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向纵深发展的研究
【摘 要】政府高度重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对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多次出台相关政策保障其顺利实施。然而,受当前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影响,职业教育在深化產教融合、加强校企合作的发展道路上仍然存在诸多滞缓其发展步伐的掣肘因素。为有效化解融而不深、合而不紧的矛盾,需要政府加强宏观统筹推动、行业组织发挥协调指导作用、企业和职业院校共同承担职教主体责任,由多方主体通力协作,让走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改革道路上的职业教育行稳致远。
【关键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794(2019)11-0051-08
我国目前拥有1.23万所职业院校,现已建成世界最大规模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院校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大量高素质、高技能的人力资源保障。然而受制于体制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和产业发展的人才需求仍存在着一定的不适应性。为缓解其矛盾,充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办人民满意、企业欢迎的职业教育,应深化产教融合、加强校企合作,让职业教育对接经济产业,在职业院校与生产企业之间搭建协同发展的育人平台。产教融合是保障我国早日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的战略决策,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办学育人的基本模式,是全面提升人力资源质量的重要途径。
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
改革开放之后,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问题。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为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健全职业教育体系,多次就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问题颁布政策和指导性文件,同时以法律形式确立职业教育的合法地位。这些法规和政策均从不同角度阐述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对保障职业教育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开篇首句就强调指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1]
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由此,奠定了教育与产业相结合在我国职业教育中的法律地位。为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未来发展战略的目标方向,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职业教育发展战略明确提出:“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2011年9月,教育部等九部门在《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中提到“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和“促进产教深度合作”。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关于教育的阐述中强调“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这是首次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整地提出。国务院于2014年5月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化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指导思想中提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2014年6月,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提出,“初步形成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要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体制”。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针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做出重要指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这些均是党和政府对我国职业教育未来改革发展做出的纲领性指导。可以看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将是现阶段职业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主线,并将长期持续。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对职业教育的指示精神和落实《决定》要求,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8年2月,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和《办法》的颁布是对职业教育未来改革发展路径的方向指引,是深化产教融合、加强校企合作具体措施的出台。这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及积极构建职业教育与产业结构统筹发展的大形势下,逐步将职业教育引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新时代。
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是职业教育产生的本源
职业教育源于产业的发展和企业的需求。1918年9月,中国第一所正规化职业教育学校——“中华职业学校”在上海正式成立,它由近代首个专门倡导和实施职业教育研究的全国性教育团体“中华职业教育社”举办。之前的1917年5月,黄炎培等人士在上海成立中华职业教育社。黄炎培提出“推广职业教育、改良职业教育、改良普通教育”三项任务,认为职业教育办学必须做到“设什么科,要看职业界的需要;定什么课程,用什么教材,要问职业界的意见;训练学生,要考察职业界的习惯;聘请教员,要用职业界的人才”。[2]
受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虽然黄炎培先生所提出的“教育要与职业沟通”的思想尚达不到融合、合作的程度,但是其“教育的‘跨界性必须与产业相联合”的启蒙思想,对我国近、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为职业教育的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指导意义。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致电祝贺中华职业教育社成立100周年,充分肯定了中华职业教育社为改革传统教育、推动职业教育发展所做出的历史性杰出贡献。
(二)是办人民满意职业教育的必然选择
