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被害性分析

郭小伟
内容摘要: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综合各方面来看,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留守儿童问题都将会持续存在。留守儿童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未来,一直以来,对留守儿童问题的研究,过于强调对其所处现状的概括与总结。对于留守儿童被害,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被害的被害原因,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较少。文章围绕被害性这一概念,通过案例统计和分析的研究方法,探讨造成农村留守儿童被害的自身因素和客观因素,寻找预防农村留守儿童被害的有效措施。
关键字:农村留守儿童;被害性;自身因素;客观因素
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留守儿童的总人数约为6972.75万,而农村留守儿童的总人数约为6102.55万人,与2005年对人口进行抽样调查所得出的5861万人相比,在将近五年间,农村留守儿童的总量增加了近242万人。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当下,我国留守儿童总人数接近儿童总数的四分之一,其中农村留守儿童在留守儿童中所占比例接近百分之九十。近几年,在农村留守儿童的总人数不断增加的同时,农村留守儿童被害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受害年龄呈现出低龄化的现象,他们的生存状况和人身安全迫切需要社会的关注和关怀。因此,有必要对农村留守儿童的被害性进行深入研究,找出造成其遭受侵害的因素,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护对策。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概念的界定,国内学者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在论述时,学者们基于社会结构剧烈变化,人口流动急剧增加的社会背景,往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父母是否外出。通常认为,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第二,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为父母中的一人或父母以外的其他人。第三,居住地的确定。居住地确定为农村地区。目前对农村留守儿童这一概念进行界定时,关于父母是否外出,监护人的确定,留守地区这三个方面已经形成基本共识,确定为农村地区,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外出,监护人为父母中的一方或父母之外的其他人。
关于界定这一概念,学者们对父母外出的时间长度,儿童年龄的确定方面仍然存在争议,与此同时,在农村留守儿童这一概念的使用上也存在与留守儿童等同的现象。分歧之处主要表现在:第一,父母外出的时间长度。主要分为:半年以上;六个月以上;长期在外务工;未限制。第二,年龄的界定。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年龄的界定,根据研究视角的不同,所采取的界定标准也存在差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未满十八周岁;十七周岁及以下;八到十七周岁;六到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下。第三,在使用农村留守儿童这一概念时,存在与留守儿童混用的现象。一些学者认为留守儿童就是指农村留守儿童,在文章中用留守儿童代指农村留守儿童。
本文在界定农村留守儿童概念时,首先明确农村留守儿童与留守儿童是不能等同的。原因在于城市中也存在留守儿童,将两个概念等同实际上是扩大了农村留守儿童的范畴,使得研究的主体缺乏明确性,容易导致概念使用和研究上的混乱。其次,在界定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时,对学者们的共识之处予以肯定。关于学者们的分歧之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界定为年龄不满十八岁的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年龄的相关规定,确定为未满十八周岁,因此,参考国际公约和我国的法律规定予以认定,本文就年龄问题确定为未满十八周岁。关于界定概念时,父母外出时间的确定,本文采用多数学者所持观点,即认为父母外出时间为半年以上。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半年以上,和父母中一方或父母以外的其他監护人一起生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农村留守儿童被害性的概念
被害人学创始人之一的本杰明·门德尔松率先提出被害性的概念,经过发展,犯罪学学者们对被害性的概念做出了不同论述。我国学者认为,被害性是从被害人角度表示导致犯罪发生的总称谓,该定义应与犯罪被害人密切相连;导致犯罪发生的被害人方面的因素既有生理、心理等自身因素,也包括其家庭、生活环境、社会环境等客观因素,所以,被害性是自身因素和客观因素的集合体 。我国学者认为,被害性的概念为诱发或强化犯罪行为发生的被害人的自身因素和客观因素的总称,又称为被害因素、致害因素 。根据被害性的概念,本文认为,分析农村留守儿童的被害性,应该从被害人自身、家庭、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出发,寻找诱发或者强化农村留守儿童最终被害的因素。因此,农村留守儿童的被害性可概括为,诱发或强化农村留守儿童被害的其自身因素和客观因素的总称。其中,自身因素主要包括农村留守儿童的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客观因素主要包括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生活环境因素和社会因素。
二、数据的介绍及分析
