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吸毒案件的特点及防控对策研究

吕金峰++李重阳?
内容摘要:近年来,吸毒人员向互联网渗透的趋势愈发明显,出现了利用网络聊天室进行网络视频直播吸毒的新型犯罪案件。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开设虚拟房间进行“网络吸毒”。加大了公安机关收集情报线索、固定犯罪证据和查处案件的难度。为了遏制网络吸毒势态的蔓延,应加强对取证人才的培养工作、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并及时出台相关法律规范,解决案件定性存在争议的问题,实现对网络吸毒案件的合法打击。
关键词:网络吸毒;特点;查处困境;防控对策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计算机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299万人,增长率为6.2%。 然而,我国不断庞大的网民基数和多点上网的登录方式也给犯罪分子反向地侵害网民提供了契机。各类网络犯罪层出不穷使网络安全问题愈发突出,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渠道将传统犯罪异化,其中,传统的吸毒案件依托互联网呈现出新的犯罪形式。
一、网络吸毒现状
在网络背景下,传统的吸毒案件改头换面。随着网络视频聊天以及直播平台的异军突起,吸毒人员正在向互联网吸毒室蔓延,现实世界中的吸毒过程被搬进了虚拟的网络空间,出现了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软件、直播平台开设私人房间进行吸毒表演的新型犯罪形式。网络吸毒主要包括行为人利用网络组织吸毒以及吸毒人员借助网络平台吸毒。 该类犯罪案件的主要形式有两种:其一,行为人组织吸毒人员在自己建立的网站或开设的聊天室内进行吸毒;其二,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吸毒表演、交流吸毒经验和感受、传播毒品信息等行为。2011年10月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8.13”特大网络吸贩毒案成功告破,开启了公安机关打击互联网视频交友平台吸贩毒案件的先河。此后,公安机关打击网络吸毒案件已成常态,2013年9月无锡警方查封了多个供吸毒人员网上吸毒的网站。2014年公安部督办的“2014-290”特大网络吸毒案告破。然而,利用聊天交友软件作为媒介开设网络“烟馆”聚众吸毒的行为,可谓甚嚣尘上,屡禁不止。由网络吸毒问题引发的一系列涉毒犯罪已成高发态势,其危害性之大、辐射范围之广远超过传统毒品犯罪。
二、网络吸毒案件特点
(一)强隐蔽性
吸毒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吸毒人员往往选择在隐蔽的场所吸食毒品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在网络信息化时代,吸毒人员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依托社交媒体开设房间,供他人进行“网络吸毒”使吸毒行为的隐蔽性进一步增强。涉毒人员匿名开设的虚拟网络吸毒房间较为隐蔽,房间名称多以一些隐晦的字眼设置,并且设置访问权限,使陌生人难以进入房间,通过熟人的介绍或者自行提供吸毒视频等途径并经严格的审核后方能进入房间。“房间”会经常更换地址,通过公告的形式仅告知房间里的内部人员,该地址在互联网上是查不到的,且网站服务器一般半年就会更换。 参与网络吸毒的人在进入房间注册平台账号时往往也是匿名注册,这不仅增加了吸毒行為的隐蔽性,也加大了公安机关侦破工作的难度。
(二)高危害性
吸毒行为不仅会对吸毒者自身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损害,还会危及其家庭造成家庭破裂,进而破坏社会稳定,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网络吸毒行为将吸毒的危害性进一步放大。由于吸毒交流群、吸毒直播室等聊天媒介的存在,吸毒人员在网上可以进行直播吸毒以寻求特殊的刺激,并且可以实时交流吸毒感受、分享吸毒经验,这样一来就更容易沉溺于网络和毒品带来的虚拟世界中,长此以往对其个人乃至家庭都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此外,这种网络吸毒平台的存在无疑给吸毒者提供了更多的毒品来源渠道,除了吸毒直播外,有的聊天群还直接公布毒品贩卖信息以及制作毒品的方法。群成员之间可以利用聊天室进行毒品线上交易或者毒品制作的教学,极易诱发吸毒人员实施其他涉毒类犯罪。
(三)吸毒成员低龄化
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10-29岁群体占我国整体网民的50.5%。 互联网向低龄人群渗透愈发明显,相应的网络毒品犯罪也出现了低龄化态势。据报道全国首例特大网络吸毒案件中,青少年吸毒者占吸毒人员总数的70%,年龄最小的仅有15岁。青少年是我国网民的主体,并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对网络生活充满好奇心理且抗诱惑力不及成年人,极易受到吸毒人员的引诱而沾染毒品。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常识,对犯罪行为并不了解,部分年轻人只是单纯的觉得好玩就参与到网络吸毒直播中,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四)辐射范围广
据报道,“8.13”特大网络吸贩毒案涉及甘肃、陕西、福建等29个省市自治区,遍布全国58个大中城市。公安部督办的“2014-290”特大网络吸毒案中,参与聊天室吸毒人员2400名,遍布全国各个省份。由于互联网对信息的传播速度快、辐射范围广,具有超越时空的特性,可以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涉毒人员仅通过创立虚拟的聊天室就可以将不同地方的“瘾君子”聚集在一起,进而从事吸毒表演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从犯罪分子的一个点就可以辐射至全国乃至世界各地。此外,有关网络吸毒等涉毒信息的存在,使所有网民都容易受到辐射,不仅污染了网络空间环境,还增加了普通公民染毒的风险。
