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的众筹融资模式
高敏学
众筹融资模式是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相结合的重要形式,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加便利的融资渠道,较好的提升了金融创新水平。但是由于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时间有限,在发展中出现了多方面问题。本文在对相关概念简要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众筹融资行业发展现状及环境特征,分析行业发展运行面临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了对应优化策略,以期为众筹融资模式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众筹融资模式概念源自于英文“crowdfunding”,因此又被翻译为大众筹资或者群众筹资,其概念是指利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项目资金的形式。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加持,众筹融资模式主要是依托网络平台进行。在众筹融资模式中,众筹本身并非单纯的投资活动,而是参与主体通过相互之间的分工协作,实现项目的价值提升,最终实现多元化盈利。但是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众筹融资在我国还是以重要资金筹集模式为主。
一、众筹融资模式概述
(一)众筹融资模式的种类
经过数年发展,众筹融资在我国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运行体系,其运行种类主要包括如下几种:一是奖励式众筹,也就是投资人参与众筹活动获得的回馈是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来实现的,是一种兼具赠与性和买卖性相结合的筹资形式。二是捐赠式众筹,就本质上而言,投资者和资助者之间属于契约捐赠关系,这种形式募集到的资金通常都是用于公益方面。三是股权式众筹,其主要是以股票作为回馈内容,但是由于企业经营风险的存在,使得其整体风险较高,在项目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形下,会出现回馈风险。四是债务式众筹,其在本质上属于信贷活动,这是目前在我国较为常见的众筹融资模式。
(二)众筹融资模式的特征
众筹融资模式虽然在我国仅有数年发展历程,但是由于其具有门槛低、涉及范围广、传播便利、创新性强等方面特征,使其能够得以快速发展。相对其他筹融资模式而言,融资人可以基于互联网渠道更加便利的展现项目特征,在项目得以广泛认可的情形下,使不同的社会群体都能够参与进来,在极短的时间内实现项目融资成功,解决项目发展需要的资金问题。并且能够通过更加灵活的回馈方式降低项目运行成本压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提升项目实施的成功率。
(三)众筹融资模式的优势
众筹融资模式的优势主要是相对于传统金融市场而言的,在互联网技术支撑下,众筹融资模式能够依托更加透明的互动形式,尽量避免投融资双方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有效降低道德风险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其次是众筹融资模式中投资者更加分散,投资者可以通过最大范围的分散投资来降低自身金融风险。再次是通过互联网平台的支持,直接降低了金融市场的进入门槛,使私人和中小企业也能够更加灵活的参与到金融市场中来,提升了金融市场的活跃程度。
(四)众筹融资模式的劣势
受制于网络监管内容的要求,众筹融资模式不能在公开网站上以利息、股本、债券和红利形式作为偿付,不能向支持者承诺以金融利润形式换取对应的服务和内容。在严重情形下,众筹融资模式会被认定为非法筹款甚至是诈骗形式。其次是我国在众筹平台监管方面还存在一定缺失,使得大多数项目类型较为混乱,发展规模受到较大限制。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众筹融资发展现状
众筹融资模式在国外最初起源于2010年左右,经过十多年发展,已经进入较为稳定的发展状态。我国众筹融资平台运行起始于2011年,截止2018年12月底,不同形式的众筹平台已经超过800家,但是处在正常运行状态的众筹平台仅占到四分之一。在近些年中,这一数量还在不断下降,以众筹融资为主业的平台不足100家。与此相对应的是,社会层面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需求量依然在不同提升,众筹融资作为已经各方收益都较为明显的融资模式,依然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可以预见的时间段内,还将处于上升通道,行业整体依然会保持创新发展趋势。
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众筹融資运行面临的问题
(一)立法滞后
立法滞后是诸多行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整体还处于完善之中,各种新型事物和行业不断涌现,但是立法程序的全部实施需要经过调研、验证、调整、完善等多方面流程,以此使得立法工作开展无法满足行业发展要求。就目前而言,我国在金融行业方面的监管整体还较为严格,在监管机构没有批准的前提下,任何企业无法公开发行股票。而在监管缺失,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下,创新创业者也不愿意将自身项目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众筹融资模式进入投资环节,以此影响了企业和项目的创新发展。
(二)征信与诚信环境缺失
