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反腐态势下官员自杀的内因分析与措施建设
摘要:近年来,高压反腐态势下自杀官员比以往年份明显增多,其中男性远远多于女性,且以中年为主;行政机关中县处级及以下官员是自杀高发群体,厅局级自杀官员人数比往年有所上升;官员自杀意图坚决,自杀地点以办公场所和住宅最多,多数人无言而终;官员自杀原因近一半在媒体报道中未提及。根据自杀的“扭力理论”,官员与公民的角色冲突、公共利益与特定组织利益的效忠冲突、公共权力的强大与官员个人相对剥夺感的弱势心理冲突,是官员自杀的三个主要扭力情景。解决官员自杀问题的关键,是确立官员伦理自主性。为此,应培养官员的行政人格,加强行政制度伦理建设,优化政治生态,为官员伦理自主性的确立提供精神主导、制度保障和环境支撑。
自杀是一个严肃的哲学问题。文化人类学家兼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曾将自杀定义为“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1]8。自杀既是个人行为,也是一种负面的社会现象,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于身份的敏感性及其所掌握权力的公共性,官员自杀更加引人注目。官员自杀不但会影响其自身的事业和家庭,还会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弱化党的执政能力。近年来,中国学界从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等角度对官员自杀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例如,钱周伟[2]从社会学角度通过对109个自杀官员样本进行分析,对官员自杀产生的社会根源、化解对策进行了研究;齐杏发[3]从政治学角度探讨了官员自杀原因;李志芳等[4]从心理学角度对官员自杀及预防与干预进行了探析。另外还有很多文章对官员自杀现象进行了形式多样的解读,但大多局限于事件本身。从官员本身伦理冲突的角度对官员自杀进行深度分析的文章还较少。实际上,官员自杀虽是其个人选择,但对公共利益和官员形象会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之下,不管官方公布的官员自杀原因是什么,公众多将其与腐败联系起来。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对2013—2015年81个自杀官员样本进行分析,总结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官员自杀的特点,探寻自杀官员的内在角色伦理冲突,并从培养官员伦理自主性方面给出相应的对策。
一、高压反腐态势下自杀官员的特点
2013—2015年是中共十八大后反腐处于高压态势下的3年,分析这3年的官员自杀数据及其特点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以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媒体公开报道的官员自杀事件为样本,将“官员”定义为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中的副科级(含)以上的行政干部。选取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对官员自杀关键词,如“官员+自杀”“干部+自杀”“处长+自杀”“科长+自杀”等进行搜索,对自杀事件的报道按照时间顺序整理,用SPSS软件建立数据库,录入自杀官员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自杀年龄、行政级别、单位性质、自杀时间、自杀方式、自杀原因、自杀地点、是否留有遗书等,对这些信息进行系统分析,发现这一时期官员自杀呈现以下特点。
1.自杀官员比以往年份增多,男性远远多于女性,以中年为主
对所得到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可知,2013年媒体报道自杀官员为11人,2014年为40人,2015年为30人。在高压反腐态势下,官员自杀人数在2014年达到一个高峰,这3年官员自杀人数是2010—2012年的1.4倍,相当于过去5年官员自杀人数的总和。(1)从性别上看,男性自杀官员有77人,占95.1%;女性自杀官员有4人,占4.9%。这与世界卫生组织数据统计结果——中国女性自杀率明显高于男性的特点有极大反差。[5](2)从自杀年龄上看,49~60岁是自杀高发年龄,也就是说以中年居多。这也与医学界的统计结果——中国自杀者中农村老年人和青少年较多,城市男性较少——不相符。[6]根据这些特征可以推测,在政治体制内部可能有某种内在冲突和压力,导致了官员群体自杀与普通人群自杀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特征。[3]
2.行政机关中县处级及以下官员是自杀高发群体,厅局级自杀官员人数比往年有所上升
根据研究需要,本文将自杀官员的职务级别分为乡镇科级、县处级、厅局级、省部级,单位性质分为行政机关干部、事业单位干部或其他。从资料统计中可以看出,2013—2015年自杀官员共有81人,其中省部级官员为3人,占38%;乡镇科级官员为22人,占28.2%;县处级官员为27人,占34.6%;厅局级官员为26人,占33.4%(见表1)。与以往研究资料相比,厅局级自杀官员人数比重有所上升。在單位性质上,除了有4例没有明确报道外,有68人属于行政机关,占84%;有11人属于事业单位,占11%。