本文通过搜集新闻报道,选取了100例发生于2016年的农村留守儿童被害的案例,采用统计分析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分析和探讨农村留守儿童的被害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和保护的有效措施。在本文所搜集的农村留守儿童被害的案例中,按照被害类型将其分为拐卖与绑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性侵、情感虐待、其他等六类。其他类主要包括因监护人忽视等原因导致的留守儿童受伤、死亡的意外事故。本文将100个案例,按照犯罪发生的场所进行分类,分为被害人家中、学校、犯罪人住所、其他场所。其中,其他场所是指废弃的房屋、偏僻无人的小路、田地等具有隐蔽性的场所。对于犯罪人为监护人且犯罪行为发生地为被害人家中的这一类案例,因其既属于发生在被害人家中又属于发生在犯罪人住所,为更好的区分和避免统计重复,本文将其归为犯罪行为发生地为被害人家中。经统计,发生在被害人家中的案例有33例;发生在犯罪人住所的案例共15例;发生在学校的案例共23例;发生在其他场所的案例共29例。根据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不同,对不同被害类型的农村留守儿童被害案例进行统计,结果如下图所示:
根据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本文将犯罪人分为监护人、教师、熟人、陌生人。根据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的的不同,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性侵、绑架与拐卖、情感虐待这五种类型的案例进行统计,不同犯罪人所占比例如下图所示:
三、农村留守儿童的被害性分析
在我国,“留守”现象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农村留守儿童是该现象下产生的特殊群体之一。这一特殊群体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使得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造成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从农村流入城市寻求工作机会,孩子和老人被迫留在农村,是造成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出现的根本原因。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被害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在对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围绕被害性的概念对促使其被害的因素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自身因素
1.生理因素
农村留守儿童与成人相比在智力和力量方面均处于劣势,在遭受侵害时很容易被犯罪人所控制,无力保护自己,使自己免遭不法侵害。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来说,年龄是导致其易遭受侵害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对所搜集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在所搜集的案例中,被侵害的儿童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有88例,占案例总数的88%。在100例农村留守儿童被害的案例中,有43例是性侵害的案例,其中有男童被性侵的案例共2起,女童被性侵的案例共41例,所占比重远远高于其他五类被害类型。在农村留守儿童被性侵的案例中,被害人年龄未满十四周岁的案例有38例,占总数的88.4%。在两例男童遭受性侵的案例中,侵害的持续时间较长,侵害持续时间最长的超过三年。通过案例分析可知,在农村留守儿童中,未满十四周岁的女童更易遭受性侵,而男童遭受性侵后则难以被及时发现,导致男童遭受性侵后持续时间相对较长。由于缺乏性安全教育,导致很多未满十四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无法辨别性侵行为,无法将关爱行为和性侵行为区分开,不能及时将被侵害的事实告知监护人。通过案例统计分析可知,未满十四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更易遭受侵害,本文认为,农村留守儿童被害的生理因素中,最具普遍性的是年龄。同时,在所有被害类型中,被害人遭受性侵的概率更大;在性侵案件中,女童更易遭受性侵,而男童遭受性侵被及时发现的可能性则更低。
2.心理因素
家庭结构的不完整,使得农村留守儿童在缺少父爱或母爱,甚至两者皆缺少的环境中成长。父母的陪伴对儿童阶段的社会化过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父母的缺位容易导致儿童的人格发展出现问题,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性格方面存在明显缺陷。通过分析案例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的性格特点主要表现为:内向自卑,敏感多疑,胆小畏缩;自闭孤僻,乐群性低;冲动易怒,叛逆任性;情感淡漠,盲目攀比;紧张焦虑,患得患失。不完整的家庭结构对孩子的影响是潜在的,再加上监护人得忽视,导致对他们的心理健康问题缺乏足够重视。在对发生地为校园和家庭内的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在性格方面,农村留守儿童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表现,一部分表现为形单影只、胆怯畏缩、自卑自闭;另一部分则表现为冲动暴躁、叛逆任性。有这两种表现的农村留守儿童都容易因此而受到犯罪侵害,不同的是表现为叛逆任性,冲动暴躁的农村留守儿童,往往会同时兼具犯罪人的角色。
通过图1可以看出,在所收集的案例中,发生在学校的农村留守儿童被害类型主要是故意伤害和性侵。发生地为学校,特别是在故意伤害的案例中,性格表现为叛逆任性、暴躁冲动的农村留守儿童往往具有犯罪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恃强凌弱、欺凌弱小是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另一方面,他们又极易遭受暴力行为的伤害,成为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即使在家庭中,冲动暴躁、任性叛逆的性格特点,也使他们容易受到来自监护人的虐待和侵害。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叛逆任性,难以管束的性格特点,同时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普遍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等不科学的教育理念,导致很多留守儿童受到暴力殴打和虐待。
(二)客观因素
1.家庭因素
