五隧长”:
施刑屯士沛郡山仓县蔡里赵延年 E.P.T58:38
第五长赵延年 有方二破斧头一破●皆已易
索一币●已易积薪四小 112·239
尤其在东汉时,出于“以全人命,有益于边”10的考虑,经常对死刑犯进行大赦,死刑刑徒由此而获得了重生的机会,这些赦死罪犯的去向大部分都是戍边。东汉皇帝亦多次诏令刑徒兵家属赴边,如明帝和章帝时期,规定家属随同赴边的诏令就达5次之多,11这种规定,有利于刑徒兵安心于边地,也体现出对刑徒兵的人文关怀,使其能如常人一样过上家庭生活。
刑徒兵制和谪戍制都是以罪人为兵的制度,秦汉之际的发罪人为兵之制开启了后世发罪人为兵的先河。刑徒兵和谪兵参加征战、戍守、屯田、军事工程建造等活动,为军队带来了新的兵源,提升了军队自给能力,也有利于减轻编户民的徭戍负担,从而减轻徭戍役征召对农业生产的破坏。这类以罪人为兵的做法也被秦汉以后中国历朝历代政府所重视,自秦汉至明清,屯戍和罪人紧密联系到一起。如北魏兵户制,后期充任兵户者主要是罪人及其子孙,“籍隶边镇者,初为国之肺腑,或中原强宗子弟,后则流迸之人,死罪之囚为多。谓之兵户,亦号府户,世执兵役,非中旨特许,不得请免府籍。”12此外,隋唐的配防、配戍、罚镇和效力,宋代的配隶之法,元代的出军刑,明清的充军刑,追其本源,皆是对秦汉时期发罪人为兵之制的继承和发展。
[作者孙志敏(1976年—),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024]
[收稿日期:2017年3月1日]
(責任编辑: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