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探析

    魏立

    摘要:本文通过统计分析、查阅资料、座谈走访等方式,重点研究海西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出现以来的发展情况,回顾了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发展进程,总结出海西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起步晚、覆盖面广、组织多元化的发展特点。具有推动农牧业内部结构调整,推进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市县信息与农户对接等四项意义,深入分析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存在的四个方面突出问题,并对今后海西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提出五条建议,供今后工作参考。

    关键词: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经营制度的确立而产生,顺应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颁布实施,相关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快速发展,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有力推动了“三农”发展,已逐渐成为全州农牧民增收的新途径、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和农村牧区经营体制创新的新切入点。

    一、海西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现状

    (一)海西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海西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产生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上世纪80年代,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农牧民一家一户小规模分散经营弱点开始逐渐显现。为提高农牧民家庭经营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大市场对接,一些地方的农牧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发创办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我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从1989年开始出现,到2015年,各类农合组织达到1028家。

    发展阶段(2002年至2006年)。2002年12月8日,随着《农业法》的修订和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竞相发展。到2006年底,全州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16家,带动农户3099户。

    规范阶段(2007年至今)。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这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法制化轨道。促使全州原专业合作社和新发展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工商注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日趋规范和完善。

    (二)海西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特点

    1.起步晚,规模小。在各地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前景良好的时候,1989年德令哈市开始自发组织了怀头他拉绒山羊协会,为全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起步起到了较好示范作用。合作社组建初期大多数合作社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不强,达不到国家扶持的水平,省、州各级财政对合作社扶持力度不大,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依靠自身发展困难较大,制约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2.覆盖面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州合作社呈加快发展态势。表现在工商部门注册数量快速增加,我州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2008年的155家增加到2014年的815家。截止2015年底,我州专业合作组织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达1028家,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协会7家。全州各类专业合作社覆盖7市(县、行委)32个乡镇,注册资金达138957.08万元,入社成员达50165户,带动农户21979户,其中:养殖667个,种植315个,林业3个,渔业6个,服务行业24个,其它合作社13个。

    3.组织方式多元化。我州现有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几乎涵盖了各地合作组织的所有类型。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即由企业牵头发起,以“公司+合作组织+基地”为运行模式,它的特点是龙头企业在技术、资金、销售、储运等方面具有农户无法比拟的优势,对农户具有较强的辐射力和带动力,如格尔木农垦集团等。二是专业大户领办型。即由具有种养技术、生产供应和农产品营销能力或其它致富本领的农村能人和专业户牵头领办,以“合作组织+农户”模式运行,该类型是我州农合组织的主要形式,它的特点是示范带动作用强,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号召力,如德令哈新堉种植专业合作社、格尔木五子湖特色养殖专业合作社等。三是村(社)领办型。即由村(社)委会发起,按“村(社)委会+合作组织+农户”模式运行,如德令哈市尕海镇源泉种植养殖合作社。

    (三)海西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作用

    1.推动了农牧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为农牧民进行购销服务,传递市场信息,指导农牧民根据市场需求发展种养殖业;通过技术服务,提高农牧民种养殖水平,促进了农牧业生产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大大提高了农牧业效益,增加了农牧民收入。

    2.推进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信息与农户的对接。乡村农户生产分散,信息闭塞,市场适应能力弱,往往导致产销、供需脱节,产品滞销,造成经济损失。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托信息灵通的优势,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把触角伸到全国各地的市场,充分掌握和了解信息,及时向广大社员提供各种供需信息,为广大社员提供服务,使他们能及时地知晓市场变化、迅速作出反应,减少因不了解市场信息而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3.提高了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牧户组织起来,有效解决了农牧民—家—户办不好、办不了、办不起的问题,按照市场需求开展规模化生产、专业化经营、系列化服务,引导农牧民有序、有组织地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提高了农牧民谈判的能力,降低了交易成本,克服了经营规模过小的弱势,从根本上改变了分散农牧户在市场竞争中的劣势局面。

    4.提高了农牧民的收入水平。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由产业大户或购销大户牵头组建的,这些能人利用自身市场信息灵,销售渠道稳的优势,积极引导农牧民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提高了产品的销售价格,从而增加了农牧民的收入水平,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返利、分红制度直接带动农户增收。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向入会农牧户无偿提供技术、市场信息,低价提供生产资料等,直接降低了农牧户的生产成本。2015年全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新增产值652.39万元,较上年增长9.8%,合作社人均增收1231.54元,较上年增长11.68%。

