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竞合问题探讨

    李航 洪叶玮

    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竞合问题

    作者简介:李航、洪叶玮,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28

    第三人撤销之诉指的是非自身因素原因没有参加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这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裁决中不利于它们自身的撤销请求。而执行异议之诉指的是案件的当事人与执行人之间存在着争议,并请求执法机关解决所提出的诉讼。本文就是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第三人先撤销之诉立法的不断改革和创新,从改革的各方面来看,一般是借鉴法国的民事诉讼法典当中的民事权利救济程序制度。随着不断的完善,在2003年台湾地区的“诉讼法”中添加了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内容,从而展开了第三人撤銷之诉制度。在我国的诉讼法没有修改之前,第三人基本上只能通过三种方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第一种是对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第二种是如果在执行当中与裁决人员发生争执可以提出异议。第三种是如果原法院的裁决人对事件已经做出了判断以后,第三人可以执行监督,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自2012年以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从其合法的利益为基准考虑并参考我国的台湾地区比较完善的“民事诉讼法”,我国大陆地区在《民事诉讼法》上也增添了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这样就为第三人维护合法全体增添了更高的保障。

    新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如果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能参加诉讼,但是却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判决的内容存在错误或者是判决有损他人权益,在受损益人判决的六个月之内可以向作出该项判决的人员提出诉讼。法院再对此诉讼进行核实,如果属实,便会将原判决人等撤销或者是重新诉讼。这项内容所提出的要求在专家看来是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所以将其加入民事诉讼法当中是合理的。另外,案外第三人撤销诉法之中所包含的内容也对被撤销的第三人有损其权益的相关事宜制定了合理的解决制度。

    对民事诉讼不同性质和不同的内容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给付之诉,就是原告向被告请求给付,并要求相关的法院判决要制定被告人实现原告的给付起诉。第二个类型是确认之诉,就是原告向法院起诉其与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第三个类型是形成之诉,指的是原告人对法院特定的法律提出变更要求,使法律规定为原告所特定的法律内容。而且形成之诉可以根据原告人对诉讼法上的变更来形成实体上的诉讼和形体上的诉讼。实体上的诉讼就像在离婚诉讼当中子女的养育权归哪方所有,或者是公司在破产后的财产所归权是在股份人讨论后诉讼司法机关所变更的条款。而形体上的诉讼主要指的是在法院判决以后,诉讼人对判决提出的调节内容,称之为形成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兼公正和正义的一种法律程序,既可以伸张正义,也能对那些虚假和恶意诉讼做出正确的判断。从实际角度上来讲,第三人可以对已经裁判的事情进行诉讼要求其更改或者停止,这是基于第三人权益的一种保障。因为在案件的调查和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不能参与其中,他的程序权限没有保障,所以在案件审理后需要给第三人参与其中的机会和一定的权利。除此之外,很多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中,由于存在着辩论和处分两个原则,所以经常出现一些虚假的起诉或者是恶意起诉,给案外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一定的损害,虽然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明确规定在案件中要明确的调查并重视结案的过程,但是这种现象还是时常发生。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体系制度的建立便是对这些现象合理的监督和调整,在民事诉讼法当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两个形式,第一个形式是形式要件,主要包含了诉讼的主体和审理期间、相关裁决法院等。诉讼的主体指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人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和没有独立的请求权范围。而被告的主体是裁决人员、调节人员和双方的当事人。起诉的时间段是在法院作出裁决后,第三人知道或不知道其权益是否受损的六个月之内。管辖的法院指的是集调查、裁决、调节为主的人民法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时,需要按照普通的程序进行审问和裁决,并实行两审终审制。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我国在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对案外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做出了修稿,然后人民法院又颁布了更精准的计划。到了2012年一直都沿用这种制度,但是对其中的几个小点做出了改动。如果案外人员在执行异议之诉时提出了书面异议,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在其提出书面异议的15天之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确定是否成立,然后再执行。如果发现案件合理,应当将其驳回。如果案外的人员对裁定有异议,应当依照督查程序再进行办理。如果与裁决人员无关那么案外执行人员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字面意义上来看,案外执行异议之诉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并不大,但是他们只是在诉讼制度当中都有诉讼的权利,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诉讼案件中的外人对案件的受理有制止的权利,可以在案件借宿之前一起诉的方式对法院申请,并提出制止的原因,这种阻止法院开展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民事诉讼法当中的一个程序。对诉讼的性质进行解析可发现,案外执行异议之诉属于变更之诉,他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并属于形成权,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法院强制性的执行民事法律行为。而案外执行异议之诉也可分为有形事件和实质事件。有形事件指的是案外人执行之诉的原告是对强行执行案件中的物享有所有权,其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如果遇到特殊的情况,案外执行人异议之诉人员也可以被列入被告席。另外,案外执行异议之诉提出的时间比较短,只有在法院对案件处理完将其送到指定地点的十五天之内。而管辖案外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法院是对民事诉讼执行的法院,其他的法院没有权利受理诉讼。实质事件指的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送在对法院提起诉讼时有明确的动机,这种动机和案件相关的法律可以是相互独立的存在,而法院作出的裁决也与原定的裁决没有关联。

