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会治理背景下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思考
杨冬梅
摘要: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也产生了巨大的变革,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和发展,以其独有的特质和优势参与社会治理领域,并承接了大量社会治理的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下,社会组织的存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成为国家治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织形式。本文分析了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的重要作用,并从规范管理、拓宽融资渠道、加强监督和制约等几个方面提出积极对策。
关键词:社会治理;社会组织;创新
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应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1](P.49-50)社会组织以其独有的特质和优势参与社会治理领域,能够承接政府部分社会管理的职能,是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不可缺少的重要组织形式,这是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一、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的重要作用
(一)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推动政府改革,优化社会治理
二十世纪后期世界范围公共管理改革的总趋势是从管理到治理,就是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合作,共同管理社会事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引入了“社会治理”概念,提出要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由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差的背后体现的是理念、方式和制度的变革。社会治理与传统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管理不同,主要方法不是强制命令,而是主要通过合作、协商、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对管理社会事务。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依靠力量,是政府有效治理的有力助手,能与政府优势互补、发挥作用。首先,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成熟是政治民主化的体现,它可以很好地担负起代表和反映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的职责,通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政府可以很好地加起与社会沟通协调的桥梁,大大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其次,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政府改革,利于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小政府,大社会”流行于二十世纪80-90年代的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潮,已成为各国行政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和共同选择。[2](P.123-124)作为理想的承接载体,社会组织逐步进入公共治理领域,逐渐承担从政府逐渐剥离出来的部分公共服务性事务,政府才能真正正确履职和优化结构。社会组织植根于社会的优势,使其成为政府推进社会管理的重要合作伙伴,这是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加强地方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
(二)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优化公共服务供给
在政府管理视野下,政府是公共服务唯一的供应主体。随着现代社会公民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上升,这种由政府“包揽”公共服务的供给和对社会生活领域治理的传统模式,不仅效率不高、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有限,而且各级政府已是不堪重负。而以民间性、公益性和自主性为基本特点的社会组织在组织和分配社会资源时往往更有效率,能够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高社会治理效益。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是现代社会对社会公益组织的基本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批的社会组织将公益慈善作为发展宗旨,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尤其是扶老、救灾、助残、助学和济困等公益性慈善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主体作用。需要社会组织通过委托、协议、参与招标、合作外包等方式承接部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利用自身机制、资源、人才等方面优势,在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以服务为宗旨,积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培训、交流、咨询等活动,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以及产业政策制订等活动与政府联合或独立提供公共服务,与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互补,形成更为健全与科学的公共服务体系。
(三)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反映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当前,国内外环境发生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我国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战”、“社会矛盾明显增多”,要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关键在疏导。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草根性、广泛性等特点,具有贴近公众、反映不同群体利益诉求、整合和协调公众利益等优势。社会组织可以快速、有效、直接地了解民情表达民意;可以通过组织化、制度化的表达方式协调不同群体利益,推动公众行为规范有序;可以积极应对各种环境变化,反映相关利益诉求,参与社会治理工作,有效促进问题的解决和矛盾的化解。社会组织通过提供公民参与的平台,可以促使公民监督国家权力,影响和监督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这对于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意反映得越及时,就越不容易引发对抗性矛盾。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方面,社会组织能够与政府形成合力,扩大民众参与社会管理。因此要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应依靠民间力量解决民间矛盾、化解民间纠纷,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在化解民间纠纷、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调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这是“使群众能反映问题、矛盾能化解、群益有保障”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途径。[1](P.49-50)
二、创新社会治理背景下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对策思路
(一)进一步规范对社会服务组织的登记与管理
应逐渐规范对社会服务组织的登记方式、方法与路径。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2012年,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民政部启动了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19个省份开展或试行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2]我省齐齐哈尔市民政局今年6月份出台了《齐齐哈尔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成为全省第一个制定出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地区,打破了实施多年来针对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消除了众多草根组织难以合法注册的困扰。但是,降低的门槛不仅会带来社会组织数量的激增,同时也会带来众多管理问题。因此,要充实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人力、物力,尽快建立全面、系统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将社会组织纳入到管理网络中,确保社会组织的合理、合法、规范运作。其次,也要注意厘清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性和独立性,才能最终实现社会组织的自主发展。针对不少社会服务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和过分依赖政府公共资源等问题,要积极釆取相应的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组织内部担任实质性职务的规定,减少行政干预,使社会组织能够自主用才,增强自身能力。
(二)积极拓宽多元化筹资渠道
资金保障是社会组织良好发展的保障,为了避免部分社会组织由于缺乏资金而中断服务、人员流失等现象,社会组织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壮大组织影响力、增强组织生存能力,政府需要加大专项资金投入,还应积极引进企业资本、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参与到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中,通过业务拓展来挖掘稳定的资金来源,多方吸纳集聚社会资金,积极拓宽多元化筹资渠道,保证组织牢固的资金链。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一方面,社会组织可以适当开发一部分面向社会普通大众的有偿服务项目,通过服务的开展筹集一定的资金作为组织运作的保障,进一步牢固组织资金链。加快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类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加优惠税种,扩大优惠范围,为社会组织减轻经济上的负担。既要实行普惠制,又要扩大优惠种类和范围,并加以详细的界定和说明,保障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起来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社企合作的方式获得资金支持,通过与企业协商或以冠名的方式开发服务项目,既使社会组织的服务内容得到了丰富并获得资金支持,又可以提升企业的美誉度。
(三)规范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和制约
首先,引入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机制,开展社会组织服务等级评估,并实施等级升降和相应的奖惩制度。政府应组织专家、学者及相关优秀工作者制定社会服务组织评价标准,定期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服务的数量、人员的专业化程度、服务的满意度等。其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相关的社会服务组织登记和管理部门要定期在部门的网站、微博、传统媒介等定期公布社会组织年检、检查等情况,并对社会服务组织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如定期发布或上报相关的财务运作情况、服务信息、收费标准、公益服务等信息。同时,将社会服务组织的服务情况、年检情况、日常抽检情况等纳入到社会组织诚信管理中,建立针对社会服务组织的诚信管理系统,并将此作为社会服务组织评价的重要标准。第三,加强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监督。要利用媒体的资源优势,加强媒体的监督与评估,或建立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民间监督组织和评估体系来实现社会的有效监督,以此来督促社会组织注重公信力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万军.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M].北京:国家行政 学院出版社,2011.
[3]民政部已直接登记40余全国性社会组织[EB/OL].http://www.caixin.com/2012-09-20/100440264.html,2012-09-20.
[责任编辑: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