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日备归”与秦代新地吏管理
吴方基
提 ?要:秦代新地治理关乎国家安定,针对新地吏的管理尤显重要。从里耶秦简“日备归”入手分析,秦代新地吏管理实行任期政策,期满免职归家(“日备归”)。一般而言,秦代新地吏任期有二年、四年等,若任期内违法,可加罚延长任期。由于新地吏身份特殊,其在职违法可适用通用法与特定法分别处罚。新地吏期满免归,须上报郡守府才可执行,相关官吏应及时安排吏员补上空出职位,主管补吏工作的机构是郡尉曹。
关键词:里耶秦简;“日备归”;新地吏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9.03.006
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刊布促使秦地方史研究迈上一个新台阶。其中新地吏的研究尤为成果显著。于振波指出,“新地吏”是秦在新占领地区所任命的官吏;因过错而被废黜、免职的官吏,可以被任用为“新地吏”,而且这种做法已被普遍使用,并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1孙闻博讨论秦汉帝国“新地”与徙、戍的推行,认为政府在派遣“新地吏”同时,往往推行徙民实边、行役戍边政策。2沈刚考察秦对南部新占领地区实行特殊政策时,讨论新地吏的身份称呼及其针对性的行为规范等。3张梦晗进一步补充认为,新地吏是指秦统一战争中新占领地区的官吏,随着新地政权的巩固,从秦原有统辖地区选派新地吏逐渐减少,选用本地人为吏则相应增多。4朱锦程以“新地吏”的选用为例考察秦对新征服地的特殊统治政策,主要探讨“新地吏”的特殊选用与秦在扩张过程中行戍制度之关系,提出秦将犯有过失的故秦吏选用为“新地吏”实际是让犯有过失的故秦吏以官吏身份到更偏远的“新地”行戍。其中针对岳麓秦简所见新地吏“日备免之”有一定解读,认为“日备免之”是指“新地吏”的戍期最多为四年,期满后免官返回原籍。5
不过针对新地吏的研究成果尚未讨论里耶秦简“日备归”性质问题。本文以此为出发点,主要依托新出里耶秦简(壹、贰)、岳麓秦简(肆、伍),进一步讨论秦“新地吏”的任期、“日备”的计算方式,及其任期内的管理与期满后的处置问题。
一、新地吏任职与里耶秦简“日备归”的性质
《里耶秦简》(壹)所见四条“日备归”记录,分别是8-1013、8-2408和8-197,以及何有祖新释读《里耶秦简》(壹)8-70+8-1913号简“日备归”材料,最近刊布《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与《里耶秦简》(贰)又各见一条“日备归”材料,分别是16-2032和9-588。兹列如下:
8-1013:令史最日备归
8-2408:□日备归
8-197:卅四年正月丁卯朔辛未,迁陵守丞巸敢言之:迁陵黔首
佐均史佐日有泰抵已备归,居吏柀(徭)使及
前后书,至今未得其代,居吏少,不足以给事
吏。谒报,署主吏发,敢言之。1
8-70+8-1913:□□日備【归】□□□□□
……
勿令缪失,以纵、不直论,有令2
16-2032:廿八年七月戊戌朔朔日,迁
佐史日备归者,恒会八
□令者,敢言之。3
9-588:为陕尉贤、士五彭阳西益日备归。4
《里耶秦简牍校释》解释:日备,即期满。5其中引用8-1013“令史最日备归”作为例证,但对“日备归”未作完整解释。朱红林解释8-1013
“令史最日备归”曰:“8-1013说明令史最临时被调往某地工作,工作期满后返回原官署。”6此解释并未把握“日备归”的性质,“日备归”并非简单的临时工作调动。其中认为“归”的意思是“返回原官署”,也可商榷。秦简所见,“归”存在两种含义:其一,财物归还。如《里耶秦简》(壹)记载:
8-135:廿六年八月庚戌朔丙子,司空守樛敢言:前日言竞陵汉阴狼假遷陵公船一,袤三丈三尺,名曰□,以求故荆积瓦,未归船。狼属司马昌官。谒告昌官,令狼归船。
8-167+8-194+8-472+8-1011:尉敬敢再(拜)谒丞公:校长宽以迁陵船徙卒史【酉阳,酉阳】□□【船】□元(沅)陵,宽以船属酉阳校长除。今司空□□□□□□丞公令吏徒往取之,及以书告酉阳令来归之。
8-565:尉广赀四甲。校长舍四甲。
佐四甲。赀已归。
8-135是狼(人名)借船未归还。8-167+8-194+8-472+8-1011指迁陵船徙酉阳,以书告酉阳归还船。8-565是说佐欠赀四甲,已经归还。
其二,人归家。如《里耶秦简》(壹)和《岳麓书院藏秦简》记载:
8-1469+8-1304:少内守谢,士五(伍),朐忍成都归休在家。7
岳麓秦简(肆):0914/278□律曰:冗募羣戌卒及居赀赎责(债)戍者及冗佐史、均人史,皆二岁壹归,取衣用,居家卅日,其□□□0349/279以归宁,居室卅日外往来,初行,日八十里,之署,日行七十里。8
岳麓秦简(伍):1903/134令曰:吏岁归休卌日,险道日行八十里,昜道百里。诸吏毋乘车者,日行八十里,之官行五十里。吏告当行及择(释)1905/135归居家,皆不用此令。1
8-1469+8-1304记载少内守谢归家休假。岳麓秦简(肆)中律文是说归家取衣用和归宁(归家治丧)。2岳麓秦简(伍)中令文指吏每年归家休息四十日。
显然,“日备归”中“归”是归家的意思,并非“返回原官署”。这说明“日备归”是指归家休假、取衣用或归宁等。上文所见归休、归宁或归家取衣用,均有一定期限,如取衣用居家三十日,归休四十日等。另外,岳麓秦简律令所见归家进行其他事项也是有时间规定:
岳麓秦简(肆):0691/318丞相议:吏归治病及有它物故,免,不复之官者,令其吏舍人、仆【庸】行
岳麓秦简(伍):1882/278□□□言,县官□书告,为吏官、丞、尉以告己盡而取(娶)妻,许归十日,隤以为后岁告。病笃不能视事,材(裁)令1881/279治病,父母病笃,归旬。
岳麓秦简(伍):1150/296令曰:郡及中县官吏千石下繇(徭)倳(使),有事它县官而行,闻其父母死,过咸阳者,自言□□□1690/297已,复之有事所,其归而已(葬)者,令居家五日,亦之有事所。
其中说明吏归治病后还要回到官署(“复之官”);取妻“许归十日”;父母病笃,准许归家十日(一旬)照顾父母;父母死,可归家五日处理丧事。总之,官吏请假归家均有期限规定,必须在期限内回到任职官署。然而,“日备归”是任职期满后归家,并非归家后回来任职。从前文《里耶秦简》(壹)8-197号简分析,迁陵守丞巸上呈文书强调由于“佐均史佐”任职期满,已经归家等因素,至今未得官吏替代任职,致使迁陵“居吏”少,不足以供事。3其说明吏“日备归”后并不到原官署任职,且不复到原官署任职,其职位被他吏替代。
值得注意,里耶秦简所见“日备归”的主体是官吏,如令史、佐、史、尉等。官吏为何“日备归”?这与秦代新地吏任职有关。对于秦代新地吏任职,新出岳麓秦简记载:
1807中县史学童今岁会试者凡八百卌一人,其不入史者百一十一人。臣闻其不入者,泰抵恶为吏,而与其1810典试故为诈,不肯入史,以避为吏。为诈如此而毋罚,不便。臣请令泰史遣以为潦东县官佐四岁,日备免之。4
中县史学童典试故为诈,处罚是遣其以为潦东县官佐四岁。潦东,又作“辽东”,郡名,属于秦“新地”。5《里耶秦简牍校释》认为:中县指内地。6这里“中县”应是秦内史属县的统称。如岳麓秦简(伍)记载:
0963/048监御史下劾郡守,县官己论,言夬(决)郡守,郡守谨案致之,不具者,辄却,道近易具,具者,郡守辄移2059/049御史,以齑(赍)使及有事咸阳者,御史掾平之如令,有不具不平者,御史却郡而岁郡课,郡所移2097/050并筭而以夬(决)具到御史者,狱数(率)之,婴筭多者为殿,十郡取殿一郡,奇不盈十到六亦取郡。0831/051亦各课县,御史课中县官,取殿数如郡。