职业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国家建设、经济发展提供技能型、应用型后备人才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职业教育必须将“人民满意”作为深化改革的落脚点,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教育现代化强调办好各级各类学校,为每一名选择职业教育的学生寻求适合其自身发展的成才之路。职业教育现代化要求职业院校必须加快自身内涵建设,“深化产教融合、加强校企合作”成为提升内涵建设的重要抓手。
一所职业院校办学是否成功,应看其对社会经济的贡献能力是否强大,尤其是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能否起到强有力的助推效能。《意见》指出,职业教育要“面向产业和区域發展需求”。[3]教育面向产业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是职业院校成功办学理念的精髓,教育要与区域产业对接,学校要与当地企业合作,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和人才培养方案应紧密围绕区域经济结构和社会人才需求。应采用灵活多变的办学思路,着眼于区域内的朝阳产业和质优企业,密切加强院校与区域内产业和相关企业的契合度和依存度。深入探寻各方面潜在接受职业教育的生源渠道,建立学制学历教育、社会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培训等多类型并存的办学形式,让职业教育成为建设产业经济的助推剂,职业院校成为企业发展的人才库。一所能让学生实现自身人生价值的职业院校,才是学生满意的职业院校,其教育也才是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4]
(三)是对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成功经验的汲取
职业教育是国家腾飞的利器和产业进步的法宝。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职业教育得到迅猛发展,现已建成世界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其发展的根基就是坚持产教融合的发展方向和校企合作的发展道路。综观世界范围内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其职业教育的发展无不与本国经济产业、实体企业紧密联系。德国的“双元制”教学模式,受教育者具有学校与企业双重学习场地,具有学生与学徒的双重身份。根据学习内容的实际要求,受教育者在学校与企业之间不断转换身份角色,学习知识和掌握技能的过程是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的具体表现。美国的“生涯技术教育”明确划分行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责、权、利。社区学院必须通过行业组织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行业组织负责监督职业教育的具体实施过程,参与考核标准的制定。各企业出于自身发展利益的需求,紧密围绕在行业组织周围,并与行业组织共同参与到职业教育中去。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培训包”以国家职业教育和培训政策为依托,由国内各行业协会制定不同的行业培训包。行业协会和企业积极参与国内职业教育的框架体系构建,负责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和行政决策,对职业教育全过程的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进行监督,并参与职业教育师资的培养。新加坡借鉴德国的双元制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成立自己独有的职业教育“教学工厂”。国内生产企业预判行业发展前景,与学校开展深度合作,以学以致用为原则共同开设职业教育专业和所需课程。学校依托校内先进的教学设备,将生产企业的工作场景引入校内,学校教学内容全程模拟生产企业的实景环境,让学生在校内学习的过程就如同在企业工作的情境一样,力求实现学生尽早适应生产企业的工作模式。[5]
十八大以来,新时代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大国框架体系逐步建立并日趋完善。当前国际经济正处于全球化发展趋势,在此背景下,中国职业教育同样面临国际化发展问题,“中国版职业教育”正走向世界。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职业教育必须紧密联系经济产业,职业院校必须对接生产企业。“师夷长技”,充分借鉴职教发达国家的宝贵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坚定产教融合的发展方向,坚持校企合作的发展道路,可以让我们在探索职业教育发展的道路上少走弯路,早日促进我国由职业教育大国向职业教育强国升级转型,实现中国版“职教梦”。
三、制约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展的瓶颈
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法规、政策等形式确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教育中的战略地位,并多次以不同的形式反复强调其重要意义,其目的就是为职业教育的平稳有序发展保驾护航。一方面,彰显出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此项政策的重视程度和积极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强大决心;另一方面,也间接反映出在实际改革过程中落实“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策的工作尚不充分,仍有较多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校企双方在执行政策时所表现出的“校热企冷”的不平衡状态仍普遍存在。《意见》指出:“受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影响,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在结构、质量、水平上还不能完全适应,‘两张皮问题仍然存在。”[6]这说明走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改革道路上的职业教育客观上仍然存在一些拖慢其发展步伐的掣肘因素。
(一)校企双方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内涵的理解不一致
职业院校处于人才培养的供给侧,企业处于产业发展的需求侧。《办法》针对“校企合作”给出了具体的概念解释: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7]这是从国家层面确立了企业的职业教育育人主体身份,共同育人成为学校和企业所共有的责任与义务。学校和企业“双主体育人模式”成为校企合作的精髓所在,是实现产教融合的双驱之轮。可以看出,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一直积极致力于推动校企合作,希望产教融合的最终目标早日并彻底实现。在政府推动下,以学校和企业为主导所开展的合作双方本应紧密联系、互为支撑、彼此渗透,二者之间开展全方位无阻隔的充分合作,以共同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最终目标,但在实际合作过程中,由于学校与企业各自具有不同的职能属性和利益诉求,不可避免地造成各主体由自身的主观意识出发对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内涵的理解程度和认知方向出现不一致的现象。[8]