3.官员自杀意图坚决,自杀地点以办公场所和住宅最多,大多数人无言而终
从资料可看出,有9人未提及自杀方式,占11.1%;有41人采取跳楼、跳桥的高坠方式,占50.6%;有19人自缢,占23.5%;有2人刀戕,占2.5%;有6人投水,占7.4%;有1人枪杀,占1.2%;有1人卧轨,占1.2%;有1人服毒,占1.2%;有1人烧炭,占1.2%。其中采取暴力性自杀方式的有70人,占86.4%;采取服毒或烧炭两种非暴力性自杀方式的有2人,占24%(见表2)。由此可见,官员自杀的意图非常坚决。媒体报道中提及的自杀地点,以住宅、宿舍等为最多,有27人,占33.3%;其次是办公场所,有25人,占30.9%;户外野外有18人,占222%;旅馆酒店有6人,占7.4%;行动限制地点有2人,占2.5%;医院有2人,占2.5%(见表3)。自杀官员中仅有14人留有遗书,占173%;67人无言而终,占82.7%。
4.官员自杀原因近一半在媒体报道中未提及
根据资料统计,有55.6%的媒体报道提及官员自杀原因,其中有27人因抑郁自杀,占333%;有7人因接受组织调查自杀,占86%;有7人因身体健康原因自杀,占8.6%;有1人因工作生活压力自杀,有1人因情感家庭问题自杀,有1人因债务经济原因自杀,有1人因焦虑神经衰弱自杀,均占1.2%。报道中还有36人未被提及自杀原因,占44.4%(见表4)。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媒体在报道官员自杀事件的过程中还存在公众知情权与死者隐私权、媒体满足公众知情权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比如,2014年7月26日,湖北省国资委省国有企业第三监事会主席王运清跳楼自杀,各大媒体都只转载报道这样一句话,不能满足社会公众更多的知情权。但如果报道描述细节,则有可能侵犯死者的隐私权,对家属造成“二次伤害”。[7]然而,很多民众对自杀官员的“抑郁”归因产生强烈的质疑,不管官方结论如何,人们总是难免把官员自杀与腐败相联系。[8]
2014年1月中铁公司总裁白中仁在家中跳楼自杀,多位铁路系统受访人士认为他的自杀原因与铁路反腐和公司巨额债务有关。[9]在笔者随机访谈中,被访人员对官员自杀的第一反应,通常是认为与腐败有关。官员在公共资源管理和分配中占据主导优势,在社会发展中背负着特殊角色和责任。[10]因此,官员自杀不能混同于一般人自杀,我们应该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冲突的伦理视角,深度分析具有官员和公民双重身份、最有机会公权私用的官员其自杀的内在原因,从而找出阻止官员自杀的关键因素,以提高反腐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官员自杀的内在原因
由社会学中自杀“扭力理论”可知,当个体面对冲突而又无法放弃冲突中的任何一个因素时,其心理就会感到痛苦,即感到“扭力”或“不协调的压力”,这些心理痛苦会迫使个体做出判断和选择,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通过自杀缓解痛苦。不协调的压力不同于单一压力和多个压力,而是至少包含两个冲突的压力或者两个变量,其主要来源有:价值观之间不同或相悖、理想与现实之间差异、相对剥夺感或相对贫困感、处理危机能力与技术的缺乏。[11]也就是说,自杀行为可能由某一类不协调的压力促成,每个压力源包含至少两个相互冲突并且被个体感知到的社会现实因素。但不是所有感知到扭力的个体都会选择自杀这一极端行为,因为不协调扭力与个体自杀之间的关系可能被其他很多因素缓解,如人际关系、社会整合与性格特征等。这个分析框架对高压反腐态势下官员自杀事件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下面笔者将从角色冲突、效忠冲突和心理冲突三个方面对官员自杀的扭力情景进行分析。
1.官员自杀扭力情境之一:官员与公民的角色冲突
在公共行政的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公共行政人员角色逐渐从公民角色中分化出来,即公共行政人员既是公民的雇员又是公民中的一员”[12]45。官员作为公共行政人员,首先是公民的雇员,处于政治和行政体系当中,扮演着“公共人”的角色,这是官员的职业身份,要求官员行为符合公共行政伦理规范;同时,在私人领域,官员又是扮演着各种社会角色的公民,属于“经济人”,以自己利益最大化作为行为准则。这两种角色都有各自的义务与责任。因此,官员是具有双重角色的特殊群体,是“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12]47。
如果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界清晰,这两种角色并不必然产生冲突;如果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比较模糊,“公民的雇员”与“公民中的一员”两种角色就会出现明显冲突。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官员”这一群体有着优越的社会地位和道德声望。在政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对官员的道德要求更加规范、具体,普通公民则不需要背负这种道德枷锁,而作为普通公民的官员也有普通人的各种需要。这两种角色期待的差异与冲突使官员变成“两面人”,在公众面前塑造“清官”形象,努力靠向“公共人”的道德规范,而私下里却极力追求自己的利益,变成赤裸裸的“经济人”,甚至变成道德败坏的贪官!
