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逻辑分析

    关键词 刑法 法律体系 法律地位 逻辑

    作者简介:王悦,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刑事法律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81

    刑法、行政法、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三项实质性法律。刑法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一项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终极性。与我国法律制度的其他部门性法律相比,这是一种补充性和谦抑性的法律。随着我们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发展,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精神文明方面取得了稳步长足的进展。社会稳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刑法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刑法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是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和公平的重要理论基础。我国现行刑法相对完整,但总的来说,刑法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存在不适用的情况。在刑法与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院裁决的依据不足以确定刑法的含义和价值。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简要分析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逻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供大家参考。一、刑法是一门独立法律

    刑法是一部独立的法律,规定了刑事和刑事责任。第一,刑法将罪犯所犯的罪行视为超越其他法律的受管制的罪行,可被视为与其他法律所涵盖的罪行不同的罪行,而不是与其他法律所涵盖的罪行,而应视为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罪行。第二,刑法不是对所谓的“第一批规范性行为”施加直接的刑事制裁,而是为了具体的目的对这些行为进行审判,并确定这些行为是否应受到刑事制裁。刑法本身是独立的,特别是在惩罚方面,例如,刑法的概念远远没有受到其他法律概念的制约,而是有其本身的含义。因此,刑法是一部独立的部门法律,无法否认这种独立性。二、刑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区别

    为了强调刑法的独立性,我们还必须了解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区别,这更令人信服。第一,刑法在法律的强制性方面大有不同。一般部门法还规定了适用于一般犯罪的强制性措施,如警告、赔偿甚至行政拘留。然而,这些强制手段的严厉性远远不够,在许多情况下,当事方可以在不需要执法机构采取这些措施的情况下相互和解。因为处理犯罪的主要手段是当事方的刑事责任,上升到刑事案件层面的手段的严厉性、严肃性则不言而喻。在刑法中,绝大多数情况下,犯罪者和受害者是无法在刑法中达成和解的,可以说,只要该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国家的约束性机构就必须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二,保护社会关系的范围各不相同:一般部门法只涵盖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而刑法则规定了许多领域的保护。第二,保护社会关系的范围各不相同:一般法律只涉及社会关系界定的一个方面,而刑法则在许多领域提供保护,涵盖的范围比一般部门法律大得多。例如,政治、经济、社会秩序、个人、财产、婚姻和家庭等,提供了一种综合的、适合于多种社会关系的保护。换言之,社会关系必须受一般部门法律的管辖,并且也要受到刑法的保护。三、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但由于在这一领域没有任何自主的调整对象,且必须与其他部门性法律相一致,在这方面,除了承认这是一项单独的部门法律之外,还必须澄清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律之间的关系。

    宪法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并且已经适应与宪法生活有关的其他基本问题,例如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机构的地位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他部门性法律和条例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并与宪法相一致,自然刑法不得违宪,必须符合宪法,并受宪法的制约。刑法与宪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律之间的关系。

    关于刑法与其他部门性法律之间的关系,外国主要学者普遍认为,刑法不受独立管制,以便为其他部门性法律提供新的保护。刑法保证适用其他部门性法律,在这方面,学者们认为,刑法只能由其他部门性法律补充,例如民法和行政法,不能孤立存在。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刑法与各部门其他法律的关系研究得不多,主要是因为刑法具体条文的大部分条文都是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的详细描述,基于此,刑法的适用是可以独立进行,而不必考虑其他的法律规定。但是许多国内学者还选择引用这些外国学者的普遍看法,刑法不受独立调整的制约,即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无独立的对象,而刑法中规定的规范性法律在被纳入第二部法律之前,必须受到其他部门法律的禁止。刑法被视为第一项标准下的第二项利益保护。作为对第一项标准的补充,对于不遵守第一项标准的人,刑法被视为一项保护其他部门的法律,并为确保其他部门的法律得到有效执行而制定。

    尽管国内外的支配地位具有很高的科学性,但在问题的陈述中仍有一些缺陷。学者支持刑法的独立性,但认为它在确定其目标方面并不独立,刑法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刑法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独立性是不同的:

    在立法上,刑法与其他部门性法律密切相关,刑法应考虑到其他部门性法律依赖于其他部门性法律,而且独立性很低。刑法在调整关系上的特点也决定了刑法的一般性质是具有广泛性,以及确定其最终性和谦抑性和刑事制裁的严厉程度。刑法在其内容上要与部门法律相一致,并使其适用范围与其他部门法律相一致。然而,作为对其他部门性法律的补充和刑法的保障,刑法不可能凌驾于其他部門性法律之上。从这个角度看,刑事犯罪必然是其他部门法律规定的犯罪,但其他部门的违法行为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刑法中的犯罪行为都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换言之,刑法的恶性循环应比其他法律的恶性循环更为有限,部门法律的恶性循环也应如此,与其他部门法律相比,刑法不能惩罚其他部门法律没有规定的罪行,因此,必须根据其他部门的法律起草该法,并为行政法未涵盖的罪行制定了示范立法,以确保刑法与部门法律之间的一致性。

    在司法上,刑法更加独立。刑法一经颁布,法官就不必等待与其他刑事当局联系,除非修改法律或出现复杂情况,这意味着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相同,并允许进行评估。根据刑法本身的规定起诉和评估刑事制裁,与刑事评估有关的制裁不受其他部门法律的限制,而是作为独立的法律运作。承认刑事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部门不再关注其他部门性法律,而是刑法的执行必须本着立法的精神并与其他部门性法律协调一致,这本身就是立法意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四、 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如上所述,刑法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刑法与我国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表明,刑法与之是相辅相成的,是具有补充性、谦抑性、最终性的。一般刑法只在其他部门法律不能规范社会关系的情况下才适用,但刑法的这种倒退并不意味着刑法的水平降低了。但是,这是同一法律的执行时间问题。刑法与其他法律是平等的。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宪法绝对优先于其他部门性法律,这些法律必须根据《宪法》制定。由于宪法是第一级,所有不符合宪法的法律,因此刑法属于第二级,其谦虚和最终性质不影响刑法的水平和地位。其特点只反映在执行的顺序上,而不是反映在其他部门法律的被动适用上。

    当然,上述刑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因某些學者的观点而得到了区分,体系是一个由多种因素组成的有机整体,在整个法律制度中,构成要素是平等的,没有优越性或等级。法律效力的等级只能在整个法律渊源或不同的法律部门中行使,我们法律制度的部门法是用于促进研究的类别而进行分类的。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条例、地方的一般规则和政府条例。因此,我们的法律体系由宪法、基本法、普通法、法规组成。我国法律制度的这种分类是以法律效力的逐步发展为基础的,因此,法律效力分类的范围和标准不同于法律部门分类的范围和标准。法律可根据其法律效力而有所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一般法律、行政条例和条例,这在行政法中尤其如此。

    鉴于以上论述,刑法作为一项单独的部门法律,允许根据其本身的规定、判决和评估,对刑事制裁进行评估,而这些规定、判决和评估不受其他部门法律的约束,并作为独立的法律运作。作为独立的法律,与其他部门的法律具有同等的关系(宪法除外),但在受刑法调整保护的社会关系方面,它是补充性的、谦抑性的和最终性的。这表明它早晚得到执行,引入刑法的应用顺序并不改变它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五、 思考与启发

    (一)注意刑法中的“最后手段”地位,并确保其在司法中的基本性质

    刑法是一部相对独立于我国法律制度的部门性法律,由于其刑法条款的严厉性,它被视为“最后手段”,刑法的“最后手段”地位将得到充分尊重,在司法实践中也将得到尊重。刑法的“最后手段”在司法中的基本地位应得到保证,刑法的使用应尽可能避免,刑法的“最后手段”应得到充分尊重。

    (二)注重利用刑法的实施来确保法律和社会影响的有机统一

    刑法是我国法律制度三项实质性法律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它保障社会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审议必须考虑到法律效力和法律效力。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在对案件作出判决时,必须充分考虑到适用刑法的法律和社会影响,以便两者相互兼容,相互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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