职业院校普遍认为校企合作是理论教学的有益补充,也是校内学习向校外学习的再延伸,属于职业教育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但是对其更深层次的合作内涵和精髓意义的理解则未必十分到位。主要表现为:部分职业院校并未将校企合作项目列入专业人培体系之中,对于企业的合作资质、育人水平较少开展系统科学的调研和论证。合作对象多热衷于大型国业或知名企业,而与中小微企业之间的合作则积极性不高。个别职业院校在合作过程中,过分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而忽视企业在合作育人中所起到的作用,对于合作企业的利益诉求考虑不充分。甚至有观点认为,企业的逐利性与职业院校办学的社会公益性属于不可调和之矛盾,是阻滞校企合作向深层次推进、难以真正实现产教融合的根本原因。所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仍以学生实习、输送毕业生、教师赴企业实践等传统合作形式为主,而新技术联合研发、新课程体系合作开发、合作人培方案的拟定、产教资源共享、专业与产业的对接建设等高质量合作项目则较少实施。
企业则普遍认为职业教育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职业院校自身的事情,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与己无关。主要原因有三:其一,企业自身并未从政府获得职教经费的财政拨款或合作项目的基金支持,更与教育主管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认为自身既没有承担职业教育的应有义务,也没有参与校企合作的必要责任。其二,学生或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企业必须分配相应工作岗位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或指导,必须为此调整原有岗位分布和增加人力成本投入。同时,企业还必须面对实习生或实践教师工作经验不足、劳动效率偏低、产品质量不稳定等问题,甚至在实习期间的工伤纠纷等可能增加企业自身经济风险和安全隐患。其三,若与学校开展共同育人、合作研究等深层次合作,企业势必需要额外投入一定的资源和精力参与其中,这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若在合作期间发生人才培养后流失、关键技术或商业机密外泄等涉及企业核心利益的情况,将会直接降低企业的参与热情。因此,企业普遍认为职业院校始终是合作的受益方,自身则多充当资本和利益的输出角色,较少或难以从中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或利润分成,甚至可能因此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和管理难度,并会干扰企业自身原本的正常环境。很多企业不敢或不愿深入合作,多倾向于组织接待院校领导和师生到企业参观考察、企业高管的进校讲座、准毕业生的招聘等尽可能规避合作风险的浅层次、期效短、责任少的校企合作方式。[9]
(二)国家政策的颁布和落实执行力度不充分
随着一系列政策的陆续制定并颁布,可以证明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已经深刻意识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对于推动职业教育发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意见》指出:“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是当前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要求。”[10]这更进一步反映出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于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加强校企合作的紧迫心理。然而,既定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却并不尽如人意。
1.落实政策的措施不充分
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从国家级宏观层面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定政策,而政策颁布后的配套保障措施才是让政策真正落实到位的关键所在。目前,已颁布的相关政策缺乏一整套完整严密的执行系统给予支持,没有形成在统一部署下由国家到地方各级职教部门的监督执行和层层落实机制。各地方政府和职教部门缺乏适合本区域内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具体规划措施。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和地方之间、学校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尚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个别职业院校将校企合作定位于安置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等实际问题的解决,满足于合作文件的签署,对于怎样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建设、如何实现教育对接产业等深层次合作问题则考虑较少。[11]
2.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约束性不强
盡管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关的各项政策不断颁布,但作为应与之配套并保障政策顺利实施的法律文件至今尚未正式出台。现已颁布的政策涉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条款对于双方的合作约束力不强,尤其对于企业的制约性和规范性还有待强化。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使得合作过程中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被弱化,出现合作流于形式、融合滞于表面的现象。企业对于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和热情不足,多着眼于见效快、周期短的合作项目,追求“立竿见影”的合作效果。校企双方虽多次合作,但始终无法取得实质性突破,产教始终无法真正融合。此外,现阶段尚缺乏能够真实反映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效果的评价机制。《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支持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健全统计评价体系。”[12]大数据统计已经成为指引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此背景下,应利用大数据统计功能对合作双方进行绩效考核,实施科学评价,如实展现合作深度和合作成果,并以此作为表彰激励的重要依据。若能尽早成立评价机构,必将加快校企合作的前进步伐,促进产教融合的战略目标早日实现。[13]