    案外人执行诉讼的裁决人员所受理的案件都比较复杂,所以不能使用过于简单的程序,需要根据普通程序进行受理裁判。而且在进行案外执行人异议之诉的受理过程中,为了保证案外执行人的权益,法院不能对他们所指出的标提出处分,但是为了考虑到双方的权益平等化,也为了提防他人对案件恶意干扰,申请执行人如果要法院对强制执行中提供相应的保障,法院也应当同意。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异同分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是两种内在不同的诉讼制度,有着很大的差别。从其他的方面上进行分析就会发现,两者都是对案外的诉讼人权益进行补救的制度,所以也同时存在着相同的地方。

    (一) 二者的区别

    1.二者针对的对象目标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对法院以及受理的案件后提出的异议,是因为法院所裁决的结果有损自己的权益。而执行异议之诉并不是对法院的判决和法律有不同的看法,知识对法院的判决有着不同的观点而已,其目的是為了将执行当中的一些强制性手段取消。

    2. 管辖法院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诉讼对象是已经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法院,此法院了解案件的整过过程并且已经受理过催此案件。而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是执行的法院,主要的工作是将案件立案并审判。因此,两者所管辖的法院各不相同。

    3. 提起诉讼的期间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他们知道自身的权益有侵害之后的六个月之内提出,而然执行异议之诉,则需要在法院提出裁决并认为其有误,然后诉讼人再在十五日之内提出诉讼。

    4. 对于原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是否终止执行方面不同

    这两种诉讼形成以后对整个案件的运行和最后的裁决生成都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两者所造成的影响却各不相同。第三人撤销之诉讼的案件需要考虑因他人而对案件有恶劣影响的因素,但是却不能停止裁判人员在做出结论后的执行。如果原告的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并核实查证后,可以停止强制的执行。执行异议之诉讼是对执行标提出自己的见解,所以相关法院必须终止执行。

    (二) 二者的相同之处

    首先,两者的目的是相同的,它们都是为了帮助案件外第三人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不会在诉讼当中受到损害,属于救济保障机制。其次,两者都是以案件外第三人身份所提出的诉讼,并没有以主事人的身份加入到案件当中。最后,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所提出的时间限制一长一短,但是它们的时间期间却不会改变,不能进行变短、演唱或者终止的要求。除此之外,虽然两者在目标上有所不同,但是都可以归为形成之诉这类。四、 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竞合及其处理

    我国目前已经对相关民事诉讼当中的可能使权益容易受损的目标做出了有效的保障机制,这样对案外人的全力发挥有着推动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些体系之间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影响其发挥。第三人对法院所驳回的裁定不服从,申请原判诉讼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如果执行异议之诉讼对法院驳回的裁定不服从,再度申请重审时,法院也不予受理。五、总结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合法权益,应当将两者相结合,作为一个研究的主体,并不断的通过实例分析和完善程序,从而保障两者在民事诉讼案件当中的权益,从而促进我国法律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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