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疑
王登山
问题
问: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发包人发出招标公告,要求本次工程招标采用优惠率形式。承包人进行了投标,其投标函载明投标优惠比率为8.5%,其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结算方式为以定额为基础扣除优惠率8.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固定价。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诉讼中,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产生争议,发包人主张以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而承包人则主张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
1.招投标文件
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按照常理,这些文件内容应当一致不相互矛盾。
2.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所谓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在工程价款、工程期限以及工程质量等方面约定不一致。本案中,双方在工程招投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固定价,而招投标文件约定结算方式为以定额为基础扣除优惠率),属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3.若招投标合法有效,当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建設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招投标文件系遵照法定招投标程序制定,不仅仅涉及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利益,还关系到其他投标人利益和招投标秩序。结合本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载明的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不一致,因此法院认定发包人请求以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主张不成立,在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4.若招投标程序违法,则不能当然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以招投标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前提是招投标活动合法有效,如果招投标活动程序违法,则应认定招投标无效,从而导致以其为基础订立的招投标文件也无效。在此情况下,由于这些文件不具有合法性,故而不可采信。因此,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招投标文件,但如果招投标行为本身违法的话,也不能当然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