    二、海西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全州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进程,对实现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促进农牧业经济的根本性转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农牧业结构调整更加深入的形势下,也暴露了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短缺,自我积累不够。

    我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尚处于发展阶段,实力不平衡,很多合作组织实力较弱,自身的资金积累能力非常有限。大多数合作组织由于缺少有效抵押物,较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只有部分合作组织的社员以个人名义在信用社获得小额担保贷款,从而因缺少资金制约了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

    (二)内部运作不规范。

    不少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章程内容与执行不规范,只写不做,流于形式;组织结构不健全,理事会、监督机制等形同虚设,缺乏民主管理和正常监督。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资金积累和风险保障等方面制度体系,财务、社务不够透明。

    (三)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专业人才。

    目前,我州合作组织的参与者基本是农牧民,经营水平不高。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者也主要是由合作组织内部人员担任,其文化知识、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相对较低,难以适应规模化的经营管理工作。多数合作社虽然实现了集约化、规模化的生产,但在生产中依然主要依靠经验进行种植、养殖,科技含量低,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差。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使得合作组织更加需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经营人员和管理者加入进来。另一方面,合作组织的自身条件也难以吸引到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参与到合作组织中来,因此人才问题也是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

    (四)部分合作组织成立的目的不明确,具有盲目性。

    一是部分合作组织成立的目的不是为了把社员组织起来,不是为了社员增收致富和解决社员实际问题,而是打着合作组织的招牌为自己谋取私利;二是个别合作组织存在投机心理,成立合作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套取国家的项目和财政扶持资金,而不是为了真正开展合作组织的“七个统一服务”;三是个别合作组织是盲目效仿的产物,看别人办了个合作组织,自己也到工商局注册登记一个合作组织,根本就不知道合作组织的办社宗旨、性质、服务内容、办社目的。这样的合作组织内部没有管理制度、没有内部机构、不开展业务、不发展社员,毫无带动作用。

    三、海西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力度。

    要将全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作为发展农村牧区经济、落实“三农”政策的重要举措。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弱势人群的联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农牧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引导,把它作为推进农牧业科技进步和产业化进程的重要载体,从政策到资金、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引导,引导农牧民转变思想观念,创办和加入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增加财政投入,实行项目倾斜,做到“抓大放小”,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商标注册等服务。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委托或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各级发展改革、水利、农业、林业、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项目给予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对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同时也要鼓励规模小的处于起步阶段的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研究完善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政策,拓宽筹资渠道。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牧业信贷的重点,解决其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创新金融产品担保方式,放宽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允许合作社以一些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物权,房屋、农牧业生产设备、机械等固定资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进行贷款抵押。

    (三)加快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

    尽快制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结合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围绕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发展,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领办、创办合作组织,鼓励以多种要素入股,以土地流转,组建合作组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多元化发展。及时明确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目标、方向及思路,对全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分类指导。完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运行机制,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在坚持行之有效的利益分配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处理好合作社与农牧户的利益分配关系,通过股金设置、盈余分配等形式,做好利益的直接分配;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强化档案管理,推行社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完善产销服务体系,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信息化建设及统一供种、技术培训、生产标准、包装、品牌销售的经营发展模式。

    (四)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

    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加强对合作社负责人和种养大户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合作社的一般运作原理和管理方法,熟悉现代农牧业、市场经济和经营管理新知识。引导合作社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农机推广人员到合作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选派到乡镇、村任职的大学生,参与合作组织培育与发展工作。建立州、市(县)两级合作组织培训体系,落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建立长效培训机制,举办专题培训,培养一支懂理论、会干事、有责任心的辅导员队伍和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能奉献的合作组织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使合作组织的主要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合作组织的基本知识,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使合作组织能够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真正把增加农牧民收入落实到位。

    (五)开展合作组织信息化服务。

    加强合作组织的软件建设,特别是市场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利用网络,建立起合作组织信息平台,全面推介合作组织优质农产品,进行网上销售,实现生产在社、营销在网、业务交流、资源共享,让合作组织的农产品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巩固和拓延发展空间,避免产品与市场脱节,保证产品的销路畅通,为有效抗拒市场风险提供有利条件。同时打造属于海西的特色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