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艺人的身份归属与知识权益

    张西昌

    

    摘要:民间艺术的传承及承载主体——民间艺人——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但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往往因为无法确定具体的权利人而导致权益归属模糊。同时,民间艺人在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中的身份地位低及话语权缺失的现实,也极大地影响了公民对于民间艺术知识产权的认知程度。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出台预示着政府对民间艺人文化贡献的官方认可,但对于民间艺人群体而言,能获得经济补助的仅仅只是极少数。在发现民间艺人的现有采风制度中,存在着发现者(采风者)与民间艺人之间关系失衡问题。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看,发现者对作品的占有只是对其物态形式的拥有,并不享有其著作权,但这些作品往往成为发现者随意处理的私物,从而构成事实上的侵权。传统手工艺衍生品市场需要逐步培育,应该在商业和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的基础上,对传统手工艺资源进行宣传和保护。建立相应的传统手工艺衍生品付费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贫弱的民间手工艺人以帮扶。

    自1960年代起,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原住民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问题,民间艺术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被涉及,并借此提出了相关的知识产权议题,逐渐引起了各国政府、公益机构、民间组织及学术界的关注。虽然中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研究上相对滞后,但就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等传统资源而言,基本与国际同步,并于1990年代开展了相关研究。

    从非遗保护工作的性质来看,民间艺术的传承及承载主体——民间艺人——理应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但在现有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因为无法确定具体的权利人而导致权益归属模糊。同时,民间艺人在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中的身份地位低及话语权缺失的现实,也极大地影响了公民对于民间艺术知识产权的认知程度。而且,目前的理论研究也未能就该话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更多集中于对作品与知识产权保护之关系的探讨上。

    作为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定的“杰出中国民间艺术大师”,库淑兰在由封闭的乡土空间逐渐走向公众视野的过程中,其剪纸作品及人生故事被一再演绎和关注。笔者认为,除了库淑兰剪纸作品的本身价值之外,由其人生遭际和作品传播所交织生成的“库淑兰现象”,更能从不同角度印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复杂性,期望引起当下社会的反思。

    自199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库淑兰的研究多集中在对其作品的美术分析方面,尚未见有从知识权益角度所做的探讨。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民间艺人不仅是其知识资源的活态载体,同时也是文化生态的核心体现。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资源已越来越脱离原本的乡土空间,而进入到他文化的消费语境之中。鉴于此,本文拟以库淑兰及其剪纸作品为个案,基于民间艺术文化生态的新视角,从知识权益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民间艺人——的身份归属与权益进行探讨,以供学界参考。

    一、身份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机制属性

    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艺人的关系所决定的。尽管目前传承人所享受的津贴补助与体制内的美术工作者仍有本质上的不同,但在此之前,民间艺人一直游离于政府利益机制之外。

    在我国,民间艺人的主体是农民和城镇手艺人。当代著名美术教育家靳之林将以农耕为主业、手工技艺为副业的人员称为“能手”,而非艺人[1]。意思是说,依靠土地而非完全以出卖手艺为生的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间艺人”,他们的技艺和作品大多是为自身或所属特定群落的生活自需而存在的。所以,在一定的社会体制中,此类艺术群体与体制内的主流美术家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农民生活的相对封闭性及其生产的目的性,使其与主流文化和政治形态具有一定的距离。而且,将人民大众分为农户和非农户的二分法,使得民间艺术的创作群体一直游离于文化艺术的边缘地带。那么,那些生活在乡村空间之中的艺术能手,其所创作的作品是否具有社会价值?其界定标准又是什么?都值得我们重新思索。

    在传统的乡民生活中,剪纸创作大多是针对自己的民俗生活所需,在特定的相对集中的时间内所进行的艺术劳动。但是,库淑兰经过当时文化馆干部的引导,其剪纸作品突破了传统的剪纸艺术形式和功能。换句话说,库淑兰的剪纸作品不仅用于狭小的乡民生活空间,还把自己的人生感受和生活故事转化为艺术图像,供自己乡俗文化圈之外的文化消费所用(见图1)。那么,她与体制内的美术家的区别在哪里呢?仅仅只是社会身份的区别吗?