(五)与其他涉毒犯罪联系紧密
在网络吸毒的视频聊天室中,吸毒人员不仅进行视频直播吸毒表演,还会发布购买和贩卖毒品的信息、传播制毒方法,这就使网络吸毒行为与教唆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制造毒品罪等其他涉毒类犯罪紧密交织在一起,形成新型涉毒犯罪网络。网络的匿名性,使犯罪分子隐匿在互联网吸毒聊天室中进行一系列的犯罪活动,犯罪分子只要拥有一台电脑,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到网络上任何一个站点实施犯罪活动。 以贩卖毒品案件为例,在传统的贩毒案件中,买卖双方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易,而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买卖双方不用“接头”即可完成整个交易。吸毒人员通过吸毒的聊天室相识后约定互相提供毒品,利用网络聊天工具达成买卖毒品的合意,通过快递等物流手段实现毒品的运输,最后借助支付平台进行金钱交易,整个流程均在互联网上进行。
三、查处网络吸毒案件之困境
(一)情报线索获取难
吸毒行为隐匿于虚拟空间中,凭借互联网的隐蔽性和匿名性,使得该类案件难以被发现。吸毒人员往往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一些隐蔽性的场所进行吸食或注射毒品直播,加之视频交友平台有严格的准入制度,会将非吸毒人员排除在外,这使得普通人民群众难以获取有价值的情报线索。不仅如此,吸毒案件具有特殊性,与其他犯罪案件不同,涉毒案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被害人,吸毒者大多在自由意志的情况下,出于主观自愿参与网络吸毒直播。因此,该类案件目击者少,举报人少,很难取得被害人以及热心公民的举报、控告等线索。此外,该类案件的线索主要由公安机关的网络情报平台提供,然而,开设网络吸毒平台的组织者都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会定期的更换域名、服务器,这大大增加了公安机关搜集情报线索、查处案件的难度。
(二)虚拟空间取证难
网络吸毒案件中的主要证据类型是电子证据,然而涉案的电子证据存储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且极易被清除,这给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带来了不小的障碍。吸毒聊天室的管理人员可以随时删除聊天群中涉毒的信息、聊天记录,只需输入指令,瞬间即可清除犯罪证据。侦查人员想使用视频聊天的内容作为证据,就必须使用特定的工具加以固定进而形成证据。 这向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要求网络安全部门的侦查人员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操作水平,然而基层公安机关的警力配置中往往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使得此案的证据难以取得。
(三)网络吸毒案件定性难
对于开设网络聊天室组织吸毒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的观点。争议的内容主要是开设网络吸毒房间的“房主”是否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争议的焦点是虚拟的网络空间能否成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一种观点认为,组织者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提供场所的行为。对于该罪“场所”的理解不能教条主义地过分强调其物理特征,只要具有控制权、隐蔽性以及可以独立的在该范围内进行活动即可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场所”。显然“房主”开设的虚拟聊天室具备以上三个特征,可以作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相反的观点认为,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应该是客观的物理场地,虚拟的网络“房间”实际上是通过视频聚集到虚拟网络平台的镜像,各吸毒人员只是在各自的场所进行毒品吸食,并没有在现实生活中聚集。因此,对于“房主”的应定性为一般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也有学者认为立法上应该增设“组织吸毒罪”,对网络聊天室中的“房主”、“管理员”均应予以刑事处罚; 还有学者认为没必要创设罪名,仅需扩张解释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以处罚组织青少年吸毒或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组织他人吸毒”作为该法第七十二条的情节之一即可。 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对于组织者行为如何定性,观点不一,在审理案件中也缺乏统一的审判标准。
四、网络吸毒案件的防控对策