通过图1可知,犯罪行为发生在农村留守儿童家中的案例共有33例,占案例总数的33%。通过图2可知,犯罪人为被害人之監护人的案例占总数的比重为34%。通过案例分析,发生在家庭中的其他类案例中,最常见的是意外事故,往往是监护人的忽视或粗心大意,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受伤甚至死亡。爷爷奶奶作为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时,由于年老体弱,对他们往往监管不到位,使他们容易遭受不法侵害和发生意外事故。在11例发生在被害人家中的性侵案例中,监护人的疏忽大意以及对农村留守儿童性安全教育的缺乏,是导致被害人被性侵甚至多次遭受侵害的重要原因。从图2中可以看出,在所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人为熟人的案例所占的比例为41%,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监护人的疏忽大意和监护不到位,给这些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从而将魔爪伸向了农村留守儿童。
在现有的监护模式下,监护人对农村留守儿童具有很强的控制力,这种控制力使得农村留守儿童更容易遭受来自监护人得侵害,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控制力也使得侵害行为具有所谓的“正当性”,增强了犯罪的隐蔽性,很难被及时发现和制止。这种现象的突出表现为,由于受错误的教育观念的影响,监护人对不听管教的孩子,动辄以暴力相殴打,这种管教方式对孩子的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伤害。还存在的情形是,在案例中,为防止一对姐弟乱跑,爷爷奶奶用绳子整日将他们绑着,导致他们长大之后无法开口讲话。这种监护人拥有的控制力,是导致农村留守儿童易遭受来自监护人侵害的重要原因。
此外,家庭的贫困、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不良行为、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激烈的矛盾冲突等都是导致农村留守儿童遭受侵害的家庭因素。那些本应该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安全和健康成长环境,保护他们免于不法侵害的监护人,却成为了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比如,案例中有爷爷为还赌债,将亲孙子卖给人贩子;由于家庭贫困,无力抚养,亲生父亲将孩子卖给人贩子;由于婆媳之间不和发生争吵,婆婆将亲孙子掐死扔在偏僻的路边等等。
2.学校因素
从图1所显示的数据可知,在本文所搜集的100起案例中发生在学校的案例有23起,其中主要是故意伤害和性侵案件,故意伤害案件为11起,性侵案件为9起。从图2可以看出,犯罪人为教师的案例占案例总数的12%,在9起性侵案件中有7起属于教师强奸、猥亵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并不是一个人,更有甚者全班的女生都是受害人且持续时间比较长。由于小学生缺乏性启蒙知识和反抗意识,犯罪分子在实施猥亵行为时,其犯罪行为更加具有隐蔽性而难以被及时发现。在统计分析的案件中,很多犯罪分子都是先后猥亵、奸淫多名幼女,有的持续时间甚至长达数年,仅仅由于偶然因素,才被监护人察觉。教师本来应当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引路人,本应成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护航者,却利用职务之便将魔爪伸向这些信任他们,尊重他们甚至崇拜他们的无辜儿童。他们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身体和精神的巨大伤害,甚至出现一些被侵害的孩子以极端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现象。
故意伤害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校园欺凌,另一种表现为老师使用暴力手段“惩罚”学生,最终导致学生身体遭受严重损伤。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学校管理偏向于片面的追求升学率的管理理念,忽视了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培养。这种理念管理下的负面效果表现为:一方面以高升学率为主要目标,忽视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将主要资源集中于成绩优异的学生身上,促使成绩差的学生产生厌学情绪,再加上学校对学生的不当管理,矛盾被进一步激化,使校园欺凌事件频繁发生。另一方面,在学校实行企业化管理,以升学率评价教师的优劣,忽视了对教师师德的培养,使得部分老师对待成绩差的学生动辄侮辱、打骂。
3.生活环境因素
农村相对于城镇来说,发展比较落后,偏僻隐蔽和危险的场所很多,学校距离农村留守儿童的住处相对较远,目前大部分农村的小学还没有专门的校车来接送儿童,这些因素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从图1和图2显示的数据可以看出,犯罪的发生地为其他场所的案例有43例,占案例总数的比重为43%,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是熟人的案例占总数的比重为41%。从图1中可以明显看出发生在其他场所的性侵案件是最多的,其次就是其他类的案例。其他类包括因监护人的忽视和粗心大意导致的留守儿童受伤、死亡的案例和意外事件。在一些学校与家的相距较远的农村地区,由于没有校车接送,农村留守儿童在放学回家的途中,容易被犯罪人哄骗、诱拐到其住所或隐蔽处,然后实施性侵行为。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倾向于将孩子送到寄宿学校,但是在一些寄宿制的学校周围存在大量的网吧、KTV、游戏厅等,使得学校周围的环境变得复杂,增加了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在校寄宿学生的被害风险。在案例中,有一起15岁的初中生网吧内被人殴打四个小时致死的案例,犯罪人在网吧二楼、一楼、吧台、门口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后又拖拽到小花园用棍棒多次施暴,在被害人被殴打的近四个小时内,没有人上前制止和报警,最终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此外,在广大的农村社区内,邻里之间、家人之间的矛盾很容易转化为仇恨,最终将这种仇恨发泄在孩子的身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成为无辜的受害者。在一起案例中,由于邻里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没有及时得到解决,犯罪人将怒气转向邻居的孩子,最后用刀将邻居家的孩子砍死。