    在有生之年,库淑兰因为痴迷于剪纸,有时会忘记做饭,被丈夫殴打并砸锅予以惩罚,县文化馆的干部曾出资为其购买锅灶,这件事被库淑兰编成歌谣唱到:“库淑兰做这剪纸,实为她的身和口来么先。”剪纸能换来国家干部为她买锅,内心的自豪感溢于言表,同时也令人内心五味杂陈。作为由联合国认定的民间艺术大师,库淑兰一直生活窘迫,居无定所。其去世前夕,陕西省创建文化先进县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曾经下发过文件,其中规定由旬邑地方政府每月按20元的生活费供给库淑兰,但是这笔钱直到2003年年底才拿到(库淑兰当年年底去世),因此,并未对改善库淑兰的生活起到帮助作用。

    库淑兰去世的2003年,中国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签约国,并确立了对传承人进行生活补助的规定,以改善传承人的生活状况。我们认为,在这种物质体恤中也包含着对于传承人文化角色和精神价值的确认。但在此之前,各地政府所颁布的《民间艺术保护条例》《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均未体现出对民间艺人价值的认可与保护。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曾召集专家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几项参考标准:第一,传承人所传承的文化应是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第二,所传承文化的濒危程度和稀有程度;第三,传承人代表性作品的数目、地方特色、个人特点和风格,以及创造和创新;第四,目前传承的状况,包括传承代数、传承方式、徒弟数量、仪式、文字、曲谱、舞谱等的情况;第五,传承技艺的艺术价值;第六,技艺技巧难度和复杂程度;第七,传承人及技艺宣传和推广的程度,包括社会影响、行业知名度、市场化程度、展出、展演情况、规模,以及受到奖励、被调查和记录的情况、对本民族或社区的文化和社会影响等。这些标准在理论上虽使认定制度有所细化,但目前我国传承人评定所存在的现实问题仍然很多。而且,传承人的名额极其有限,这种单一的制度体系无疑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起初,传承人的津贴由当地的文化部门发

    放,但很多民间艺人并不能够按时如数拿到该项补助,之后改由中央财政直接拨发给民间艺人,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传承人制度的有效实施。传承人制度并非一种纯粹的经济抚恤行为,有相当一部分传承人并不依赖该项津贴,而是看重该荣誉称号及其带来的隐性经济效益。对于作品难以市场化、生活窘困的传承人而言,这些津贴则显得弥足珍贵,这是目前传承人津贴制度中很难解决的现实矛盾。

    传承人制度的出台预示着政府对民间艺人文化贡献的官方确认,但相对于民间艺人这一庞大的群体而言,能获得传承人补助的仅仅是极少数。对此,民间艺术工作者管祥麟曾向国家文化部门提出过设立“中国民间艺术家保护基金”的建议;2010年歌唱家谭晶也曾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提出了《规范发展本土文化,研究制定扶持本土文化发展的国家战略与政策》的建议,其中即有为老艺术家设立专项基金的内容。这些提议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有效补充,只是到目前为止,还未得到社会及政府层面的有效回应。

    二、发现与汇编:采风制度中发现者与民间艺人之间的关系失衡

    2003年4月,由左汉中主编、文为群编著的《剪花娘子库淑兰传奇》一书由湖南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书内附有196张库淑兰不同时期的剪纸作品。是年底,库淑兰因病住院,在医药费无着落的情况下,家属想到了编著者曾经答应支付的由录用作品图片所产生的稿费。据悉,此书的编著者文为群曾获得1万多元的稿费,作为主编的左汉中收益不详。因此在库淑兰重病期间,她的儿子曾分别致电文为群和左汉中,希望能够支付稿费,以救济病中的母亲,但无任何结果。2009年,台湾汉声杂志社以作者身份,授权上海锦绣文章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库淑兰的精装书册《剪花娘子——库淑兰》,当时,库淑兰已经离世5年。经笔者调查了解,大量出版的与库淑兰作品相关的书籍,库淑兰本人及其家属没有从中获得知情权及经济报偿。

