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寄语

    本期“古代地中海”栏中刊出3篇文章。刘亮的《古埃及父子共治问题探究》指出,古埃及时代常出现父子共居最高统治者地位的现象,多见于王朝更替之初,可以确保顺利传位并维护家族统治,但托勒密王朝中后期出現的夫妻、母子等其他形式共治却加速了王朝灭亡。陈思伟《公元前4世纪雅典海上贸易从业者的政治参与》认为,古典时代雅典海上贸易从业者的政治参与和影响力一直被低估;基于对若干家族的考察可知,雅典公民通过投资或经营海上贸易利用其邦际人脉、资本和管理经验,在城邦政治生活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温珊珊的《罗马帝国城市女庇护人探析——兼论帝国时期公共生活中的性别关系》一文,通过对古罗马城市女庇护人的考察透视罗马帝国时期公共生活中的性别关系和上层女性社会地位,认为罗马帝国时期女性出任城市庇护人显示女性地位提高,但此种表象背后,仍有女性家族中男性势力作为支撑。

    “中国先秦史”栏中,田率《宜侯夨簋铭文相关史地国族问题补论》借助宜侯夨簋铭文高清照片,对以往对该铭文的释读做了修正,并据以对西周夨、吴、虞、宜等国的族源做了新的分析。邹远志《从睡虎地秦简所附<魏户律>看战国后期宗法关系》一文,对睡虎地秦简《魏户律》、《魏奔命律》进行整体重释,认为《魏户律》的适用对象仅为“弃邑居壄”的“赘婿后父”,专为禁止贫宗男子离开宗族而入赘女家而设。

    “帝制中国”栏刊出5篇文章。于洪涛的《秦代县级行政长官称谓及职权新探——以里耶秦简官署文书为中心》依据里耶秦简指出,秦代称县的长官为“令”,“县啬夫”当为泛指而非与县令不同的职官,“迁陵公”应为战国时期楚地对迁陵县长官的旧称谓,或为张楚时期的县长官称谓;从战国至秦汉,县令职权变化不大。董刚的《东晋“中兴四佐”发微》考证认为,东晋时期的“中兴四佐”指晋元帝时代的刁协、刘隗、周顗、戴渊4人,该4人皆活跃于政坛;后世文献中“中兴四佐”之缺载,主要是由于后世对刁、刘与周、戴评价的差异,以及后世对历史话语权的争夺与重塑。马子木的《清初部院司官体制考——兼谈作为过程的“清承明制”》考察清初部院官职设置方式中满洲传统与明朝传统的交错变化;关外时代以旗授官,称正副理事官,明朝以司分职,顺治初两制并存;顺治十五年满洲旧制向明制靠拢,康熙初年制度复旧,康熙帝亲政后缩减旗分缺而建立折衷的满缺司官调拨制;官书编纂中的“追改”使得这一过程晦暗不清。宋兴家的《良奸有别——清代侵害妇女罪量刑中的“贞节”尺度》一文,考察清代将被侵犯妇女是否曾经失贞作为量刑尺度的渊源与演变,认为此种观念可追溯到明末,顺治初年修律时已有采纳,乾隆年间应用于实际案件审拟中,嘉庆时列入问刑条例。高寿仙《孔尚任罢官疑案探微》对迄今争议的孔尚任于康熙三十九年被罢官之原因进行考证,认为最大可能是,孔尚任所撰《通天榜传奇》引起皇帝不快,遂借离任审计之机将他罢免。

    “中国传统学术”栏刊出高婧聪的《清人对周代宗法制度的研究》。文章指出,清代经学者对周代宗法制度研究的内容包括宗法的由来、作用、影响、本质、宗统与君统的关系、礼书记载、宗盟、封建等各个方面,其成果为今日学者了解周代宗法制度和相关学术史提供了重要基础。

    “东亚历史与文化”栏刊出赵轶峰的《清前期中朝关系与“东亚”秩序格局》。文章梳理清朝与朝鲜之间“封贡”关系的特点,认为“朝贡体制”体现中国与朝鲜,以及与琉球、安南等国的关系,不包括日本,因而并不覆盖“东亚”,17至19世纪中叶的“东亚”国际秩序并非笼罩在任何单一制度化体制之下,进而对有关“东亚”地区国际关系和秩序格局的研究方法做了评论。

    新年已至,期待学界同仁一如既往,支持《古代文明》,并在新的一年中取得更大学术成绩。

    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