应该指出的是,当官员和公民两种角色不同的价值观没有在个体身上发生冲突时,不协调的压力并不会产生。而“随着个体年龄的增长,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可能在个体身上造成更大的压力,并与自杀意向呈显著相关。也就是说,如果长期处于‘公共人和‘经济人两种价值取向的冲突中,且被内化后,就会产生不协调的压力”[12]36。这或许是官员自杀年龄以49~60岁居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据媒体报道官员自杀原因的资料统计,因抑郁自杀的占33.3%。虽然普通民众对官员因抑郁自杀抱有质疑态度,多将其跟腐败联系起来,但其背后隐含的是官员和公民双重身份的角色冲突压力。
2.官员自杀的扭力情境之二:公共利益与特定组织利益的效忠冲突
官员与公民角色的二重性会产生冲突性义务,官员不仅是人民公仆还是某一特定组织的公务员。公务员角色十分容易受制于特定组织,当这种情況发生时,效忠组织的义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之间的关系会被混淆。[12]45这种特定组织可以是正式的行政部门,也可能是非正式组织,官员只要身处其中,就会被限定,尤其是当特定组织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官员面对这种效忠冲突,就会产生不协调的压力。比如,政府部门利益化问题和公务员集体腐败问题中出现的冲突,就属于公共利益与特定组织利益的效忠冲突。
政府部门利益化问题是指政府部门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偏离公共利益导向而以公谋私的倾向。政府部门利益化降低了行政效率,扭曲了公共资源配置机制,已经成了政府行政发展的障碍。如果官员在这些部门任职,在进行行政决策或决策执行过程中就会面临效忠“公共利益”亦或是部门利益的冲突。集体腐败是指政府某个行政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成员,形成分利同盟,利用所掌握的政治权力,实现权力互补,从而中饱私囊,违法乱纪的腐败行为。[13]集体腐败是恶化的官场生态,在这些机构中,身居要职的官员集体结成关系亲密的利益共同体,形成一个个小圈子,外人很难渗透进去。而这些圈子就是逆淘汰的生态,清廉的官员会被排挤出局,留下的官员会选择为特定的组织利益服务。这些集体腐败中的官员就是在面临公共利益与特定组织利益的冲突时选择了后者。如果面临极端情况需要抉择,这些官员就会处于效忠冲突之中,这是两难选择,很可能会产生不协调的压力,进而导致官员自杀。这种效忠冲突或许是使多达86.4%的自杀官员采取跳楼、跳桥、自缢、刀戗或卧轨、撞车等惨烈方式决意自杀的原因,这显示出效忠冲突对官员心理产生的扭力是普通人难以想象的。
3.官员自杀扭力情景之三:公共权力的强大与官员个人相对剥夺感的弱势心理冲突
“相对剥夺”概念由美国学者斯托弗提出,经默顿发展成为一种关于群体行为的理论。默顿认为,“当个人将自己的处境与其参照群体中的人相比较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就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剥夺”[14]。相对剥夺感是个人的内心感受,是与参照群体相对而言,与自身实际利益增减并无直接联系,主要是人的一种不平衡心理,并不是真的受到了参照群体的剥夺。比如说中国的官员在普通老百姓眼中都是手握重权的强势群體,但《人民论坛》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45.1%的党政干部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15]这种强烈的感觉差异其实就是官员相对于参照群体产生的相对剥夺感,所谓的弱势是相对于那些职级更高,或比官员更强势的成功商人和体制外精英而言的。产生这些弱势感的官员大多是厅局级、县处级和乡镇科级干部。这些处于金字塔阶梯中层和低端的干部会更多体验到弱势感和相对剥夺感。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的结构性变动,使一部分官员产生这种相对剥夺感,由此而引发了寻求补偿、滥用特权的腐败行为。[16]有研究表明,相对剥夺感强的个体比相对满意的个体更有可能参与群体性行为[17],严重的会导致愤怒情绪和犯罪行为。[18]因此,公共权力的强大和相对剥夺感的弱势心理冲突会使官员产生不协调的压力。
官员在面临角色冲突、效忠冲突与心理冲突时会体会到强烈的不协调压力,但这只是对官员心理素质的考验,大部分官员都能凭借自身应对危机的能力顺利度过心理压力危机。如果官员同时面临几种冲突和心理压力,加上网络监督兴起后社会公众舆论的审视和质疑,就会产生难以克服的不协调压力,进而变成自杀诱因。有学者研究认为,很多情况下,官员一言不慎,就可能丢掉“乌纱帽”。有些官员从事本职工作擅长,但面对公众则显得能力相对薄弱,感觉到力不从心,增添压力[19]。另外,在高压反腐的态势下,由于我国缺乏完善和健全的公务员道德法,以及防止利益冲突、责任冲突的机制,官员在众多诱惑与高压反腐的态势之间,常常处于心理矛盾和失衡之中,容易产生严重的心理危机。[20]如果没有及时疏导和足够的应对能力,自杀就成了其自我解脱的选择。也就是说,高压反腐只是官员自杀的诱因,官员自杀的真正原因是伦理冲突造成的不协调压力。
三、针对官员自杀内因分析的措施建议