    关于美术作品的汇编权属及酬劳问题,在《著作权法》未出台之前,文化部曾于1985年颁布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中涉及到对民间文学艺术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权利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的整理本,版权归整理者所有,但他人仍可对同一作品进行整理并获得版权。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发表时,整理者应当注明主要素材提供者,并依素材提供者的贡献大小向其支付适当报酬。”同时,在该条例第10条中对此作了具体说明:“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发表时,整理者应在前言或后记中说明主要素材(包括口头材料和书面材料)提供者,并向其支付报酬,支付总额为整理者所得报酬的30%~40%”。

    笔者认为,就传统手工艺品的搜集整理而言,对于整理者的专业技术势必会有所要求,但专业水平并不占据绝对要素。比如,民间美术的研究人员在乡间搜集整理剪纸手工艺品,并将其整理成册予以出版发表,其所获得的应当只是这部著作的版权,而非所搜集整理的剪纸艺术品的著作权,因为在著作的编写汇编过程中,作者虽付出了自己的智慧和创造力,但就具体的剪纸作品而言,其仍旧是原创作者的智力创造。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出于对资料和素材提供者的感谢和尊重,应当在作品出版和发表时征求原创者的意见,并按相关标准支付给原创者一定的报酬(实际上,民间艺术生态的多元性往往使得现实情况极为复杂)。

    作为采风的被发现者,库淑兰曾被人质问道:如果没有上世纪的民间美术研究热潮,“如果没有文为群这样的基层美术干部,如果没有像汉声等出版社的关注,还会不会产生今天的库淑兰?”很明显,这种思维充斥着优势地位的强权思想,同时也折射出采风制度中发现者与民间艺人之间关系的失衡。1980年代,民间艺术得到主流美术的某种认同,采风以及帮扶活动在官方的各种文化机构中展开,很多杰出的民间艺人及作品被“发现”。这些艺人中的极少数也因此获得荣誉,但获得荣誉更多的是具有官方身份的“发现者”。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发现者”享有权益保护,但其“发现物”则是指没有生命或无感情的人类之外的自然物。很多艺术能手却在这种潜规则的发现制度中被忽略了。虽然作为个体的人,发现者和被发现者在人格上未必不平等,但在采风制度的历史习惯中,这种不平等到目前为止依然存在。发现者可以廉价甚至无偿掠走民间艺术品,原作者亦或出于朴素的情感赠送其作品,或出于对政府的感激心理捐献其作品,或出于卑微的心理将其作品上缴给政府,或者只是接受了象征性的费用以做买卖。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而言,发现者(采风者)对作品的占有,只是对其物态形式的拥有,但并不享有其著作权。但实际上,这些作品往往成为发现者随意处理的私物。诚然,对于收集和汇编工作来讲,这些发现者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辨别能力,而且有对民间文化保护的热情和责任感,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心力。因此,汇编权是要被予以尊重和保护的。客观来讲,多数发现者从汇编权中获得了经济回报和社会认可,但是大量被发现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益往往被忽略。

    库淑兰从乡土语境走上了艺术“圣坛”,从这个角度上说,她似乎是幸运的,很多人甚至认为,如果没有发现者,像库淑兰一样的民间艺人可能会就此埋没。人与其他无生命的发现物不同,如没有相应的环境机遇,其创造性可能也会大打折扣,其作品可能就只会在极小的范围里流传,得不到更多人的认可和赏读,对于艺术的发展会造成极大的损失。有的发现者夸大自己的“发现”也是基于这样的心理[2]。发现库淑兰的旬邑县文化馆干部文为群(后升任馆长),曾经利用库淑兰的作品赚了不少钱。自1986年以来,旬邑县文化馆也曾以征收或低价购买的方式从库淑兰处获得作品,并以高价出售和倒卖这些作品,并没有付给老人相应的费用。另外,台湾汉声杂志社在授权上海锦绣出版社发行《剪花娘子——库淑兰》的简体本之前,也并未征得文为群的同意。当然,按照常理来讲,对于著作再版,作者一般不会有反对意见,问题是文为群没有拿到再版的报酬,也没有进行维权。