(三)行业组织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行业组织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其自身具有较强的社会属性,是政府与企业之间对话的平台,以维护本行业全体企业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德、美、澳等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其国内行业组织无一不是与国内职业教育紧密结合,行业组织积极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意见》中也强调在校企合作中应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然而,由于我国行业组织发展步伐相对职教发达国家比较缓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有行业组织对于行业企业的影响效应还较为薄弱。在国家法律框架下,行业组织应能代表本行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企业成员利益诉求的集中体现;能够指导企业发展方向和进行风险预判,并为企业成员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持、经营策略、法律咨询等行业服务,同时行使企业监督权力;统筹协调行业内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并在企业成员间和行业内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由于我国行业组织尚处于初级起步阶段,其自身所应具有的内涵价值无法充分体现,社会大众对其职能范畴也知之甚少,尤其在指导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对接合作工作中长期处于缺席状态。行业组织没能发挥应有的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等行业功能,在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实施过程中有被边缘化倾向,没有起到应有的行业职能作用。[14]
事实证明,缺席行业组织介入的校企合作需要校企双方在协议论证、权责评估、利益分配等具体合作细节的商定上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即使顺利达成共识,签署合作协议,也仍需合作双方花费大量精力应对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状况。因此,尽早完善并发挥各行业组织的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能,让行业组织作为企业的代言人与职业教育展开充分对话,对于促成校企双方顺利开展合作、产业与职教尽快融合具有绝对的积极作用。
(四)企业在合作办学中的主体性地位体现不充分
企业以职教主体身份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双方对合作利益的分配诉求一直是制约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向深层次推进的重要障碍。虽然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反复强调企业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现有法规、政策的制定和推行多以“教本位”为出发点。企业多被赋予校企合作的参与者身份,而并未真正享有职业教育的实体性地位。例如,《意见》第三条“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对于企业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基本采用“鼓励企业、引导企业、支持企业”等原则性提法,企业多处于从属性地位或被动性关系。[15]企业作为职教主体的身份地位不够明确和具体,势必难以真正吸引企业全身心投入到校企合作之中。另外,企业在物竞天择、强者生存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参与校企合作,必然以能够提高经济效益、扩大生产经营和追求丰厚利润回报为驱动力。而政策并未细化对于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企业的优惠奖励,也未明确对于有合作实力而拒不参与校企合作企业的惩戒。若企业在探索合作的过程中出现经营困境或遭受经济损失,政府如何进行安抚和给予补偿措施,政策中也未予以充分解释,这些因素不可避免地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参与合作的热情,甚至挫伤企业的积极性。合作中,若企业为规避合作风险,采取消极敷衍的态度,仅靠职业院校一元主体的主动发力,必然难以彻底消除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的“两张皮”现象,最终只能滞缓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前进步伐。[16]
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改革路径
职业教育为有效深化产教融合、加强校企合作,应建立由政府、行业、企业和院校四方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的合作机制——“职教共同体”。《办法》第三条提出了“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17]同时,《意见》在总体要求中也提出产教融合要“形成政府、企业、学校、行业、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18]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明显特点是“跨界性”,这也决定了职业教育的多元化主体性质。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代表的职教模式是职教多元化主体的具体表现,应建立由政府宏观统筹推动、行业组织协调指导、企业和院校双主体共同主导参与的职教共同体。
(一)政府宏观统筹指导,逐步完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
为尽早实现产教融合的战略目标,仍需政府从宏观决策层面实施有效统筹管理。校企合作不能简单定义为学校与企业的组合,它需要校企双方各自调动优势资源彼此渗透、互融互通。融合与合作期间必然会有矛盾和冲突,因此,各级政府有必要颁布或调整政策、法规,以协调各方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平衡在融合、合作的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从相应的宏观层面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统筹管理和必要指导。[19]
1.政府应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
已颁布的政策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20世纪末颁布执行的《职业教育法》显然难以对应新近颁布的政策,更加不适应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法律亟待修订与完善,尤其需要制定针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专项法律。应以法律形式明晰各方主体的“责、权、利”,合作过程受法律保护,彻底改变以往的原则性条款,全程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强化问责机制,针对敷衍式合作、拒不合作者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制裁条款。以法律形式保障政府颁布的各项政策均能彻底贯彻执行,让政策落到实处,让政策有法可依,让政策的可操作性更强、约束力度更大。[20]
2.各地方政府制定区域性政策