4.社会因素
目前我国对儿童的性安全教育严重缺失,在农村地区,还存在落后封建的性思想和性观念。由于农村留守儿童性教育的缺乏,导致他们在遭受侵害时,无法分辨出性侵行为,在遭受性侵后也不能及时的告诉监护人,因而不能及时得到救助。通过案例分析发现,很多农村留守儿童遭受性侵害的时间都较长,甚至持续数年,并且大都是在出现了严重后果之后才被监护人发现,这些侵害行为对他们的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在一起男童被性侵的案例中,一位初中教师猥亵全班男生时间长达三年,这些被猥亵的男童有的不知遭受性侵,有的羞于启齿,不知如何告诉自己的监护人。有一些监护人,受到落后的思想和观念影响,为了自家的名誉,在孩子遭受性侵后,并未将其及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耽误了对孩子的及时救治;甚至不愿报警,选择息事宁人,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
此外,遭受性侵的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会承担巨大的压力,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往往会造成二次被害。儿童遭受性侵后,若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对其造成的伤害将更加严重。在我国农村地区,针对性侵犯罪被害人的援助组织和机构严重缺失,使得遭受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不能及时得到心理和生理的治疗。在性侵发生后,被害人往往会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由于缺乏心理调节和必要的救济援助。一些受侵害的孩子在难以忍受来自亲人、邻居、朋友的冷淡甚至欺侮的情况下,甚至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案例中,一位被性侵的14岁女童,因无法忍受邻居、朋友等的冷眼与嘲笑最终跳楼身亡。
四、农村留守儿童的被害预防
社会应该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注和保护,应该积极发展农村留守儿童被害援助组织和机构,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健康的成长。通过分析农村留守儿童的被害性,本文认为对这一特殊群体的被害预防和保护可以从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方面着手,共同为他们提供健康、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的监护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对外出打工的父母依法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职责,再一次进行了明确。由此,本文认为,外出务工的父母必须明确自己的监护职责,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必须选择有能力的亲属或其他人作为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确保未成年子女能够得到全方位的监护。其次,应当增加与留守子女见面的机会,多与他们沟通、交流,掌握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状况。最后,要给予留守子女更多地关爱,确保他们能够健康的成长。各地村委会、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具备监护能力却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要及时介入、制止,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推进教育改革,深化学校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些观念也进入到了教育领域,学校之间的竞争变成了升学率的竞争等。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更加关注的的是学生的学习成绩,将学校资源集中到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身上。片面的追求升学率,不注重对学生发展的全面培养,使得本来就因各种原因对学习丧失兴趣的一些农村留守儿童彻底地放弃了学习。同时,学校在对老师的监管不足,对师德培养方面的不足,造成教师性侵、打骂、体罚学生的案件屡屡发生。本文认为,应该改变教育理念,改变学校之间这种不良的竞争标准和竞争关系,注重对学生各方面素质的培养,开展和普及性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卫的意识。同时,学校应该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注重培养师德,防止一些教师为了一己私欲将魔爪伸向学生。对于位置偏远的学校,应该强化校车接送制度,避免农村留守儿童在上学途中遭受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
(三)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和救助。
应对农村留守儿童被害的问题需要国家、政府、社会和家庭的共同参与,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政府应该强化家庭监护主体的监护责任,增强监护人的监护意识,指出并指导他们改变错误的教育理念,针对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能力或者不积极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政府應当积极地承担监护职能。同时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被害,政府应该设立相应的救助机构,公安机关、学校、农村村委会和儿童福利院等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学校、农村村委会应当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侵害行为,立即和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出警,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于需要救助的被害人应该及时送往相应的救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