    三、弘扬与获利:民间工艺衍生品市场有待规范

    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出现热潮,市场上也出现了以民间艺术资源为卖点的传统手工艺衍生品。比如,台湾汉声杂志社在北京下设的北京汉声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推出了一系列以传统手工艺品为元素的衍生品:有蓝印花布、风筝、年画、剪纸等;有以库淑兰剪纸为封面装饰纹样的多种笔记本,库淑兰的剪纸及歌谣都被作为工艺品的设计元素;有 “库淑兰单杯茶礼盒”,其中包括口杯、杯垫、茶叶袋、外包装礼品盒等。在北京汉声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推出的诸多衍生产品中,一部分属于集体创作(作者不明)的民间工艺品,而库淑兰剪纸则是有明确作者归属权的民间工艺品。虽然在艺术衍生品中大量使用库淑兰的剪纸作品图像,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宣传民间艺术的作用,但宣传与商业利用是并存的,虽然开发商需要一定的前期投资或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但出自于商业目的的预设性更大。同时,笔者调查发现,许多以库淑兰作品图像生产的衍生品,商家均声称已经合法购买了版权。但笔者从调研得知,库淑兰家人根本不知情,也不知晓此类侵权事件的发生,而且他们通常也不具备维权的法律意识、意愿和经济能力。

    在目前艺术衍生品市场化的过程中,当代艺术家大多采取无偿授权的方式,意在培育国内的艺术品衍生市场,这种做法与其说来自于艺术家的文化责任,倒不如说源自于艺术商人的商业利益。但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当代艺术家与民间艺人的生活状况具有天壤之别,库淑兰虽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民间艺术大师”称号,但其生活一直处于基本温饱的状态,她的作品却成了他人获取名利和累积财富的素材。对此,管祥麟曾经撰文道:“多少年来,我们对众多有成就的民间艺术大师的生存背景和创作环境知之甚少。可以说,我们长期忽视了这一重要的社会底层人文元素,从某种程度上我们依然存在严重的认识偏差。民间艺人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必要的保护的现象,已成为这一领域的盲区。所谓上层主流文化中‘拿来主义的主观倾向或者称为‘历史惯性模式,对待民间文化至今仍持‘摘野花的态度。因为它是野花,可以居高临下地随意采撷,无需代价,也无需负责任(据不完全统计,在已经出版的大量民间文化出版物的图文介绍中,有半数以上没有标明艺术品作者姓名、年龄及艺术品详细出处,更谈不上支付稿酬了)。这反映出主流文化对待民间文化作者的不公正态度。”[3]

    面对上述事实,我们自然会产生这样的诘问:是不是可以有一种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制度,为像库淑兰一样的民间艺人和艺术生态提供生活和创作的资金?如果一种机制只是维护强者更强、富者更富,而对于导致贫富悬殊的法理却置之不理,那么这种机制在客观上就保护了“掠夺”。当然,传统手工艺衍生品市场需要逐步培育,应该在商业和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的基础上对传统手工艺资源进行宣传和保护。建立相应的传统手工艺衍生品付费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贫弱的民间手工艺人进行帮扶,他们对社会文化做出了很大贡献,而其自身的利益诉求并没有得到关照,更遑论满足,这于法、于理、于情都是说不过去的。

    四、结语

    我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近十年了,通过立法对民间文化艺术进行保护的呼声也愈来愈高。法律是什么,用列宁的话说,它就是“写满了人民权利的一张纸”。法制的本质是民主,是从最根本的人权角度维护公民首先是劳动者的权益;同时,法律的公正最终应该体现在维护人际之间的平等上,而不应被强权者所利用。笔者认为,在民间艺人还没有取得应有的社会身份归属之前,法律的天平就很难保持平衡。

    库淑兰的人生遭遇不排除个人际遇的因素,但社会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通过立法保护民间文化艺术,归根到底是对于人权的捍卫。民间艺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载体,与传承人一样,是中华文化之瑰宝,应该通过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对其权益进行维护。

    参考文献:

    [1]

    靳之林.中国民间美术[M].北京:五洲传播出版社,2010:105-106.

    [2]文为群.魂系剪花娘子[EB/OL].(2012-12-18)[2016-01-10].http://blog.163.com/hanjing_734/blog/static/180360220126217444596/.

    [3]管祥麟.追忆大师库淑兰[EB/OL].(2012-10-18)[2015-12-11].http://guanxianglin.blog.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