全国各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水平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差异。各地方政府必须在国家宏观统筹管理下,切准当地经济脉搏,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区域产业结构和职教特点的政策细则或实施条例。《意见》指出:“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1]《办法》也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進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22]2009年,宁波市颁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此后,国内其他省、市地区也有地方性校企合作政策颁布。当地政府更能准确掌握区域内各合作方主体的权益诉求,省、市级区域性政策的颁布实施使产教融合的实质性内涵更加丰富。区域性政策对于当地的职教资源、产业结构、融合战略、合作形式等更具优势推动效能,政策更具可操作性和适用性,这也是对国家宏观性大政方针的完善和补充。
(二)行业组织深度参与,真正发挥行业协调指导作用
教育与产业之所以能够实现深度融合,是因为行业组织的积极介入在校企合作期间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行业组织对于职业教育的深度参与,基于国际上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取得成功的基本经验。“双元制”“生涯技术教育”“培训包”“教学工厂”等不同国家所独有的经典产教融合模式,均是促成各自国内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紧密合作的成功范例。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应该尽早实现行业组织的全面介入,发挥其应有的行业协调指导作用。[23]
1.完善行业组织自身的发展建设
由于我国行业组织的起步时间相对较晚,发展进程相对滞后,其自身应具有的行业职能目前未能充分展现。因此,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责任对行业组织的建设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和足够的支持,以促进其尽快完善职能建设功能,提升行业组织自身实力,早日发挥其应负有的行业职责功能。就职业教育而言,应重点强化行业组织的职业教育指导功能,尽早实现《意见》中所强调的“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由国内各行业组织全面接手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对接工作。
2.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作用
行业组织既是政府意志的体现,也是企业利益的代言人。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中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建设工作。行业组织作为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理应为政府分忧,为企业铺路,积极组织产教对话。行业组织既有义务为国家的发展建设建言献策,又应对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负有责任。应积极与政府、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参与职业教育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颁布和监督执行。充分依托行业组织自身优势,统计行业企业发展数据,分析本行业的发展前景,预判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为企业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议和长远规划。为政府提供行业企业数据,以利于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防止政策的制定颁布和落实执行出现冲突或结构性错位。
3.发挥行业的协调指导功能
“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教育教学指导、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是《意见》“强化行业协调指导”中对行业组织提出的具体要求。《办法》总则中也强调:“行业组织应当统筹、指导和推动本行业的校企合作。”[24]行业组织虽不能履行政府职能、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职能、从事院校的职教职能,但作为联系三方主体的独立机构,可替政府发声、为企业代言和与院校对话。行业组织所具有的特殊地位,使其具有在行业内外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成员的天然优势。这种优势表现为,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规划、科研技术支持和生产经营服务等。行业组织通过为企业提供各种支持与服务,预测行业人才需求,制定行业人才准入标准,参与人才培养、职业资格鉴定和职教质量评估等。组织产教对话、校企交流,为企业成员与职业院校之间创造合作机会,搭建互融互通平台。行业组织在行业内部协调大、中、小、微型企业之间的关系,开展“以大带小”“以强带弱”“以老带新”等企业联动机制,以全行业参与校企合作为目标,彻底实现产教融合。以第三方身份行使监督权利,规范校企双方合作行为,指导双方合作水平的持续深化,确保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质量和产教融合的最终效果,争取早日实现“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的政府工作目标。[25]
(三)企业调整合作理念,强化企业办学主体的重要作用
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不愿参与校企合作规避合作风险虽无可厚非,但对于搭建校企协同育人平台、促进产教供需双方对接、实现产教融合的发展战略目标十分不利。企业应调整合作理念,主动参与合作。同时,政府应进一步强化企业的主体作用,让企业和职业院校具有同等办学地位。
1.企业应主动调整合作理念
企业因长期处于市场经济环境中,对市场变化具有天然的敏感性,最了解社会需求和经济走向,往往能最先发现校企合作中出现的症结。企业是将职教成果转换为产业价值的执行者,在校企共同育人体系中担任产业资源的整合者和供给者,虽然可能承担较大的资源投入风险,但也是职教成果转换后的最终受益者。因此,企业应主动调整合作理念,将职业院校视为人力资源的储备库。学生将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希望和中坚力量,企业应充分意识到合作是基于校企双方共同发展的需要,更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提升自身综合实力的必由之路。企业应主动与职业院校合作并自觉发力,以企业未来发展为目标,深度参与人培过程,以人才适用为培养准则,积极为学生提供对口实习岗位,减少企业过高的人培成本,同时避免人才资源蓄力不足。合作中应以企业的发展和需求为发力点,以实现产教对接为目标,与职业院校在专业共建、资源共享、技术共研、人才共培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深度合作,实现双方优势资源互补。[26]
2.强化企业的办学主体作用