众筹项目活动推进的主要以筹资人所提供的资料信息为基本依据,征信体系建设与诚信环境的构建是众筹项目能够持续推进的基本保障,并且必须要以准确详实的资料信息为基本体现形式。但是在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运行体系中,众筹模式所依赖的征信与诚信环境建设都存在着明显缺失,甚至出现故意包装项目而获取投资者不当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投资者不仅对众筹融资平台产生严重质疑,更使得行业整体发展面临较大困境。
(三)众筹资金监管缺失
众筹融资模式运行具有明显的分散性和平民化特征,进入门槛较低并且对投资者的专业技能没有特定要求。在这种情形下,项目融资方会采用各种方式来阻碍投资者对项目信息的了解,而运营平台方面也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来开展这方面的调查。在这种情形下,就使得众筹资金的监管出现明显缺位,甚至将众筹融资转变为诈骗行为。在近几年的众筹融资项目中,项目资金下落不明的情形偶有出现,给行业整体发挥发展带来明显影响,使得监管层面和投资者都对众筹模式发展产生怀疑。
(四)投资者保护力度不足
众筹融资的主要来源是以中小规模的投资者为主,这些投资者缺乏技术层面的分析能力,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甚至有部分投资者在片面追求利益的情形下,不愿意对项目质量和投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在这种情形下,使得众筹融资,模式所面临的风险更加严峻。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下众筹融资模式的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互联网金融整体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有效提升众筹融资法律监管水平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建设还是以央行和证监会等相关方面的管理办法及通知形式为主,上位法缺失,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法》在2019年已经得以进入年度立法计划,相关的立法工作也在持续推进。在相关的上位法立法完成之后,关于众筹融资的专门也将逐步得以完善。同时,在立法工作推进中,应当强化对国外发达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学习和利用,在结合我国金融行业整体发展特征基础上,实现立法的全面性和针对性,切实以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利益。
(二)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是众筹模式健康发展,确保各方面利益能够真正实现的重要保障途径。在目前行业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平台首先应当担负起这方面的责任,依托相应的规范要求,对筹资项目的目的和真实性充分了解。要求筹资项目必须要依照对应的监管制度要求,及时、真实、准确的披露项目运行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掌握足够的信息量,从而实现对投资决策的判断。
(三)强化平台监管
众筹平台属于项目筹资方与投资方中间的桥梁,也是项目能否取得融资成功的重要影响因素。目前我国众筹融资项目平台类型多样化,整体保持较为稳定的发展状态。但是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还存在对平台监管不足的问题。在平台运行中,必须要明确自身的中立地位,其主要是提供信息交换的途径,本身不能对具体项目发表任何具有引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出现与项目融资方合作欺诈投资者的行为,要严格依照对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取缔经营资格,甚至是移送法律机关的措施。
(四)强化风险保护及教育机制建设
对于投资者而言,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体系不够完善的背景洗啊,必然会出现片面追求收益,對风险判断不准,进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因此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运营平台本身,都具有培养投资者风险意识的责任。对于金融监管机构而言,应当从各个方面加强宣传力度,提升投资者对融资活动的认识,提升其分析心理,利用信息的能力,以尽量避免风险损失过大的情形。同时,在监管机构的管理中,还应当结合市场发展实际,确定普通投资者股本的资本化水平,限制年度投资利率,防止过度激励投资者参与众筹融资的现象,为众筹融资模式长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结语
在互联网金融创新力度不断提升的背景下,众筹融资模式得以快速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途径完善,解决发展问题提供了更好的途径。同时,在众筹融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内在运行和环境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使得众筹融资模式运行难度加大、风险水平提升,给投资者带来较大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必然要强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行业发展的正确引导,构建更加完善的运行模式,以确保众筹融资在我国得以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