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性质研究

    关键词 以物抵债 性质 新债清偿

    基金项目:北方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编号:YCX20029)。

    作者简介:李帆,北方民族大学,法律(非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275

    以物抵债在现实生活当中自古有之,但是在立法时并没有将以物抵债纳入法律规范当中,致使以物抵债的概念及含义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研究中对于以物抵债的性质和效力争议颇多,理论学说认定存在的模糊和混乱影响了司法实务,现实当中涉及以物抵债案例的判决结果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影响了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中小企业经营中对于贷款的需求量增加,使得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增多,当民间借贷无法按时还款时,以物抵债的情况十分普遍。而判决不公不仅会导致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还会影响经济交易秩序的公平和稳定。一、以物抵债的概述

    我国现行民法规范体系中对以物抵债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法律纠纷案例当中,尤其是在民间借贷中,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往往以实物折抵债务,使得涉及以物抵债的纠纷案例数量不断增多。

    (一)以物抵债的概念

    以物抵债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债权协议,当一方以金钱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以给付实物冲抵债务的法律行为。因为以物抵债在法律当中没有明确规定,其概念只是理论界和司法机关根据以物抵债在现实当中的具体做法给出的概括性总结。以物抵债的特点决定其成立要件具有一定的要求,首先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协议,协议签署一方负有金钱给付义务。其次是该当事人因为经营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给付金钱存在困难,最终以实物冲抵金钱债务的法律事实。

    (二)以物抵债的法律价值

    虽然法律对于以物抵债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物抵债的事实案例却在不断增多。因此,在司法实务当中,以物抵债制度发挥了重要的法律价值。

    首先,以物抵债确保合同的履行。以物抵债的发生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财务或者现金出现了一定的状况,使得原有合同义务的履行出现了重要问题。如果法律只允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易或者义务履行,极有可能导致合同義务履行不能,最终致使先履行义务人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甚至会引起法律纠纷。以物抵债的方式利用其他标的物冲抵了债务关系,促进了合同义务的有效履行。

    其次,以物抵债是建立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民法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虽然以物抵债的合同义务履行方式并不是双方当事人合同订立之时的意思表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合同双方发展形势的变化,双方订立合同时的基础已经发生变化甚至不复存在,履行原有合同义务具有一定的困难,针对突发状况,双方必须及时调整意思表示,达成新的协议,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完成合同的履行。虽然此种方式并不能达到双方之间的满意,但是却是双方经过综合考量之后的最佳解决方式,是双方新的意思自治主导下达成的新的协议。

    最后,以物抵债充分保障了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以物抵债的原因是合同义务履行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有的合同义务履行存在问题,如果不允许以物抵债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就有可能导致履行义务一方违约,合同将得不到履行,将会导致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以物抵债的方式虽让不能保证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得到全部的补偿,但是能使其免于遭受更大的利益损害,对其权益具有保障作用。二、以物抵债的分类

    以物抵债的分类有很多种,通过对以物抵债进行分类,有利于对其情形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根据原有合同的时间节点可以分为合同义务履行期满前的以物抵债和合同义务履行期满后的以物抵债。

    (一)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的以物抵债

    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具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因为自身的原因,使得合同义务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以物抵债的协议,转移控制合同义务人的财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无论是合同义务未履行,亦或是合同义务部分履行,但未履行完毕,首先是原合同有效,并且在履行能力发生变化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的基础重新作出合同义务履行的方式——以物抵债,后续行为的成立和实施,直接导致前债权债务关系的结合和消灭。以物抵债协议规定新的义务实施完毕之后,视为原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原合同的法律效力随着以物抵债合同履行完毕而结束。

    (二)合同义务履行期限未满的以物抵债

    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当债权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并严重影响到其义务履行能力,债权人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双方往往会通过制定以物抵债的协议,债权人会通过控制债务人的动产财物,敦促债务人及时有效的履行义务。当债务人的履行义务能力出现了问题,债权人则将动产作为债务冲抵,通过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者变卖该动产,实现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履行期满之前的以物抵债与民法当中的担保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