企业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作用和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强化企业的主体作用,是保障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顺利实施的关键。《意见》在指导思想中指出:“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27]《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也强调指出:“为促进、规范、保障職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28]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政府应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增加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机会和途径,调动企业参与合作的热情和积极性。各级政府应颁布保障政策,对于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减免税收、优势资源先享等政策优惠。对于在合作中出现风险和意外、蒙受经济损失的企业给予法律保护和政策补贴措施,解决企业后顾之忧。应多联合行业组织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代表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多参考行业组织的意见,多听取企业的心声和诉求。政策要从“产教双本位”出发,尤其重点强调企业的重要主体作用,将企业纳入职业教育的办学全过程,发挥企业的育人功能,真正赋予企业和职业院校同等的办学主体地位。[29]
(四)院校继续深化改革,联合企业共同发挥主导作用
职业院校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推动职业教育内涵建设的核心动力。《意见》提出:“用10年左右时间,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总体形成。”[30]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必须以产教融合为根本依托,以校企合作项目为支撑。
1.敞开校门引企入校
基于多方主体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共同需求,校企双方必须建立稳固的长效合作机制。职业院校应主动联系企业,并将一部分教育主导权分与企业,让企业以职教主体身份参与教育全过程。校方要敞开校门邀请企方代表进驻校内,聘请企业领导担任副院长、教学主管等管理职务,聘请企业技术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建立厂长和院长的联席会议制度、部门经理和专业带头人的例会制度,建立企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教师的教研交流机制,与企业共同携手拟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建设专业课程体系、共同承担职教主体责任。培养过程坚持以教育促素质、以实践促技能,以行业标准和企业需求为目标,主动对接产业发展和未来经济。以这种合作管理、合作教学机制为依托,确保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始终衔接产业和经济发展的本质需求。[31]
2.走出校门走入企业
理论教学与实训是职业教育的两个重要环节,实训技能的掌握与提升必须借助企业的支持,因此,职业教育必须重视学生的企业实习过程。职业院校要积极增强合作主动性,走出校门走入企业,并树立为行业企业服务的意识。专业教学管理模式要具有一定可塑性,深入考察行业发展需求和企业人才结构的升级情况,与行业企业携手重构专业课程体系和调整教学内容。校方应多从企业角度换位思考,企业虽存在逐利本性,甚至有意规避合作风险,但这也是为在市场竞争环境中求得生存的不得已之举。校企双方应始终坚持互惠互利的合作方式才能最终实现产教融合。作为校方,应从企业长远发展角度出发,为企业提供科研服务,督促教师深入企业参与项目研发、共享研究成果,利用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吸引中、小、微等自身实力较弱的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院校要充分利用场地、设备、技术人员等企业优势,鼓励教师多开发新型技术项目,为行业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职业院校若始终秉持开放包容的姿态、贴心周到的服务理念,必然能得到更多行业企业的支持,拓宽校企合作之路,早日实现产教融合的职教发展目标。
《意见》《办法》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由宏观指导逐步转向具体措施的出台。产教融合由政、行、企、校四方主体共同参与治理,以互利互惠为原则,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充分发挥多主体协同共治,是创新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关键。可以改变传统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和育人目标均以院校自身资源为主导的现状;实现以经济结构和社会人才需求为主导、以汇集多主体社会资源供给为基础的政、行、企、校多方参与共同育人,化解长期以来困扰职业院校的“就业难”和行业企业的“用工荒”这种一体两面的“两张皮”局面;突破多年以来由于行业鸿沟、部门阻断和利益壁垒等体制机制因素而带来的各自为政的尴尬困境,让政府与教育联合、行业与职业结合、企业与院校携手、教学与工作对接。职教共同体的形成可在多元化主体协作模式中以人力资源为合作平台实现多方共赢。合作中以技术、设备、教学和生产环境为资源共享方式,进一步完善人才质量培养过程,并平衡人才供需矛盾,最大限度地实现多方主体的利益营收,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
【参考文献】
[1][7][17][22][24][28]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EB/OL][2018-02-12].http://www.moe.gov.cn/srcsite/A07/s7055/201802/t20180214_327467.html.
[2]成思危.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文萃[M].北京:红旗出版社,2006.
[3][6][10][12][15][18][21][27][3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EB/OL][2017-12-05].http://www.moe.gov.cn/jyb_xxgk/moe_1777/moe_1778/201712/t20171219_321953.html.
[4][20]孙绍波.办群众满意的职业教育[N].云南经济日报,2018-10-22(2).
[5]陈保荣.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国际比较研究[J].职教论坛,2018(5):40—46.
[8][14][16][25][31]中国职业技术教育编辑部.深化产教融合笔谈会[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8(1):16—32.
[9]陈昌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亟待解决的问题:在2018中华职业教育社专家委员会会议上的讲话摘编[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8(13):5—6.
[11][13][19]孙涛,黄辉,李登万,向桢.以“正确义利观”护航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行稳致远[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8(10):19—23.
[23]吴健.新时代职业教育的成就、问题及改革路径:基于十九大报告的解读[J].高等职业教育探索,2019(1):55—62.
[26][29]刘晓,黄卓君.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切实促进职业学校校企合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出台之思[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8(7):9—14.