(一)加强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随着网络毒品犯罪低龄化势态的发展,应该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特别是中小学生、高中生和在校大学生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青少年是中国网民的主体,网络吸毒的出现让青少年更容易接触到毒品,在网络生活中更容易受到网络涉毒信息的荼毒。让青少年远离毒品健康成长尤为重要,这关乎一个国家的命脉,承载着一个民族的未来。因此,有关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大禁毒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和公益广告等广泛宣传有关毒品的法律法规和涉毒犯罪案例,不能一味地将工作重点放在宣传毒品带来的危害上,还应该突出宣传法律规定的涉毒犯罪类型及其惩戒力度,以达到震慑毒品违法犯罪的目的。开展禁毒宣传进企业、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等活动,从而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禁毒氛围,使人民群众自觉远离毒品,并积极参与到禁毒工作中。
(二)加强网络平台監管
吸毒人员从传统的娱乐场所转移到私密的聊天室中进行网络吸毒,需要利用网络平台作为媒介,所以加强网络监管力度对于查获此类案件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公安机关要对各大网络运营商、网络直播平台、视频聊天网站定期开展网络巡查。设立专门的网络监管人员,随时把控各大网络平台,一旦发现有网络吸毒行为立即关闭网络直播“房间”防止其蔓延,对于曾经出现过网络吸毒的网站将其列进“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其次,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涉毒信息的收集工作,重点把控各大贴吧、论坛、博客、微博以及各种聊天平台,对涉及毒品犯罪的字眼进行关键字检索,对于涉毒类违法信息,一经发现立即清理。最后,在各门户网站上设置网络举报平台,建立网络“虚拟警察”,设置网络“报警岗亭”,实行公开执法管理,维护网络秩序, 提高网民参与净化网络空间的积极性,遏制网络吸毒势态的蔓延。
(三)加强取证人才培养
网络吸毒案件中的主要证据形式是电子数据,公安技术人员能否准确无误的提取电子数据,直接影响着证据的可采性以及证明力等问题。为此,公安机关应该重点培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侦查经验以及计算机取证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首先,在招录人民警察时扩大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人才的招录名额,入警培训后分配到各基层公安派出所,实现警力的均衡配置。其次,加强对取证人员的考核、培训和监督。取证人员不仅要精通Windows、Unix等多种操作系统,熟知计算机底层语言,还要能熟练运用各种计算机取证工具。如Honey Pot(蜜罐技术)、FTK(Forensic Toolkit)、取证大师等工具。最后,我国急需有效组织相关资源,着手研究防范和打击网络涉毒犯罪, 并自主研发具有高质量的计算机取证工具,为司法部门打击犯罪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持。
(四)完善网络涉毒犯罪相关法律法规
1.通过扩张解释解决“组织者”责任问题
网络吸毒是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进步产生的新型涉毒犯罪,而现有的法律规范并未对开设网络聊天室组织吸毒的行为进行规制。对组织人员的处罚过轻、缺乏威慑力,有违罪刑均衡原则。从某种程度上说,司法的滞后已经助长了网络吸毒人员的嚣张气焰。为此,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当适时的对容留他人吸毒罪进行扩张解释,以解决组织者责任问题。对于该罪中的场所不应该仅限定为物理空间,考虑到网络吸毒的危害性之大,辐射范围之广,应该对“场所”进行扩张解释,将虚拟的网络空间纳入到“场所”中。对于开设网络聊天室组织吸毒的“组织者”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最大限度的打击网络毒品犯罪,净化网络空间。
2.出台有关网络犯罪取证法律规范
网络吸毒案件的侦查取证与传统涉毒犯罪取证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它的技术性要求,传统的侦查取证方法在侦查网络吸毒犯罪中往往举步维艰。纵观我国三大诉讼法,尚无有关网络犯罪取证工作的具体规定。因此,需要将实际办案工作与计算机技术的要求相结合,制定网络取证的法律规范,将具体取证技术、方法、工具、标准、取证程序纳入法律的框架。以实现电子证据从收集到出示整个过程中的规范化,保障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增强其法律效力。在刑事诉讼法中,至少应包括电子证据收集的原则与程序、电子证据的举证规则、电子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等内容。 填补网络犯罪取证规范的法律空白,为公安机关取证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五、结束语
虚拟网络聊天室的开辟,使网络吸毒人员激增,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由于现行法律的滞后性,对于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不能及时回应,很大程度上是网络吸毒案件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对此,公安机关应该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控力度,重点培养计算机取证技术人才,坚决打击网络吸毒案件,网络空间并不是吸毒人员的法外之地。对于案件中的争议性问题,立法机关也要立足实践,有针对性的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规范,加大专门性刑事立法的建设力度,实现对网络毒品犯罪的依法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