又岳麓秦简(肆)记载:“1978/024亡不仁邑里、官,毋以智(知)何人殹(也),中县道官诣咸阳,郡〖县〗1996/025县,皆毄(系)城旦舂,榑作仓,苦,令舂勿出,将司之如城旦舂。”秦以都城咸阳为中心,其附近诸县设内史管辖,称之为中县,区别于地方郡县。内史属于秦“故地”。
其后进一步说明:罚作新地潦东县官佐四岁的中县者,“日备免之”,即期满后免官。又最近公布的一条岳麓秦简令文规定:
1866诸吏为诈,以免、去吏者,卒史、丞、尉以上上御史,属、尉佐及乘车以下上丞相,丞相、御史先予新地远犫害郡,备1720次予之,皆令从其吏事新地四岁。日备免之,日未备而诈故为它赀、废,以免、去吏,驾(加)辠一等。1
其中更为明确提出:“诸吏为诈”“皆令从其吏事新地四岁”,“日备免之”。即把这些为诈之吏遣往新地任职四年,期满后免职。免职之后去哪里?《里耶秦简》(壹)8-777记载:“从人论报,择免归,致书具此中。”8-896记载:“守丞巸,上造,居竞陵阳处,免归。”“择免归”,“择”应是人名,其有仓守择(8-257+8-937+1078、8-405、8-562+8-795+8-1820、8-839+8-901+8-926、8-854、8-1544)。8-896明确说到守丞巸(人名)“免归”,守丞巸是指迁陵守丞巸,见8-197、8-1525、8-1538。“免归”,《里耶秦简牍校释》解释:免职归乡。2可从。从传世文献所见西汉情况分析,更准确一点说,“免归”是指免职归家(有说“故郡”),见表1。
实际而言,表1“归故郡”等同于“归家”。免职所归之家或故郡是对于任职地而言。也就是说,岳麓秦简所见“日备免之”是指,违法官吏在新地任职,期满后可免职归家。由此说明,此官吏“日备免之”的性质等同于里耶秦简所见官吏“日备归”。即里耶秦简所见“日备归”的真正性质是,秦“故地”官吏因违法处罚而为新地吏,在其规定任期满后,免职归家。
二、新地吏任期与“日备归”的计算方式
故秦官吏因违法处罚为新地吏,只是新地吏的来源之一。此外,新地吏的来源大致还有两种:一,正常的非违法而任职为新地吏的故秦人;二,秦在新地本地人中选拔的官吏。3这里探讨新地吏任期,只论及故秦官吏因违法处罚为新地吏,不包括后两种来源的新地吏。
关于此种新地吏任期,新出岳麓秦简(伍)所见存在多种情况。其一,新地吏任期为两年者:
1689/128令曰:御史節发县官吏及丞相、御史、执灋发卒史以下到县官佐、史,皆毋敢名发。其发治狱者官必遣1914/129尝治狱二岁以上。不从令,皆赀二甲,其丞、长史、正、监、守丞有(又)夺各一攻(功),史与为者为新地吏二岁。
1869/266(诈)避事,所避唯(虽)毋论,赀二甲,废。以病故1149+C4-3-7/267□者以失期不从其事论之,均□教狱史、内佐居新地者,皆令□□□新地日,其(徭)使及病,若有它1926/268□□毋敢过壹,隤计过者,令、丞以下均行,(诈)避者皆为新地吏二岁。
其中规定罚为新地吏二岁的违令情况有两种:第一是违反御史等征发县官吏的规定。其规定强调两点:一,御史征发县官吏及丞相、御史、执灋征发卒史以下到县官佐、史,皆不得指名征发(名发);二,其征发治狱者必须达到曾经治狱两年的条件。违反任一规定的“史与为者”
罚为新地吏二年。“史”应是“县官佐、史”之“史”,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属官田官、库、仓、司空、狱、乡官等均有“史”职。1“史与为者”是“史参预作事者”的意思。如睡虎地秦简《仓律》30号曰:“禾、刍?积(索)出日,上赢不备县廷。出之未(索)而已备者,言县廷,廷令长吏杂封其廥,与出之”。整理小组注释:“与出之,参预一起出仓”。2《仓律》32号曰:“杂者勿更;更之而不备,令令、丞与赏(偿)不备。”整理小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