确立官员的伦理自主性可以使行政伦理内化为官员的道德品质,使公共利益至上取向成为官员的自主追求,形成以公共利益为取向的职业角色自觉[21],以减少官员自杀事件的产生。所谓“伦理自主性”,是指当组织的目标与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行政人员作为公共行政的主体有责任和义务在行政行为中引入价值因素,对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伦理思考和道德选择,从而保证对公民的终极性责任。[22]伦理自主性是官员面对激烈的伦理冲突时发挥主体能动性的一种自主的行为选择,是应对不道德的上级和不道德组织的主动选择,是负责任的一种行为。官员自杀也是一种行为选择的结果,只不过这种选择是通过放弃生命来解决伦理冲突问题的。确立官员的伦理自主性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培养官员的行政人格
伦理自主性是行政人员的伦理意识和道德行为的结合体,其最高境界是行政人格的生成。行政人格是行政人员道德意识的升华,是他律的自律化,是行政人员把法律、行政道德规范和监督机制内在化而生成的一种优良素质,表现为行政人员的道德尊严和道德品质。[23]320官僚层级制是一个纵横交错的复杂结构,其行动效能取决于不同部门与岗位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水平。但实践中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总有职能交叉重叠的地方,时常会出现相互掣肘和扯皮问题。如何才能在不同的部门和岗位间划出明确的边界,保证行政人员各负其责、相互协作?这是基于科学主义的任何设计都无法解决的问题,只有通过行政人员的角色自觉,才能出现各尽其责、互相协作的和谐局面。[23]295那么如何培养官员的行政人格呢?
首先,应要求官员进行伦理角色定位,超越小组织的身份认同,形成具有公民精神的行政人格。美国行政学家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将公共管理者的角色定位于“代表性公民”,强调公共管理者对社会公正的责任。[24]这就要求官员突破所在组织的局限,认同官员和公民的双重身份,从而在行政实践中自觉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抵制私欲,公正合理地用权,把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与职业责任联系在一起,站在职业和社会的角度维护公共利益。只有建立起具有公民精神的行政人格,也只有在具有公民精神的行政人格支持下,官员才能在面临官员与公民角色冲突时选择官员身份,才能在集体腐败和政府部门利益化面前选择效忠“公共利益”而非“特定组织利益”,才能避免做出损公肥私的行为,才能在信念的支撑下做出负责任的行为而不是选择自杀去逃避责任。
其次,应加强官员的行政道德修养。行政道德修养是行政人格的精神支撑,慎独、内省、积善是提高道德修养的重要方式。所谓“慎独”,就是在无人监督之时其言行仍然和受到监督时一样,是自我节制的最高境界,是对自我意志的磨练。所谓“内省”,就是主动对自己的言行进行反思。儒家对自我修养的一个设定就是“吾日三省吾身”。官员应主动用行政道德规范对自己的言行进行检查反思,有过即改。所谓“积善”,就是善行好事,积小善成大德。《荀子·劝学》认为,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官员如果长期勤政为民,诚实守信,不断积累善行,就能慢慢形成高尚的品德。
最后,应加强对官员的行政伦理教育。如果说加强官员的行政道德修养是塑造其行政人格的主观途径,那么行政伦理教育就是培养其行政人格的客观路径。行政伦理教育是根据行政道德规范对行政人员进行系统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是旨在让行政人员将行政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身信念的教育活动。加强对官员的行政伦理教育,不但要注意教育内容的系统性、教育方式的多样化和创新性,还要注意吸收传统文化中官德的精华,发挥道德楷模的榜样力量。通过伦理道德教育,最终让官员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完善其行政道德修养,有助于官员形成具有公民精神的行政人格。
2.加强行政制度伦理建设
邓小平曾强调,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道德教育只有在制度认同中才会获得真正的教育效果。[25]因此,培养官员的伦理自主性需要加强行政制度伦理建设。行政制度伦理是指行政制度建立的伦理依据和制度本身所蕴涵的价值取向,以及人们对制度进行的道德评价。行政制度伦理建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制度伦理化,二是行政伦理制度化。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互相影响。
行政制度伦理化一是指行政制度安排一定要符合伦理道德规范。一個社会道德水平普遍提升的主要途径是把社会治理结构建立在真实的伦理关系基础上,根据现实的伦理精神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26]要形成制度伦理对官员道德修养的支持,关键在于行政制度伦理化建设。《防止利益冲突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就是保护官员远离腐败和伦理冲突的制度设计。为了解决公共行政人员伦理冲突和伦理困境问题,美国早在1980年代就制定了《基本利益冲突法》。这些法律有助于把官员从官员与公民角色冲突中、从公共利益与特定组织利益的效忠冲突中解救出来,使官员根据这些规则提前进行行为选择,不至于陷入伦理困境。
行政伦理制度化二是指行政伦理建设要制度化,要将相对抽象的对行政人员的伦理要求和道德价值目标具体化为行政人员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可操作的道德规范。只有将行政伦理制度化,才能建立完善的行政道德体系,才能使行政人员遏制私欲,公正行使公共权力,坚守行政伦理自主性。由于行政人员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权源于法律,因此行政伦理制度化的主要途径就是行政伦理法律化,即行政伦理立法。行政伦理立法的最重要的作用是它能为公共行政人员提供行政道德最低标准的规范性指导,也可为惩罚那些违反公共利益取向的行政人员提供依据。当前,很多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伦理立法,如加拿大1990年代就制定了《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美国则出台了《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等等。这些法规都较全面地规定了公务员廉洁从政的措施和办法。
我国虽然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就开始了对公私利益冲突的管理实践,但对党员干部的伦理冲突和困境并没有明确的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当官员处于激烈的伦理冲突之中时,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指导,就可能会陷入绝望。[27]因此,建议围绕利益冲突这个核心概念,建立《防止利益冲突法》,用国家立法形式对公私交界处的利益冲突和责任冲突加以科学合理规定,以明确指导官员面临的伦理冲突情景。
3.优化政治生态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解决党内存在的种种难题,必须营造一个良好从政环境,也就是要有一个好的政治生态。”[28]所谓政治生态,指一个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政党制度、政治民主、政治决策等政治环境的综合要素的总和,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现状、政治发展环境、政治进步水平的集中反映[29]。政治生态是官员的职业环境,其整体氛围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官员的角色意识、行政信念、情感态度、行为方式,影响着官员的职业道德感。良好的政治生态对于官员的伦理自主性培养起着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首先,优化政治生态应建设公私分明的廉政文化。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它对人的心理、思想、情感的形成都起着重要导向和整合作用。廉政文化是廉政与文化的结合体,是以廉政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是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30]。官员有着双重身份角色,既是公共领域的管理者,又是私人领域的公民,处在最有条件将公权私用的位置。健康的政治生态是公私分明的,公私分明是政治生态系统修复和重建的关键。[31]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化,使权力成为公共权力;公共利益的出现,使公共权力将服务于公共利益作为唯一的使命。[23]297因此,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应具有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在公共领域应当树立公共利益至上、为公民服务的价值观。官员作为掌权人能否积极主动地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公众谋取公共利益,在防止利益冲突法律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主要取决于他是否具有行政道德意识和伦理自主性,这就要求公共行政组织通过积极建设廉政文化去培养官员的行政道德意识和行政人格。
其次,优化政治生态应建设责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是行政道德理想的实践形式,它既承认官员对组织的义务,也承认官员对公民的义务,并且当这两种义务发生冲突时,更为根本的义务是对公民的义务[32]227。责任型政府不仅应在制度安排、组织设置与行为方式上都要体现公共利益至上的价值目标和行政理念,还应有职责明确的责任机制、赏罚严明的激励机制和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在此基础上,还应在选拔干部时增加心理素质测试环节,将有心理问题或比较脆弱敏感、不适宜公共管理工作的人员通过筛查加以排除。
同时,还应在日常工作中进行必要的心理减压辅导培训,增强行政人员应对舆论监督和公共危机能力,将其不协调压力尽早释放出来,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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